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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臺灣戒嚴時期透過《出版法》、《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

等相關法規,查禁不合當局規定的圖書。在當時,圖書館知識自由無法有效 發揮,只能配合法令以進行圖書檢查,相關單位依《查禁圖書目錄》與公文,

進行查禁圖書。本章分為三節進行探討:第一節,「知識自由與圖書館」,說明 知識自由的定義,相關宣言與主張,以及知識自由在圖書館實踐的狀況;第 二節,「圖書檢查制度與禁書」,先說明禁書與圖書檢查制度之關聯,再將禁 書分為三類舉例說明;第三節,「臺灣圖書查禁與國研中心相關研究」,先將 禁書的時間軸分為三階段:戒嚴前期(1949-1969)、戒嚴後期(1970-1987)以及 解嚴後(1988-),以研究臺灣禁書的相關文獻與新聞報導進行闡述,並針對研 究個案國研中心的相關研究進行整理。

知識自由與圖書館

有關知識自由與圖書館產生連結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國憲法第一修 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其中提到了對人民 言 論 自 由 及 宗 教 自 由 的 保 障 , 這 也 是 美 國 圖 書 館 學 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簡稱 ALA)提出相關宣言的重要基礎。國際上,圖書館相關學會或 協會提出知識自由的重要宣言,以作為館員提供服務時的準則。本節將會說 明知識自由之定義,再列舉重要宣言與相關規範基礎。

知識自由的定義

ALA 對於知識自由的規範主要有四部分:(1)反對檢查制度;(2)公平對待 讀者與館藏的自由運用;(3)館員必須了解知識自由;(4)圖書館的社會角色與 立場是否應中立。IFLA 則在 1997 年成立「資訊取用自由與表意自由委員會」

(Committee on Free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FAIFE),

其職責主要有三部分:(1)提高圖書館與表意自由之間關聯的認識;(2)收集並 傳播相關文件,激發圖書館內外之對話;(3)擔任表意自由、圖書館及館員相 關議題的重點(王明玲,2000;IFLA,2016)。

依照 Online Dictionary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對於 Intellectual Freedom 的定義是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為基礎,在不誹謗他人的限制下,

任何人有閱讀或表達不受歡迎或冒犯某些人觀點的權利(Reitz, 2014)。王明玲 (2000)認為知識自由是表意自由與資訊自由所構成,前者為「表達自身意見的 自由」,是知識的生產;後者為「接觸資訊的自由」,為資訊的傳播。二者相互 依存且產生循環,讓資訊可以生產、傳播,再進行生產的過程。現代保護圖書 館知識自由的機構為美國圖書館學會(ALA)及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F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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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in(2016)歸納了支持或阻礙圖書館知識自由的因素。有關支持圖書館 知識自由的因素,包括(1)教育未來世代的需求:培養兒童的批判性思維,以 做出適當的決策;(2)圖書館員的專業規範:如美國圖書館學會提出的相關宣 言,即是圖書館員需要依循的規範;(3)在民主自由社會中所保障的公民權利:

如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而阻礙知識自由的因素,包 括(1)館員自身的價值判斷:館員因為個人既定的價值觀念,在選擇圖書資源 時,對於某些議題進行限制;(2)社群的需求與價值觀:圖書館的存在是為了 社群的需求及價值觀,所以館員在考慮採購不同觀點的館藏時,可能產生猶 豫或直接不購入圖書資源;(3)避免兒童受到傷害:協助兒童成長的人如家長、

老師或社工,會特別注意可能造成兒童傷害的因子,監控圖書館館藏是否適 宜;(4)確保圖書館的存在:圖書館需要社群的支持,包含政治或財務,所以 須避免可能危及生存的館藏。

至今在學校圖書館或公共圖書館,仍有特定團體或個人會要求某些爭議 性圖書必須要限制取得。Mclaughlin 和 Hendricks (2017)認為學校常常會被家 長或是社會團體關注提供給學生的教學資源,相關爭議可能會形成訴訟,而 法院通常都支持學生自由獲取資訊的權利。圖書館員必須支持知識自由,所 以 圖 書 選 擇 政 策 與 審 議 程 序 是 履 行 此 義 務 的 第 一 步 。 而 Mclaughlin 和 Hendricks 也整理相關法律判例,證明美國法院對於學校圖書館知識自由的維 護,其中比較重要的判例是Board of education v. Pico。

Board of education v. Pico (1982) 闡明了學校圖書館不應刪除圖書的標準。

在紐約的學區 Pico,從圖書館中刪去含有反基督教、反猶太主義及不適當的 圖書,其學校委員會因此被指控侵犯學生《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所保障 的權利。法院認為,學校委員會可以監督學生的教育,可以避免教育上不適 合的資訊,但不能夠因為某些觀點而扼殺學生的權利。其他相似的判例還有 1976 年的 Minarcini v. Strongsville City School District、1978 年的 Right to Read Defense Committee v. School Committee of the City of Chelsea 等,都是因為將爭 議書籍撤下學校圖書館的書架,所引發與知識自由相關的訴訟。

雖然在美國已經有許多與知識自由相關的宣言或法院判例,皆非常明確 表示,圖書館必須維護知識自由,但至今圖書館檢查制度依然存在,特別是 避免兒童與青少年接觸不適宜之圖書,如色情、暴力、種族歧視等內容。就以 美國來說,大多數館員都贊同知識自由,但是館員在面對壓力時,他們認為 圖書館專業人員之主張,並未賦予足夠強大的權力,使得館員難以抵抗社會 或輿論壓力。因此,圖書資訊學界應對檢查制度提出具體建議,並且參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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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知識自由相關宣言與理論基礎

