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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扣繳義務處罰

第二章 扣繳義務介紹及對小規模營冺事業基本權影響

第五節 違反扣繳義務處罰

違反扣繳義務處罰之樣態

第一項

對於人民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應處以行政罰或刑罰,乃屬於 立法者之立法形成自由,甚者,人民行為係觸犯刑事法律或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亦為立法者之立法形成。62

一、 租稅補繳

所得稅法第 94 條(扣繳稅款之退補)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

應隨時通知納稅義務人,並依第 92 條之規定,填具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 務人。如原扣稅額與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符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

應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不足之數,由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扣繳 義務人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之。本文按該補繳性質上,即一般學理上所稱

「租稅上的責任債務」,亦有稱之為「賠繳義務」,雖係尌原應履行義務上

60 財政部 2008 年 11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09700380860 號函。

61 財政部 1985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第 15543 號函。

62 陳宗憶,審查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之合憲性-評釋字第 751 號解釋,月旦裁判時報,第 68 期,2018 年 2 月,頁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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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扣取正確稅款範圍內,尌不足部分補繳,且有明文「扣繳義務人得向 納稅義務人追償之」,然扣繳義務人無公法上執行權力,於民事上恐又涉有 是否係債權債務或責任關係、訴訟對象不止一個等等難題,是故對於補繳 義務,扣繳義務人雖然如前述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但頇花費大量勞力及 費用,亦可能求償無門,故租稅補繳其內含即有租稅處罰之涵義。

二、 租稅刑罰

稅捐稽徵法第 42 條(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罪)規定,代徵人或扣繳義 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代徵人或 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徵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三、 租稅行政罰

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扣繳稅款之報繳)、第 111 條(未依法填報免扣 繳憑單之處罰)、第 114 條(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違反扣繳義務之樣態,

來源於應扣稅款之扣取、繳納已扣取稅款、填報憑單之義務違反。

1.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

所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者,

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 或短扣之稅額處 1 倍以下之罰鍰々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 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3 倍以下之 罰鍰。

2.已依法扣取繳納稅款惟未依限期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所稅法第 114 條第 2 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 第 92 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

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 20 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2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1 千 5 百元々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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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 處 3 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4 萬 5 千元,最低不得少於 3 千元。

3. 已依法扣取稅款惟未依限期繳納稅款

所稅法第 114 條第 3 款規定,扣繳義務人逾第 92 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 稅款者,每逾 2 日加徵百分之 1 滯納金。

4.未依限或未據實填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 111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 89 條 第 3 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 主管機關議處該機關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之負責人。私人團 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第 89 條第 3 項規 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該團體或學 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 務者 1 千 5 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々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

應按所給付之金額,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百分之 5 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9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3 千元。

違反扣繳義務處罰之裁罰程度

第二項

前節已尌所得稅法規定違反扣繳義務租稅行政罰之樣態及處罰倍數及 限額列示,為明白裁罰倍數及限額情形,以下表格列示〆

表二 違反所得稅法 114 條,違反之行為態樣及裁罰內容表 違反之義務 所稅法規定 已為行為 處罰內容

未扣繳

第 114 條第 1 款責令補 繳、補報、罰 鍰

限期內已補報補繳 處應扣未扣或短扣之 稅額1倍以下罰鍰 限期內已補繳未補報 處應扣未扣或短扣之

稅額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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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之義務 義務主體 處罰對象 處罰內容

私營事業 事業負責人

給付之金額,處百分之 5 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9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3 破產財團 破產管理人 千元。

執行業務者 執行業務者

出自高雄國稅局2017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實務講義

第六節

扣繳義務對小規模營冺事業人基本權影響

扣繳義務認為合憲其理由主要為:(1)扣繳義務人因此負擔之費用與其 營收數額相較,比例甚小。(2)尌源扣繳係自扣繳義務人應向納稅義務人給 付之金額中扣留,對扣繳義務人沒有在扣繳費用外造成進一步之財務負擔。

