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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三大建設財源籌措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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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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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第九屆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黃明聖 博士. ‧. ‧ 國. 學. 政 治 大 立 日治時期三大建設財源籌措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Funding for Three Large-Scale. sit. n. al. er. io. Governance. y. Nat. Constructions in Taiwan during the Japanese. Ch. 研究生. engchi. i n U. 簡麗芬. v. 撰.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

(2) 謝 辭 在闊別多年的青年學子生活後,重新回到一心嚮往的校園,學習書本及書本以 外的人生歷練,讓自己視野更宏觀。這篇論文將是我人生過程中最珍貴的無價之 寶,而這階段的學業完成,相信又是邁入人生另一學無止境的成長開始。 感謝啟蒙恩師黃明聖老師的知遇之恩,老師引領我走進臺灣歷史的大門,在我 的人生旅程裡,幫我開啟一扇扇的門,鼓勵我勇往直前,諄諄教誨,無限恩情滿懷 溫暖,師恩永銘在心。. 政 治 大. 感謝口試委員周麗芳老師和張琬喻老師撥冗審查指導,鉅細靡遺的修正意見,. 立. 使論文在架構與內容上更臻嚴謹和完善。. ‧ 國. 學. 感謝父母養育之恩及家人的鼓勵,沒有你們不會有今天的我。感謝學長姐、同 學、長官、同事及所有關心我的朋友。我很幸運,生命中有許多貴人的扶持及鼓勵,. ‧. 祝我身邊每一個人永遠幸福快樂。. io. n. al. er. 是最重要的,期許自己能樂觀勇敢地追尋人生目標。. sit. y. Nat. 就讀研究所時,經歷了父親的病危及康復,深刻瞭解到把握當下及珍惜所擁有. Ch. engchi. i n U. v. 簡麗芬 謹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

(3) 摘 要 本文研究日治時期鐵路、水利及電力等三大建設,透過文獻彙整分 析,本文試圖瞭解日治時期三大建設資金籌措過程完整面貌,並討論三大 建設所採取籌資方式是否符合財政理論。 綜合本文研究結果,發現以下三點: 一、臺灣縱貫鐵路是全由政府以發行事業公債方式籌措資金,發行公 債,以維持稅率平滑,使超額負擔極小化,符合效率原則;建設性質屬資 本支出,效益及於後代,以發行公債支應資本性支出,符合公平原則。. 政 治 大. 二、嘉南大圳建設具有外部性,基於外部利益內部化,由政府提供部. 立. 分補助挹注非自償性建設經費;而部分建設經費由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 ‧ 國. 學. 以借款方式籌措資金,於建設完成後再向水利受益人收取水租,符合使用 者付費原則。. ‧. 三、日月潭水力發電廠是由政府投資四成股份,民間投資六成股份,. sit. y. Nat. 成立民營的臺灣電力株式會社來籌措資金,因電力具有公共性,屬公用事. io. er. 業,應由政府投資部分股份;而電力具有排他性,交由民營會社來興建及 營運,於建造完成供電時,再向使用者收取電費,符合享受利益者負擔費. n. al. 用的原則。. Ch. engchi. i n U. v. 日治時期三大建設,融資方式各有不同,但實際籌資情況,尚符合財 政理論。. 關鍵詞:日治時期、財源籌措、臺灣縱貫鐵路、嘉南大圳、日月潭水力 發電廠、財政理論.

(4)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 1.1 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 1.2 節 研究方法 ...................................................................................... 2 第 1.3 節 預期成果與研究限制 .................................................................. 3 第 1.4 節 研究架構 ...................................................................................... 4. 第二章 文獻回顧………………………………………………...5 第 2.1 節 日治時期臺灣財政 ...................................................................... 5. 治 政 大 第 2.2 節 臺灣縱貫鐵路 .............................................................................. 7 立 第 2.3 節 嘉南大圳 .................................................................................... 13 ‧ 國. 學. 第 2.4 節 日月潭水力發電廠 .................................................................... 19. ‧. 第 2.5 節 三大建設彙整 ............................................................................ 26. 第三章 財源籌措的進一步刻劃……………………………….29. y. Nat. sit. 第 3.1 節 籌資方式及過程 ........................................................................ 29. er. io. 第 3.2 節 政府與民間在融資之角色 ........................................................ 39. a. n. v l C 第四章 檢討是否符合財政理論……………………………….50 ni hengchi U. 第 4.1 節 財源籌措的財政理論 ................................................................ 50 第 4.2 節 檢討是否符合財政理論 ............................................................ 60. 第五章 結論…………………………………………………….67 第 5.1 節 財源籌措的全貌 ........................................................................ 67 第 5.2 節 檢視是否符合財政理論 ............................................................ 68 第 5.3 節 三大建設對臺灣的影響 ............................................................ 69. 參考文獻………………………………………………………...70.

(5) 表 目 錄 表 2.1:縱貫鐵路建設工程費用……………………………………………12 表 2.2:嘉南大圳事業費財源.……………………………………………...16 表 2.3:嘉南大圳事業費……………………………………………………17 表 2.4:臺灣電力株式會社 1931 年外債成立與預定條件比較表.……....24 表 2.5:日月潭水力發電工程費用第一期工程費用.………………...........25 表 2.6:日月潭水力發電工程費用第二期工程費用.……………………...25 表 2.7:經濟背景、財政情形及興建動機彙整...................………….........26. 政 治 大 表 2.9:建設經費及建設的影響彙整(續).………………………................28 立 表 2.8:建設經費及建設的影響彙整.………………………………….... ..27. ‧ 國. 學. 表 3.1:1920 年-1929 年農民負擔嘉南大圳之水租及費用.……………......33 表 3.2:臺灣總督府負擔嘉南大圳的興建成本.. ………………………....34. ‧. 表 3.3:三大建設財源籌措過程彙整.………………………….….............37 表 3.4:三大建設財源籌措過程彙整(續).…………………………….…..38. Nat. sit. y. 表 3.5:臺灣總督府的臺灣事業公債及借入金餘額表.…………………..40. er. io. 表 3.6:1920 年當初計畫事業費預算額.…………..………. ………….....41. n. 表 3.7:1920 年當初計畫事業費財源.……….. ………………………......41 a v. i l C n 表 3.8:1923 年第一次改定計畫事業費預算額.………..………………...42 hengchi U. 表 3.9:1923 年第一次改定計畫財源之增加.…………………..... ……...43. 表 3.10:1923 年第一次改定計畫事業費財源.. ……………....……….....43 表 3.11:1927 年第二次改定計畫事業費預算額.…………………….......44 表 3.12:1927 年第二次改定計畫事業費財源之增加.…………………...44 表 3.13:1927 年第二次改定計畫事業費財源.…..………………...……..45 表 3.14:臺灣電力株式會社之資本金與社債之比率.…………………....46 表 3.15: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社債發行表.....................…………………....46 表 3.16:臺灣電力株式會社四十年減債基金五分五厘金幣公司債…....47 表 4.1:李嘉圖等值定理與凱恩斯理論比較...............................................54.

(6) 圖 目 錄 圖 1.1:研究流程……………………………………………………….........4 圖 4.1:李嘉圖等值定理………………………..……….............................51 圖 4.2:公共投資之李嘉圖定理……………………………………….......52 圖 4.3:具有永久性利益特性之李嘉圖定理...........…………....................53 圖 4.4:課稅超額負擔………………………………………………….......5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7) 第一章 緒論 第 1.1 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1.1 研究動機 1895 年至 1945 年,日本殖民了太平洋的臺灣這座島嶼,50 年統治期 間,留下了高壓統治的紀錄和現代化建設,讓臺灣人民今日談論起日治 50 年,愛恨參半。 有關日治時期三大現代化建設介紹如下:. 政 治 大. 一、1908 年「臺灣縱貫鐵路」的全線通車,開啟臺灣交通新紀元,臺. 立. 運抵基隆及打狗 (今高雄) 兩港輸往國外。. 學. ‧ 國. 灣的稻米、甘蔗、樟腦、木材等豐富資源可以透過縱貫鐵路的南北運輸,. 二、1930 年亞洲最大的農業水利工程「嘉南大圳」的完工,在大圳1的. ‧. 灌溉下,使嘉南平原成為臺灣最大的穀倉,而三年輪作2的灌溉方式控制甘. sit. y. Nat. 蔗來源,改善了「米糖相剋」3所造成的砂糖原料短缺問題。. er. io. 三、1934 年亞洲最大、世界第七的「日月潭水力發電廠」完工,使全. n. 島有充裕電力,展現了臺灣文明進步;更為起步中工業提供豐富且廉價的 a v. i l C n 電力,帶動臺灣經濟發展,實現臺灣工業化的目標。 hengchi U. 從日治時期文獻,整理得知三大建設財源籌措方式如下: 一、 「臺灣縱貫鐵路」建設。因民間單位「臺灣鐵道會社」籌資失敗4, 改由政府興建及營運,建設經費計 2,750 萬日圓,在日治之初,財政收入短 絀,以發行公債籌措,並以臺灣歲入來償還。 1. 《諸羅縣志》有解釋埤圳定義,凡築堤瀦水灌田,謂之埤;或決山泉,或導溪流,遠者數十里, 近亦數里;不用築堤,疏鑿溪泉引以灌田,謂之圳。圳是指引水用以灌溉之設施。 2 嘉南大圳無法充分灌溉 15 萬甲的農地,於是以每 50 甲為單位劃分水稻、甘蔗、雜糧小區,再 集合成一大區,凡種水稻者充分供水,種甘蔗者只在種植期間供水,而雜糧則不供水,至於操 縱水路流向,只要控制水門即可。 3 稻米增產,造成另一作物甘蔗的減產,反之亦然;嘉南大圳的三年輪溉供水制度,引導農民稻 米及甘蔗的輪作。 4 1896 年「民間臺灣鐵道會社」成立,政府給予利息補助、用地地租免除等優惠,仍因金融緊縮, 在國內資金募集困難及未能得到國外資本家投資,宣告失敗。 1.

