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需求(need)vs. 欲求(demand)
蕭惠文(2007)認為國內文獻主要從市場為角度出發,調查入住者與潛在消 費族群對於「住宅內的軟硬體服務所感受到的『重要程度』」作為高齡者住宅的 需求設定。然而這種類似「市場調查」及「滿意度調查」的研究,得到的是老人 的「欲求」(demand)而非「需求」(need)。
呼應蕭惠文,我認為當全國高齡者住宅寥寥可數卻沒有一間住滿,「嘗試了 解老人要的是什麼樣的住宅」以提升入住率,除了檢視高齡者住宅內部的服務與 硬體,也應當檢視基本的入住門檻設定,為什麼一般的老人沒有把高齡者住宅作 為居住的一個選項,是不是早在資格設定、入住價位就把大部分的老人給排除了。
目前北市的老人住宅入住費用低收入戶單人房月租在 1 萬 3300 元,與台北 市區高級單人套房的市價並無二異,甚至同樣價錢可以租到坪數更大的房子。即 使老人住宅提供一般住宅沒有的服務,但在生活可以自理的前提下,沒有其他強 烈的誘因吸引老人入住。
蕭惠文並以 Heumanne & Boldy(1982)為例。Heumanne & Boldy(1982)
認為低收入或功能缺損的老人進入傳統市場消費的機會是受到局限的,所以應當 從「需求」(need)出發,來作為庇護住宅的入住族群設定。此點正呼應了目前 老人住宅在門檻上的設定。當價位將大部分老人排除在外,我們以稅收興建老人 住宅讓有消費能力的老人入住,而經濟弱勢的老人卻在租屋市場裡四處碰壁。
然而蕭惠文在研究調查中,以板橋市參加長青學苑的老人做為調查對象,欲 了解這些老人對入住高齡者住宅的意願。我認為,這樣的調查對象依舊不會是對 高齡者住宅有「需求」(need)的族群。試想,能夠參加松年大學的長者,應該 是生活無虞,有「時間」與「金錢」去進修的一群;在蕭惠文調查的後續分析中,
我們也可以看見調查對象裡,有 46.1%職業為「家管」,次多的則為「軍公教」
佔 15.6%,而他們會是最有「需要」老人住宅的一群嗎?
吳春靖(2005)認為公部門未發展社會住宅及出租住宅,使得經濟弱勢的老 人在居住上沒有保障。而在老人居住方面的福利資源分配又有明顯不均:針對中 低收入戶採行住宅修繕補助,給服務經濟條件較好老人的老人住宅業者租稅優惠 或補助。而經濟條件高於中低收入戶,擁有自有住宅的老人則是甚麼補助也沒有。
林萬億(2003:72)也提出政府興建的老人住宅如果未設定入住者的所得門 檻,可能會有中高所得者進住的狀況,等於政府蓋公寓低價租給中高所得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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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資源分配的公平正義;然而若租予低所得者,政府則需補貼房租。在避免造成 財政負擔的前提下,政府通常會要求入住者的自付能力,這是一個困局。
第二節 小規模、社區化 vs. 大型、機構化
吳春靖(2005)點出財團法人長庚醫院為尋求積累的資金有路可出,以雄厚 的政商關係突破了老人福利法對於老人安養機構的規模限制,可說是挑戰了社政 單位對老人安養應社區化、小規模的一貫主張(頁 80、87)。
然而大規模的老人集居可能導致什麼影響?旅日多年的高齡者居住環境專 家林玉子曾表示:社會本是個平衡、多元的團體,把太多老人集中在一起,同質 性高、刺激減少,生活機能將漸趨衰弱(陳政雄、林芳怡,1998)。當入居人數 多、規模龐大、年齡同質性高,難免會感受到團體生活的壓力,無法避免「機構 化」特殊的空間意象出現(曾思瑜,2002)。
去機構化潮流可能來自於已開發國家對於特殊教育的主要思潮之一,強調身 心障礙者與正常社會應該有更多統合。「所謂『統合』(integration)有時是指『回 歸主流』(mainstreaming),包括身心障礙者由隔離式機構移至社區生活;由特殊 學校移至普通公立學校;從特殊教育班移到普通班」(Hallahan & Kauffman , 1994;轉引自張世彗,2005)。
社區科總醫師張運昌醫師30曾表示在機構裡因為講求效率與管理方便,而無 法針對個別的需要予與調整治療或復健的方針,使得個人的自我責任與決定行動 能力被一貫作業所取代,容易造成人在社會功能上的低落。在大型住宿機構裡生 活發展遲緩,更不利認知能力之發展,尤其是語文和抽象思考能力。
吳春靖(2005)表示:1970 年代後半,受到「去機構化潮流」31的影響,也 為了謀求整體福利財政負擔的合理化,丹麥建構並擴充了 24 小時「在宅照顧」
的制度。然而「機構化」的定義為何?曾思瑜(2002)所言「機構化」特殊的空 間意象又是什麼,如何被營造,又可以如何避免?
