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第四節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學者藍玉春在〈歐盟多層次治理:論點與現象〉一文中,以新發展 的統合理論-多層次治理模式-解析動態發展複雜的歐洲統合現象。跳 脫「政府間」vs.「超國家」 的二分思維,以 超國家/國家/次國家/
的主要論點,包括:
歐盟是一個不具國家地位的政府形式,認為會員國彼此互動的密度 和強度遠超過國際組織的「典則」(regime),16呈現會員國共同治理的特 色;呈網狀結構且無單一模式的決策程序,說明無單一最終權威,決策 權由多重行為者在多重層次分享,使得歐盟治理呈現「超國家/國家/
次國家/跨國家」四面向,且是平行而非層級的網狀結構;會員國不再 是次國家與超國家的唯一中介點,各層次的機構權力重疊,政治互動亦 重 疊 ; 會 員 國 國 家 政 策 的 歐 盟 化 程 度 愈 高 , 在 共 同 體 優 先 原 則
(Community preference)的偏好下,使歐盟對會員國國家的治理,在會 員國國內自動內化,呈現出歐盟多層次治理;說明多重政治認同方面,
解釋歐洲公民政治認同結合本國政治認同,有逐漸深化的傾向。
接 續 在 文 中 討 論 上 述 四 層 面 的 互 動 , 結 論 說 明 後 國 家 時 代
(postnational constellation)的歷史性轉變,使權力分配局部移轉其他層 次,多層次治理成為這個過程的結果。歐盟多層次治理為一反應現代複 雜流動、恆常變易的國際政治形態。此篇文章對跨越四層次互動關係之 界定和說明,於本論文研究引用其解釋,作為對於歐盟多層次現象的基 礎認知。
學者蘇宏達在〈從制度主義解析歐洲聯盟憲法條約草案〉一文中,
16 「典則」,另有學者稱為「建制」,二者皆是對 regime 的中文翻譯。本論文研究沿用「建制」
一詞。
企圖引用史考特與拉芬對於制度主義的詮釋,從「制度三大支柱」17的 角度,解析歐盟憲法草約的主要意涵,以及其對歐洲統合的影響。文中 說明若假設「歐盟欲制定一部類似國家憲法的法典」重整歐盟正當性,
歐盟制憲是企圖法典化自身條約規定。歐盟性質上不屬於國家也不屬於 國際組織,歐洲統合不可等同建構聯邦體制。國家擁有憲法,但並非否 定其他組織擁有憲法的可能。因此,歐盟制憲可以異於傳統國家制憲途 徑。歐洲統合運動的尊重和包容,使歐洲內部願意形成一體,是為制憲 基礎;於制憲基礎之上,制憲的過程以日本學者篠田英朗(Hideaki
Shinoda)提出「憲政主權」
(constitutional sovereignty)說明主權可以來 自國家與人民外的共同憲政原則,歐盟制憲可以不必等待「憲政群體」的形成,而能制憲。故歐盟制憲可視為「憲政主權」(constitutional
sovereignty)在二十一世紀復興的重要指標。
對於制度三大支柱的探討分述如下:(一)規律支柱(regulatory
pillar)
:法律工具方面,將既存的共同體與歐盟合併一個新聯盟,並賦予法律人格;制度改革方面,說明理事會和執委會等重要變革影響;(二)
規範支柱(normative pillar):價值體系方面,說明歐盟五十年來發展,
由共同體開始形成特有價值體系,揚棄單邊主義與霸權思想;行為準則方 面,以追求統合為共識,趨向以不等速的統合(multi-speed integration)
架構歐盟未來發展;(三)認知支柱(cognitive pillar):象徵符號方面,
制憲大會、憲法和同步公投,成為憲法條約草案創設的三大象徵;集體
17 制度三大支柱指,「規律支柱」、「規範支柱」、「認知支柱」三者。由史考特提出及拉芬發展 提出,規律支柱強調法治,維繫秩序;規範支柱用以支撐道德說服;認知支柱則提供成員間 的文化聯繫 和共同詮釋平台。蘇宏達(2004),〈從制度主義解析歐洲聯盟憲法條約草案〉,《政 治科學論叢》,第 20 期,頁 172。
認同方面,說明憲法條約的出現並未能凝聚和強化人民的歐洲認同。
說明制度三大支柱的內部互動,解釋歐盟憲法條約草案是否強化規 範支柱並加速合理化、實踐、內化歐洲統合等問題。結論說明不等速統 合的鬆散,以及尊重國家的傾向,使歐盟憲法條約草案折損歐盟規律、
規範和認知三大支柱,減緩歐洲統合的實踐、合理化和內化三進程。上 開說明對於本論文就多層次憲政主義原則之論述,給予制度主義對於歐 盟憲法的觀點。
學者蘇宏達在〈以「憲政主權建造」概念解釋歐洲統合之發展〉一 文中,先就區域統合研究途徑,對歐盟和共同體作屬性界定。分別以:
界定為國家或超國家;界定為國際合作組織;界定唯一特殊(sui generes)
的實體或單位。說明各項界定所採用的研究途徑,並審視歐盟與共同體 屬性界定的爭議。並論及歐洲憲政主權論的起源,發展和式微,質疑前 述各項對於歐盟與共同體的界定,以「憲政主權建造」概念重新界定。