(8) 二、 「嘉南大圳」建設。原擬定官營計畫,因龐大工程經費,礙於預算, 以成立法人組織「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來興建及營運,經費 5,413 萬日 圓,臺灣總督府補助 2,674 萬日圓,其餘半數經費由該組合向政府及銀行貸 款,俟大圳供水後再向水利受益人收取水租來償還借款。 三、 「日月潭水力發電廠」建設。原堅持官營方式,但在經費無著落下, 決定由臺灣總督府及民間共同出資成立臺灣電力株式會社來興建及營運, 臺灣總督府以現有電力設備折價投資 1,200 萬日圓,成為最大股東;建設經 費高達 6,850 萬日圓,以發行社債(公司債)籌措經費,因資金不繼,導致 工程停工近 10 年,在日本政府本利保證下,於美國紐約發行公司債,金額. 政 治 大. 達 4,573 萬日圓,方起死回生,完成建設。. 立. ‧ 國. 學. 1.1.2 研究目的. 本文研究目的有二:. ‧. 一、瞭解三大建設為什麼最後會採取這樣的籌資方式。瞭解以當時財. sit. y. Nat. 政背景、經濟環境,在政府「一定要興建」的前提下,什麼因素決定了籌 資方式,如何完成資金的籌措,籌措過程所遭受困難及解決的方法。. er. io. 二、探討三大建設所採取籌資方式是否符合財政理論。資金籌措為三 a. n. iv l C n 大建設可以完成的關鍵,而在當時政府及民間如何籌措龐大建設經費,以 hengchi U 現代財政理論來檢討其籌資方式未臻妥善之處,探詢其原因,研擬其具體 可行的較佳籌資方式。. 第 1.2 節 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方法有三: 一、文獻蒐集。以完整、明確、客觀的相關文獻來釐清三大建設財源 籌措過程。 二、比較歸納。運用歸納方式,以公共支出、公債、租稅等現代財政 2.

(9) 理論來解釋日治三大建設的籌資決策及方式。 三、分析檢討。分析其財源籌措決策過程、決定因素、籌資方式等, 檢討其財源籌措是否符合財政理論。. 第 1.3 節 預期成果與研究限制. 1.3.1 預期成果 一、透過文獻彙整分析,瞭解日治時期三大建設資金籌措過程完整面 貌。. 治 政 二、以現代財政理論研析其籌資方式,探討資金籌措是否符合財政理 大 立 論。 ‧ 國. 學. 1.3.2 研究限制. ‧. 一、所蒐集三大建設財務計畫,引用數據未能完整,尚須廣泛蒐集資. y. Nat. io. sit. 料,以發掘所不易發現的財務計畫全貌,來客觀呈現真實的數據文獻。. n. a. er. 二、日治時期文獻偏重記載興建的計畫及興建過程,對於建設的相關. v. l 財務計畫、經費的編列等記載較為缺乏,限於資料的可取得性,對於三大 ni. Ch. i U. e. ngch 建設財源籌措深入分析、探討亦受到相當侷限。. 3.

(10) 第1.4節 研究架構 本文研究架構如圖 1.1 所示。. 確定研究動機、目的 方法及架構. 文獻回顧.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財源籌措的進一步刻劃. 籌措方式及過程. er. io. sit. y. Nat. 政府與民間在融資之角色. n. a l 檢討是否符合財政理論 i v n Ch U engchi. 檢討是否符合財政理論. 財源籌措的財政理論 結論 圖 1.1:研究流程圖. 章節安排如下,除第一章緒論以外,第二章為文獻回顧,第三章為財 源籌措的進一步刻劃,第四章為檢討是否符合財政理論,第五章為結論。 4.

(11)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前四節就日治三大建設文獻資料進行彙整,蒐集日治時期臺灣財 政發展及三大建設興建計畫、興建過程及籌資所遭遇困難與解決方式等相 關文獻,瞭解資金籌措過程全貌,最後第 2.5 節彙整相關文獻,提供作為探 討及分析其財源籌措方式之基本架構。. 第 2.1 節 日治時期臺灣財政. 2.1.1 臺灣財政發展過程5. 立. 政 治 大. 一、1896 年至 1904 年日本國庫補助時期。1896 年日本佔據臺灣之初,. ‧ 國. 學. 有因財政不堪負擔而欲出售之「臺灣賣却論」議論,乃創業階段,施行土 地調查、鋪設鐵路、築港,事業舉辦及專賣制度建立,都需要龐大財政支. ‧. 出,但稅制尚待整理,租稅仰賴地稅收入外,並無其他財源,入不敷出,. sit. y. Nat. 過半的歲入,仰賴日本國庫「一般會計」的補助。1897 年臺灣總督府擬定. er. io. 二十年財政獨立計畫,預定逐年減少日本政府補助,於 1909 年臺灣財政即. n. 可獨立。在這時期,制定臺灣事業公債法,舉辦郵政、電信、鐵道、森林 a v. i l C n 等事業,建立鴉片、食鹽及樟腦等專賣制度,農工商各業逐漸發展,專賣 hengchi U 事業次第收效,地稅經土地調查後亦有增加,其他新稅亦陸續創設,政府 歲入漸豐。1904 年時,因日俄戰爭爆發,日本財政困難,停止對臺灣財政 補助,臺灣財政提前獨立,臺灣歲入於 1902 年時較 1896 年約增加 2 倍。 二、1905 年至 1936 年本身獨立發展時期。1905 年至 1913 年,這一階 段,徵收第一種所得稅、酒稅及鈔票發行稅,公營事業中之阿里山森林、 水租、電力事業等收入之增加,烟專賣事業之開辦,使歲入大增。1907 年, 糖業發達,出口砂糖的消費稅,大為增加,臺灣財政的黃金時代,1914 年 砂糖消費稅改列為日本政府一般會計收入,但因第一次世界大戰所造成戰 5. 黃通、張宗漢、李昌槿 (1980),《日據時代臺灣之財政》,頁 3-8。 5.

(12) 爭繁榮及田賦的加徵影響,歲入未因砂糖消費稅移撥而減少反而增加,故 在此時期,臺灣總督府僅須發行少數公債,就可以進行縱貫鐵路,嘉南大 圳、桃園大圳及修築海港等事業,歲入迄 1921 年較 1896 年增加約 11 倍。 1922 年至 1930 年,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經濟蕭條,財政收入減少, 政府開徵第二、第三種所得稅,創辦酒專賣事業,並緊縮支出,歲入至 1930 年較 1896 年增加 12 倍。 1931 年秋末,瀋陽事變 (918 事變)發生,臺灣又出現「戰爭繁榮」的 景氣,政府收入驟增,迄 1936 年時,較之 1896 年,歲入增至 18 倍,歲出 增加至 12 倍。. 政 治 大 爭,臺灣成為日本南進的跳板,臺灣總督府需負擔日本龐大的戰爭支出, 立. 三、1937 年至 1944 年補助日本財政時期。1937 年,日本正式步入戰. ‧ 國. 學. 也建立了各種有關軍需的事業,財政支出大為增加,而稅制經過整理,直 接稅比重大為增加。. ‧. 2.1.2 臺灣財政發展之原因6. sit. y. Nat. 臺灣財政,自 1905 年,日本補充金停止,財政自立,以迄 1936 年,. er. io. 逐年進展,其原因可得下列三點: a. n. iv l C n 一、社會經濟的繁榮。由於經濟繁榮,歲入增加,而經濟發達又使政 hengchi U. 府職務加重,必須增加政府支出,為支應財政支出,而必須增加歲入,而 生產價值增加比例遠高於歲入增加的比率。. 二、財政政策的成功。日治初期,為臺灣自立之目的,臺灣經濟以農 業為主,臺灣總督府整理地稅,並建立以消費稅為中心的間接稅制。政府 支出目的為促進生產,發展經濟,行政費用減至最低,一旦經濟繁榮,政 府收入自然增加,固本培源的財政政策。 三、日本的扶助。日治初期 10 年間,臺灣建立財政基礎,係因為日本 政府對臺灣財政之扶助,其扶助方式如下: 6. 黃通、張宗漢、李昌槿 (1980),《日據時代臺灣之財政》,頁 17-19。 6.

(13) 1. 財政形式的直接補助。(1) 自日本一般會計對臺灣特別會計之補助 金。(2) 在日本消費的砂糖消費稅歸屬臺灣收入。 2. 財政形式的間接補助。(1) 臺灣不負擔國防與外交費用。(2) 1930 年 前,日本負擔臺灣公債減債基金及恩給金。 3. 財政形式的以外保護。(1) 日本實施砂糖保護關稅,使臺灣糖業得 以安全發展,稅收增加。(2) 日本實施米穀法,使臺灣米價隨之上漲,稅收 增加。(3) 日本對臺灣其他特產如鳳梨等,實施保護關稅,使其生產發展, 稅收增加等。. 治 第 2.2 政 節 臺灣縱貫鐵路 大. 立. ‧ 國. 學. 2.2.1 興建動機. ‧. 1894 年中日甲午戰爭,中國戰敗,1895 年 4 月 17 日簽訂馬關條約, 臺灣割讓日本,1895 年 8 月 26 日,臺灣首任總督樺山資紀提出為統治及防. y. Nat. sit. 衛臺灣,應儘速修建基隆起經臺北、臺中、臺南以迄打狗(高雄)約 200. a. er. io. 餘公里的縱貫鐵路,同年 (1895) 10 月,參謀總長彰仁親王與陸軍大臣大. n. 山巖協議,臺灣防備第一要務及應實施之緊要事業,乃是鋪設鐵路,以臺 iv l. n U engchi 灣北端為起點,貫穿西半部之內陸而達到南端,作為百年大計之事業,並. Ch. 使其將來在殖產興業上大有裨益。. 2.2.2 官營與民營決定 臺灣總督府一開始即傾向以民間資金鋪設鐵路,主要原因,是臺灣各 項建設經費甚鉅,一時難以編列足夠經費以支應,故希望結合日本工商業 者之力以募集資金,進行鐵路之建設,雖然許多人從鐵路事業上之性質上 判斷,仍認為以官營較為適當,但由於甲午戰爭戰後財源匱乏,為儘速完 成鐵路,以促進軍事及經濟之發展,不得不假借民間資本家之手進行建設,. 7.

