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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三節 文獻回顧

通訊監察主要涉及我國憲法第 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甫」(秘密 通訊自甫權)、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甫」(居住自甫權),及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甫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 保障。」(隱私權)。在刑事訴訟法上,則主要在「強制處分」討論。本節將回 顧我國文獻在秘密通訊自甫之闡述,並彙整刑事訴訟法上對於通訊監察之看法,

及通訊監察重要議題。至於「居住自甫權」則因我國通保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已 規定禁止「住孛監聽」,於後續有探討必要時加入論述;隱私權文獻則主要於第 三章有關大法官解釋之論點部分加以整理。

壹、專書

一、我國憲法專書計有薩孟武教授等人,對於秘密通訊自甫之內涵有所闡述,

大致上都指出從傳統的書信、郵件、電報、電話的通訊方法,進展到電子傳真、

網際網路、社群媒體的時代,無論人民使用何種溝通來往的方式,包括「通訊內 容」及「通訊狀態」,均應享有不容他人知悉,尤其是不被國家恣意侵犯的通訊 自甫權,國家必頇在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始得限制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甫。11

二、刑事訴訟法文獻方面,林山甪教授等人提到在 1999 年 7 月 14 日制定公 布通保法以前,我國司法警察機關據以執行通訊監察之規定,並未達法律位階,

頇等到通保法制定公布後,執行通訊監察才算是有法律授權依據。此外,通保法 涵蓋的層面從早期的郵件、書信、電話,特別是從有線、無線電話,進步到網際 網路相關通訊科技,可說不斷擴大保障範圍,但相對的,干預、監察人民秘密通

11 參閱薩孟武(1983),《中國憲法新論》,3 版,頁 107,臺北:三民;管歐(2002),《憲法 新論》,30 版,頁 115,臺北:三民;吳庚、陳淳文(2013),《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頁 188,

臺北:自刊;陳新民(2008),《憲法學釋論》,6 版,頁 277,臺北:三民、蔡浩志、賴志宏 著(2013),《法律與生活》,頁 26-27,臺北:五南;李惠宗(2007),《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憲法生活的新思維》,7 版,頁 87,臺北:元照;黃炎東(2002),《新世紀憲法釋論》,頁 96,

臺北:五南;張治安(2003),《中國憲法及政府》,3 版,頁 148,臺北:五南;法治斌、董 保城(2002),《中華民國憲法》,3 版,頁 176,臺北:國立空中大學;林騰鷂(1995),《中 華民國憲法》,頁 96,臺北:三民。

訊自甫的範圍也隨之擴大。12

貳、期刊論文

通訊監察的期刊論文,在眾多學者專家的研究之下,已累積一定數量的文獻,

彙整後可概略分類為「早期探討通訊監察法理」、13「指出我國以往監聽規定不符 法律保留原則」、14「評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631 號解釋」、15「探討通訊監察 證據能力及另案監聽」16、「討論通聯(信)紀錄相關問題」、17「2014 年通保法 修正問題」18等主題;此外,在此亦蒐集我國研究美國、德國、日本等通訊監察法

12 參閱林山田(2001),《刑事程序法》,4 版,頁 355-356,臺北:五南;林鈺雄(2007),《刑 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5 版,頁 295-296、422-423,臺北:元照;林俊益(2011),《刑事 訴訟法概論(上)》,12 版,頁 351,臺北:新學林;許澤天(2002),《刑事訴訟法論(Ⅱ)》,

頁 133,臺北:神州。

13 參閱蔡墩銘(1991),〈監聽與強制處分〉,《法令月刊》,42 卷 6 期,頁 5。

14 參閱楊雲驊(200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實施前電話監聽合法性及證據評價的探討:評最高 法院 90 年臺上字第 848 號、91 年臺上字第 2905 號及 87 年臺上字第 4025 號判決〉,《臺灣本土 法學雜誌》,57 期,頁 37-54。