以舒曼宣言(Schuman Declaration)內容,說明不可將歐盟與共同體視 為一般國際合作組織,亦非國際經濟組織,其自始至終的目的,就是為 建立歐洲和平而存在。而主權的效力確立於 1963 年和 1964 年,歐洲法 院於判決案中明白宣示,共同體條約已建構一個「不亞於憲章的共同體 法律體系」。透過憲政主權建造概念的轉化,說明歐盟與共同體正在建構 一個憲政主權體。在分析各因素後,文中提出暫時性通則如下:
歐洲憲政主權建造具有累積性,與時間呈正比,統合進程愈久,則 抗壓性愈強,統合程度愈有機會深化,也愈能主導統合運動。歐洲統合
過程。歐洲統合僅具參考性卻不具有可移植性。
學者 Ingolf Pernice 於”Multilevel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European
Union”一文中指出歐盟憲法早已存在,制定歐盟憲法此舉不過是為簡化
並且深化憲政系統,2004 年政府間合作會議的目的,意在鞏固既有憲政 發展成果。舉出多層次憲政主義作為解釋歐洲統合動態發展的過程。該 發展過程建立在轉變既有的自治模式,與傳統對於憲法的認知而來。文 中舉出德國和英國因為不同法系,對於憲法需求的亦有差異。並確認歐 洲統合是擁有憲政主權發展特徵,進而界定多層次憲政主義原則。內文回顧傳統理論對於歐洲統合發展引發的問題,舉出多層次憲政 主義帶來的改變與影響。結論則指出多層次憲政主義在歐洲統合的建構 與組織上有其重要地位,未來發展確實須要對條約作整合工作,但不可 缺少歐洲人民與會員國間的共識。本論文研究以此文作為研究出發點,
對學者 Ingolf Pernice 說明之多層次憲政主義思惟原則與發展,作更詳細 的界定說明與補充,並以多層次憲政主義研究歐盟憲法內容,嘗試推論 多層次憲政主義在國際法上的可能影響。
學者 Ingolf Pernice 和學者 Ralf Kanitz 於“Fundamental Rights and
Multilevel Constitutionalism in Europe”一文中,說明人權暨基本權利保護
成為歐盟憲法第二部分,引入基本權利章節有助於維持歐盟運作的權力 分立,但實質意義則有不同程度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之設計並非創新,歐洲法院早已確定基本權利保障原則,故其內容僅在陳述憲政的共同基 本價值。
多層次憲政主義之下的基本權利保護,蘊涵權利保護的積極面,歐 盟憲法以界定共同價值的方式,保障人民權利保護,需與會員國國內憲 法系統互助。進一步以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ECHR)
,說明歐盟 與歐洲人權公約就做為基本權利保護工具的互動關係。歐盟憲法的權利 保護,因追求共同價值,而成為最底限度之基本權利規範;歐盟人權公 約則在歐盟之外,實現另一套體制保護會員國人民權利免受侵害。會員國國內憲法、歐盟憲法和歐洲人權公約就基本權利保護的互動 關係,雖可能面臨權利受到侵害時,人民基本權利保護的管轄歸屬問題,
但三者對於共同價值的追求,實現在法院審判的過程中,則正好充分解 釋歐洲分層,權力網狀分布的多層次憲政主義。
學者 Arthur Dyèvre 於”The Constitutionalisat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Discourse, Present, Future and Facts”一文中,認為憲法為一社會化
象徵,象徵歐洲人民接受和支持歐盟憲法秩序。然而,對於會員國中的 人民而言,還未能明確得知人民對歐洲憲法秩序的態度。如歐盟憲法交 付會員國,會員國內的人民必須為此參加公投,也未能表示歐洲人民接 受該項憲法秩序。以現今對於憲法的看法與意見,分析歐盟憲法,例如:有限政府,權利保護,由司法和自治單位等傳統看法切入分析。文中指 出多項事實問題,說明歐盟的法秩序與會員國國內法秩序的互動關係和 產生的問題。
討論法律規制效力問題方面,會員國國內憲法合法性受到本國人民
對於生活在其中的個體而言,是否會造成必須同時遵守兩部憲法的情形 發生?憲法化後的歐盟不一定符合傳統自治國家模式,歐盟的治理模式 極可能是權力分配在多個層次與機構,透過複雜的網絡連結。該模式由 於牽涉廣泛、內容複雜,可能造成日後分析問題上的困擾。此一論著對 本文有所助益之處,在於對歐盟憲法簽署後的各項事實問題評析,內文 給予相關問題中肯的學術意見,值得參考。
表 1-1 文獻分析整理
作 者 文 章 內 容 摘 要
藍玉春 歐盟多層次治理:論點與現象 歐盟治理呈現「超國家/國家/
次國家/跨國家」四個面向,是 平行非層級的網狀結構。各層次 內的運作單元權力重疊。
蘇宏達 從制度主義解析歐洲聯盟憲法條
約草案
以制度三大支柱:規律支柱、規 範支柱、認知支柱分析歐洲聯盟 憲法條約草案。認為不等速的鬆 散和尊重國家的傾向,折損歐盟 制度三大支柱,使統合趨緩。
蘇宏達 以「憲政主權建造」概念解釋歐
洲統合之發展
說 明 憲 政 主 權 建 造 概 念 發 展 歷 史,並以憲政主權建造重新界定 歐盟與共同體屬性,理解二者之
發展。
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