歷經 2004 年長庚養生村帶動的「養生村」討論風潮,到促參條例的黯然落 幕,一直到 2013 年卻仍然出現將老人住宅視作商機的一些看法(陳淑嬌,2013), 通常以這種論點出發所想像的老人住宅,都難脫大規模經營的大型園區想像。而 台灣大規模老人住宅園區呈現供給過剩,以長庚養生村來說,雖入住率已增至七 成,但房客卻以海外歸國的僑胞為主。為什麼國內高齡民眾對長庚養生村的興趣
30 張運昌(2012.6.4)〈「去機構化」的迷思與現實困境〉。高雄市立醫院凱旋晴報。[Online].Available:
http://210.241.113.185/ksphepaper/Epaper_Detail.aspx?ID=958(閱覽日期:2014.3.13)
31 引號為我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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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缺,為什麼位於台北市中心交通便利、生活機能良好的公辦民營老人住宅仍有 空房。
以時間為序,在老人公寓及促參推行前後,都有一波討論。以老人公寓為題 的,多為使用者用後調查,重點多放在老人公寓的硬體設備。我覺得比較可惜的 是至今仍缺乏一個將台灣各地老人公寓在營運後整合起來的討論。我認為老人公 寓的形式、規模、區位(市區、郊區)、所在區域(北、中、南等)與收費價格 均對於該住宅入住率產生影響。曾有文獻以老人公寓的「平均入住率」作為施行 成效不佳的佐證,然而早期興辦的老人公寓各地規模、區位、形式等差距太大,
不應忽視之中的差異。
第三節 國內老人住宅研究的趨勢
陳政雄(1995、2011)在多篇著作中,均以伊藤明子(1994)的「老年人口 比率與居住服務的三階段」為基礎。此三階段乃根據歐美及日本的高齡化經驗,
歸納、切分出老年人口比率的高低與配搭的老人照顧方式與應有居住服務類型
(陳政雄,1995:101)。論者認為依據這個模型,老人將可以獲得應有的照顧,
且社會資源可以獲得最恰當的應用。
第一個階段為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在 10%以下,此時適合將分布各地的老 人集中在「機構設施」由專業服務人員給予照顧,如此可以提高服務效率並節省 社會成本。不過機構式的照顧採團體生活,老人的尊嚴與隱私有受侵犯的疑慮。
而當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 10 至 15%時,需要更普及的服務來滿足增加的 高齡者需求;具有支援功能兼具保有隱私的「高齡者住宅」能夠對應此時的社會 需求,同時改善高齡者與社會的關係,解決團體生活的私密問題。
當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逾 15%,幾乎每 2 戶就有 1 戶家有老人,此時高齡 者的人數與照顧需求已非特定的「機構設施」或「高齡者住宅」可以對應。為了 確保老人的生活品質,每家每戶都必須是老人住宅,讓高齡者在具備無障礙環境 與健康管理等條件的自宅中生活;同時,必須全面實施「在宅服務」,由社會提 供多樣化的照顧支援系統到家中,以滿足多數老人的生活需求,達成「在地老化」
(aging in place)32的目標。
就老人住宅的討論上,1976 年到 1997 年「正常化」(normalization)、「回歸 社會主流」的思潮,使得「無障礙環境」的建構受到重視。在台灣,如何讓「老
32「在地老化」的概念起源於北歐國家,於 1960 年代提出,當時是因為民眾不滿機構中束縛且 缺乏自主隱私的生活,產生回歸家庭與社區的思考,希望人們在老化的過程中,不要因為身體功 能衰退就必須住進機構療養,希望仍然能夠停留在原地(自己的家中)繼續家居的生活(吳淑瓊、
莊坤洋,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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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居住的空間能夠符合老人身心狀況的改變」,以這樣的理念出發的空間規劃與 細部設計建議越來越多。陸續也有專家針對老人相關機構的空間規劃提出參考規 範,並且,逐漸朝向制定條例與法令來推動「無障礙環境」的實施(人口政策白 皮書,2007:158)。
如黃耀榮(2006)認為「在地老化」已是許多面臨高齡化社會的國家至今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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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受到的關注相差懸殊,形成有品質佳的參考規範,但是具有這種品質的住 宅卻非常稀少、推動緩慢;又黃耀榮針對未來終生住宅空間營造的建議,在現行 的租屋制度下,能夠這樣整修房舍的恐怕只有自有住宅了,而「沒有自有住宅」
的老人晚年的出路在哪裡(2006:146-147)。
在黃耀榮的文獻中,我們可以發現
1. 目前的主要趨勢為建立長照、失能失智的老人服務系統,生活可自理老 人的住宅需求並不在這些考量中。
2. 在地老化強調在熟悉的環境安老,而租屋者在市場裡,能否續租端看房 東意願,高齡租屋者在「在地老化」的理念中,難有擺放的位置。黃耀 榮提出住宅的改造將有助「終生單一住宅」的理想,而無自宅的高齡租 屋者沒有房屋所有權,遑論改造整修房屋。
3. 老人住宅的「質」與「量」受到的關注相當懸殊。硬體品質的注重能夠 保障高齡者的生活品質,但好的品質需要成本,相對經濟能力不佳的高 齡者恐怕負擔有困難。
第四節 小結
近年與高齡者相關的討論多圍繞在「長照體系的建立與調整」與「如何維持 健康、預防疾病」。針對「老人住宅」的研究則專注在硬體,或是以既有的老人 公寓、養生村的住戶為樣本,透過調查了解住戶需求,以此提出調整與改善的建
近年與高齡者相關的討論多圍繞在「長照體系的建立與調整」與「如何維持 健康、預防疾病」。針對「老人住宅」的研究則專注在硬體,或是以既有的老人 公寓、養生村的住戶為樣本,透過調查了解住戶需求,以此提出調整與改善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