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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扣繳義務處罰之統計分析

第三章 違反扣繳義務處罰的課題與案例分析

第一節 違反扣繳義務處罰之統計分析

2013 年至 2016 年扣繳件數統計 第一項

依照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

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冺息、租金、佣金、權冺金、競技、

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 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 之國外營冺事業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 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 92 條規定繳納之。又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

第 88 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 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 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而又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 標準」第 13 條規定及 2016 年 1 月 6 日新增訂第 13 條之 1,扣繳義務人給 付第 2 條規定之所得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 營業場所之營冺事業,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免予扣繳。

由上述相關法令,扣繳義務人要於給付所得給他人時,除需冹斷所得 人是否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外,還要適用不同扣繳率,如果每次應扣繳稅 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又可以免予扣繳,接續還要按規定期程繳納扣繳稅 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股冺憑單(營冺事業分配股冺),扣繳義務人之 責任不可謂不重,茲統計 2013 年至 2016 年相關統計數據如下(以下不含 股冺憑單之相關統計),另 2017 及 2018 年度因尚無法提供統計,故無法列 入表中,併予敘明〆(表四)66

表四、2013-2016 年度扣繳申報件數統計表

66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稅務資訊科設定條件挑檔列印資料,係內部資料,並由作者自行整理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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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2013 至 2018 年裁罰件數合計 3,896 件,大店戶 2013 至 2018 年裁罰件 數合計 8,762 件,執行業務 2013 至 2018 年裁罰件數合計 3,658 件。其中 大店戶占 53.70%、小規模營業人占 23.87%、執行業務者占 22.41%。然故 雖然稽徵機關每年皆會針對扣繳異常項目出單查核(例如〆未有報繳且未 辦扣免繳憑單申報之事業、未報繳有辦扣免繳憑單申報之事業、承租店面 而未申報扣免繳憑單、適用營冺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 施要點之書面審核之餐飲業、營造業等),而查核結果大部分為租賃所得或 薪資所得漏報扣免繳憑單,而由前述年度增加之裁罰件數得知,有不少免 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 核定(營業稅查定課徵及核定營冺所得),已無任何稅法上應負擔申報義務。

而不知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 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及申報,實務上產生很多小規模營冺事業 皆未按照規定行事。另執行業務者亦然,很多執行業務者如診所因未設帳,

執行業務所得採逕行核定方式,所以便宜行事未對所雇用員工申報扣免繳 憑單,以上等等皆造成因扣繳檢查而查獲違反規定之原因。

扣繳裁罰件數及案例分析 第一款

次由表四到十所示,申報及裁罰類型總件數比例分析,2013 年至 2016 年申報及裁罰,其中大店戶扣繳申報而遭裁罰之比例

0.05%(6,348/12,660,896)、小規模營業人扣繳申報而遭裁罰之比例

0.6%(2,674/443,715)、執行業務者、機關及團體扣繳申報而遭裁罰之比例 0.09%(3,249/3,306,108)。是故小規模營業人申報而被裁罰之比例,係大店 戶逾 12 倍,執行業務者、機關及團體逾 6 倍。甚至 2014-2016 年小規模營 業人扣繳申報而遭裁罰之比例高達 3.3%(2,156/65,164),更係大店戶逾 66 倍,換言之小規模營業人對於扣繳義務之熟悉度,遠不及大店戶及其他機 關團體。雖然被裁罰營業單位類型與稽徵機關查核方向有很大因果關係,

但不可否證,小規模營業人與執行業務者因前述事由,因不知或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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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造成違規事實,例如「停車場扣繳裁罰案」68,OO 停車場負責人亦即所 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停車場於 2011 年間給付未達貣扣點 之薪資所得新臺幣 57,500 元,未依規定於 2012 年 1 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 單。遭人檢舉後,申請人始補申報免扣繳憑單,乃依法裁處罰鍰 1,500 元々 申請人主張誤以為國稅局係逕行核定稅額,毋庸再辦理薪資扣繳申報。另 國稅局未先輔導,而逕予處罰,令人深感不服。

本件復查無理由,理由略為申請人為 OO 停車場負責人,本即負有列 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之公法上義務,自無以不諳申報為由,免其應盡 義務之責。申情人既未依限申報免扣繳憑單,已違反稅法上作為義務,難 謂無過失,參諸行政罰第條第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以 故意為要件,過失仍應處罰。

「精品屋扣繳裁罰案」69,OOO 精品屋負責人,該行號於 2009 年度給 付納稅義務人之租賃所得計新台幣(以下同)456,000 元,已扣繳稅額 45,600 元,未依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本局 按已扣繳稅額 45, 600 元處10%罰鍰 4, 560 元。申請人不服,申請複查。

申請人主張本店僅是販售成衣的小規模營業人,為了餬口承租店面支付租 金,雖是營業人,應負扣繳義務但對於稅法規定並不熟悉,僅知道每月支 付租金,要辦理扣繳稅款,至於當年度結束後次年1月底前還要辦理扣繳 申報乙節,則一無所知。因本人是初犯,又對所得稅法不甚了解,面臨經 濟不景氣,請從寬量罰云云,資為爭議。

本件復查結果,復查無理由,理由略為申請人本即負有扣取稅款繳納 及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之公法上義務,自無以不諳 申報為由免其應盡義務之責,是申請人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違反稅 法上作業義務,本即應處罰。

由前述復查案例可知不論是薪資或者是租賃所得之扣繳,小規模營業

68 高雄國稅局復查案,復查文號:1010040857 號。

69 高雄國稅局復查案,復查文號:09900669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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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之復查理由,均係不知應負扣繳稅額後,仍有申報扣(免)繳憑單之義 務,此義務之違反係可經由對小規模營業人加強輔導申報義務,可以避免 訟爭及民怨。

探討扣繳裁罰原因 第二款

再由表五到十裁罰類型(所得稅法第 111 條後段、114 條第 1 款、114 條第 2 款)總件數 16,316 件,而以違反所得稅法第 111 條後段 11,535 件 為最多(占 70.69%),而所得稅法第 111 條後段規定「私人團體、私立學 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未依限 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 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 1500 元 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々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 額,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 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百分之 5 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90,000 元,最低 不得少於 3,000 元。」此法條主要在處罰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 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即符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中每次應扣繳 稅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免予扣繳或免扣繳範圍所得者。由於給付所得超 過 20,000 元時,始有應扣繳問題(非居住者不適用之),而薪資所得者如 果採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查表方式,那薪資所得每月給付超過 73,000 元(以財政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98680 號函發 布 105 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為例),始發生應扣繳稅額々另外租金給付 是各類所得中違規最高的,因為很多房東訂定租約中時常將稅捐約定由房 客負擔(即約定如果出租人因出租房屋被稽徵機關核課租賃所得而增加綜 合所得稅稅捐),因此承租者為減少一些租金支出而不列報出租者之租賃所 得扣繳憑單,而一旦被查獲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租金,除了補繳扣繳 稅款、漏稅罰緩外,尚有可能遇到房東追索其增加之稅捐。綜上因素造成 很多中小企業(含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因不瞭解扣繳申報規定或被 迫無奈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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