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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持極大的期望。2001 年拉肯宣言(Laeken Declaration)開啟歐盟憲法大 門,並於兩年後的歐盟太上羅尼基(Thessaloniki)高峰會上正式提出歐 盟 憲 法 條 約 草 案 ( the Draft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歐盟憲法意圖呈現一個更加民主、透明和簡單的歐盟架構,整

5 歐盟組織改造網頁內註明的「反思期」,http://europa.eu/institutional_reform/index_en.htm,

2009/1/9。

6 改革條約已在 2007 年 12 月 13 日簽署通過,正式命名為里斯本條約(Treaty of Lisbon),已 交由會員國進行憲政程序表決,預計 2009 年 1 月 1 日完成程序通過。

http://europa.eu/lisbon_treaty/take/index_en.htm, 2009/1/7。歐盟官方文獻請參見 OJ 2007, C306/1。歐盟官方文獻的注釋方式說明,OJ 為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的縮寫;

2007 代表文件出版年;C 代表資訊與公告(Information and notices),包括有立法案、國際協 議、政策準備文件、歐洲議會諮詢意見。另外有 L 代表法律;306 代表文件編號;斜線後方 數字則代表頁數。此注釋方式參考洪德欽(2007)〈歐盟憲法之法理分析〉《歐盟憲法》,臺 北: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以及參考歐洲官方文獻網站說明,

http://eur-lex.europa.eu/en/tools/faq.htm#2.1,2009/1/15。

併歐盟條約和共同體條約二部條約內容,超過五十個以上的議定書

(protocols)和附件(annexes)。歐盟條約和共同體條約本身內容複雜,

歐盟憲法欲將兩者整併,可說是歐洲統合上一大工程。

完成一部「憲法」的企圖,在會員國國內引起極大的討論,對於「憲 法」(Constitution)二字在歐洲統合層次代表的意義出現不同的爭論。歐 盟在區域內多層次治理的特色,7和歐盟憲法對歐盟現行組織進行組織改 造,重新界定旗下組織和會員國權力關係等原因,使會員國和人民產生 質疑,質疑此舉是否意謂架構上位政府(supranational institution)?或 組織歐盟聯邦國(federal state)?

以歐盟與會員國國內二者法系統而言,歐盟發展過程不斷深化條約 構成的共同體法效力,歐盟組織制定法律規定,會員國透過民主程序通 過,使其融入會員國國內法律,加上歐盟與會員國運作多年的行政慣例,

形成歐盟層次的法系,對於會員國國內層次法系發生功能互賴關係。此 種相類似的推論亦所在多有。8

政治上的特殊發展關係,使二十世紀末歐洲統合運動逐漸受到注 目。1991 年馬斯垂克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創造歐盟後,歐

7 藍玉春(2005)〈歐盟多層次治理:論點與現象〉《政治科學論叢》,第 24 期,頁 49-76。

8 吳建輝(2004)《從歐洲法院與會員國法院互動看法院在區域統合的角色》,國立台灣大學

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蘇宏達(2007)〈論歐洲憲法的優位性〉《歐盟憲法》,臺北:中央研 究院歐美研究所;Pernice, Ingolf(2002), “Multilevel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ean Law Review. Vol 27. pp. 511-529.等皆於內文有該項解釋說明。

洲統合逐步擴大統合的功能和牽涉的領域。條約設定的三大支柱9成為往 後 十 年 的 發 展 主 體 , 爾 後 1997 年 的 阿 姆 斯 特 丹 條 約 ( Treaty of

Amsterdam)和 2001 年的尼斯條約(Treaty of Nice)都不外乎在此三大

支柱之上,作擴大層面的整合與合作。成立歐盟所得到的回饋與成果,

使得今日歐盟已然成為領導整個歐洲政治發展的主體;同時,也在國際 社會上開始成為一個可作為的個體。

解析歐洲統合發展內容,可以發現國際法、國際組織及主權分享三 項因素彼此牽動,形成歐洲政治演化。值得一提的是,隨著各大統合條 約的制定與執行,共同體法的發展,已非可以使用國際條約簡單解釋;

