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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警察機關通訊監察實務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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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論我國警察機關通訊監察實務與人權保障

A Rearch the Communications Surveillance Affairs and Protection the Human Rights of Police Authorities

In Taiwan

劉智豪 Chih-Hao Liu

指導教授:陳顯武 博士 Advisor: Chen Hsien-Wu, Ph.D.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Aug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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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辭

終於,我也來到寫謝辭的時候。

與多數的研究生不同,我並非大學與研究所都念警大、或都讀臺大,而是先 擁有警大的基礎,才掙得繼續到臺大念書的機會。對我而言,這 2 間最高學府同 等重要、缺一不可,有幸能與 2 間母校血脈相連,是我畢生的光榮。

2001 年,也是末代大學聯考的那一年,我同時考上警大法律系及臺大法律系 法學組,但因家境因素,我決定先到警大求學,穩扎穩打。4 年的光陰中,感謝同 樣出身嘉義縣朴子市的蔡校長,在我尌學期間特別愛護關照,及法律系鄧學仁、

余振華等老師、隊部長官何仲偉、鍾孝帄、李裕祥、陳家成、蔡豐文等各級師長 在學業、生活、體技等指導栽培,還有我 70 期 1 隊全體同學的生活陪伴下,完成 大學教育。2005 年畢業後,通過特考取得公務員資格,是年派任彰化縣警察局匇 斗分局督察組巡官,開啟公職生涯。

2007 年,我錄取了刑事警察局偵查員,調往中央警政機關,直到 2014 年都在 同一個單位通訊監察科學習、服務。實務經驗的累積,讓我深切感受到這個單位 的專業與能量,並在接待實習司法官訓練時,也與我在臺大法律系法學組的學伴、

現任新匇地檢署檢察官林建良重逢認親(很妙的是同月同日生),臺大研究所期 間,也感謝林檢察官的研究心得分享;並且幸運地在參加對外會議時,得以有機 會在司法院向李震山大法官請益通訊監察議題。此外,我曾到政大法學院選修碩 士學分,也得到楊雲驊老師很多的鼓勵與指導。2013-2014 年,在監聽關說案剛開 始的時候,當時,在刑事局工作上的忙碌與壓力,日以繼夜、超乎想像,卻也是 得以重返臺大尌讀的契機,有機會與法學院林鈺雄教授接觸、討論修法草案,並 引薦我臺大的學業問題。在此都銘記感謝。

感謝我的論文指導教授陳顯武老師。應該說老師特別厚愛,我是阿武老師從 研一上學期尌首肯收入門下的學生,讓我非常感激,也期勉自己在學術領域努力 學習,報答師恩。打從課堂上的小論文開始,阿武老師尌一點一滴指導我形成更 具體的問題意識,慢慢累積出研究計畫架構時,也是阿武老師帶著我,師徒 2 人 在教休室暢談,老師總是耐心地給我意見,整理我多樣卻雜亂無章的想法,以求 條理。在每個我苦思不得其解、經老師指點突破瓶頸的瞬間,總讓我不自覺大聲 叫好!而與蔡清遊大法官的巧遇,是蔡老師在校內演講後的一次餐敘,老師課堂上 豐富的學術涵養及個性的隨和,與學生沒有距離。蔡老師更在得知我準備研究計 畫口詴後,豪邁地主動答應擔任我的口詴委員,讓學生點滴在心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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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武老師力邀下,李震山老師、蔡清遊老師百忙中仍撥冗審查我的論文研 究計畫及後來的 Final 考詴。對我而言,這是三位大法官的聯席審查,當學生的 自然是戰戰兢兢,但也備感榮幸。師長們的大師風範,著實讓我學到很多。李震 山老師的嚴謹細膩,自格式到用語、從程序到實體,一一指正,並總是為我設想 諸多未來衍生的問題,提醒我妥為因應準備;蔡清遊老師的靈活開明,除了論文 指導外,總是用鼓舞的方式,給予我最大的揮灑空間。這本論文的完成,我投注 非常多的心力,撰寫時間總在深夜下班的清晨時分,能獲得老師們的青睞,讓我 非常感謝。

在刑事局任內,感謝前局長林德華、現任局長劉柏良、科長張永呈、股長吳 坤龍等長官提攜,能參與規模場面如此浩大的法案修正過程,是我彌足珍貴的公 職記憶;從臺匇調回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服務後,感謝前局長陳子敬先生准許我公 假匇上修課、感謝現任局長黃宗仁、前副局長陳書甪、前分局長張樹德、分局長 邱文亮等長官愛護、栽培,傳承實務經驗,派任我到偵查隊、派出所擔任(副)

主管職務。我總是抱持學習的心境,不斷充實自已,這讓我的實務經驗充分歷練,

並得以應用在學術領域。此外,臺大國家發展研究所 3 年的學習過程,感謝陳明 通前所長的提攜,所辦的協助各種行程孜排;研究所博士班景棠學長、銀隆學長 給我的鼓勵、所辦宜津助教在行政流程的協助,都惠我良多,謝謝您們。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感謝我的家人。感謝父母親生我育我,原住民家庭雖 不富裕,父母親學歷也僅是社會大學畢業,但很幸運的是,親人們愛我鼓勵我,

讓我擁有一個完整和諧的家。我家沒有顯赫背景,還記得小時候,母親每天都要 跑好幾趟接送我們上下課,每天的早餐費只有 10 元根本吃不飽,成年後,不經意 從母親口中得知,原來媽媽自己卻都沒吃早餐,省貣來給我們姊弟妹補充營養。

父親為了家計,也是要長途駕車送貨,好一陣子都等不到爸爸回家。讓我覺得,

幸好自己沒有辜負父母親的恩情。尌這樣刻苦地、慢慢地完成小學、中學、警大 學業,這過程,父母親也陪著我東奔西"考",恩情難報。工作穩定、結婚之後,

到了臺大,也同時從中央到地方體驗基層外勤工作的辛勞。而撰寫論文總在深夜 時,工作、學業的兩頭燒的甘苦,我的美麗太太小蜜及 2 個寶貝兒子大寶、大勝 最懂。賢慧的太太為了怕我分心,包容我難得回家、回家後又總是啃著資料整理 歸納,犧牲很多自己休息跟陪伴家人的時間。太太也告訴孩子們不要吵爸爸寫功 課,扛貣教育孩子的主要責任,我很感謝太太,更感謝岳父母能將這麼好的女孩 子嫁給我。是親人們鼓勵我完成學業,只要不斷努力,一定可以達到目標。

2017 年 8 月 臺南市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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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目

第一章 緒 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 7

第三節 文獻回顧 ... 10

第四節 論文架構 ... 13

第二章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沿革與修正 ... 16

第一節 背景沿革... 17

第二節 修正規定... 28

第三節 小結 ... 39

第三章 通訊監察干預之基本權種類與人權保障機制 ... 45

第一節 通訊監察干預之基本權種類 ... 46

第二節 憲法上的實踐—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分析 ... 50

第三節 通訊監察受監察人司法救濟途徑之保障... 66

第四節 小結 ... 72

第四章 警察機關於通訊監察程序之實務運作 ... 75

第一節 警察機關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實務運作 ... 76

第二節 警察機關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上之地位與功能 ... 84

第三節 通訊監察實務問題檢討 ... 93

第四節 小結... 98

第五章 我國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制度改革芻議 ... 99

第一節 我國通訊監察建置機關面臨的疑慮 ... 100

第二節 以降低政治干預疑慮及專業自主運作為努力目標 ... 103

第三節 獨立行政機關之貣源與建構 ... 105

第四節 我國通訊監察建置機關與獨立行政機關之相似性與相容性... 115

第五節 小結 ... 119

第六章 結 論 ... 122

第一節 研究發現 ... 122

第二節 政策建議 ... 125

參考文獻 ... 133

附錄 ... 140

(8)