圖書館必須維護知識自由,讓人們可以平等取得圖書資源。圖書館員在 面對社群的質疑或壓力時,如何有效保障人們的知識自由是重要議題。如同 近期一則有關知識自由與圖書館的新聞報導:臺北市某國小圖書館中收錄繪 本《穿裙子的男孩》,因為有關性別角色認同之議題,遭到家長抗議,認為該 繪本會造成小學生認知錯誤,校方不得不暫時將書下架,以平息家長的質疑 聲浪(何定照,2018)。因此,圖書館與知識自由相關的宣言及規範,就成了 圖書館員最重要的依據。以下將列舉國際上較常見的三個知識自由相關宣言:

ALA 的《美國圖書館權利法案》、ALA 與美國出版商協會共同發表的《閱讀 自由宣言》、IFLA 的《圖書館與知識自由宣言》,以及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的

《我國圖書館員專業倫理守則》。

(一) 《美國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

美國圖書館學會(ALA)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為基礎,

為維護知識自由,於1938 起草《美國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

也翻譯作《美國圖書館權利宣言》),1939 年通過,並於 1948 年、1961 年進 行修正。1967 年,美國圖書館學會知識自由辦公室(Office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 ALA)確立了現在的版本,經歷 1980 年、1996 年的數次修訂(ALA, 2006)。

《美國圖書館權利法案》中有重要的六點聲明:(1)圖書與其他圖書館資 源的選擇應以社區內所有民眾的興趣、資訊、啟發之所需為主。圖書館館藏 資源不能因作者的種族、背景、觀點而被排除;(2)圖書館應該提供過去或現 在議題與問題之各種觀點資料與資訊。不能夠因黨派或教義不同,而禁制或 移除圖書與其他資源;(3)圖書館應挑戰檢查制度,以發揮提供資訊及啟發公 眾的責任;(4)圖書館應與所有關注被剝奪自由表達及自由近用思想人士及團 體合作;(5)人們使用圖書館的權利,不得因年齡、種族、宗教、國籍或社會 與政治觀點之不同,而遭否定或剝奪;(6)圖書館作為一個民主生活教育機構,

應該歡迎讀者使用會議室進行有益的文化活動並討論當前的公共問題。無論 使用者或團體的信仰或歸屬感,均以平等的基礎上提供使用這類會議空間的 機會(ALA,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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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閱讀自由宣言》(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

1953 年 , 美 國 圖 書館 學 會 (ALA) 與 美國出 版 商 協 會 (American Book Publishers Council)共同發表《閱讀自由宣言》(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美 國圖書館學會於 1972 年重新修訂內容。《閱讀自由宣言》是以《美國憲法第 一修正案》所賦予人民閱讀、獲得資訊與觀念的權利為基礎,與上一段《美國 圖書館權利法案》的性質相似。而因為此宣言為美國圖書館學會與美國出版 商協會共同發表,故含有出版方立場,與《美國圖書館權利法案》略有不同

(陳敏珍,1995;高錦雪,1995)。

《閱讀自由宣言》與《美國圖書館權利法案》皆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 案》為基礎,並強調圖書館知識自由,不過《閱讀自由宣言》的對象增加了出 版商,與早期美國出版商協會的參與制訂有關。主要有以下七點:(1)出版者 與圖書館員要讓多元觀點及意見易於取得,包括非正統、非流行或是被權威 認為危險的內容,以維護公共利益;(2)出版者、圖書館或書商,不需要對圖 書持有任何想法或立場,因為自己本身的政治、道德與審美觀會影響圖書與 流通,將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3)出版商或圖書管理員因作者的個人經歷或 政治立場,禁止民眾取得圖書室違反公共利益的;(4)在社會上,沒有任何場 合有權力脅迫他人的閱讀嗜好,或是將成人限制在適合青少年閱讀的資源、

禁止作者致力於藝術表現;(5)迫使讀者接受貼上標籤限制的作品,是因為作 者或作品內容具顛覆性、危險性,這是違反公共利益的;(6)身為閱讀自由的 守護者,出版商與圖書館員有責任對抗個人或團體對於自由的侵犯,及政府 減少反對聲音的公共資訊;(7)提供豐富及多元的圖書是出版商及圖書館員給 予讀者閱讀自由的責任(ALA, 2006; Connelly, 2009)。

(三) 《圖書館與知識自由宣言》(Statement on Libraries and Intellectual Freedom) 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 IFLA)在 1999 年通過《圖書館與知識自由宣言》(Statement on Libraries and Intellectual Freedom),說明圖書館應維護知識自由的具體規範。

主要有以下幾點:(1)圖書館提供資訊、觀念與具有創意之作品的途徑,是通 往知識、思想與文化之大門;(2)圖書館應為從事終身學習、獨立決策與文化 發展的個人與團體提供重要支持;(3)圖書館致力於堅持與發展知識自由,以 及維護基本民主價值及普遍的公民權利;(4)圖書館有責任保障與促進知識表

主要有以下幾點:(1)圖書館提供資訊、觀念與具有創意之作品的途徑,是通 往知識、思想與文化之大門;(2)圖書館應為從事終身學習、獨立決策與文化 發展的個人與團體提供重要支持;(3)圖書館致力於堅持與發展知識自由,以 及維護基本民主價值及普遍的公民權利;(4)圖書館有責任保障與促進知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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