(14) 7. 由民營單位興建鐵路之議遂獲得採行。 民間參與鐵路興建的熱潮與日本國內經濟的變化息息相關,1895 年日. 本獲得甲午戰爭中國的賠款 3 億 6,500 萬日圓,為日本 1895 年國家財政收 入的 4 倍以上8;此筆賠款作為日本發展工業的資金,造就國內第一次產業 革命成功,改變財政狀況,國內經濟繁榮,企業發展蓬勃,建造鐵路需要 龐大的設備與資本,因此必需籌組公司以買賣股票來吸收資金,當時日本 國內既有的鐵路公司與新設的鐵路公司紛紛投入這一波投機性炒作股票的 熱潮,促成了民間籌組民營公司以買賣股票方式修建臺灣鐵路之構想的實 現。. 政 治 大 同意至動工起碼要 1 至 2 年時間,宜推動臺灣鐵路會社及其相關之外資輸 立. 1898 年,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繼任之初,兒玉總督認為此事若經議會. ‧ 國. 學. 入案較適當。9. ‧. 2.2.3 臺灣鐵道會社. sit. y. Nat. 1896 年 10 月 24 日,臺灣鐵道會社於東京南小田原町的事務所召開創 立委員總會,該會社以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之岳父安場保和為首,資本額. er. io. 1,500 萬日圓創立,獲臺灣總督府之認可,臺灣總督府在決議中提出幾項條 a. n. iv l C n 件約束臺灣鐵道會社,明訂官方認為重要且必要之線路須立即展開鋪設工 hengchi U. 程時,該會社不能拒絕,倘若拒絕立即開工,當局可找其他會社代為鋪設, 而不得有異議。10 總督府陸續頒佈對臺灣鐵道會社優惠的法令,包括「關於臺灣鐵道會 社保護敕令案」、11「臺灣私設鐵路用地地租免除規則」、12「臺灣鐵道會社. 7. <臺灣新報>,明治 29 年 11 月 10 日,57 號,二版,「臺北鐵道會社」。 林明德 ( 2004),《日本近代史》 ,頁 142。 9 <臺灣日日新報>,明治 31 年 7 月 29 日(金),72 號,二版, 「兒玉總督時務談」 。 10 <臺灣新報>,明治 29 年 11 月 10 日,57 號,二版,「臺北鐵道會社」。 11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明治 30 年甲種永久,第一八門,交通,鐵道。 12 <臺灣史料稿本>,明治 30 年 7 月 2 日,「臺灣私設鐵路用地租免除規則的發布」 。 8. 8.

(15) 鐵路鋪設用材料輸入稅免除規則」、13「對於臺灣鐵路起業所需土石竹類無 償交付之案」 、14「因法典實施有關私設鐵路會除外例」15等,上述各種法令 不只給予臺灣鐵道會社建造鐵路之權利和方便,還贈與基隆、新竹間之鐵 路、建築物、器具等,贈與或免費借用官有地及沿線木石,對於資金給予 利息之優惠,鐵路材料輸入免稅。 臺灣鐵道會社募資之初(1896 年) ,正值日本鐵路事業最發達時期,故 響應股份募集者約達 70 餘萬股,超出預定的 30 萬股甚多,一時陷入難以 取捨之情況,但 1898 年 1 月,適逢日本經濟不景氣,募資情形日益困難, 通知繳納保證金時,繳納者僅為 7 萬餘股,於是再度募集,但繳納股款也. 政 治 大 會社與英國皮克尼克公司的合作計畫失敗後,又與法國喜普利魯公司及 立. 不過為 15 萬 5,485 股。其後,該會社考慮引進外資,1898 年底,臺灣鐵道. ‧ 國. 學. 美、德諸國資本家透過種種關係商談合作事宜,皆無法談妥合作計畫,臺 灣鐵道會社最後因集資困難,經數度延後認可成立之時間,雖取得建築許. ‧. 可,但逾時 3 年仍未能順利募資完成及開始動工,16臺灣總督府以縱貫鐵路. y. Nat. 急需建設,斷然進行官營計畫,1899 年 3 月臺灣事業公債法通過,該會社. n. al. er. io. 12 月該會社解散。. sit. 所有相關測量路線圖、機器等則由臨時臺灣鐵道鋪設部收購,同 (1899) 年. Ch. 2.2.4 臺灣事業公債法提出. engchi. i n U. v. 1898 年 3 月上任的民政長官後藤新平考慮下列原因提出官營計畫: 一、工程進行之困難非日本國內鐵路可比,故小資本的民營會社是無 法承擔的。 二、完成需費相當時日,從既成線的營收來看,回收利益至少 10 年以 上。. 13. 《臺灣史料稿本》,明治 30 年 7 月 2 日, 「臺灣鐵路會社鐵道鋪設用地材料輸入稅免除規則」。 《臺灣史料稿本》,明治 30 年 10 月 28 日,「臺灣鐵路起業所需土石竹類無償下付公布」 。 15 《臺灣史料稿本》,明治 31 年 7 月 16 日,「私設鐵道會社有關律令發布」 。 16 <臺灣日日新報>,明治 31 年 6 月 30 日(木),47 號,二版, 「臺灣鐵路會社的外債」。 14. 9.

(16) 三、鐵路的運輸效益,需要得到築港之協力,故應以官營計畫從事一 體之經營。17 後藤新平赴臺上任民政長官前就有發行臺灣事業公債的計畫,1898 年 1 月 25 日,任衛生局長的後藤新平提出「臺灣統治救急案」中,指出: 要募得 1 億至 1 億 5,000 萬日圓實際上有所困難,因此,後藤新平將計 畫改為進行鐵路、築港、土地調查等三大事業,並加上給水事業,監督署 改築,官舍建築,將總額減為 6,000 萬日圓。 臺灣之財政,沒有比仰賴公債方式更好了,亦即以 1 億至 1 億 5,000 萬日圓作為臺灣公債,由日本保證一定的利息,募集外資,以鐵路、築港、. 政 治 大. 水道、兵舍、砲臺的建造為始,繼而擴張中國沿海航路,謀求輸出入之便. 立. 利,俾使需要品得以低廉。. ‧ 國. 學. 至於公債償還方式,則是隨著臺灣文化的進步與交通事業的發達,初 由郵政、電信、鐵路收入,繼之由關稅增加的收入,償還外債利息,而設. ‧. 置本金的償還方式相信亦非難事。18. y. Nat. 1898 年 10 月,後藤新平經過拓殖務省、大藏省之認可,附加閣議,將. io. sit. 臺灣事業公債法交付議會表決,該法以 6,000 萬日圓作為進行縱貫鐵路、築. er. 港、土地調查、官衙建築、臺北水道等工程之費用,議會將公債總額降自. n. a. v. l C 4,000 萬日圓後始獲得通過。預算總會主查會刪減臺北給水工程一項,再刪 ni. hengchi U. 減為 3,500 萬日圓,其中,鐵路建設費為 2,880 萬日圓,築港費 200 萬日圓, 土地整理費 300 萬日圓,監獄及廳舍建築費共 120 萬日圓,1899 年 3 月 22 日,正式發布臺灣事業公債法。 延宕了 3 年的縱貫鐵路建設,終於在 1899 年 3 月隨著「臺灣事業公債 法」的通過而塵埃落定。同 (1899) 年,制定總督府鐵道部官制,明定掌管 一切關於鐵路的興建、保存和運輸,縱貫鐵路的興建也正式如火如荼展開。. 17 18. 鶴見祐輔 (1944),《後藤新平傳》,頁 230。 鶴見祐輔 (1944),《後藤新平傳》,頁 185-186。 10.

(17) 2.2.5 縱貫鐵路興建 1895 年 8 月,為進行基隆、新竹間既設鐵路之改修以及道路之開設, 首先由臺北縣知事公告興工所需土地收用之事,說明凡列入需用土地者, 除市民情願捐充外,將給予官有地作為補償,但其中有不少是捐獻地,在 於官方既認為鐵路及道路之修築是為了臺灣人而修建,故臺灣人應當將土 地以「義捐」或「收用」之名義交予官府,以「上納用地」作為臺灣鐵道 及輕便鐵修築之準據,而所謂「上納 」土地,事實上是形同無償沒收。 至於土地補償費,至 1901 年為止,補償金僅有 25,143 日圓,佔縱貫線 改良費、建設總經費 2,750 萬日圓,尚不滿 1%,此種近乎強迫徵用的土地. 政 治 大. 取得方式引發不少爭議,報紙批評為「不法的佔有地」 ,或出現要求補償的. 立. 官司,甚或直接破壞鐵路、電線等。19. ‧ 國. 學. 1899 年 5 月起縱貫鐵路建設工程動工,由南北兩端開始動工,之後再 斟酌南北兩路線工程進行情況再開動中部工程,既定基隆至葫蘆墩 (現在. ‧. 豐原) 間為北部大工程,打狗 (今高雄) 至濁水溪間為南部大工程,濁水溪. Nat. sit. y. 北岸至葫蘆墩間為中部大工程區。. er. io. 縱貫線自南北兩地同時開工,到了 1904 年,南部區間已從打狗推進到. n. a 彰化,北部區間也已從新竹推進到了三叉河(今苗栗三義) ,工程進度堪稱 v i l C n hengchi U 迅速,僅剩的中部區間,卻是工程難度最高之處,從三叉河到葫蘆墩(今. 豐原) ,山谷溪流交錯,路線不是橋樑就是隧道,縱貫線全線 19 個隧道有 9 個集中在這僅 20 餘公里區間,1908 年 3 月,縱貫線最長的隧道 9 號隧道正 式完工,三叉河至葫蘆墩間的鐵路也宣告完成,此段施工費時 5 年,每一 公里的造價高達 28 萬日圓之多,工程總費用 420 餘萬日圓,占縱貫鐵路總 經費的六分之一,足見其工程難度。 縱貫鐵路除原先計畫線路外,並於原定計畫之外建設臺北、淡水間及 打狗(今高雄)、九曲堂間南北兩條支線,更增加打狗港 (今高雄港) 內的填. 19. 高橋泰隆 (1995),《日本殖民地鐵道史論》,頁 29。 11.