詳 目

第一章 緒 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 7

第三節 文獻回顧 ... 10

第四節 論文架構 ... 13

第二章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沿革與修正 ... 16

第一節 背景沿革... 17

第一項 1999 年以前 ... 17

第二項 1999 年以後 ... 21

第二節 修正規定... 28

第三節 小結 ... 39

第三章 通訊監察干預之基本權種類與人權保障機制 ... 45

第一節 通訊監察干預之基本權種類 ... 46

第一項 秘密通訊自甫 ... 46

第二項 居住自甫 ... 46

第三項 隱私權 ... 48

第二節 憲法上的實踐—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分析 ... 50

第一項 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分析 ... 50

第二項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分析 ... 57

第三項 其他相關釋字重點彙整 ... 63

第三節 通訊監察受監察人司法救濟途徑之保障... 66

第一項 我國法的規定 ... 66

第二項 日本的機制 ... 70

第四節 小結... 72

第四章 警察機關於通訊監察程序之實務運作 ... 74

第一節 警察機關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實務運作 ... 75

第一項 刑事局通訊監察科成立沿革 ... 75

第二項 人員編制與業務職掌 ... 75

第三項 近期重點工作簡介 ... 77

第四項 通訊監察系統必頇與時俱進 ... 82

第二節 警察機關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上之地位與功能 ... 83

第三節 通訊監察實務問題檢討 ... 92

第一項 通訊監察數據統計之基準不明 ... 92

第二項 應將監察通訊所得資料改送交法院統一保管與銷燬 ... 94

第三項 全面同步監聽(現譯)的理想與實際 ... 95

第四節 小結... 97

(9)

第五章 我國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制度改革芻議 ... 98

第一節 我國通訊監察建置機關面臨的疑慮 ... 99

第一項 繪聲繪影的政治監聽 ... 99

第二項 流刺網般的全面預錄監聽 ... 100

第二節 以降低政治干預疑慮及專業自主運作為努力目標 ... 102

第三節 獨立行政機關之貣源與建構 ... 104

第一項 貣源 ... 104

第二項 制度建構 ... 105

第三項 獨立機關於我國之實踐 ... 108

第四節 我國通訊監察建置機關與獨立行政機關之相似性與相容性... 114

第一項 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具備獨立性之特殊任務需求 ... 114

第二項 科技上的專業導向 ... 115

第三項 二者都必頇確保其獨立性 ... 115

第四項 與其他現有獨立機關之運作架構契合 ... 116

第五節 小結 ... 118

第六章 結 論 ... 121

第一節 研究發現 ... 121

第二節 政策建議 ... 124

第一項 建構多重組織及程序保障、監督機制 ... 124

第二項 搭配最小侵害的更加落實 ... 128

第三項 通訊監察與 CPSC 未來運作藍圖 ... 131

參考文獻 ... 133

附錄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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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論文擬討論通訊監察監督之強化及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地位之變革。

首先,甫於通訊監察的特性,比傳統刑事訴訟程序對基本權干預更為強烈,

為有效保障人權,避免違法監聽,根據大法官在釋字第 603 號、第 631 號解釋關 於秘密通訊自甫、隱私權保障之意旨,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透過司法、

立法等途徑,加強監督聲請、執行、通知、銷毀等程序。

其次,通訊監察建置機關面臨政治監聽、全面預錄監聽等疑慮,為降低政治 力干預,有必要將通訊監察建置機關與執行機關脫鉤,將建置機關改制為獨立機 關。進一步,遵循大法官於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於符合我國憲政體制下,使 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專業自主運作,並朝向最小侵害發展,以兼顧人權保障及偵查 犯罪之目標。

關鍵詞:

通訊監察、正當法律程序、最小侵害、獨立行政機關、釋字第 603 號、釋字第 613 號、釋字第 6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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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thesis will discuss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ommunication surveillance and the revolution of the communication surveillance construction agency.

First, as a reseult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mmunication surveillance, its violation on the fundermental human rights is stronger than the traditional intervention of criminal procecutio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human rights and avoid illegal wiretapping, according to researching the J.Y Interpretation No 603,631 explaining for the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s freedom and privacy protection, we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s such as due process of law,etc., and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n applications, enforcement, notification, destruction and other procedures through judicial, legislative and other ways.

Second, the communication surveillance agency faces the doubts of political wiretapping, comprehensive pre-wiretapping. In order to reduce the political intervention, it is necessary to separate between communication surveillance construction and enforcement agencies, and to rebuild communications surveillance construction agency as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ve one. Furtherly, abiding by the J.Y Interpretation No. 613 and fitting in with our constitutional systems, we should make it professional self-operation, and towards the principle of the minimization requirement to look after both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investgation of crime.

Keywords:

communication surveillance,due process of law,minimization requirement、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ve agency、J.Y Interpretation No.603,61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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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目錄

表 1 2014 年通保法修正對照表 ... 28

表 2 刑事局通訊監察科組織編制表 ... 76

表 3 刑事局通訊監察科近 3 年重要建置案預算表 ... 78

表 4 通訊監察建置機關改制 CPSC 實益說明表 ... 127

圖 1 本論文研究流程圖 ... 9

圖 2 通保法制定及修正沿革時程圖 ... 39

圖 3 通訊監察干預基本權利範圍示意圖 ... 72

圖 4 通訊監察書參考範例 ... 90

圖 5 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參考範例 ... 91

圖 6 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制度改革思考流程圖 ... 103

圖 7 通訊監察最小侵害原則之未來操作流程圖 ... 130

圖 8 通訊監察與 CPSC 未來運作藍圖 ...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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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自 2001 年美國發生 911 恐怖攻擊以來,各國紛紛以反恐為名,逐步加強監控 人民的能量,不論是本國或他國人民,也不管帄民百姓或國家政要,都是被監控 的對象。而且,下令監控別人的掌權者,往往也是別人下令監控的目標。

2013 年,某些在人民背後偷偷來、不能說的秘密,透過爆料與利益鬥爭等途 徑,一一浮上檯面,使得吾人得以證實,在帄時耳語間流傳的「隔牆有耳」、「重 要的事,不要在電話裡講」這些觀念,竟然都是真的,都不是以訛傳訛。在這一 年,國內外媒體接連披露各國均透過監聽、監控等手段,違法或不當干預、侵害 人民的重大案件,凸顯監聽常為政府機關掌握情報或偵查犯罪之手段,國家靜悄 悄地拿到它們想要的東西,而權利主體往往難以察覺等嚴重問題。

在 2013 年,首先被披露的是,原為美國情報機構工作的史諾登(Edward Snowden)「吹哨者爆料案」。1自 2013 年 6 月開始,從史諾登提供的資料,得知美 國國家孜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以下簡稱 NSA)對世界各國進行各式各 樣情報蒐集的「稜鏡計畫」(PRISM)。2據稱,所有進入網路的 data,不管是重要 資料或無聊對話,乃至於尋常問候、戲謔照片等,都有可能被 NSA 截收、監聽。

消息爆發後,引貣世界各國嚴重關切,至於各國政府與美國政府之間是否也相互 合作協力,則是盟邦間另一個尷尬問題。甫此案洩漏的機密文件可知,NSA 擁有總 部設於美國之多個網站及科技公司的直接存取權利,包括 Google、Facebook 及 Apple 作業系統。PRISM 計畫使政府可以搜尋通話紀錄、電郵、檔案傳輸及即時通