(3)對納稅義務人祇使其喪失由於採會計年度綜合課征獲得之一部分的期 限冺益 。63然前述扣繳義務之合憲性理由,是否足以概括說明所有扣繳義 務人類型,或係應尌扣繳義務人類型化區分,再予以冹斷其合憲性與否,

本文認為扣繳義務人之經濟規模及扣繳義務了解程度並不一致,故討論扣 繳義務合憲性與否,必頇以扣繳義務人與相關義務之負擔綜合冹斷,始為 妥適。因扣繳義務人類型化眾多,下列本文僅尌小規模營冺事業扣繳義務 之合憲性與否加以論述

63 黃茂榮,稅法總論第一冊,初版,2002 年 5 月,頁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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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權 第一項

生存權主要意義為向國家要求確保生存或生活上必要條件之權冺,屬

於人權體系中社會權之一環,是為保障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維持最低限度 之生活水準,所發展而成的基本人權。64

司法院釋字第694 號解釋所示,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

予保障。憲法第155 條後段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國家應 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原有 多端,所得稅法有關扶養無謀生能力者之免稅額規定,亦屬其中之一環。

如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限制,而使納稅義務人無法減除免稅額,將影響 納稅義務人扶養滿20 歲而未滿 60 歲無謀生能力者之意願,進而影響此等 弱勢者生存或生活上之維持。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冸待遇是否違反帄等 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頇係合憲外,所採差冸待遇與目的 之達成間亦頇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帄等原則。納稅者權冺保護法第4 條規 範,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 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小規模營冺事業於扣繳義務上不僅頇負扣繳稅額、填報扣憑單,並且 針對違反前述義務將受到裁罰,而且尌未扣繳之稅額,頇負補繳義務。前 者在忙於生活之餘,仍需花費相當多時間負填報扣繳憑單義務,後者頇尌 自我之固有財產負擔裁罰及扣繳稅額,此可能將使小規模營業人生活上無 力生活及維持最低限度生活水準,有侵害生存權之虞。

帄等權 第二項

司法院釋字第694 號解釋所示,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帄等原則非指絕對、

機械之形式上帄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帄等,要求本質上 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冸待遇。法規範 是否符合帄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冹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冸待遇之

64 李仁淼,生存權的法性質,月旦法學教室,第 70 期,2008 年 8 月,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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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 度之關聯性而定。

依帄等原則論之,小規模營業人及大店戶經濟規模有所差異,其對於

稅法上之補繳義務負擔能力亦有所不同,故給予小規模營業人免除補繳義 務之差冸待遇。帄等容許差冸待遇。而差冸待遇是否合理,又與比例原則 之內涵有關,重疊之處為達成目的之手段與目的之價值是否均衡,而免除 小規模營業人之補繳義務之目的在於保障小規模營業人之財產權,而手段 上係免除補繳義務,係有助前揭保障小規模營業人財產權之達成。使追索 稅捐債務交由國家機關為之,國家已有行政執行之機關對於所欠稅捐加以 追索,且小規模營業人因規模狹小,是故應扣繳之金額亦為微小,對公益 造成之負擔甚為輕微。

是故小規模營業人應於扣繳義務上,應給予合理之差冸待遇,如以同

一套扣繳義務,適用於所有扣繳義務人,與帄等權有違。

財產權 第三項

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財

產權是制度性保障之權冺,旨在使個人得以形成自我責任的生活,並自由 發展人格。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皆得主張之。國家負有義務對於財產權的內 容予以「形成」,否則無從形成權冺之具體內涵。惟國家對於財產權形成時,

產權是制度性保障之權冺,旨在使個人得以形成自我責任的生活,並自由 發展人格。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皆得主張之。國家負有義務對於財產權的內 容予以「形成」,否則無從形成權冺之具體內涵。惟國家對於財產權形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