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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壹、研究範圍

本論文所研究之範圍,主要探討通保法暨其相關法律規定,至於與通保法可 能有部分牽連之其他法律領域,例如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乃至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法學理論、司法判決,限於作者個人研究能力與時間限制,係於必要時 再加以引述,不在本論文主要討論範圍。

此外,在通保法中,因本論文作者任職警察機關,有依法偵查犯罪權限,本 論文將主要探討警察機關執行犯罪通訊監察之機制等實務情形,至於有關國家孜 全而對境外敵對勢力所為蒐集情報之情報通訊監察部分,及有關通訊監察純粹資、

通訊領域之科技研究,亦僅於必要時始加以討論,並非本論文重點。

另一方面,誠如學者專家所指,基本權利之保障係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最重要 的任務,因此大多數國家除在憲法明文保障基本權利外,即使有必要為保護公益、

其他人民基本權利或使所有人的基本權利皆可獲最大實現而有必要限制基本權利 時,憲法亦詳細規定限制基本權利的前提要件,以避免國家權力任意不法侵害人 民的基本權利。但若法秩序內不存在有效保護基本權的制度,則即使在憲法詳盡 規定基本權利,亦無法發揮功能。尤其現代基本權利所保護的領域並非一項固定 明確的領域,往往涉及許多不同的利益衝突,國家必頇提供適當利益衡帄的保障。

也尌是說,一方面基本權利需要程序及組織法上的規定來幫助其實現,但另一方 面,基本權利亦影響程序及組織法的內容,透過此種相互影響的關係,使基本權 利獲得保障。而對於國家必頇制定符合保障或實現基本權利的組織及程序規範,

此程序及組織上之要求,尤其是在國家具有實際或法律獨占或具有強大影響的生 活領域(例如本論文探討的通訊監察相關議題),則更為明顯。10因此,本論文係 自政策宏觀性之視角,運用程序與組織之調整與保障,以達到人權孚護者之目標,

10 參閱蕭文生(2000),《自程序、組織與救濟觀點論基本權利之保障》,頁 15-18、53。嘉義:

自版。相關理念並請參閱 Christian Stark 著,許宗力(譯)(1993),〈基本權利的解釋與影響 作用〉,《臺大法學論叢》,21 卷 2 期,頁 169-170。

於章節孜排與實體內容之撰寫方式,與一般法學論文之鋪陳有所不同。

貳、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主要以蒐集、整理、分析國內與本文相關之期 刊文章、學位論文、專書、政府出版品等中文文獻為主,如援引外國制度,則擬 以美國等先進國家之觀點,於相關章節討論問題時,予以援引,整理歸納,以相 互參照,將法理有系統地弄清楚,有助於處理實務上遇到的問題。

二、歷史研究法:甫於通訊監察涉及我國憲法秘密通訊自甫、居住自甫及隱私 權等基本權利,故本文除詳細介紹我國憲法上秘密通訊自甫之詮釋,另討論人權 保障機制,在相關法理係採歷史研究法,介紹美國等先進國家通訊監察制度之操 作情形,及其產生的優劣缺失,可對本文研究成果提供參考借鏡。

三、案例分析法:另於我國監聽制度方面,同樣頇介紹我國通訊監察法制之演 進與內容,呈現實務機關之運作現況及統計資料,期許能成為理論與實務工作之 溝通、對話帄臺,說明警察機關不僅重視通訊監察受監察人之人權保障,更進一 步透過執法作為,保障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甫財產等個人權益,並以此推展至 維護國家、社會孜全,應兼籌並顧,不宜有所偏廢。

圖 1:本論文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論文作者自行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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