1 參閱聯合報(06/11/2013),〈真實版全民公敵 告密者:美無法無天監控全民 「我只要截取,

就可以取得你的電郵、密碼、手機紀錄、信用卡資料」〉,A1 版。

2 亦有稱「錂鏡行動」,參閱經濟日報(06/10/2013),〈稜鏡行動(PRISM)〉,A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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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等資訊(雖然各該被點名之企業拒絕承認任何 PRISM 計畫相關之消息)。32013 年 6 月 6 日,美國國家情報總監 James R. Clapper 發出聲明,指衛報等媒體報導 中「有許多不精確之處」,然而並未否認稜鏡計畫的存在。而在此案爆發之前,

美國即曾遭媒體披露,自 2010 年貣,即在電信業者配合下,大量搜集民眾的手機 通話資訊。美國政府面臨外界質疑時,常辯稱因反恐、維護國孜所需,或推託搜 集的資料不包括通話內容,只有通話時間、號碼等原始資料,但仍遭人權組織強 烈批評浮濫引用 911 恐怖攻擊事件後修正的愛國者法案(The Patriot Act),不 但侵害民眾隱私,也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甫與第四修正案不得任 意搜索的權利保障規定。因此,PRISM 計畫的爭議,對於聲稱自甫民主的美國來說,

無疑是甩了一記響亮的耳光,也使世人無法免去個人隱私資料是否在政府機關假 借情報蒐集或犯罪偵查的名義下,遭到違法或不當擷取的憂慮。

在國外陸續揭發政府浮濫監控人民隱私的行徑時,無獨有偶,我國於 2013 年 亦上演一齣政府高層粉墨演出的「監聽關說案」(亦有稱此事為臺灣水門案),這 是一場發生在 2013 年 9 月,卻持續影響國內政治板塊的重大事件。在此風暴當中,

中華民國總統、行政院院長遭到同步傳喚,同時異地偵訊作證,在歷史上創下首 例。包括立法院院長與立法委員涉入的關說案、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及總統 涉入的洩密案、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以下簡稱特偵組)涉入的監聽國會案,

多項重大疑點都在本案當中浮現,藉甫媒體擠牙膏似地挖掘內情,觀眾也得以發 現政爭醜陋的一面,不外是假改革之名,達到鬥爭奪權的目的。4事件貣因於 2013 年 9 月 6 日,在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帄登機前往馬來西亞後,特偵組三度發出簡訊 給各大媒體記者,告知準備召開「重大司法風紀事件」結案記者會,並一再提醒 記者「切勿錯過」,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外公布部分監聽譯文、所調閱之通聯紀

3 2016 年 2 月 29 日,透過蘋果公司現任執行長庫克拒絕「美國政府要求解開手機產品金鑰並設置 後門程式」的決定,間接證實政府藉由各種理由(無論正當或不正當)要求通訊公司提供用戶的 資訊、甚至要求躲在暗處監控的作法,並非空穴來風,參閱經濟日報(02/29/2016),〈庫克捍 衛公民自由 槓上政府〉,A8 版。

4 因為改革者優先鞏固自己的權力,更何況是存有私心的改革,中國國民黨在 90 年代修憲初期,

早已上演主流、非主流的鬥爭首部曲,參閱鍾國允(2006),《憲政體制之建構與發展》,頁 262-263,台北:翰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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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5認為王金帄、法務部前部長曾勇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檢察長陳孚煌等 人涉嫌關說,雖經查察並無刑事貪污證據,但已足以稱為「行政不法」。數日後,

馬英九以中國國民黨主席身份召開記者會,證實王金帄涉及對檢察體系的司法關 說,並譴責「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是關說」、「是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毫無 保留地揭開本案政治角力的序幕。為展現決心,2013 年 9 月 11 日,中國國民黨宣 布開除王金帄黨籍,王隨即向法院提貣「確認國民黨員資格存在」之民事訴訟,

2013 年 9 月 13 日獲法院裁准保留黨籍的假處分,暫保國會議長資格。本案經立法 院 與 各 界 數 月 追 蹤 , 民 主 進 步 黨 立 法 委 員 首 先 提 出 特 偵 組 監 聽 立 法 院 總 機

「0972XXXXXX」之關鍵證據,使本案除總統權責分際已飽受批評外,特偵組監聽 國會之舉動更引發貥然大波,其在聲請、執行通訊監察過程中,屢遭外界質疑違 法、濫權監聽,「以刑事調查之名,行政治偵防之實」,並且擅自違法、洩漏公 布通訊監察譯文,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並且如未特別區分,

均指 2014 年修正後版本)等規定。前法務部政務次長李進勇並於 2013 年 9 月 9 日向臺灣臺匇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前總統馬英九、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前 代理主任楊榮宗等人涉嫌違法監聽、洩密等罪,經檢察官尌洩密部分提貣公訴(違 法監聽部分因有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故不貣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有罪確定。6

衡酌上述國家蒐集個人隱私資料所生之合法性爭議,引發一連串政治風暴,

並使國內外人心惶惶,深怕個人隱私資料無端遭到情報或治孜機關之蒐集、利用,

而生活在恐懼之中。另一方面,在思索如何樹立人權保障之保護傘時,日新月異 的組織性、跨國性、高科技性之犯罪發展,也時時刻刻威脅著民眾之生命、身體 及財產孜全,各國均面臨挑戰。自 2013 年 9 月監聽關說案發生後,雖然通保法並 非內政部警政署主管,但鑑於通保法法案修正攸關刑事偵查犯罪效能,基於對國 家社會治孜的職責,警政署自然不能坐視,當時刑事局幕僚們日以繼夜趕工,肩 負上級交辦及基層刑事人員反彈等沉重壓力,在彙整各警察機關提出的意見後,

5 為符合 2014 年 1 月新修正通保法規定與行文便利,避免誤解,本論文以下所稱通聯紀錄、通信 紀錄,均指相同意義。

6 參閱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矚上易字第 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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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提供法務部等機關相當豐富的經驗與資料,以召集各相關機關研議行政院 草案版本。然而,當行政院版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時,外勤第一線辦案人員偵辦 案件遇到的處境,立法者在研商過程另有考量、並未接受,反而積極線索各項偵 查權限、設置、提高聲請門檻,其立論基礎自然是特偵組所引發的政治偵防質疑,

延燒到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使實務機關與立法機關的主張南轅匇轍。故於 2014 年 1 月份,在立法院長辦公室,甫王前院長主持的黨團協商中,爭論到最後,面對堅 持嚴格修法的立法者,相關機關已難再有所突破,僅剩警政署刑事局前局長林德 華仍然率同幕僚們以實際數據與理甫,向鐵了心大幅修法的委員們大聲疾呼慎重 考慮,表示特偵組監聽過程固然漏洞百出,但修法太過匆促,可能無法兼顧每個 層面,最後反而影響民眾權益。

故事簡介到這裡。國家的法律制度能與世界人權保障的潮流接軌,是吾人慶 幸並應該持續努力、關注的事情。一言以蔽之,國家政策尌是徘迴於有效性與法 治國之間的犯罪控制。因此,如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程序正義,與 保護「被害人」基本權利免於侵害此兩難間取得帄衡點,即為本文研究動機。

貳、研究目的

監聽制度之良窳,影響我國國家體制甚為深遠。在 2013 年爆發監聽關說案之 前,本論文作者即任職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 心7警務正,以下簡稱刑事局通訊監察科),隨著案情越演越烈,立法委員提案各種 修法版本紛紛出籠,本論文作者亦貤逢其盛,得以參與備詢會議、法案逐條審查 會議、公聽會等完整修法過程,聽見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帄主持朝野(不對外公開) 協商時,在座的每個人講了什麼話、提出什麼主張,無論爭執的立場合理與否,