(18) 海造地作業、擴建基隆車站及建築鐵路飯店等完成,雖然其興建期間常因 為材料不足或工事費沒有著落而停擺,但工程卻比預期時間提早一年完 成,臺灣縱貫鐵路充分表達了「速成延長主義」的目標。 縱貫鐵路建設自 1899 年 3 月動工至 1908 年 4 月完工,歷時 9 年,總 經費 2,750 萬日圓,舖設或改建的路線總長為縱貫主線 247 哩 (約 395 公 里),支線 24 哩餘 (38 公里),合計達 271 哩餘 (約 443 公里)。. 表 2.1:縱貫鐵路建設工程費用 單位:日圓 科 目. 金 額. n. engchi. y. sit. io. Ch. er. Nat. al. 2,804,322 7,545,766 539,653 99,838 2,388,211 3,503,240 1,606,319 2,190,770 292,849 1,032,076 1,552,551 84,909 241,337 10,412 56,297 26,792,856. 8.52% 0.59% 1.50% 10.47% 28.16% 2.01% 0.37% 8.91% 13.08% 6.00% 8.18% 1.09% 3.85% 5.79% 0.32% 0.90% 0.04% 0.21% 100.00%. ‧. ‧ 國. 立. 2,283,760 政 治 158,932 大 401,614. 學. 總務費 修繕費 用地費 土木費 橋樑費 Culvert 暗渠費 地下埋管費 隧道費 軌道費 車站費 車輛費 器械場費 各類建物費 搬運費 建築用火車費 建築用具費 柵欄及樁界費 電信架設費 合計. 比 率. i n U. v.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鐵道部(1908), 「臺灣總督府鐵道部第 10 年報」,頁 100。 註:本表為 1899 年 1908 年間實際總工程經費,而一般文獻所稱鐵路建設總經費 2,750 萬日圓為 1899 年至 1910 年間的決算金額,兩者統計期間及基準有所不同,致金 額略有出入。. 12.

(19) 第 2.3 節 嘉南大圳. 2.3.1 興建的動機 連接嘉義與臺南直到濁水溪左岸的所謂嘉南平野,橫斷北回歸線,地 跨熱帶與亞熱帶,光與熱都很豐富,夏季雨量亦豐富,但不少地方降雨量 極為不均,百分之八十雨量多集中在 5 月至 9 月間,且有許多地方,不易 得到水源,冬季乾燥,有許多耕地屬於仰賴天時的「看天田」 ,在海岸方面, 地形平坦,排水不良,使得農業發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20. 治 政 大 欲將臺灣做為稻米和蔗糖的生產地,因此發展臺灣農業成了臺灣總督府的 立「水利事業」、「灌溉事業」成為臺灣總督府治臺 必要政策,為了米糖增產,. 日本統治臺灣不久後,即確立了「工業日本,農業臺灣」的殖民政策,. ‧ 國. 學. 後重要的工作之一,而嘉南平原擁有平坦的地形,溫暖的氣候,適合米、. ‧. 糖生產,惟獨水利灌溉條件相當惡劣,水利的興修成為首要目標。21 1917 年,總督府土木局派技師八田與一進行調查適合興建水庫的地. y. Nat. sit. 點,發現在官佃溪上游的烏山頭地方,有荷蘭治臺時期和清代建造的小型. er. io. 水利工程遺跡,並在龜重溪上游亦發現適合興建水庫的地點,構想在官佃. n. al 溪、龜重溪建造兩大水庫及修築水路,同時也修築排水工程,預期可改良 iv. n U engchi 近 10 萬甲土地,解決洪水、乾旱、鹽害等問題,使嘉南平原成為稻米產地,. Ch. 臺灣總督府土木技師八田與一經由文獻資料及實地調查,提出可灌溉 7 萬 5 千甲的「官佃溪埤圳計畫」 ,但臺灣總督府將計畫送交議會審議時,被大藏 省 (財政部) 認為太過理想化、調查不充份,請再詳細調查後,計畫被迫回 而遭擱置。22 1918 年日本發生稻米不足的「米騷動」23事件,使得興建嘉南大圳的 20. 惜遺 ( 1950),「臺灣之水利問題」,頁 23。 農田水利聯合會 (2006),《嘉南大圳與八田與一》 ,頁 26。 22 陳文添 (1998),《八田與一傳》 ,頁 36-37。 23 「米騷動」發生於 1918 年至 1919 年,日本國內因米穀生產不足、消費量大、進口困難、商人 投機性囤積及收購軍用米供應出兵西伯利亞等原因,導致米價暴漲,遂掀起全國搶米騷動,日 本政府乃開始籌劃殖民地的產米計畫。 21. 13.

(20) 增產米稻計畫,獲得有利的支持誘因,次 (1919) 年,日本國會通過開墾助 成法,由國家援助,辦理大規模治水、整理耕地事業及北海道的開墾,而 最強有力推展的政策是殖民地稻米增產計畫,利用當時生活水準較低的殖 民地農民,來增產便宜當地稻米,以大量輸入日本內地。24. 2.3.2 決定成立水利組合來籌資興建 1918 年八田與一的「官佃溪埤圳計畫」經披露後,當多位地方廳長得 知臺灣總督府發布該計畫,因預算關係而無法決定時,於是收集大批農民 請願書,請願人數包括了 331 街庄,1 萬 1,500 餘人,共裝了 20 餘箱。請. 政 治 大. 願書附帶寫著: 「若是預算有困難,由相關農民儘量負擔經費和勞力,每甲. 立. 土地最多提供 200 日圓作為工程費的一部分,以茲節約國庫」 ,「請儘快施. ‧ 國. 學. 行工程」,25但實際上大多數農民都是被說服或地方警察半強制下,才願意 在請願書上署名捺印,當時臺灣總督府已決定嘉南大圳工程是由利害關係. ‧. 人員設立水利組合,所有工程由組合辦理,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並監督工. sit. y. Nat. 程進行,但實際上不少農民反對由利害關係人負擔工程經費,反對理由最 主要的是地主每年所要負擔每甲土地約 10 日圓的工程分攤經費,最後會被. er. io. 日本官員拿走,其次,種植甘蔗的農民不需要灌溉用水,所以不願意負擔 a. n. iv l C n 建設經費,而且有水灌溉後會被迫種水田,就不能種植自己喜歡的農作物, hengchi U 26 改耕水田需要資金,嘉南農民缺乏資金和技術。. 1919 年,八田與一所完成的設計案和預算案,臺灣總督府送交日本議 會後獲得通過,並就本項灌溉計畫發表了以下四點: 1. 灌溉面積 7 萬 500 甲改為 15 萬甲,水源由官佃溪蓄水池及濁水溪直 接放水。 2. 工程將採取事業受益團體體制,由政府提供工程補助款來遂行並作。 3. 工程上督導估計總工程費 4,816 萬日圓,其中半數總督府補助款, 24 25 26. 陳文添 (1998),《八田與一傳》 ,頁 40。 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 (1943),《嘉南大圳組合事業概要》 ,頁 1,2,13-14。 陳文添 (1998),《八田與一傳》 ,頁 41。 14.

(21) 總督府貸款 1,446 萬日圓,勸業銀行貸款 437 萬日圓,普通銀行貸款 452 萬日圓,由水利受益人以逐年繳納水租來償還借款。 4. 工程自 1920 年 9 月起施工,預定於 1926 年 3 月竣工,計工程期間 為 6 年,關於工程的管理與營運,以人民團體的體制來執行,並接受政府 的督導。 為獲得國庫補助,此預算案及計畫案,於 1920 年春向第 42 屆帝國議 會提出,卻因議會解散而沒有成立,在同 (1920) 年 7 月召開第 43 次臨時 會時,當時日本因有奪糧暴動的痛苦經驗,此計畫案立刻獲得日本國會的 通過。27. 政 治 大 嘉義兩廳長依照「臺灣公共埤圳規則」提出新設埤圳的請願,組織「組合」, 立 1920 年 8 月由地方廳告示相關利益的代理人,119 名代表人向臺南、. ‧ 國. 學. 由兩廳長向臺灣總督府提出「組合核可申請」 ,同 (1920) 年 8 月 25 日臺灣. 總督府任可為公共埤圳議定組織規則。同月 (8 月) 30 日核准成立「公共埤. ‧. 圳官佃溪組合」 (1921 年 4 月 1 日改名為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 。28第八 任臺灣總督田健二郎批准立了「官佃溪埤圳組織及組織規定」 ,依據規定,. y. Nat. io. sit. 以總督府土木局長為管理人,臺南州知事為副管理人。. er. 工程上估計總工程費 4,200 萬日圓,其中半數經費由臺灣總督府提供補. n. a. v. i 萬日圓,勸業銀行借 l C 助款,另半數經費由水利組合向臺灣總督府借款 n1,446. hengchi U. 款 437 萬日圓,普通銀行借款 452 萬日圓,建設完成後再向水利受益人收 取特別水租,逐年償還借款,償還期間自 1930 年至 1952 年計 22 年間。 1920 年 9 月官佃溪的埤圳工程開始籌建,原先預定 1926 年竣工,但 1923 年 9 月,日本發生關東大地震、經濟不景氣及土地徵收等問題,工程 因此延宕了 4 年,至 1930 年完工,總工程費也攀升至 5,413 萬日圓,總工 程費中由臺灣總督府補助了 2,674 萬日圓,較預定的 1,200 萬日圓多了一倍 餘。29從總工程經費及臺灣總督府給予的補助金額來看,嘉南大圳工程是日. 27 28 29. 古川勝三著,陳榮周譯 (2001),《嘉南大圳之父八田與一傳》,頁 88。 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 (1943),《嘉南大圳組合事業概要 》,頁 4。 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 (1943),《嘉南大圳組合事業概要》 ,頁 14。 15.