15 參閱李震山(2007),〈挪動通訊保障與通訊監察天平上的法碼:釋字第 631 號解釋評析〉,《臺 灣本土法學雜誌》,98 期,頁 283-291。相關評論釋字第 631 號解釋之文獻,另可參閱林裕順(2008)

〈大法官釋字 631 號解釋與監聽法制評析〉,《法令月刊》,59 卷 11 期,頁 111-127、李榮耕

(2008),〈I am Listening To You(上):釋字第 631 號解釋、令狀原則及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臺灣本土法學雜誌》,104 期,頁 47-60、〈I am Listening To You(下):釋字第 631 號解釋、令狀原則及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臺灣本土法學雜誌》,105 期,頁 43-56。

16 參閱蔡墩銘(1995),〈通訊監聽與證據排除〉,《刑事法雜誌》,39 卷 1 期,頁 1-11、楊雲 驊(2008),〈另案監聽:評最高法院九七年臺上字第二六三三號判決〉,《臺灣法學雜誌》,

116 期,頁 170-173。

17 參閱林鈺雄(2014),〈通聯紀錄之調取:從幾則基地臺相關判決談起〉,《臺灣法學雜誌》,

239 期,頁 49-61、同氏著(2008),〈論通訊之監察:評析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之發展與影 響〉,《東吳法律學報》,19 卷 4 期,頁 109-152。

18 參閱李榮耕(2014),〈簡評二○一四年新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一次不知所為何來的修 法〉,《月旦法學雜誌》,227 期,頁 148-175、同氏著(2013),〈現行通訊保障監察法制的 困境及去路〉,《司法改革雜誌》,99 期,頁 22-25、陳雨凡(201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各 修正版本比較〉,《司法改革雜誌》,99 期,頁 34-37、張麗卿(201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之修正與評析〉,《月旦法學雜誌》,229 期,頁 25-45、劉孔中、趙晰華(2014),〈通訊保

制之學位論文文獻。19研讀資料對於觀念釐清甚有助益,尤其在通訊監察基礎概念 及相關重點爭議的掌握,獲益匪淺,並可對先進國家法制有初步認識。

綜合上揭期刊及學位論文所談論點,基本上,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甫,

若要限制此基本權,必頇符合一定要件,始得為之。觀察外國立法例,美、德、

日等先進國家均將通訊監察法制,透過法律保留原則、法官保留原則等法理與機 制,避免偵查機關浮濫干預人權。我國也不例外,從早期威權體制時代進展到專 法規範,同樣也將通訊監察書核發權交給法官審查、把關,並設計相應的監督措 施,形式上也可媲美先進國家的水帄。但為何 2013 年爆發監聽關說案時,透過特 偵組的荒腔走板的通訊監察作為,吾人才警覺通保法沒有發揮應有的管控成效?

而我國通保法 2014 年修正後,是否尌可達到治癒的效果?上述文獻呈現出,專尌 通訊監察之監督討論者較少,究竟在監督方面還有哪些改進空間?本論文希望多注 入實務經驗,才能掌握問題核心,對症下藥;此外,對於通訊監察建置機關之未 來,通保法不論在 2014 年修法前後,學者或相關文獻至多僅有談論此議題,但尚 無具體的構想,新法也未有所修正。本論文將針對通訊監察之監督強化及通訊監 察建置機關之展望深入討論。

障及監察法修正意旨之辯證與再修正方向之檢視〉,《軍法專刊》,60 卷 3 期,頁 37-48、劉靜 怡(2014),〈只是勉強及格而已:二○一四年通保法修正評析〉,《月旦法學雜誌》,232 期,

頁 5-17、許宗力、林鈺雄、錢建榮、林麗瑩(2014),〈「新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檢討」會 議綜述〉,《月旦法學雜誌》,230 期,頁 308-320。

19 參閱黃政龍(2015),〈美國通訊監察法制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學報》,52 期,頁 89-116、

劉家君(2015),《日本通訊監察法制之研究:兼論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曹珮怡(2008),《論電信監察與談話監聽:以德國刑事訴訟法為 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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