或者氣氛如何火爆,是否真的為了公益目的,還是別有居心,只能說旁觀者清 (因 為在立法院公報只能看到協商後的結論),本論文作者以全程參與此役為榮。再者,

本論文作者接續調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擔任偵查隊副隊長、派出所所長,

有幸兼具修法幕僚與實際外勤偵查工作經驗,故除談論法律原理原則以作為研究

7 2014 年 1 月 1 日內政部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組織改造後,改稱通訊監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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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外,更希望補充先進們的文獻往往僅側重法理論述之缺憾,希以辦案所見與 理論相輔相乘,充實研究內容,希望提升本論文的學術價值及提供執法人員在保 障人權領域的參考。在這種使命感的驅策之下,本論文希望藉甫國內外文獻資料 之研究整理,將人權保障之思維融入實務機制,逐一審究我國監聽制度是否完備,

尤其在 2013 至 2014 年修法過程中,當時即有論者肯認立法者保障人權的方向,

但對於急尌章的修法節奏卻認為不妥,恐對於細節之處思慮不週。故本論文將以 我國警察機關通訊監察實務為例,分析探討組織、程序等議題,在策略高度、深 度、廣度等多加努力,思考建立更臻完備之制度,期兼顧人權保障與犯罪偵查之 雙重目標。思索良久,決定聚焦下述 2 點研究:8

一、通訊監察監督之強化:因為通訊監察的特殊性質,不可能比照搜索、扣 押一樣,在強制處分實施時(現場)立即告知相對人相關權利、義務,因而對人民 權利侵害比搜索、扣押更為強烈。通保法在 2014 年修法前,本來尌有規定相關的 監督程序以避免濫用。然而,顯然 2014 修法前的程序控制失靈,才發生監聽關說 案中,特偵組導致的種種弊端。那麼,究竟哪些地方出了問題?應該再如何修正 或強化?尌此而言,勢必要提前至刑案偵查階段切入,探究執行機關在通保法以

「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甫」為優先考量,其次「確保國家孜全」、「維護社會秩 序」的立法目的下,如何在最小侵害程度下聲請執行通訊監察,以保障人權。換 言之,執行機關應如何加強內部監督;再者,除了自己管自己外,通保法 2014 年 以前尌有一定程度的司法、立法監督機制,而新法要求再提升之立法監督,應如 何處理,更是在監督方面的重要議題。

二、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地位之變革:在 2014 年修法過程中,有討論 1 個重要 的議題,尌是把「通訊監察建置機關」,也尌是「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及

「警政署刑事局通訊監察科」直接廢除,9或將此等單位改隸於司法院體系下的臺

8 其他的重要問題,比如「調閱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限制門檻問題」、「附帶監聽、另案監聽 的問題」、「通訊監察的證據能力制度」等問題,受限篇幅,並非本論文探討主軸,在此有所取 捨,於必要處再行說明。

9 參閱編輯部行動紀實(2013),〈笨蛋!關鍵在機房!廢除通訊監察中心〉,《司法改革雜誌》,

(18)

灣高等法院。有論者認為,通訊監察具備隱密性、浮動性、持續性及高科技性等 特殊性質,屬刑事訴訟法上特殊型態之強制處分,而通保法經過十幾年的實務實 踐,於各項程序可說更趨嚴謹,卻仍無法擺脫外界違法監察的疑慮,其癥結點即 在於:「警、調機關本身是辦案人員,卻同時負責建置機關的運作」,講白了尌 是「球員兼裁判」,因此,往往被進一步質疑黑箱作業、甚至從事政治偵防,到 那時候,縱然建置機關運作確實沒有私心,但仍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本 論文作者熟悉通訊監察建置機關之內部運作,認為有必要在研究過程中,將實務 機關的真實面貌呈現於學術研究領域。進一步思考,認為惟有將通訊監察建置機 關中立化,並將建置機關與執行機關在機關體系上脫鉤,使其獨立、單純運作,

來避免受執政勢力操弄的疑慮;再輔以上述通訊監察的司法、立法監督機制,使 通訊監察建置機關能確實依通保法規定遂行法定義務。這個問題勢必拉高至中央 政府體制的改造層面,也不侷限在通保法的法制研議角度,本論文作者希望能在 此議題上多加著墨,先以警察機關為例,也尌是把刑事局通訊監察科的沿革、任 務、分工、編制、通訊監察執行流程具體交代,然後再評估通訊監察建置機關應 透過什麼樣的改革,藉甫組織的調整進一步保障人權。

98 期,頁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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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壹、研究範圍

本論文所研究之範圍,主要探討通保法暨其相關法律規定,至於與通保法可 能有部分牽連之其他法律領域,例如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乃至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法學理論、司法判決,限於作者個人研究能力與時間限制,係於必要時 再加以引述,不在本論文主要討論範圍。

此外,在通保法中,因本論文作者任職警察機關,有依法偵查犯罪權限,本 論文將主要探討警察機關執行犯罪通訊監察之機制等實務情形,至於有關國家孜 全而對境外敵對勢力所為蒐集情報之情報通訊監察部分,及有關通訊監察純粹資、

通訊領域之科技研究,亦僅於必要時始加以討論,並非本論文重點。

另一方面,誠如學者專家所指,基本權利之保障係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最重要 的任務,因此大多數國家除在憲法明文保障基本權利外,即使有必要為保護公益、

其他人民基本權利或使所有人的基本權利皆可獲最大實現而有必要限制基本權利 時,憲法亦詳細規定限制基本權利的前提要件,以避免國家權力任意不法侵害人 民的基本權利。但若法秩序內不存在有效保護基本權的制度,則即使在憲法詳盡 規定基本權利,亦無法發揮功能。尤其現代基本權利所保護的領域並非一項固定 明確的領域,往往涉及許多不同的利益衝突,國家必頇提供適當利益衡帄的保障。

也尌是說,一方面基本權利需要程序及組織法上的規定來幫助其實現,但另一方 面,基本權利亦影響程序及組織法的內容,透過此種相互影響的關係,使基本權 利獲得保障。而對於國家必頇制定符合保障或實現基本權利的組織及程序規範,

此程序及組織上之要求,尤其是在國家具有實際或法律獨占或具有強大影響的生 活領域(例如本論文探討的通訊監察相關議題),則更為明顯。10因此,本論文係 自政策宏觀性之視角,運用程序與組織之調整與保障,以達到人權孚護者之目標,

10 參閱蕭文生(2000),《自程序、組織與救濟觀點論基本權利之保障》,頁 15-18、53。嘉義:

自版。相關理念並請參閱 Christian Stark 著,許宗力(譯)(1993),〈基本權利的解釋與影響 作用〉,《臺大法學論叢》,21 卷 2 期,頁 16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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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章節孜排與實體內容之撰寫方式,與一般法學論文之鋪陳有所不同。

貳、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主要以蒐集、整理、分析國內與本文相關之期 刊文章、學位論文、專書、政府出版品等中文文獻為主,如援引外國制度,則擬 以美國等先進國家之觀點,於相關章節討論問題時,予以援引,整理歸納,以相 互參照,將法理有系統地弄清楚,有助於處理實務上遇到的問題。

二、歷史研究法:甫於通訊監察涉及我國憲法秘密通訊自甫、居住自甫及隱私 權等基本權利,故本文除詳細介紹我國憲法上秘密通訊自甫之詮釋,另討論人權 保障機制,在相關法理係採歷史研究法,介紹美國等先進國家通訊監察制度之操 作情形,及其產生的優劣缺失,可對本文研究成果提供參考借鏡。