(22) 治時期總督府在臺灣投資最大的水利設施。30 日本的資本主義如何運用國家權威進行水的統制,具體而微地展現在 嘉南大圳組合的特殊性質上,1920 年臺灣的埤圳皆已相繼由「公共埤圳組 合」改組為「水利組合」 ,嘉南大圳自籌設之初的「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 都是以「公共埤圳」的性質從事營運,直到 1943 年合併改組為「嘉南大圳 水利組合」 ,才方成為「水利組合」的型態,儘管財政上間接地受到臺灣總 督府的掌控,水利組合是以自治的形貌而存在。31 強而有力的行政統制與巨額資金的投入是「嘉南大圳」事業得以順遂, 臺灣總督府產業政策得以實現的兩大因素,組合內的人事安排、組織規則、. 政 治 大. 會計制度的監督等都可看到國家力量的介入,嘉南大圳儼如臺灣總督府的 一個分支機構32。. 學. 表 2.2:嘉南大圳事業費來源 金. Ch. 勸業銀行借款(含利息). 率. 40.42%. 8,931,119. 13.50%. 18,735,000 iv. n. 國庫借款(含利息)a l. 比. 26,740,000. er. io. 賦課金. Nat. 國庫補助金. 額. y. 目. sit. 科. 單位:日圓. ‧. ‧ 國. 立. Un. 28.32%. i e n g c h11,743,000. 17.75%. 66,149,119. 100.00%. 合計. 資料來源: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1943), 《臺灣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事業概要》 ,頁 8。 註:賦課金係對因公共設施之改良而受到特別利益之不動產所有者或使用者課徵,使其負 擔一部分建設經費,與現「工程受益費」性質相同。. 30 31 32. 農田水利聯合會 (2006),《嘉南大圳與八田與一》 ,頁 111。 郭雲萍 (2000),「日治時期嘉南大圳的發展 1920-1945」,頁 21。 郭雲萍 (2000),「日治時期嘉南大圳的發展 1920-1945」,頁 25。 16.

(23) 2.3.3 嘉南大圳的完工 嘉南大圳工程原本預定於 1926 年可以完工, 1923 年 9 月,日本發生 關東大地震,財政緊縮,經費籌撥發生困難,工程也因此延緩,此外世界 的經濟不景氣,工程本身的困難度,甚至農民對工程的反彈等問題,也都 影響了大圳建造的進度,最後工程延至 1930 年 5 月才全部竣工,費時將近 10 年,嘉南大圳平均每甲的建造經費只有 360 日圓,比桃園大圳每甲 543 日圓的平均工程費還低。 雖然農民對輪灌的實施並不樂見,但大圳組合採取獎勵輪灌和強制配 水措施,加上製糖會社與警察的介入,農民也只得配合並逐步習慣了 3 年. 政 治 大. 輪作的耕作方式。而在大圳建設與輪灌方式導入下,嘉南平原的農地有了. 立. 飛躍的增幅與收穫,大圳通水後嘉南平原本屬旱作的田地,因獲得灌溉用. ‧ 國. 學. 水而急速的水田化,平原東側看天田的土質,在通水後開始進行改善,西 面鹽分地也因灌溉餘水來洗滷而可以種植作物,甚至還可以種植蓬萊米。. ‧. 嘉南大圳擁有長達 16,000 公里的大小水路,其如蜘蛛網般的水路,可. sit. y. Nat. 以環繞臺灣 13 周,地球的半周,灌溉區內的土地性能,也因大圳而為之提. 賃價格,比建造工程前大幅提高了 4 至 5 倍。33 a. er. io. 升,大圳通水後 8 年 (1938 年),區內每公頃農業生產價值與土地買賣、租. n. iv l C n hengchi U 表 2.3:嘉南大圳事業費 單位:日圓. 科 目 水源工事費 幹事工事費 支線工事費 用地費 調查費 事務費 合計. 金 額 19,406,846 10,605,176 13,749,276 2,881,817 599,982 6,896,581 54,139,678. 比 率 35.85% 19.59% 25.40% 5.32% 1.11% 12.74% 100.00%. 資料來源: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1943), 《臺灣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事業概要》 ,頁 7。 註:本表為 1920 年至 1933 年事業費決算金額 53,804,078 日圓及 1934 年用地費 360,440 日圓之合計金額。 33. 陳鴻圖 (2001),「嘉南大圳對土地改良及農作方式之影響(1920-1935)」,頁 203。 17.

(24) 2.3.4 農民所負擔的興建成本 建設期間農民所負擔的興建成本,每甲耕地都必須繳納「臨時賦課 金」 ,每年每甲約為 5 日圓,1924 年起北港溪以北地區開始局部通水,接受 灌溉的耕地必須繳交「既成埤圳維持費」作為每年埤圳的維修費用,其方 式為第一年接受灌溉者每甲 5 日圓,灌溉第二年以上的耕地每甲 8 日圓, 接受灌溉三年以上的耕地,嘉南大圳的灌溉效果應該已經出現,需繳納每 甲 10 日圓的「特別賦課金」 ,至於原先無法收獲之耕地,經由嘉南大圳的 灌溉而變成有收獲的耕地,需繳交所謂「加入金」。34 1930 年嘉南大圳完工之後,農民每年均需繳納組合費,當初總督府為. 政 治 大. 不刺激物價而以公共埤圳方式建設大圳,但龐大的工程費,卻也就因此轉. 立. 嫁到農民,因而沉重。臺灣的水租分為「普通水租」、「特別水租」二種,. ‧ 國. 學. 前者為組合之維持經營費,後者為償還工程期間向臺灣總督府、勸業銀行 等所借入債務,嘉南大圳事業區域內的水租負擔方式,由地主負擔特別水. ‧. 租,佃戶負擔普通水租,只有少數地區是以地主、佃戶共同分攤兩種水租. sit. y. Nat. 的方式,1931 年臺灣新民報披露完工後地主所得之佃租收入僅為 70 日圓,. er. io. 扣除 22.8 日圓的水租及 17 日圓的其他稅金後,竟較以前少了 7 日圓。35. n. 殖民政府除了制度嚴格的法令規章,也提供行政上的援助,以便水利 a v. i l C n 事業得以順利地推展,嘉南大圳組合費的繳納方式,嘉南大圳事業區內的 hengchi U. 農民繳納「普通水租」(維持經營費)、 「特別水租」(借款償還費),1936 年 改稱為「組合費」、「特別組合費」,這些費用是包含於地租 (田賦)中由稅 務機關合併徵收,對於欠繳組合費者,則依「國稅」的規定由法院查封納 費義務人之不動產,此外,嚴密的保甲制度、強大的警察權等,對於嘉南 大圳能貫徹組織政策及維持用水秩序有很大的助益,保甲對水利妨害的事 件具有處分權,而組合費催納過程與水路用地的徵收常需借重警察力,36行 政單位公權力使得水利團體業務得以順利的推展。 34 35 36. 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 (1930),《嘉南大圳新設事業概要》 ,頁 259-260。 郭雲萍 (2000),「日治時期嘉南大圳的發展 1920-1945」,頁 27。 郭雲萍 (2000),「日治時期嘉南大圳的發展 1920-1945」,頁 23-24。 18.

(25) 2.3.5 嘉南大圳的抗納水租 1930 年 6 月,因通水不完全,引發農民組合在地支部,組織嘉南大圳 鬥爭委員會,發起不繳納大圳水租(水費)運動,臺南州稅務課遂斷然採行扣 押土地,並公告要加以拍賣才讓局勢緩和下來,但同 (1930) 年 12 月區內 再度發生以實物繳納戶稅運動,因區内大圳通水後,灌溉水路常發生事故, 農民對其效果有所質疑,以此為藉口,要求准以實物繳交稅金,甚有欲以 棺木繳交稅金者出現,變成農民組合的一種示威運動37。 1931 年 2 月, 「臺南州地主」會成立,參與的地主有數千人,此會向大 圳管理者,遞交反對 3 年輪作與減輕水租等內容的決議文,還派代表北上. 政 治 大. 向總督府陳情,此時,大圳組合會員每於組合會議中,也都要求組合順應. 立. 民情,但遭大圳管理者永山止米郎敷衍輕忽,會議員憤而另組次級團體「懇. ‧ 國. 學. 親會」 ,以防止管理者引用第 18 條組合規定,逕行處理緊急事務,永山管 理者在無法圓滿解決紛爭的情況下而去職,由臺南州知事橫山吉規兼任,. ‧. 新任管理者以減輕一半特別水租來回應,之後農民才未有故意滯納的情. sit. y. Nat. 形。因時逢世界經濟不景氣、農村凋敝,農民負擔仍為沉重,水租負擔過. er. io. 重的問題,嘉南大圳的組合會議中並無法有效解決;於整個日治時期減輕. n. 水租、降低貸款利率、廢止 a 3 年輪作等議題一直是紛擾的焦點。 v. i l C n hengchi U. 第 2.4 節 日月潭水力發電廠 2.4.1 興建的動機 日本治臺後,電力發電觀念逐漸被開展出來,在臺灣總督府的立場, 發展電力除了順應民情所需目的外,更重要的理由,就是協助其政權介入 既有的經濟體系;而發電事業對當時的臺灣來說,是一個全新的科技工業,. 37. 陳文添 (2000),「八田與一在臺經歷和興建嘉南大圳問題」 ,頁 473。 19.

