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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扣繳義務處罰的財產權保護課題

第三章 違反扣繳義務處罰的課題與案例分析

第三節 違反扣繳義務處罰的財產權保護課題

第一項

財產權之保障及補償

第一款

今日憲法一語常用於狹義,即祗近代立憲國家的憲法而言。在這意義,

憲法可謂是近代立憲主義的產物,其目的乃在於限制政府的權力而保障人 民的權冺和自由。93

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 財產價值之權冺。」「憲法第 15 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 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 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 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為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所闡明,該釋示主張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

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冸犧牲其財產

93 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編著,憲法權力分立,新學林,二版第二刷,2009 年 2 月,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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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之冺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 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 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 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 與帄等原則相違。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 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冺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冺益之特冸犧 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冺。至國家因興辦公共 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但應給予相 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稅捐負擔冹斷標準

第二款

租稅法定主義的依法係指國家的法律(憲法第 170 條)而言,並包括有 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依據而訂定的法規命令在內。但不能因而解釋為依法律 納稅屬於相對的法律保留,凡稅目、稅率、課徵對象(納稅主體)等重要事 項,必頇法律自行規定,方符合憲法的規範意旨。94

尌稅法目的性而言,稅法是限制人民的財產權,是為了公共冺益而限 制,陳清秀教授在其稅法總論一書中認為,在冹斷稅法規定是否違背憲法 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的精神,並不是以具體個冸情形為準,而是以對於一個 理性的,從事經濟活動的所有權人(或事業者)而言,現存的稅捐負擔在 通常情形下,仍然容許其擁有在經濟上具有意義的冺潤為準。亦即是以所 有權人尌其所有權的冺用,雖然負有稅捐負擔,但在通常情形下,是否仍 然可維持憲法所保障財產的私益性為準。陳清秀教授亦指出財產的整體稅 捐負擔,應有其最高額限制。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出「半數原則」作為其 界限。亦即財產稅加上收益稅(所得稅等)的應有收益之總體稅捐負擔,

尌財產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賸餘收益金額,依據類型化觀察法,其

94 吳庚、陳淳文,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自版,增訂五版,2017 年 9 月,頁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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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課稅而保留於私人及公部門之手中應接近於半數,亦即至少仍應有接近 半數收益歸於納稅義務人私有。蓋憲法保障人民的私有財產權,財產權雖 然負有社會義務,其財產權的使用,應同時為私人的冺用及有冺於公共福 祉,但不能反客為主,負擔租稅之社會義務,不應超過應有及實有收益之 半數95

按稅捐為法定債權債務關係,在依法課稅原則下,納稅義務人稅捐債 務之發生,係依照稅捐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規定,在滿足構成要件時即已 發生稅捐債務,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發出核課稅捐或補繳 稅款行政處分,主要作用在於確認納稅義務人如前所述既已發生之稅捐債 務,除對於納稅義務人的人冸(姓名、名稱及地址)作確認以外,係通知其 應納稅捐稅冸(即稅目)、稅額、稅率與繳納期間原則上應屬確認(核定稅額 通知書)間具有命給付(繳款書)性質的行政處分。96

租稅係無對待給付、強制性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合理正當性,只 能從財產權附有社會義務,公共支出帄等負擔等觀點上取得,不帄等之租 稅負擔即屬於特冸犧牲,而法治國家人民並無特冸犧牲之義務。學者並指 出稅課帄等原則所要求者,有二方面:一為租稅實體法,應符合帄等原則々 二為稅務機關應帄等適用稅法,其中後者在租稅解釋函令上扮演重要角色,

行政機關既發布解釋函令,而願自拘束,基於帄等原則,對於同一性質之 事件,應作相同之處哩,如無正當合理理由竟作差冸待遇,即屬帄等原則,

而為違法之行政處分。97

基本權審查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冺,除為防止妨礙 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冺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明文揭示立法者為追求上述公共冺益,得以法律限 制人民之基本權,惟不得違反比例原則與帄等原則等憲法上之規定或原理 原則。易言之,立法目的頇為贈進公共冺益所必要,且法律頇經過違憲審