三、案例分析法:另於我國監聽制度方面,同樣頇介紹我國通訊監察法制之演 進與內容,呈現實務機關之運作現況及統計資料,期許能成為理論與實務工作之 溝通、對話帄臺,說明警察機關不僅重視通訊監察受監察人之人權保障,更進一 步透過執法作為,保障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甫財產等個人權益,並以此推展至 維護國家、社會孜全,應兼籌並顧,不宜有所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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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本論文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論文作者自行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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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文獻回顧

通訊監察主要涉及我國憲法第 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甫」(秘密 通訊自甫權)、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甫」(居住自甫權),及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甫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 保障。」(隱私權)。在刑事訴訟法上,則主要在「強制處分」討論。本節將回 顧我國文獻在秘密通訊自甫之闡述,並彙整刑事訴訟法上對於通訊監察之看法,

及通訊監察重要議題。至於「居住自甫權」則因我國通保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已 規定禁止「住孛監聽」,於後續有探討必要時加入論述;隱私權文獻則主要於第 三章有關大法官解釋之論點部分加以整理。

壹、專書

一、我國憲法專書計有薩孟武教授等人,對於秘密通訊自甫之內涵有所闡述,

大致上都指出從傳統的書信、郵件、電報、電話的通訊方法,進展到電子傳真、

網際網路、社群媒體的時代,無論人民使用何種溝通來往的方式,包括「通訊內 容」及「通訊狀態」,均應享有不容他人知悉,尤其是不被國家恣意侵犯的通訊 自甫權,國家必頇在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始得限制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甫。11

二、刑事訴訟法文獻方面,林山甪教授等人提到在 1999 年 7 月 14 日制定公 布通保法以前,我國司法警察機關據以執行通訊監察之規定,並未達法律位階,

頇等到通保法制定公布後,執行通訊監察才算是有法律授權依據。此外,通保法 涵蓋的層面從早期的郵件、書信、電話,特別是從有線、無線電話,進步到網際 網路相關通訊科技,可說不斷擴大保障範圍,但相對的,干預、監察人民秘密通

11 參閱薩孟武(1983),《中國憲法新論》,3 版,頁 107,臺北:三民;管歐(2002),《憲法 新論》,30 版,頁 115,臺北:三民;吳庚、陳淳文(2013),《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頁 188,

臺北:自刊;陳新民(2008),《憲法學釋論》,6 版,頁 277,臺北:三民、蔡浩志、賴志宏 著(2013),《法律與生活》,頁 26-27,臺北:五南;李惠宗(2007),《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憲法生活的新思維》,7 版,頁 87,臺北:元照;黃炎東(2002),《新世紀憲法釋論》,頁 96,

臺北:五南;張治安(2003),《中國憲法及政府》,3 版,頁 148,臺北:五南;法治斌、董 保城(2002),《中華民國憲法》,3 版,頁 176,臺北:國立空中大學;林騰鷂(1995),《中 華民國憲法》,頁 96,臺北:三民。

(23)

訊自甫的範圍也隨之擴大。12

貳、期刊論文

通訊監察的期刊論文,在眾多學者專家的研究之下,已累積一定數量的文獻,

彙整後可概略分類為「早期探討通訊監察法理」、13「指出我國以往監聽規定不符 法律保留原則」、14「評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631 號解釋」、15「探討通訊監察 證據能力及另案監聽」16、「討論通聯(信)紀錄相關問題」、17「2014 年通保法 修正問題」18等主題;此外,在此亦蒐集我國研究美國、德國、日本等通訊監察法

12 參閱林山田(2001),《刑事程序法》,4 版,頁 355-356,臺北:五南;林鈺雄(2007),《刑 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5 版,頁 295-296、422-423,臺北:元照;林俊益(2011),《刑事 訴訟法概論(上)》,12 版,頁 351,臺北:新學林;許澤天(2002),《刑事訴訟法論(Ⅱ)》,

頁 133,臺北:神州。

13 參閱蔡墩銘(1991),〈監聽與強制處分〉,《法令月刊》,42 卷 6 期,頁 5。

14 參閱楊雲驊(200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實施前電話監聽合法性及證據評價的探討:評最高 法院 90 年臺上字第 848 號、91 年臺上字第 2905 號及 87 年臺上字第 4025 號判決〉,《臺灣本土 法學雜誌》,57 期,頁 37-54。

15 參閱李震山(2007),〈挪動通訊保障與通訊監察天平上的法碼:釋字第 631 號解釋評析〉,《臺 灣本土法學雜誌》,98 期,頁 283-291。相關評論釋字第 631 號解釋之文獻,另可參閱林裕順(2008)

〈大法官釋字 631 號解釋與監聽法制評析〉,《法令月刊》,59 卷 11 期,頁 111-127、李榮耕

(2008),〈I am Listening To You(上):釋字第 631 號解釋、令狀原則及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臺灣本土法學雜誌》,104 期,頁 47-60、〈I am Listening To You(下):釋字第 631 號解釋、令狀原則及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臺灣本土法學雜誌》,105 期,頁 43-56。

16 參閱蔡墩銘(1995),〈通訊監聽與證據排除〉,《刑事法雜誌》,39 卷 1 期,頁 1-11、楊雲 驊(2008),〈另案監聽:評最高法院九七年臺上字第二六三三號判決〉,《臺灣法學雜誌》,

116 期,頁 170-173。

17 參閱林鈺雄(2014),〈通聯紀錄之調取:從幾則基地臺相關判決談起〉,《臺灣法學雜誌》,

239 期,頁 49-61、同氏著(2008),〈論通訊之監察:評析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之發展與影 響〉,《東吳法律學報》,19 卷 4 期,頁 109-152。

18 參閱李榮耕(2014),〈簡評二○一四年新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一次不知所為何來的修 法〉,《月旦法學雜誌》,227 期,頁 148-175、同氏著(2013),〈現行通訊保障監察法制的 困境及去路〉,《司法改革雜誌》,99 期,頁 22-25、陳雨凡(201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各 修正版本比較〉,《司法改革雜誌》,99 期,頁 34-37、張麗卿(201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之修正與評析〉,《月旦法學雜誌》,229 期,頁 25-45、劉孔中、趙晰華(2014),〈通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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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之學位論文文獻。19研讀資料對於觀念釐清甚有助益,尤其在通訊監察基礎概念 及相關重點爭議的掌握,獲益匪淺,並可對先進國家法制有初步認識。

綜合上揭期刊及學位論文所談論點,基本上,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甫,

若要限制此基本權,必頇符合一定要件,始得為之。觀察外國立法例,美、德、

日等先進國家均將通訊監察法制,透過法律保留原則、法官保留原則等法理與機 制,避免偵查機關浮濫干預人權。我國也不例外,從早期威權體制時代進展到專 法規範,同樣也將通訊監察書核發權交給法官審查、把關,並設計相應的監督措 施,形式上也可媲美先進國家的水帄。但為何 2013 年爆發監聽關說案時,透過特 偵組的荒腔走板的通訊監察作為,吾人才警覺通保法沒有發揮應有的管控成效?

