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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第四節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學者藍玉春在〈歐盟多層次治理:論點與現象〉一文中,以新發展 的統合理論-多層次治理模式-解析動態發展複雜的歐洲統合現象。跳 脫「政府間」vs.「超國家」 的二分思維,以 超國家/國家/次國家/

的主要論點,包括:

歐盟是一個不具國家地位的政府形式,認為會員國彼此互動的密度 和強度遠超過國際組織的「典則」(regime),16呈現會員國共同治理的特 色;呈網狀結構且無單一模式的決策程序,說明無單一最終權威,決策 權由多重行為者在多重層次分享,使得歐盟治理呈現「超國家/國家/

次國家/跨國家」四面向,且是平行而非層級的網狀結構;會員國不再 是次國家與超國家的唯一中介點,各層次的機構權力重疊,政治互動亦 重 疊 ; 會 員 國 國 家 政 策 的 歐 盟 化 程 度 愈 高 , 在 共 同 體 優 先 原 則

(Community preference)的偏好下,使歐盟對會員國國家的治理,在會 員國國內自動內化,呈現出歐盟多層次治理;說明多重政治認同方面,

解釋歐洲公民政治認同結合本國政治認同,有逐漸深化的傾向。

接 續 在 文 中 討 論 上 述 四 層 面 的 互 動 , 結 論 說 明 後 國 家 時 代

(postnational constellation)的歷史性轉變,使權力分配局部移轉其他層 次,多層次治理成為這個過程的結果。歐盟多層次治理為一反應現代複 雜流動、恆常變易的國際政治形態。此篇文章對跨越四層次互動關係之 界定和說明,於本論文研究引用其解釋,作為對於歐盟多層次現象的基 礎認知。

學者蘇宏達在〈從制度主義解析歐洲聯盟憲法條約草案〉一文中,

16 「典則」,另有學者稱為「建制」,二者皆是對 regime 的中文翻譯。本論文研究沿用「建制」

一詞。

企圖引用史考特與拉芬對於制度主義的詮釋,從「制度三大支柱」17的 角度,解析歐盟憲法草約的主要意涵,以及其對歐洲統合的影響。文中 說明若假設「歐盟欲制定一部類似國家憲法的法典」重整歐盟正當性,

歐盟制憲是企圖法典化自身條約規定。歐盟性質上不屬於國家也不屬於 國際組織,歐洲統合不可等同建構聯邦體制。國家擁有憲法,但並非否 定其他組織擁有憲法的可能。因此,歐盟制憲可以異於傳統國家制憲途 徑。歐洲統合運動的尊重和包容,使歐洲內部願意形成一體,是為制憲 基礎;於制憲基礎之上,制憲的過程以日本學者篠田英朗(Hideaki

Shinoda)提出「憲政主權」

(constitutional sovereignty)說明主權可以來 自國家與人民外的共同憲政原則,歐盟制憲可以不必等待「憲政群體」

的形成,而能制憲。故歐盟制憲可視為「憲政主權」(constitutional

sovereignty)在二十一世紀復興的重要指標。

對於制度三大支柱的探討分述如下:(一)規律支柱(regulatory

pillar)

:法律工具方面,將既存的共同體與歐盟合併一個新聯盟,並賦

予法律人格;制度改革方面,說明理事會和執委會等重要變革影響;(二)

規範支柱(normative pillar):價值體系方面,說明歐盟五十年來發展,

由共同體開始形成特有價值體系,揚棄單邊主義與霸權思想;行為準則方 面,以追求統合為共識,趨向以不等速的統合(multi-speed integration)

架構歐盟未來發展;(三)認知支柱(cognitive pillar):象徵符號方面,

制憲大會、憲法和同步公投,成為憲法條約草案創設的三大象徵;集體

17 制度三大支柱指,「規律支柱」「規範支柱」「認知支柱」三者。由史考特提出及拉芬發展 提出,規律支柱強調法治,維繫秩序;規範支柱用以支撐道德說服;認知支柱則提供成員間 的文化聯繫 和共同詮釋平台。蘇宏達(2004)〈從制度主義解析歐洲聯盟憲法條約草案〉《政 治科學論叢》,第 20 期,頁 172。

認同方面,說明憲法條約的出現並未能凝聚和強化人民的歐洲認同。

說明制度三大支柱的內部互動,解釋歐盟憲法條約草案是否強化規 範支柱並加速合理化、實踐、內化歐洲統合等問題。結論說明不等速統 合的鬆散,以及尊重國家的傾向,使歐盟憲法條約草案折損歐盟規律、

規範和認知三大支柱,減緩歐洲統合的實踐、合理化和內化三進程。上 開說明對於本論文就多層次憲政主義原則之論述,給予制度主義對於歐 盟憲法的觀點。

學者蘇宏達在〈以「憲政主權建造」概念解釋歐洲統合之發展〉一 文中,先就區域統合研究途徑,對歐盟和共同體作屬性界定。分別以:

界定為國家或超國家;界定為國際合作組織;界定唯一特殊(sui generes)

的實體或單位。說明各項界定所採用的研究途徑,並審視歐盟與共同體 屬性界定的爭議。並論及歐洲憲政主權論的起源,發展和式微,質疑前 述各項對於歐盟與共同體的界定,以「憲政主權建造」概念重新界定。

