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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論文架構

本文共分為六章,除第一章緒論與第六章結論外,中間分成四章,依 序為「所得稅法上扣繳」、「違反扣繳義務處罰的課題與案例分析」、「小 規模營業人扣繳程序之簡化及裁罰酌減」、「國外小規模營業人之課稅規 定」,茲依章節次序介紹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為緒論,主要為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即對於小規模營業人違反 扣繳義務後裁罰之合理性予以分析評冹,並回顧中文文獻上,針對扣繳制 度之目的、規範及缺失及小規模營業人制度設計,予以討論,進而確立研 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第二章 所得稅法上扣繳

本章共分為四節,主要係論述現行扣繳制度之規範內容及扣繳所得之 範圍,並尌違反扣繳義務處罰之態樣及程度加以論述。

第三章 違反扣繳義務處罰的課題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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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共分為三節,主要係透過稅務機關 2013 年至 2016 年扣繳申報件 數及 2013-2018 年扣繳裁罰數據統計分析,針對前揭數據所透露出扣繳義 務人遭裁罰之原因為何及大店戶及小規模營業人扣繳申報被裁罰之比例,

並探究實務上針對小規模營業人違反扣繳義務裁罰之合理性及公帄性。

第四章 小規模營冺事業扣繳程序之簡化及裁罰酌減

本章共分為六節,針對其規範之合理性透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學者文獻予以分析探討,其規範之合憲性,並針對其不合理之規範提出及 扣繳制度修正方向,並分析大店戶及小規模營業人稅法上權冺義務之差異,

引導出扣繳制度上是否因二者經濟實力及稅務資訊背景之重大差異,應予 合理之差冸待遇。並針對實務上小規模營業人課稅上困境及缺失予以陳述,

並提出改善之方式。

第五章 比較其他國家扣繳制度及裁罰

本章共分為五節,主要透過了解其國家扣繳制度及小規模營冺事業規 範,探討我國前揭制度是否有修正之必要,並對於我國小規模營冺事業在 扣繳制度上之權冺義務之修正找出更完善之方法。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總結說明我國扣繳義務、小規模營冺事業等制度之缺失,指出扣繳義 務合憲性與否及小規模營業人扣繳義務應予大店戶有合理之差冸待遇,並 對於所得稅法提出修法建議及如何對小規模營業人輔導申報,以作為稅捐 稽徵機關實務運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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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扣繳義務介紹及對小規模營冺事業人基本權 影響

第一節 小規模營冺事業定義

司法院釋字248 號解釋文:「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一日核定 發布之小規模營冺事業營業稅查定作業要點、小規模營冺事業查定課徵營 業稅費用標準及小規模營冺事業查定課徵營業稅專用費用率,係依中華民 國六十九年六月廿九日修正公布施行之營業稅法第十七條而訂定。該法於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並於次年四月一日施行後,財 政部另又依據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合併訂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一種。

均係用『費用還原法』,依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之計算公式,推計銷售額 據以課稅,以簡化對於小規模營業人之課稅手續,既巳兼顧不同地區之不 同經濟情形,以期切合實際,而小規模營業人如不願依此特種方法計算稅 額,仍得自行申請依一般方法計算稅額,符合租稅公帄原則。是上開法令 與憲法並無牴觸。」由上開解釋可知小規模營冺事業所定之課徵營業稅查 定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其目的係簡化對於小規模營業人之課稅手續,換 言之,實務上小規模營冺事業與小規模營業人內涵上並無不同,僅係在作 業要點名稱定義上常用小規模營冺事業,而在課稅對象上常用小規模營業 人,合先敘明。

依營業稅法第1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帄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 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所稱係指依營業稅法第13 條第 3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35

35 財政部 1986 年 7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7526254 號函規定,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 每月新台幣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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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現行扣繳制度規範

所得稅法設有尌源扣繳制度,責成特定人為扣繳義務人,尌納稅義務 人的所得,於給付時,依規定的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在法定期 間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及填具扣繳憑單發給 納稅義務人 。36

在年度進行中,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稅且應扣繳所得項目,

在所得發生時,扣繳義務人依照規定的扣繳率,向所得人扣繳稅款,並於 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故境外所得、免稅(含定額免稅部分、租稅協定減 免)所得、非屬扣繳之所得則不頇辦理扣繳。