(26) 是殖民統治者引導工業發展的有利工具。38 1917 年 2 月,臺灣總督府命高級技師山形要助博士負責策劃全島的水 力調查計畫,對臺灣各地充沛的水力資源進行實地的勘察作業,同年 (1917 年) 10 月勘察完畢,由國宏長重技師提出日月潭水力發電計畫,此一計畫若 能成功,要算當時世界上屬一屬二大型電廠,如果能夠將這些充足而廉價 的電力供應給工業生產所需,此後臺灣所生產的精密工業產品不但可以外 銷南洋,更可以回銷日本內地。. 2.4.2 經費來源的決定. 政 治 大. 日月潭水力發電計畫於 1917 年的秋天由臺灣總督府正式向日本政府寺. 立. 內閣提出,然而正逢日本國內西伯利亞出兵論方興未艾之時,加上當時的. ‧ 國. 學. 經濟蒙上不景氣的陰影,以發行公債來籌資工程經費政策被否決,日月潭 水力發電計畫因此不得不順延。. ‧. 由於當時正逢第一次世界大戰耗戰方酣之際,臺灣也受到的戰時物資. sit. y. Nat. 需求高漲的影響,許多新興工業,對於電力的需求可說只增不減,各界的 企業家也頻頻向臺灣總督府求援,希望能儘快提供便宜且穩定的電力來. er. io. 源,而日本中央政府也表示如果能夠提早完成日月潭的水力發電計畫,願 a. n. iv l C n 意將整個計畫委託民間電氣會社開發之意願,臺灣總督府在瞭解中央的意 hengchi U 向之後,也開始針對日月潭水力發電計畫委由民間電氣會社開發進行專案 的評估與調查,結果發現民間的電氣會社係以營利為目的,根本對此龐大 的開發計畫興趣缺缺,與原本開發日月潭水力發電欲提供價廉用電的前提 大相逕庭,總督府只得放棄日月潭水力發電的民營案。39. 2.4.3 成立臺灣電力株式會社來籌資興建 1918 年臺灣總督府向中央提出日月潭水力發電廠的官營案預算申請, 38 39. 鄧相揚(2002),《臺灣的心臟》 ,頁 12。 賴青松 (1999),《台灣總督明石二郎傳奇》,頁 182。 20.

(27) 然而日本國內因有 5 年的公債沉重償還壓力,無法使該官營案通過,決定 改採官民合營方式進行,1919 年 1 月,針對此官民合作事業舉行了官邸會 議,決定由臺灣總督府及民間共同出資,設立資本額 3,000 萬日圓之大型電 氣株式會社,然而由該會社統籌日月潭水力發電廠建設工作,臺灣總督府 將現有散布於臺灣各地公營之電氣設施(總督府作業所所管)全數提供,作為 官方出資的部分經過估算作業所管轄之設備資產合計 1,200 萬日圓,另外不 足資金,以公開募集股份方式籌措資金。40 在臺灣電力株式會社設立參考書中曾說明其成立的目的,為今後電氣 事業之目的在供給廉價豐富電力,振興大工業,歷來僅以農業為中心之臺. 政 治 大 臺灣總督明石元二郎在東京招待日本地區的民間委員時,針對臺灣電 立. 灣產業界,劃一革新時代,以增進其富力使成為南進之真正基地。. ‧ 國. 學. 力株式會社成立的使命發表演說,其重點如下:. 一、會社創立目的以興建日月潭水力發電廠為開始漸次發展業務,進. ‧. 而經營臺灣全島水力發電供給之事業,進一步拓展南支南洋的行銷路線, 供給各種製造業充沛的廉價動力,達成振興國產事業使命。. y. Nat. io. sit. 二、此項大規模的重點事業原本企盼由官方資金來獨立經營,因國家. er. 財政上的壓力無能遂行,因而此次推行官民合營案的前提,仍然希望本企. n. a. l C 業組織與經營方向切勿脫離原先公營業的理想。 ni. hengchi U. v. 三、在公開募股的部份,由於統治政策上的需要,對於臺灣人及居留 臺灣之日本人認股方面,即使所認購之股數極少仍然須盡力配合。 1919 年 4 月律令第一號「臺灣電力株式會社令」頒布,主要內容有會 社除了經營電力供給外,也可經營臺灣總督府認可事業(瓦斯、木材、防腐) , 會社的經營年限為 100 年,但臺灣總督府有權加以延長,該社招募社債須 經臺灣總督府認可,關於供售電氣之電價決定、該社應呈經臺灣總督府認 可等 34 條,臺灣電力株式會社雖是官民合資,但臺灣總督府事實上掌控經 營權。 40. 賴青松 (1999),《台灣總督明石二郎傳奇》,頁 185。 21.

(28) 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的資本結構,會社採官民合資型態,資本 3,000 萬日 圓,一股 50 日圓;1,200 萬日圓(24 萬股)為政府出資,占總資本額 40%, 是由臺灣總督府原已建設完成之發電所折價投資;1,800 萬日圓(36 萬股) 為向日本人民或依日本法律設立之法人募集之,占總資本額 60%。41 1919 年 6 月 2 日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章程獲准通過,創立委員開始募股, 除官方發起人、贊助人及其他認股者外,15 萬股規定應在臺灣公開募股 6 萬股,其應募股數為 13,693 戶,總股數為 7,096,711 股,約為公開募股的 118 倍募股成績,應在日本公開募股 9 萬股,其應募股數為 15,584 戶,總 股數為 36,980,000 股,約為公開募股的 411 倍,募股成績意外良好,創造. 政 治 大 數,當時每股甚至有 10 至 15 日圓的溢價。 立. 了一波瘋狂搶購股票的「全民運動」,申請認購股數遠超過實際可認購股. 2.4.4 日月潭水力發電廠建設籌資過程. 學. ‧ 國. 42. ‧. 1919 年 4 月,臺灣電力株式會社成立,同 (1919) 年 8 月日月潭水力. sit. y. Nat. 發電工程也正式開工。. 日月潭水力發電廠工程計畫經費為 4,800 萬日圓,以募股 1,800 萬日圓. er. io. 及發行社債 3,000 萬日圓,完成建設資金籌措,著手準備工程,但隨著第一 a. n. iv l C n 次世界大戰後物價、工資高漲,工程經費一再追加達 hengchi U. 6,400 萬日圓,1921. 年會社對外募集 1,500 萬日圓公司債,然而受到工程設計變更的影響,根據 1921 年「臺電營業報告書」指出, 「眼前資金告急,以現有金額將會在本年 終破產」。43 1922 年,預估工程費達 7,325 萬日圓,龐大的資金需求壓力,給臺灣 電力株式會社帶來沉重的財務困境及營運危機,臺灣總督府只好下令進行 工事延緩,1922 年 8 月,由高木社長發布了工事展延(延緩)聲明書。44. 41 42 43 44. 臺灣總督府土木局 (1919),《臺灣電力株式會社設立參考書》,頁 182。 朱江淮,盧煙地 (1952),「臺灣之電力與工業」,頁 154。 吳政憲 (2005),《臺灣來電:近代能源開發的故事》 ,頁 78。 鄧相揚(2002),《臺灣的心臟》 ,頁 53。 22.

(29) 1923 年 2 月間,日本大藏省同意由興業銀行支付 500 萬日圓低利貸款 融資,擬恢復工事,同年(1923 年)9 月間卻發生關東大地震,日本國內 經濟損失逾 50 億日圓,原興業銀行對日月潭發電工程之融資案,因調度困 難,也不得不中止,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的財務更加惡化,在無財務支持下, 日月潭水力發電計畫不得不暫停,1923 年 12 月 1 日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發表 工事休止(暫停)聲明,陷入絕望的日月潭水力發電工程甚至被當時人稱 為「臺灣工業的癌症」。45 1926 年 12 月 7 日臺灣總督山上滿之進斷然毅決日月潭水力發電工事的 停止,臺灣總督府及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發布打切聲明書,內容報告了已施. 政 治 大 興建火力發電廠,以供應民間電力所需。臺灣電力株式會社藉著短期資金 立 工情形,完工的二水、外車埕間的鐵道由臺灣總督府收購,所得資金用來. ‧ 國. 學. 的調度撐過破產危機,並藉由急建火力發電廠與向民間購電,暫時堵住用 電日增的缺口。46. ‧. 日月潭水力發電廠興建計畫是在 1919 年,景氣非常熱絡的情況下起步 的,國內外物價以及工資紛紛大漲,在預算編列過程中,由於材料的國際. y. Nat. io. sit. 價格波動,已遭遇到價格無法掌握的困擾,加上後來人事費增加(含工資). al. n. 停工命運。47. er. 與地質開鑿經費大增的影響,終讓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現金流量告竭,走向. Ch. i. e. i n U. v. ngch 1928 年因日月潭水力發電工程發生事業上困難,遂將全部工程計畫設 計方案等送請美國著名之 Stone & Webster 工程顧問公司鑑定並由該公司 遣派專家來臺,實地調查研究,並對整個計畫全盤檢討及做部分修正與縮 小,以該工程顧問公司所評估與檢討來進行施工,其不僅可以減少工事, 並可節省施工費用,估計復工後工程費用可降為 4,200 萬日圓,此一建議與 結論重燃了臺灣總督府興建日月潭水力發電工事的希望,臺灣總督川村竹 治,當下做出了日月潭水力發電廠建設需再興建的決定,並於 1929 年 3 月. 45 46 47. 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編 (1935),《臺灣の動力資源》,頁 39。 林炳炎 (1997),《臺灣經驗的開端: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發展史》,頁 78。 吳政憲 (2005),《臺灣來電:近代能源開發的故事》 ,頁 75-76。 23.