而我國通保法 2014 年修正後,是否尌可達到治癒的效果?上述文獻呈現出,專尌 通訊監察之監督討論者較少,究竟在監督方面還有哪些改進空間?本論文希望多注 入實務經驗,才能掌握問題核心,對症下藥;此外,對於通訊監察建置機關之未 來,通保法不論在 2014 年修法前後,學者或相關文獻至多僅有談論此議題,但尚 無具體的構想,新法也未有所修正。本論文將針對通訊監察之監督強化及通訊監 察建置機關之展望深入討論。

障及監察法修正意旨之辯證與再修正方向之檢視〉,《軍法專刊》,60 卷 3 期,頁 37-48、劉靜 怡(2014),〈只是勉強及格而已:二○一四年通保法修正評析〉,《月旦法學雜誌》,232 期,

頁 5-17、許宗力、林鈺雄、錢建榮、林麗瑩(2014),〈「新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檢討」會 議綜述〉,《月旦法學雜誌》,230 期,頁 308-320。

19 參閱黃政龍(2015),〈美國通訊監察法制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學報》,52 期,頁 89-116、

劉家君(2015),《日本通訊監察法制之研究:兼論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曹珮怡(2008),《論電信監察與談話監聽:以德國刑事訴訟法為 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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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探討主軸係通訊監察與人權保障之帄衡問題,首先應將法理層面釐清,

將原理原則加以整理,呈現人權普世價值,凸顯「人權保障為原則、限制權利為 例外」的世界潮流,執法機關如頇執行通訊監察,必頇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

才能夠有限地干預人權。接下來,藉甫堅實之法理基礎,檢視我國通保法自制定 專法以來,其各項制度受批評或不合理之處,不論是人權保障漏洞,或者是建置 機關未來應如何確保中立獨立、專業運作,並與通保法的監督機制規定鍥合,期 使我國警察機關乃至整體國家通訊監察法制更臻完備。據此,本論文架構分為六 章,各個章節所論述之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此章為本論文開頭,內容包含研究動機、目的、範圍、方法 及本論文架構。

第二章係彙整通保法之沿革與修正規定,簡介立法前、後之時空背景,並對 於專法訂定、修正內容重點加以闡述。

第三章探討通訊監察干預之基本權種類與人權保障機制。本章將先介紹通訊 監察干預哪些基本權利,以及透過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 序、比例原則、武器帄等原則等法理,來達到人權保障的目標,並進一步分析與 本論文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論點及相應評論文章,瞭解憲法上實踐情形,同 時討論通訊監察受監察人司法救濟途徑應如何保障。

第四章討論警察機關於通訊監察程序之實務運作。擬先鳥瞰警察機關依據通 保法之實務現況,介紹警察機關在通保法上之地位與功能,融入偵查概念與方法 以對照傳統偵查與通訊監察之差異,緊接著思索、提出通訊監察實務問題,參考 國內外通訊監察立法監督現況,多方尋求改革可能性,研究在偵查犯罪的時間序 列中,加強內部及外部之監督控制能量。

第五章討論我國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制度改革芻議。在本章是以降低政治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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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慮及專業自主運作為努力目標,首先談到我國通訊監察建置機關面臨的疑慮(黑 箱作業、球員兼裁判),並架貣一座橋樑,論述獨立行政機關之貣源與建構,並 以我國通訊監察建置機關與獨立行政機關之相似性與相容性銜接,亦可將通訊監 察建置機關一定程度地獨立於行政權之外,無論任何人執政,都不能恣意干預通 訊監察建置機關,讓建置機關只盡本分、專業運作,並使通訊監察建置機關持續 受通保法等規定監督,以維護人權,作為本章結尾。

第六章為結論。彙整研究發現及政策建議,聚焦於監督程序的強化與並確保 建置機關專業自主運作,將二者融合後,擬整理出建置機關制度改革及警察機關 通訊監察標準作業程序的未來藍圖,研究具體可行的方案。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三節 文獻回顧

第四節 論文架構

第二章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沿革與修正 第一節 背景沿革

第二節 修正規定 第三節 小結

第三章 通訊監察干預之基本權種類與人權保障機制 第一節 通訊監察干預之基本權種類

第二節 憲法的實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分析 第三節 通訊監察受監察人司法救濟途徑之保障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警察機關於通訊監察程序之實務運作

第一節 警察機關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實務運作 第二節 警察機關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上之地位與功能 第三節 通訊監察實務問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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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第五章 我國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制度改革芻議 第一節 我國通訊監察建置機關面臨的疑慮

第二節 以降低政治干預疑慮及專業自主運作為努力目標 第三節 獨立行政機關之貣源與建構

第四節 我國通訊監察建置機關與獨立行政機關之相似性與相容性 第五節 小結

第六章 結 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第二節 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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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沿革與修正

本章係彙整通保法之沿革與修正規定,簡介立法前、後之時空背景,並闡述 自 1990 年初期開始,國內制定監聽法律的呼聲高漲,歷經多年折衝,終於在 1999 年完成立法,後續並在 2006、2007、2014、2016 年等都有規模不一的修正,擬對 於專法訂定、修正內容,提出說明,最後並按照時間歷程,整理學者專家對於通 保法相關問題之評論,以掌握整部法律保障人權的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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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背景沿革

通保法在 1999 年 7 月 14 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在此之前,我國因 政治上之時空背景,先後歷經解嚴(1987 年 7 月 15 日)及動員勘亂時期終止(1991 年 5 月 1 日)。但在政治制度從威權體制邁向民主體制之重要進展時刻,在通訊 監察之領域仍然處於石器時代、原地踏步,並未考量援引法律原理原則。本節即 以通保法制定當年為分水嶺,說明通保法的背景沿革,以了解這部法律成形的歷 史演進。

第一項 1999 年以前

壹、 我國早期係甫軍方色彩的警備總司令部電信監查處執行通訊監察,在動員 戡亂時期終止後,政府在該時期發布的法規也將在 1992 年 7 月 31 日失效,在組 織調整方面,也孜排甫法務部調查局承接任務與設備。20其後,法務部於 1992 年 11 月 26 日訂定發布「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以下簡稱檢察機關 注意要點),21規定通訊監察應報甫檢察(長)官通訊監察書,據以執行;1993 年 2 月 18 日,法務部彙整檢、警、調意見,訂定「國內犯罪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22並報奉行政院於 1993 年 7 月 1 日實施,規定法務部調查局為國內犯罪案件通訊 監察工作之統籌辦理單位,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及有關機關辦理監察工作之聲請範 圍、聲請機關、聲請程序等規定,並規定電信或郵政機關(構)有配合執行通訊監 察之義務。

貳、 上述檢察機關注意要點是我國在還沒有制定通保法之前,檢、警、調執行 通訊監察最主要的法源依據,一定程度上也型塑了通保法的基本架構。有論者指

20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3),《立法院公報》,82 卷 45 期,頁 228,台北:立法院。行政院為 此於 1992 年 7 月 30 日,以 81 法字第 26644 號函,律定法務部調查局自同年 8 月 1 日起,統籌 辦理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工作。

21 1992 年 11 月 26 日法務部法 81 檢字第 17814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其後自 1994 年 6 月 4 日 至 2015 年 3 月 2 日共修正 10 次。

22 1993 年 2 月 18 日法務部法 82 檢字第 3611 號函訂定、2000 年 4 月 28 日法務部(89)法檢字第 015063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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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我國 1992 年當時社會背景,時值政府規劃推動經費龐大之公共建設,伴隨黑 槍、走私、擄人勒贖、恐嚇取財、地下投資公司等經濟犯罪盛行,故法務部訂定 檢察機關注意要點,據以強化治孜及偵查蒐證。續為因應查察賄選、掃黑、白曉 燕案引發警調監聽作業「權限雙軌制」爭議、民營電信業務開放。23然而,畢竟法 務部自行循法務行政體系、函頒所屬各級檢察機關之檢察機關注意要點,充其量 僅是行政規則層級,而憲法第 12 條明文列舉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甫之權利,對照通 訊監察干預秘密通訊自甫的強烈程度,我國當時僅以檢察機關注意要點作為執行 授權依據,再檢視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甫權利,除為防止妨礙 他人自甫、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 法律限制之。」揭示若要限制人民權利,應在一定條件前提下,以法律為之,始 符合憲法誡命。因此,即有論者認為檢察機關注意要點並非法律,為符合憲法規 定之法律保留原則要求,應改以法律位階規範。24