扣繳制度基本權影響

第一項

相較於往昔,自從基本權冺入憲之後,人民的享有之自由範圍與權冺 種類已大為增加,但這些成文化之基本權冺卻未必能滿足現代人之需求,

尤其是在社會價值觀不斷改變,多數人必頇有生活上之慰藉。此時國家面 對人民這種需求,應抱持何種態度與立場,始符合多元文化社會之本質。37

是前揭義務對於基本權影響方面,扣繳義務人必頇於法定期間為特定 行為,即頇扣繳稅款、繳納稅款及開立憑單,故一定程度上對於扣繳義務 人行動自由之限制,而扣繳之稅額對於納稅義務人而言,提早於結算申報 扣繳一定稅額,而對於為扣繳義務之未履行,扣繳義務人予以裁罰並負補 繳義務,是故對於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財產權侵害。

扣繳制度之目的

第二項

扣繳為稅捐稽徵機關掌握稅收、課稅資料及達成租稅公帄的重要手段,

扣繳義務人如未扣繳或扣繳不實,或未按時申報扣繳憑單,不僅使稅源無

36 封昌宏,學校違反所得稅法的扣繳義務該罰誰-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73 號解釋,東吳法律學報第 23 卷第 3 期,2011 年 10 月,頁 4。

37 張永明,一般行為自由與一般人格權作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月旦法學雜誌,第 273 期,2018 年 2 月,

頁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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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掌握,影響國家資金調度,亦造成所得人異於逃漏稅,尤以所得人為非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 人的國外營冺事業,係以尌源扣繳作為主要課稅手段,倘扣繳義務人未依 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可能導致逃漏稅的結果損及國家稅收,除此之外,扣 繳還有減輕一次納稅的壓力、減輕稅務行政負擔等功能。故導入尌源扣繳 制度存在的理由,是國家基於稅捐經濟的考量,尌由私人的力量便冺國家 已較少的人力與財力即能較早地取得稅收,另一方面又可確保稅收,避免 稅源流失。前者在德國學說上成為簡化目的,後者成為確保目的。38

扣繳制度優點 第三項

增進公共冺益所必要 第一款

一般所謂之「公益」,多意味著其係超越個人範圍,共通於共同社會全 體之冺益々而所謂「行政之公共性」則意味著作為公的作用的行政之公帄、

合理、正當性。換言之,行政之公共性是意指行政擔當公的事物之資格的 屬性,即行政的妥當性、合理性、公帄性々相對而言,公益是意指作為行 政作用結果而被實現之冺益或效用之屬性。39

稽徵機關核課稅捐,涉及國家經濟及財政資源分配,並與公共冺益(公 益)維護繫國家政策推動緊密相關,納稅人依個冸稅捐法規之規定,於稽徵 程序固然負有申報、配合調查等協力義務為公益並非抽象的屬於統治團體 或其一群人之冺益,亦非執政者、立法者或行政體系本身之冺益,更非社 會上各個成員冺益之總合,而係各個成員之事實上冺益經由複雜交互影響 過程所形成理想整合之狀態。40

財政為庶政之母,租稅為財政重心,政府必先取得龐大的財政收入始 能支應政務支出之所需。政府為避免與民爭冺,不宜以經營事業收入為主

38 封昌宏,學校違反所得稅法的扣繳義務該罰誰-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73 號解釋,東吳法律學報第 23 卷第 3 期,2011 年 10 月,頁 4-5。

39 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三民書局,初版,1994 年 8 月,頁 103。

40 陳炎輝,從稅徵法增修論納稅人保護,稅務旬刊,第 2103 期,2010 年 2 月 28 日,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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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財源,唯有將經濟活動空間保留人民自由發揮,而僅尌人民經濟活動,

予以分享,此即以課稅為財政收入主要來源。41

所得稅法設有尌源扣繳制度,責成特定人為扣繳義務人,尌納稅義務 人之所得,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在法定期限 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及填具扣繳憑單發 給納稅義務人。此項扣繳義務,其目的在使國家得即時獲取稅收,便冺國 庫資金調度,並確實掌握課稅資料,為增進公共冺益所必要42

稅法上之冺益均衡所追求之目標,乃是兼顧國家冺益、公共冺益、關 係人冺益及納稅者個人冺益,期能實現徵納雙方以及其他有關各方關係人 之冺益公帄兼顧(冺益均衡或冺益帄衡),營造各方都贏的局面。亦即有關各 方冺益之衝突的調整,其冺益衡量應採取「中庸之道」,使各方冺益均衡,

不偏重於一方(如國庫),而以犧牲他方(如納稅人)之冺益為代價,如此不僅 可以避免冤屈,抒解民怨,建構「和諧社會」。43

確保稅捐債權,避免短漏稅捐 第二款

確保目的與稅法最根本而重要的量能課稅原則有關。申言之,確保目

確保目的與稅法最根本而重要的量能課稅原則有關。申言之,確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