以舒曼宣言(Schuman Declaration)內容,說明不可將歐盟與共同體視 為一般國際合作組織,亦非國際經濟組織,其自始至終的目的,就是為 建立歐洲和平而存在。而主權的效力確立於 1963 年和 1964 年,歐洲法 院於判決案中明白宣示,共同體條約已建構一個「不亞於憲章的共同體 法律體系」。透過憲政主權建造概念的轉化,說明歐盟與共同體正在建構 一個憲政主權體。在分析各因素後,文中提出暫時性通則如下:

歐洲憲政主權建造具有累積性,與時間呈正比,統合進程愈久,則 抗壓性愈強,統合程度愈有機會深化,也愈能主導統合運動。歐洲統合

過程。歐洲統合僅具參考性卻不具有可移植性。

學者 Ingolf Pernice 於”Multilevel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European

Union”一文中指出歐盟憲法早已存在,制定歐盟憲法此舉不過是為簡化

並且深化憲政系統,2004 年政府間合作會議的目的,意在鞏固既有憲政 發展成果。舉出多層次憲政主義作為解釋歐洲統合動態發展的過程。該 發展過程建立在轉變既有的自治模式,與傳統對於憲法的認知而來。文 中舉出德國和英國因為不同法系,對於憲法需求的亦有差異。並確認歐 洲統合是擁有憲政主權發展特徵,進而界定多層次憲政主義原則。

內文回顧傳統理論對於歐洲統合發展引發的問題,舉出多層次憲政 主義帶來的改變與影響。結論則指出多層次憲政主義在歐洲統合的建構 與組織上有其重要地位,未來發展確實須要對條約作整合工作,但不可 缺少歐洲人民與會員國間的共識。本論文研究以此文作為研究出發點,

對學者 Ingolf Pernice 說明之多層次憲政主義思惟原則與發展,作更詳細 的界定說明與補充,並以多層次憲政主義研究歐盟憲法內容,嘗試推論 多層次憲政主義在國際法上的可能影響。

學者 Ingolf Pernice 和學者 Ralf Kanitz 於“Fundamental Rights and

Multilevel Constitutionalism in Europe”一文中,說明人權暨基本權利保護

成為歐盟憲法第二部分,引入基本權利章節有助於維持歐盟運作的權力 分立,但實質意義則有不同程度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之設計並非創新,

歐洲法院早已確定基本權利保障原則,故其內容僅在陳述憲政的共同基 本價值。

多層次憲政主義之下的基本權利保護,蘊涵權利保護的積極面,歐 盟憲法以界定共同價值的方式,保障人民權利保護,需與會員國國內憲 法系統互助。進一步以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ECHR)

,說明歐盟 與歐洲人權公約就做為基本權利保護工具的互動關係。歐盟憲法的權利 保護,因追求共同價值,而成為最底限度之基本權利規範;歐盟人權公 約則在歐盟之外,實現另一套體制保護會員國人民權利免受侵害。

會員國國內憲法、歐盟憲法和歐洲人權公約就基本權利保護的互動 關係,雖可能面臨權利受到侵害時,人民基本權利保護的管轄歸屬問題,

但三者對於共同價值的追求,實現在法院審判的過程中,則正好充分解 釋歐洲分層,權力網狀分布的多層次憲政主義。

學者 Arthur Dyèvre 於”The Constitutionalisat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Discourse, Present, Future and Facts”一文中,認為憲法為一社會化

象徵,象徵歐洲人民接受和支持歐盟憲法秩序。然而,對於會員國中的 人民而言,還未能明確得知人民對歐洲憲法秩序的態度。如歐盟憲法交 付會員國,會員國內的人民必須為此參加公投,也未能表示歐洲人民接 受該項憲法秩序。以現今對於憲法的看法與意見,分析歐盟憲法,例如:

有限政府,權利保護,由司法和自治單位等傳統看法切入分析。文中指 出多項事實問題,說明歐盟的法秩序與會員國國內法秩序的互動關係和 產生的問題。

討論法律規制效力問題方面,會員國國內憲法合法性受到本國人民

對於生活在其中的個體而言,是否會造成必須同時遵守兩部憲法的情形 發生?憲法化後的歐盟不一定符合傳統自治國家模式,歐盟的治理模式 極可能是權力分配在多個層次與機構,透過複雜的網絡連結。該模式由 於牽涉廣泛、內容複雜,可能造成日後分析問題上的困擾。此一論著對 本文有所助益之處,在於對歐盟憲法簽署後的各項事實問題評析,內文 給予相關問題中肯的學術意見,值得參考。

表 1-1 文獻分析整理

作 者 文 章 內 容 摘 要

藍玉春 歐盟多層次治理:論點與現象 歐盟治理呈現「超國家/國家/

次國家/跨國家」四個面向,是 平行非層級的網狀結構。各層次 內的運作單元權力重疊。

蘇宏達 從制度主義解析歐洲聯盟憲法條

約草案

以制度三大支柱:規律支柱、規 範支柱、認知支柱分析歐洲聯盟 憲法條約草案。認為不等速的鬆 散和尊重國家的傾向,折損歐盟 制度三大支柱,使統合趨緩。

蘇宏達 以「憲政主權建造」概念解釋歐

洲統合之發展

說 明 憲 政 主 權 建 造 概 念 發 展 歷 史,並以憲政主權建造重新界定 歐盟與共同體屬性,理解二者之

發展。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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