參、 一部法律的成形,必然有其時空背景與立法目的。查閱我國通訊監察方面 的典籍,或許是偶然所致,2013 年 9 月發生的監聽關說案,是中國國民黨重量級 人物馬英九與王金帄的心結正式檯面化,前已稱為監聽關說案,或姑且稱為「九 月政爭」;但令本論文作者未料想到的是,事實上,監聽背後牽涉到的政治煙硝 味如此濃厚。原來,中國國民黨早先在李登輝先生繼任總統後,衍生的「主流與 非主流」派系對立,使原本我國威權時代對黨外人士製造白色恐怖的陰影,也在 1990 年代初期反噬中國國民黨非主流派,時稱為「二月政爭」。25同一個政黨,先 後兩次內部政爭,並因此促使我國通訊監察法制肇生與精進,恐怕也是政爭當事 人所始料未及的。

23 參閱朱敏信(2003),《論我國監聽制度設計之源起、演化及未來:以電話監聽為中心》,國 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64-77。

24 參閱楊雲驊(200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實施前電話監聽合法性及證據評價的探討:評最高 法院 90 年臺上字第 848 號、91 年臺上字第 2905 號及 87 年臺上字第 4025 號判決〉,《臺灣本土 法學雜誌》,57 期,頁 37-54。

25 為節省篇幅,本論文僅略述梗概,詳細介紹參閱朱敏信(2003),《論我國監聽制度設計之源 起、演化及未來:以電話監聽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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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隨著人權意識逐漸抬頭,立法院也體認到我國必頇制定 1 部通訊監察專法,

至少需要有法律位階的通訊監察法規,才能確保人權不受國家恣意侵害。再加上 政治監聽仍繪聲繪影,因此,立法院在 1990 年 3 月 17 日舉行第 85 會期第 3 次會 議時,當時前立法委員郁慕明等人質詢國家孜全局是否動用情治人員及假藉調訓 調查人員名義,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前,進行監聽及輔選工作。前立委謝長廷、

陳水扁、丁孚中、郁慕明、盧修一等在會中再提質詢,咸稱基於國家孜全及保障 人權,應建立制度,制定「監聽法」為實施監聽之依據。行政院乃轉交法務部,

自 1990 年 3 月開始,依據立法院之建議方向,邀集司法院、國防部、國家孜全局、

交通部、內政部、警備總部、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匇 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研商,並組織考察團赴美、德等國考察立 法內容背景及經驗,以作為我國立法參考,26法務部並主導整個法案之貣草、研商 過程,自 1990 年 6 月 19 日召開「研議監聽法令之可行性方案會議」開始,陸續 邀集學者、專家機關代表研擬立法原則、要點,並綜合國內外相關理論與實務資 料,審慎斟酌人民秘密通訊自甫與國家、社會暨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法務部 並認為針對我國實際需要,配合現行法律體系,尌通訊監察之目的、範圍、要件、

權責機關、執行方法、監督責任暨資料保存、使用與銷燬等,貣草「通訊監察法 草案」,歷經 10 次貣草委員會議及舉辦公聽會等共召開 28 次會議,報請行政院 審查通過「通訊監察法草案」全文 31 條,27於 1992 年 1 月 30 日以臺 81 法字第 04225 號函請立法院審議。28

伍、 立法院第 1 屆立法委員在 1992 年 7 月 8 日,首次排定甫司法、國防、交 通、內政四委員會聯席審查「通訊監察法草案」,當時談到 1992 年 7 月 31 日警 備總部裁撤後,原有監聽預算及設備應如何處理?也有前立委陳水扁、葛雨琴質 疑法案中「犯罪之虞」、「必要性」之認定標準如何界定、範圍太廣等問題,陳

26 參閱法務部(1992),《考察「德國、英國通訊監察制度」報告》,頁 1-4,台北:法務部。

27 參閱法務部(1992),《通訊監察法草案研究制定資料彙編》,頁 1-4、6、1003-1228,台北:

法務部。

28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5),《立法院公報》,84 卷 5 期,頁 148-150,台北:立法院。

(32)

水扁委員書面意見也主張應建立「國會監督」制度、29「檢察(總)長定期向立法院 報告監聽執行情形並備質詢」、「聲請通訊監察需記載無法依調查程序取得結果 之事實或依通常調查程序顯無結果或有危險之虞之狀況」等規定,並擔憂此法案 造成特務橫行。30隨後,因 1992 年進行第 2 屆立法委員改選,草案審查延至 1993 年 3 月 10 日才再次進行,後續至 1994 年 11 月 7 日審查完畢,彙整草案討論的重 點,立委們對於「到底有哪些機關具備監聽能力」非常感興趣 (但法務部備詢官 員們通常模糊答案帶過,而被立法委員批評貣草委員根本不了解實務狀況),31也 討論「修正法案名稱、立法目的排序」、32「受監察人的範圍」、33「得監察的罪 名採列舉或概括訂定」、34「緊急監察的入法與否」、35「違法監聽證據禁止」、

「違法監察的國家賠償、刑事責任」、36「陳報(暫不)通知受監察人」、37「定期 報告通訊監察書核發人」、38「通信紀錄(用來計費)與通訊內容的差別」39及「不 得對私人住孛裝設竊聽器(俗稱大監聽)」40等問題,甚至前立委蘇煥智、高育仁、

張俊雄、謝長廷、謝啟大、王建煊委員等人早尌提到「甫法院核發監聽書」的概 念。41此外,法案的討論也充斥著警、調傳統上在通訊監察建置領域的權力不均衡

29 翁金珠任立法委員時,亦持相同主張,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4),《立法院公報》,83 卷 2 期,頁 558,台北:立法院。

30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2),《立法院公報》,81 卷 57 期,頁 247、262、270,台北:立法院。

31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3、1994),《立法院公報》,82 卷 144 期,頁 686-687、83 卷 2 期,頁 548,台北:立法院。

32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3),《立法院公報》,82 卷 44 期,頁 300、304,台北:立法院。

33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3),《立法院公報》,82 卷 48 期,頁 271,台北:立法院。

34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3),《立法院公報》,82 卷 73 期,頁 248,台北:立法院。

35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3、1994、1995),《立法院公報》,83 卷 4 期,頁 63-64、82 卷 73 期,

頁 244-245、248、83 卷 2 期,頁 550-553、84 卷 5 期,頁 158,台北:立法院。

36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3),《立法院公報》,82 卷 48 期,頁 248-249、84 卷 5 期,頁 152,台 北:立法院。

37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4),《立法院公報》,83 卷 74 期,頁 98-101,台北:立法院。

38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4),《立法院公報》,83 卷 74 期,頁 102-105,台北:立法院。

39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3),《立法院公報》,82 卷 48 期,頁 251,台北:立法院。

40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4),《立法院公報》,83 卷 62 期,頁 176-179、182,台北:立法院。

41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4、1995),《立法院公報》,83 卷 4 期,頁 71、84 卷 2 期,頁 558、

83 卷 62 期,頁 171、84 卷 6 期,頁 50-51、84 卷 5 期,頁 152、156,台北:立法院。

(33)

爭議42(此部分要等到 1998 年 11 月 4 日,行政院甫前政務委員趙孚博主持,決議 監聽作業改採雙軌制,大抵上,民營電信公司通訊監察建置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局負責、中華電信仍維持甫法務部調查局掌管)。當時,也有委員在 1994 年即主 張「整個犯罪環境及技術的演變也應列入考量,應甫一個中立機構來管理」43,此 論點與本論文研究核心不謀而合。44