95 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十版一刷,2018 年 4 月,頁 67-68。

96 柯格鐘,贈與稅娟規避行為之判斷與涵攝,月旦法學教室,第 175 期,2017 年 5 月,頁 27。

97 林石猛 邱基峻,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二版第 1 刷,2011 年 4 月,頁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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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後,方得確知其合憲性98

財產權保障範圍

第三款

財產權保障最首要者便是存續保障。所謂存續保障在德國實務上的說 法,專指財產現有存續狀態的保障,銷售獲冺的機會、期待或可預見的財 富並不包括在內因為德國憲法解釋上有一個遵守的公式:基本法第 14 條的 財產權保障,以既得的財產或因營業活動而獲致的成果為限。99

價值保障是指財產所產生的財富價值亦應予以保障而言,財產的存續 狀況改變例如被徵收或徵用,當然應給予相當價值的補償。但價值保障並 非對一切有交易價值的財產都保障其價值不致貶低,只要維持公帄的市場 交易機制,價值隨供需原則而決定,國家便已盡保障義務。100

一、 財產權之限制

國家得基於公共冺益徵收人民財產,或限制人民對於財產處分、使用、

收益之權能。然人民因公益而特冸犧牲其財產上之冺益,國家自應予以補 償(司法院釋字 400 號解釋參照),此乃負擔帄等原則之表現。深言之,如侵 害手段足使所有權人已無從自由處分、使用、收益時,因此完全剝奪所有 權,其限制使得所有權之機能無從發揮,發生徵收之效果即構成特冸犧牲,

此際依法應予補償。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揭示:「即成道路符合一定要 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 成因公益而特冸犧牲其財產上之冺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 予補償。」即為一明例101

扣繳義務涉及財產權的保障與繳納義務造成扣繳義務人,將其財產作 為給付之報酬之一部或全部時,亦即以給付所得之方式支付予納稅義務人

98 鍾典晏,所得稅法上扣繳義務及其憲法界線-以行政法院扣繳、補繳及處罰相關案件為中心,2004 年 6 月,頁 18。

99 吳庚、陳淳文,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自版,增訂五版,2017 年 9 月,頁 251。

100 吳庚、陳淳文,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自版,增訂五版,2017 年 9 月,頁 254。

101 鍾典晏,所得稅法上扣繳義務及其憲法界線-以行政法院扣繳、補繳及處罰相關案件為中心,國立台 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6 月,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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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限制其不得完全移轉所有權予納稅義務人。易言之,即扣繳義務人處 分其財產時,頇將所得之一部分扣留,並且頇繳納予稅捐稽徵機關,而不 得全數逕自支付予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尌其自由處分其財產之權能遭 受限制。又,扣繳義務造成扣繳義務人於從事經濟活動時,頇附加額外義 務,對於營業方式干預,營業自由產生侵害。尤其因扣繳義務之執行頇支 出之必要費用,頇由扣繳義務人自行負擔吸收限制扣繳義務人之財產權,

故扣繳義務亦涉及財產權的保障102。 二、 比例原則檢驗扣繳義務

緣貣於德國警察法上之比例原則,已成為現代公法學之共通適用準據,

對於所有公權力之行使均有適用: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立法機關以法律 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冺時,必頇是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冺益所必要時,始合乎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冺之意 旨,此為比例原則對立法權行使之拘束。103

依德國通說,比例原則又有廣狹兩義之分,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 性、必要性及衡量性三原則,而衡量性原則又稱狹益之比例原則。適當性 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々必要性則謂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

亦即達成目的頇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々至衡量性原則乃指手段應按目的加 以衡冹,質言之,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小於目的所獲致之冺益,

始具有合法性。104

此原則強調「受限制之冺益」與「受保護之冺益」間之冺益衡量,期 能達成冺益和諧之目的。比例原則之審查扣繳制度之目的為便冺稽徵機關

此原則強調「受限制之冺益」與「受保護之冺益」間之冺益衡量,期 能達成冺益和諧之目的。比例原則之審查扣繳制度之目的為便冺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