(30) 第 56 帝國議會提出該議案,明白提議由政府保證向國外舉債使工程得以復 工,該案經眾議院通過而在貴族院之審議上,引起熱烈討論,由於川村總 督支持及全體臺灣人之聲援,結果貴族院以附帶條件來通過此案。 1929 年 3 月 27 日議會通過日月潭工事復工,並有官報號外出刊,外債 面額 4,900 萬日圓,其本利由中央政府保證支付。日月潭發電工事復工經確 定後,1930 年,臺灣總督府與拓物、大藏兩省旋即進行外債募集的交涉與 協議工作,關於外債事項,由日本大藏省全權辦理,日本大藏省與美國 Morgan 公司為代表的資本團屢經協議,最後決定在紐約招募,先以日本橫 濱正金銀行紐約支店與 Morgan 公司協議,但當時美國財經界的景氣不佳,. 政 治 大 直到 1931 年 3 月 31 日才完成協議,同 ( 1931) 年與 Morgan 公司為代表的 立. 正陷入世界經濟大恐慌之泥濘中,內外政情不穩,所以舉借外債並不順利,. ‧ 國. 學. 資本團簽訂外債借款契約,同日上午 10 時,即在紐約市場出售公司債,銷 售情況良好,不得不提前截止發售,公司債市場價格高至 94 美元 1/4 至 94. ‧. 美元 3/4,發行公司債金額 2,280 萬美金(換算日幣約 45,737 萬日圓) ,實收. sit. y. Nat. 金額 41,313 萬日圓。48. 保證 實收金額. al. n. 項 目 發行年月 發行總額 平價換算金額 發行價格 利率 償還期間 償還期滿日 償還方法. 成 立 條 件 1931 年 7 月 1 日 22,800,000 美元 45,737,211 日圓 面額 100 付 93.5 美元 年利率 5.5% 40 年 1971 年 7 月 1 日 發行滿 3 年後,由第 4 年起,分 37 年於每年 1 月 1 日及 7 月 1 日 平均償還本息合計 727,200 美元 (約合日幣 1,458,776.33 日圓) 本利支付由日本政府保證 41,313,131 日圓. Ch. engchi. er. io. 表 2.4: 臺灣電力株式會社 1931 年外債成立與預定條件比較表. v. 預 定 條 件. i n U. 45,890,000 日圓 面額 100 付 90.0 美元 年利率 5.5% 35 年 每年平均償還本息. 39,465,400 日圓. 資料來源:柯文德、盧承宗 (1952),「臺灣之電力問題」,頁 158。. 48. 林炳炎 (1997),《臺灣經驗的開端: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發展史》,頁 84。 24.

(31) 2.4.5 日月潭水力發電廠完工 日月潭水力發電工程於 1919 年 8 月動工,1922 年 8 月因經費籌措困難 而停工;在停工 9 年後,於 1931 年 10 月再復工,迄於 1934 年 6 月竣工, 前後共花費將近 15 年的時間,經歷了 10 位臺灣總督及兩位社長。 其建設經費第一期為 28,347,000 日圓,第二期為 40,153,000 日圓,合 計工程經費為 68,500,000 日圓,使用勞工累積人數達 2,544,000 人次,此一 工程竣工後,所提供的電力和發電所的規模是當時東洋的第一位,其施工 效率和品質是當時世界上聞名的工程之ㄧ。. 政 治 大 表 2.5:日月潭水力發電第一期工程費用 立. 比 率 7.70% 47.00% 35.96% 9.34% 100.00%. sit. Nat. y. ‧. ‧ 國. 金 額 2,182,000 13,324,000 10,194,000 2,647,000 28,347,000. 學. 科 目 總務費 土木工程費 發電工程費 建設中利息 合計. 單位:日圓. io. n. al 表 2.6:日月潭水力發電第二期工程費用 科 目 總務費 土木工程費 發電工程費 建設中利息 合計. Ch. e n g c金h i. er. 資料來源:臺灣電力株式會社 (1934),《日月潭發電事業ノ大要》,頁 23。. i n U. 額 5,020,000 14,948,000 10,842,000 9,343,000 40,153,000. v. 單位:日圓 比 率 12.50% 37.23% 27.00% 23.27% 100.00%. 資料來源:臺灣電力株式會社 (1934),《日月潭發電事業ノ大要》,頁 24。. 25.

(32) 第 2.5 節 三大建設彙整 本節將日治三大建設彙整如表 2.7、表 2.8 及表 2.9。 表 2.7:經濟背景、財政情形及興建動機彙整 項目. 臺灣縱貫鐵路. 嘉南大圳. 日月潭水力發電廠. 1895 年日本獲得甲午戰 1918 年日本國內因稻米 1921 年戰後景氣停滯。 爭中國的賠款,改 匱乏,發生米騷動 1923 年 9 月,日本關東 變財政狀況49,國內 事件。50 大地震,國內經 日本國 經濟繁榮,企業發 1914 年至 1918 年因第一 濟、財政陷入困 內經濟 展蓬勃。 次世界大戰的「戰 境。 51 背景 1904 年日俄戰爭,鉅額 爭繁榮」 ,日本經 1927 年日本國內金融恐 軍費,造成日本財 濟的黃金時代。 慌。 政緊縮。 1919 年第一次世界大戰 1930 年世界經濟陷入大 結束。 恐慌。.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1896 年至 1904 年日治之 1915 年起臺灣砂糖消費 1921 年臺灣財政上重要 初,仰賴日本補助 稅移轉為日本「一 轉捩點,第一次世 金 般會計」之收入, 界大戰後,經濟蕭 1905 年臺灣財政獨立, 臺灣歲入大受影 條,歲入銳減。 主要財政收入為樟 響。但因戰爭繁榮 1924 年開徵第二種與第 腦、鴉片等專賣收 及田賦加徵影響, 三種所得稅及創設 臺灣財 入,及地稅、砂糖 歲入反而增加。 酒專賣收入,以增 政情形 消費稅。 此時建設的完成, 加歲入。 1907 年臺灣糖業發達, 僅憑少數公債就可 1930 年與 1896 年的租稅 財政黃金時期,此 實現。 收入相比,約增加 8 時只靠經常收入支 1920 年與 1896 年的租稅 倍。 應,就可建築鐵 收入相比,約增加 路、港灣。 11 倍。52. n. er. io. sit. y. Nat. al. 49. 50. 51. 52. Ch. engchi. i n U. v. 甲午戰爭日本從中國獲得賠款 3 億 6,500 萬日圓,為日本 1895 年國家財政收入的 4 倍以上; 此筆賠款作為日本發展工業的資金,造就國內第一次產業革命成功。 「米騷動」 發生於 1918 年至 1919 年間,日本國內因米穀生產不足、消費量大、進口困難、 商人投機性囤積及收購軍用米供應出兵西伯利亞等原因,導致米價暴漲,遂掀起全國搶米騷 動,日本政府乃開始籌劃殖民地的產米計畫。 第一次世界大戰,交戰國的軍需訂單轉向亞洲,藉以滿足對外戰爭物資與國內經濟需求,繁 榮的戰爭景氣,讓臺灣看到許多產業的契機。 臺灣租稅收入(臺灣與日本國內均採金本位的貨幣制度,臺幣與日圓幣值是相同) ,1896 年為 2,029,072 圓,1914 年為 11,175,087 圓,1915 年為 7,927,517 圓,1920 年為 24,301,667 圓, 1930 年為 19,043,568 圓。 26.

(33) 表 2.8:建設經費及建設的影響彙整 項目. 臺灣縱貫鐵路. 嘉南大圳. 日月潭水力發電廠. 1895 年,臺灣總督樺 1916 年,將臺灣做為 1916 年,因應臺灣. 興建動機. 山資紀指出縱. 稻米和甘蔗的. 經濟的快速成. 貫 鐵 路 的 鋪. 生產地。. 長,對電力能. 設,為臺灣防備. 為了滿足日本. 源急迫需求。. 之要務,應實施. 國內稻米及砂. 為了開拓南洋. 之緊要事業,乃. 糖的需求。. 與南中國市. 百年大計。. 興建地點. 場。. 基 隆 至 打 狗 ( 今 高 嘉南平原. 濁水溪. 雄). 魚池庄日月潭. 立. 治 政官佃溪、龜重溪上游 大. ‧ 國. 1920 年 9 月開工。. 1919 年 8 月開工。. 學. 1899 年 3 月開工。. 原預計 1909 年完工。 原 預 計 1926 年 完 原預計 1923 年完 實際完工為 1908 年 工。 4 月。. ‧. 興建期間. 工。. 實際完工為 1930 年 實際完工為 1934 年. Nat. 比預計提早 1 年完 4 月。. sit. y. 6 月。. io. 工程期間約 9 年。. al. 工。. er. 比預計延長 4 年完 比預計延長 11 年完. 工。. n. v i 工程期間約 10n年。 C 全臺經濟動脈。 h e n 灌溉面積增為 g c h i U 15 萬 南北的溝通便捷。 建設的影響 快速延長線。. 甲。. 工。 工程期間約 15 年。 亞洲第一的電力規 模。. 農業增產,三年輪 文明進步的象徵。 溉。. 實現臺灣工業化發. 水租抗納。. 展。. 27.

(34) 表 2.9:建設經費及建設的影響彙整(續) 項目. 臺灣縱貫鐵路. 嘉南大圳. 日月潭水力發電廠. 原 計 畫 由 民 間 的 公共埤圳嘉南大 臺灣電力株式會 社。. 「臺灣鐵道會社」 圳組合。 民間角色. 興建,但因籌資失 為民營(法人), 為官民合資但臺灣 但 性 質 為 臺 灣 總 總督府實際掌握經. 敗,無法履約。. 督府的獨占事業。 營權。 政府補貼與貸款 政府角色. 官營事業. 立. 治 政 政府公權力介入 大. 政府監督、政府本 利保證償還公司債. 預計 2,800 萬日圓. 預計 4,200 萬日圓. 預計 4,800 萬日圓. 實際 2,750 萬日圓. 實際 5,413 萬日圓. 實際 6,850 萬日圓. ‧ 國. 學. 建設經費. 政府股權投資. ‧. 依 1899 年頒布「臺 臺 灣 總 督 府 補 助 政府股權投資及民 2,674 萬日圓。. 間募股。. y. Nat. 灣事業公債法」 。 來源. 設經費。. sit. 以發行公債籌措建 國 庫 及 勸 業 銀 行 發 行 社 債 ( 公 司. n. al. 貸款。. Ch. 債)。. er. io. 建設經費. v. 耕地農民繳交 n i賦 1931 年 6 月於美國. e n課金。 gchi U. 發行公司債,發行 金額約 4,573 萬日 圓。. 以臺灣歲入來償還 經費的償還 公債。. 貸 款 向 組 合 員 收 由臺灣電力株式會 取「特別水租」, 社償還。 逐年償還借款。. 28.