該共同體法效力優於會員國國內法的態勢逐漸成形,給予憲政主權建造 概念再復興的機會。10

2004 年歐盟通過歐盟憲法,交付各國簽署,該條約成為歐盟發展的

重要里程碑。歐盟憲法規範的基本權利保護,賦予個人歐洲公民身分,

基本權利義務和法律地位;整合現行歐盟組織機構,給予合理權力和效 力。歐盟憲法雖在 2007 年年中,因為在期限內無法獲得荷蘭與法國兩國 人民支持而停止推動;然而,接續而來的下一部統合條約-里斯本條約

(Treaty of Lisbon),其內容乃修改自部分歐盟憲法而來,刪減嚴重爭議 的章節,放棄整併歐盟和共同體兩部法典等修定。然而此修改是否使其

9 三大支柱為:(一)三個共同體:經濟共同體、煤鋼共同體、原子能共同體。(二)共同外

交與安全政策。(三)司法與內政事務之合作。王晧昱(1997)〈歐洲合眾國─歐洲政治統合 理想之實踐〉,臺北:揚智文化,頁 111-114。

10 蘇宏達(2001)「以憲政主權建造」概念解釋歐洲統合之發展〉《歐美研究》,第 31 卷第 4 期,頁 651-660。

順利通過雖不得而知,但內容要點大致與歐盟憲法雷同的情況,卻又耐 人尋味,使人不禁思考歐盟憲法無法通過的原因。歐洲政治的發展固然 有其吸引人的特色,當中亦不乏眾多理論的應用與變革,值得探討。

對於觀察歐盟發展過程,條約的效力與國際組織的發展更有顯著的 變化。歐盟重要條約和共同體法律在半世紀以來的使用,已然形成歐洲 法秩序,共同體法的發展尤其顯著。除歐盟理事會、執委會在提案、執 行和監督政策外,歐洲議會、歐洲法院和歐洲審計院,也逐漸獲得更多 參與決策和監督的機會。歐洲政治此種發展演變,導引出多層次憲政主 義思維發展。

多層次憲政主義與傳統憲政主義的差異,並非只是將國家層次的憲 政主義置於國家疆界外,套上一層國際層次的憲政主義。多層次憲政主 義可視為由歐洲政治動態發展過程中而來,由複雜國際法所構成歐洲層 次的組織和法律,與會員國國內憲法和法律,二者合成一個法系統。因 之,該系統包含二個層次,主權共享的歐洲憲政層次和會員國內部的憲 政層次;歐洲憲政層次與會員國國內憲政層次的關係,不是上下垂直的 層級關係,二者是功能上的互賴關係;尤其無法單獨從二者其中一個層 面解釋另一層面的發展情況。11多層次憲政主義思維即是在歐洲憲政層 次和會員國國內憲政層次所構成的特殊架構上,作為可以進一步解釋歐 洲憲政發展現象的研究途徑。

11 Pernice, Ingolf(2002), “Multilevel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ean Law Review Vol 27, pp. 511-514.

求學階段對於國際法和國際關係領域內的區域統合與全球治理即擁 有濃厚興趣,綜觀全球區域統合進展,國家、國際組織和條約三者共構,

似有超乎以往想像的互動關係與效果。歐洲統合被認為是此領域中規模 最大,統合進程最快的區域,故成為此領域重要研究標的,藉由研究歐 洲統合階段性發展,希望能為相關研究有所貢獻。

本文主要研究動機歸納如下:

一、 歐洲統合至今 50 餘年,歐盟憲法成為檢視歐盟當前 發展與未來方向的重要指標。

二、 理解多層次憲政主義思維作為解釋歐洲憲政發展狀 態的新思維。

三、 可否複製多層次憲政主義思維解釋的歐洲憲政發展 經驗;及了解其對國際法發展的可能影響。

貳貳貳

貳、、、、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本論文的研究目的即在於觀察歐洲統合經驗,論述多層次憲政主義 的概念和內容,以歐盟憲法為研究對象,檢視多層次憲政主義的應用與 實證,做為解釋歐洲統合的憲政概況。歸納其原則要點,討論多層次憲 政主義在國際法發展上可能產生的影響。

研究目的要點歸納如下:

一、 理解多層次憲政主義思維,討論多層次憲政主義思維 所具有之創新與突破之處。

二、 對於持續發展的歐洲統合運動,歐盟憲法所代表的政 治意義與帶來的影響。

三、 探討歐盟憲 法應用 多層次憲政 主義的 制度內容分 析,與產生多層次憲政主義發展的因素。

四、 分析特定區域範圍多層次憲政主義的實踐經驗,並試 論影響全球層次的國際法應用與發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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