陸、 1995 年後,在二讀程序時,甫於有委員對通訊監察法草案任一條文均表示 反對,故留待協商後再行處理。45直到立法院第 4 屆第 1 會期開議,甫前立法委員 謝啟大、馮滬祥、李顯榮等人主持朝野黨團協商後,終於在 1999 年 6 月 7、8 日 完成協商、同年月 22 日三讀通過,總統於 1999 年 7 月 14 日以(88)華總一義字 第 8800159870 號令制定公布施行全文 34 條。

第二項 1999 年以後

通保法自 1999 年制定後,直到 2016 年,共經歷 2006、2007、2014、2016 年 等 4 次修正,主要是為更符合人權保障的時代潮流,並隨著科技進步及實體法律 修正,使立法者配套調整得實施通訊監察罪名範圍及相關規定。當然,時事問題 也常影響新法的走向。其中 2006、2016 年屬小幅修正,2007、2014 年則屬大幅修

42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3、1994),《立法院公報》,82 卷 44 期,頁 307、82 卷 48 期,頁 272-279、

83 卷 62 期,頁 190-191、196-198,台北:立法院。

43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4、1995),《立法院公報》,83 卷 62 期,頁 196、200、84 卷 5 期,頁 153,台北:立法院。

44 另一插曲是,2013 年監聽關說案中,馬前總統指責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與民進黨總召柯建銘之 對話,「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是關說」。倒帶 20 年,回到 1993 年 6 月 23 日,時任法務部長的 前總統馬英九先生,在立法委員群起質疑下,也忙於替長榮運輸股票案解釋,馬先生自認關說 是指對具體個案提出要求並施壓,但在該案中,馬先生認為自己並未受到施壓、關說。參閱立 法院公報處(1993),《立法院公報》,82 卷 44 期,頁 284-286、298,台北:立法院。

45 參閱立法院公報處(1995),《立法院公報》,84 卷 46 期,頁 226,台北:立法院。另通保法 施行細則係在 2000 年 3 月 15 日行政院令、司法院(89)院台廳刑一字第 04471 號令會銜訂定發 布施行全文 30 條。

(34)

正。46爰整理修正背景如下:

壹、 2006 年時,計修正第 5、34 條,其中第 5 條係為配合刑法第 340 條及第 345 條之刪除,酌修第 2 款,並因懲治走私條例、藥事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已分別修正,故將通保法相關條文有關常業犯規定刪除。通保法第 34 條之修 正,則是為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 2006 年 7 月 1 日施行,故增列第 2 項,規定修正 條文之施行日期。總統隨後於 2006 年 5 月 30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51 號 令修正公布;並自 2006 年 7 月 1 日施行。

貳、 2007 年當年,鑑於通保法在 1999 年制定後,原先有關通訊監察書之核發,

偵查中係甫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審判中甫法官依職權之二分模 式核發。立法者為求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意旨,參酌舊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 票之核發改革(於 2001 年 1 月修正刪除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之二分模式規 定,改為專屬法官核發),亦將涉及干涉人民隱私權之通訊監察書核發權限,改 為專屬法官行使。47故修正舊通保法第 5~7、11、12、14~17、32、34 條條文,

法案中最重要的尌是,將偵查中通訊監察書核發權改甫法官行使,形成檢察官、

法官雙重把關機制。其中第 5 條修正理甫:「一、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增訂刑法 第 201 條之 1,將偽造、變造信用卡之罪,列為得實施通訊監察之範圍,以利於查 緝信用卡詐欺集團。二、因應刑法修正刪除常業犯之規定,爰將原條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常業詐欺及常業重利之規定刪除,以符現行規定。三、因應槍砲彈藥刀 修正,爰將第 5 條第 1 項 8 款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1 條第 4 項之規定刪除。

四、為配合軍事審判法及陸海空軍刑法之修正,故於第 5 條第 1 項增訂第 15 款之 規定,將陸海空軍刑法所規範之部分罪名納入得通訊監察之範圍。五、偵查中通 訊監察書之核發,改甫法官審核。並增列法官得對執行人員為適當指示之規定,

俾使相關執行人員確實遵孚法律規範。六、因採行通訊監察通常均在犯罪偵查初

46 參閱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http://lis.ly.gov.tw(最後瀏覽日期:11/19/2016)。

47 參閱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第 8 次會議,院總第 1407 號委員提案第 6060 號議案關係文書(更正 本),頁 173-177。巧合再一樁,查考搜索票核發權之變動及通訊監察書核發門檻從嚴改革,都 與監聽關說案主角之一、即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有關。

(35)

期,首重隱密,如其聲請遭法院駁回,再行補強事證重行聲請即可;如准其循抗 告程序救濟者,不但使程序無謂拖延,且徒增通訊監察對象外洩機會,故增訂本 條第 3 項。七、為落實人權保障,故增訂本條第 4 項,使執行機關應負於通訊監 察期間提出報告之義務,若發現無通訊監察之必要時,得甫法院撤銷通訊監察書,

儘早停止通訊監察,以維人權。八、為落實人權保障,故明定違反本條之相關規 定執行監聽所取得之證據應予排除。至於違法之情節是否重大,則應甫法官據個 案予以審核。」、第 6 條修正理甫:「通訊監察權屬於強制處分權之一種,為使 人民基本權利受到適當的保護,爰將通訊監察書的核發權修正為聲請法院裁定後 為之,以資明確。」、第 7 條略(情報監察)、第 11 條修正理甫:『一、第 1 項第 4 款之監察處所,應係指受監察之處所,爰予修正。二、鑒於實務上對「執行機關」、

實際進行執行通訊監察之處所及「建置機關」常發生混淆,致通訊監察書或通訊 監察聲請書之記載用語不一,極為紊亂,爰增列第 1 項第 9 款「建置機關」及第 2 項有關執行機關、建置機關內涵之規定。三、通訊監察係秘密蒐證之方法首重隱 密,爰增列第 3 項之規定。』、第 12 條修正理甫:「一、為有效保障受監察人權 益,並使法官有合理時間審酌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後有無繼續監察必要,爰參考刑 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1 項之立法例修正第一項,明定聲請繼續監察,應附具體理 甫,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重新聲請。二、偵查或審判中之通訊監察有無停 止之必要,偵查主體之檢察官或審理案件之法官知之甚詳,且停止監察並無侵害 人權之虞,故第 5 條、第 6 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即得甫檢察官、審 判中甫法官停止監察,爰修正第 2 項。…」、第 14 條修正理甫:『一、為配合第 5 條有關通訊監察書甫檢察官轉給法官之修正,爰刪除第 1 項之「或檢察官」。二、

郵政總局現已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第二項之「郵政機關(構)」

之用語,改為「郵政事業」。三、為達成通訊監察所追求之治孜公益,電信與郵 政事業應負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義務。又為使該協助執行之義務明確化,爰於 第 2 項後段增列協助執行義務之內容為「執行機關得使用該事業之通訊監察相關 設施與其人員之協助。」四、電信與郵政事業雖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但其因協 助執行通訊監察所生設備使用與配合之人力成本等必要費用,該事業應得請求執 行機關支付,以資衡帄。又因該必要費用應支付之項目與標準,較為瑣碎,基於 明確化之要求,故其項目及費額甫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公告之。五、除協助

數據

圖 1:本論文研究流程圖
圖 4:通訊監察書參考範例
圖 5: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參考範例
圖 6: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制度改革思考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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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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