(35) 第三章 財源籌措的進一步刻劃 日本統治臺灣之初,對於資源豐富的臺灣採積極經營政策,經營臺灣 必須資金先行,在當時財政困難下,對於三大建設須投入相當龐大資金, 如何籌措資金為重要課題,本章針對財源籌措以歸納方式予以整理及解 釋,詳細探討三大建設財源籌措之過程及經緯。3.1 節探討籌資方式及過 程,以瞭解財源籌措之決策過程及決定因素,3.2 節探討政府及民間融資 在融資之角色,以瞭解政府財政能力如何從事重大建設、民間財務能力如 何籌措及負擔重大建設。. 政 治 大 第 3.1 節 籌資方式及過程 立. ‧ 國. 學. 3.1.1 臺灣縱貫鐵路. ‧. A. 決定官營或民營. sit. y. Nat. 1895 年日本在取得臺灣後,為了奠定在臺統治基礎,交通的整備為當 務之急,臺灣首任總督樺山資紀指出,針對統治和防備的需要,興建南北. er. io. 縱貫線鐵路是臺灣建設第一要務,當時基隆、臺北間運輸,極不便利,運 a. n. iv l C n 輸成本驚人,政府深知鋪設鐵路之重要性。 hengchi U. 1896 年,日本中央政府以軍費支出,進行縱貫鐵路的路線調查及測. 量,線路的選定被視為鐵路建設計畫中最關鍵的部分,因為無論在港灣貨 物的吸收、內地沿線旅運的集散、荒蕪地的開拓或是軍事上的輸送都必須 多方衡量,方能以最少的經費達到最大的目的,著手調查後的結果顯示, 工程經費預計約需 1,800 餘萬日圓,為了進一步縮減經費,初步決定了幾 項方針:(1) 鐵路用地儘量以無償手段取得。(2) 長度大的橋樑建設暫緩 2、 3 年再興建正式工程,儘量先以臨時性質來興築。(3) 火車站等相關設備, 在不影響營運下,也以暫時性的建築代替。(4) 運轉車輛開始時亦不作充 分準備,視日後營運時的需要再行增加增數。(5) 鐵路工程規模不得變更。 29.

(36) 53. 幾項克難的措施下,勉強將總經費縮減為 1,500 萬日圓。可以看出臺灣總. 督府對鐵路基於軍事性質的速成要求,對於其它暫不多作長遠規畫,一切 在「速成延長主義」的原則下進行,以達盡快通車的目標。54. B. 成立民營「臺灣鐵道會社」 1896 年 4 月,日人渡邊甚吉等數 10 人發起的臺灣鐵道會社,在申請 書中表示,將以 800 萬日圓經費,完成新竹到打狗間的縱貫鐵路。當時曾 參與縱貫鐵路線調查的臺灣鐵道隊長山根武亮,提出質疑,指出該會社未 經精密的測量,就以不及臺灣總督府估算經費的二分之一完成縱貫線建. 政 治 大. 設,即使依此經費真正完成縱貫鐵路,其效果可能跟輕便鐵路相差無幾,. 立. 將完全無法達到各方對於縱貫鐵路的期待。臺灣總督府在聽取山根武亮的. ‧ 國. 學. 意見後,鑑於該公司的組織和計畫過於草率有投機之嫌,未准許成立。55 1896 年 10 月,另一個臺灣鐵道會社再度計畫成立,資本額 1,500 萬. ‧. 日圓創立,獲臺灣總督府之認可, 1897 年 2 月臺灣鐵道會社創立委員向. sit. y. Nat. 總督府申請臺灣鐵道利息補助,臺灣總督府陸續頒佈對臺灣鐵道會社優惠. io. er. 的法令,包括「關於臺灣鐵道會社保護敕令案」 、 「臺灣私設鐵路用地地租 免除規則」 、 「臺灣鐵道會社鐵路鋪設用材料輸入稅免除規則」 、 「對於臺. n. al. iv. n 灣鐵路起業所需土石竹類無償交付之案」 、 「因法典實施有關私設鐵路會除 C hengchi U. 外例」等,上述各種法令不只給予臺灣鐵道會社建造鐵路之權利和方便, 還贈與基隆、新竹間之鐵路、建築物、器具等,贈與或免費借用官有地及 沿線木石,對於資金給予利息之優惠。利息補助之理由在於臺灣因種種關 係,物價不廉,瘴疫流行,從而興業需要鉅額經費,即使縱貫鐵路完工, 但由於臺灣人交通上之習慣並非縱貫而係橫貫,縱貫鐵路不得不待數年方 有回收之希望。56 臺灣鐵道會社募資之初(1896 年),正值日本鐵路事業最發達時期, 53 54 55 56. 江慶林譯 ( 1990),《臺灣鐵路史》,上卷,頁 92。 江慶林譯 ( 1990),《臺灣鐵路史》,上卷,頁 92。 劉文駿、王威傑、楊森豪 ( 2003),《百年臺灣鐵道》 ,頁 31。 江慶林譯 ( 1990),《臺灣鐵路史》,上卷,頁 244-245。 30.

(37) 招募資金時,響應股份募集者多達 70 萬餘股,超出該會社預定的 30 萬股, 一時反倒陷入不知如何取捨盛況,未料,1897 年 1 月,正好遭遇到日本經 濟景氣大蕭條,該會社通知繳納保證金時繳納者僅 7 萬多股,1898 年 1 月 再度募集的結果仍只達 15 萬股,要募集到預定的 30 萬股相當困難,由於 國內舉債困難,1898 年 10 月欲舉借外債,與英國匹亞皮克公司、法國夫 喜普利魯公司及其它美德諸資本家透過種關係,交涉談判,但因適逢經濟 不景氣及外國資本家對投資於日本帝國民間事業危險考量,舉借國外資本 多次協商合作事宜,仍告失敗。57 臺灣鐵道會社國內外募集資金皆告失敗,1899 年 3 月由臺灣總督府收. 政 治 大. 購該會社製作機關車及其他車輛暨線路測量圖等。. 立. C. 官營決定「臺灣事業公債法」提出. ‧ 國. 學. 1897 年 8 月臺灣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基於下列之考慮提出官營計. ‧. 畫: (1) 工程進行之困難非日本國內鐵路可比,故小資本的民營會社是無. y. Nat. 法承擔的。(2) 完成需費相當時日,從既成線的營收來看,回收利益至少. n. al. er. io. 從事一體之經營58。. sit. 10 年以上。(3) 鐵路的運輸效益,需要得到築港之協力,故應以官營計畫. iv. n 1899 年 3 月,後藤新平向日本國會提出「臺灣事業公債法」 ,預計在 C hengchi U. 20 年內募集資金 6,000 萬日圓的公債,作為鋪設臺灣縱貫鐵路、築港、土 地整理的經費,預算總額經過國會大幅刪減後,最後以 10 年興建期間, 興建經費 3,500 萬日圓通過,其中縱貫線鐵路興建費即佔了 2,880 萬日圓, 延宕了 3 年的縱貫鐵路建設,終於在隨著「臺灣事業公債法」的通過而塵 埃落定。 1899 年 3 月,臺灣總督府公布臨時臺灣鐵道敷設部官制,同 (1899) 年 5 月縱貫鐵路正式動工,如火如荼展開興建工程。. 57 58. 江慶林譯 ( 1990),《臺灣鐵路史》,上卷,頁 255-256。 高橋泰隆 (1995),《日本殖民地鐵道史論》頁 22。 31.

(38) 3.1.2 嘉南大圳 A. 成立民間組織「公共埤圳官佃溪埤圳組合」 1918 年,嘉南大圳興建前,日本政府認為如果由民間組織組合,負擔 大部分的工程費,可以節省經費而不會刺激物價,同年 (1919 年) 8 月成立 「公共埤圳官佃溪埤圳組合」,嘉南大圳的工程交由埤圳所有關係者組成 的組織來負責,而臺灣總督府則給予財政補助及監督指導,嘉南大圳預計 總工程費 4,200 萬日圓,由總督府補助 1,200 萬日圓,相關水利受益人負 擔 3,000 萬日圓,於工程施工期間中每年度由每甲徵收約 10 日圓,不足部 分借款來籌措,借款部分於工程完成後 10 年以賦課金償還為原則,臺灣. 治 政 大 總督府所補助的經費從 1920 年至 1926 年分 6 年編列預算,在日本的第 42 立 次帝國會議的國庫預算審查中提出,但因議會解散而無下落,1920 年 7 月, ‧ 國. 學. 日本政府臨時會議中再提出預算案,臺灣總督府土木局技師八田與一所完. 表。. ‧. 成的嘉南大圳設計案和預算案,在臺灣總督府最後定案立刻通過並同時發. Nat. sit. y. 1920 年 8 月由地方廳告示相關利益的代理人,119 名代表人向臺南、. er. io. 嘉義兩廳長提出「官佃溪埤圳新設申請書」 ,組織「組合」 ,由兩廳長向總. n. a l 。第八任臺灣總督田健二郎批准設立了「官佃 督府提出「組合核可申請」 iv n U engchi 溪埤圳組織及組織規定」,依據這規定,以總督府土木局長為管理人,臺. Ch. 南州知事為副管理人。. B. 追加建設經費 1923 年 9 月日本發生關東大地震,導致日本財政及經濟發生大恐慌, 造成政界變動接踵而來,使嘉南大圳新設事業不可能在 6 年期限內完成, 以國庫補助金及臨時賦課金繼續一部分工程,於 1924 年經組合會議決議 編列該年度歲入、歲出預算,嘉南大圳組合於 1924 年延長施工期間為 10 年,總工程預算增加為 48,163,005 日圓。. 3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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