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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書(Banned Book)依照主題分類,通常包含性愛類禁書、社會類禁書、

宗教類禁書以及政治類禁書。禁書的存在,可以反映時代的氛圍,以及相關 Intellectual Freedom, OIF)於 1967 年制訂政策,即《美國圖書館權利法案》

(Library Bill of Right),它建立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有關閱讀自由的基礎上(ALA, 2006; Connelly, 2009)。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 IFLA)在 1999 年也通過《圖書館與知識自由宣言》(Statement on Libraries and Intellectual Freedom),包括讀者應平等獲取知識、圖書選擇並 非受到政治道德和宗教觀點的支配等聲明(IFLA,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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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美國圖書館學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LA)之定義,禁書可 以歸類為二種形式:爭議性圖書(challenged books)與強烈禁止的圖書(banned books)。而美國 圖書 館學會知識自由辦 公室 (ALA’s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 OIF)依照圖書館、學校和媒體禁止書籍的報告,編製禁書目錄,作 為提供各圖書館檢查圖書的標準。但ALA 為了提倡閱讀自由,會在每年九月 的最後一週舉辦「禁書週(Banned Book Week)」(ALA, 2013)。

戒嚴時期的臺灣,卻以《出版法》、《戒嚴法》及相關延伸法令(相關法令 見附錄三到七)限制知識自由,圖書館及出版社以圖書查禁相關的執行機關 所發布之查禁圖書公文與《查禁圖書目錄》作為依據,進行圖書檢查。戒嚴是 一種軍事措施,是為因應國家遭遇戰爭或叛亂的緊急狀況。臺灣於1949 年開 始戒嚴,1987 年,才由總統蔣經國宣布解嚴。戒嚴時期圖書檢查相關的法令 為《出版法》,以及由《戒嚴法》延伸行政法規《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 圖書管制辦法》。

《出版法》早在 1930 年即頒布,並非於戒嚴時期才制訂,但為因應時代 需求,《出版法》於戒嚴時期1952 年、1958 年進行修正。而根據 1958 年所修 正的《出版法》,其對於出版品登載事項之限制,主要是第32 條到第 35 條之 規定,其中較具有政治性與國家安全考量的條文為第 32 條與第 34 條。有關 行政處分的規定,則可見於《出版法》第36 條到第 44 條(楊秀菁、薛化元、

李福鐘,2002),這些法條可從《查禁圖書目錄》中看到。不過由於《出版法》

不是《戒嚴法》的附屬法條,所以並非解嚴後即消失,而是直到1999 年才廢 止。

《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理辦法》是依照《戒嚴法》的第十 一條所制訂。1950 年,《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理辦法》更名為

《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1953 年,《臺灣省戒嚴期間新 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之修正本公布,直到1970 年,行政院重新制訂《臺 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根據《出版法》、《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 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及後來的《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戒嚴時 期的禁書,除了有保障國防安全的性質,對共產主義等意識型態及與共產黨 相關人員之作品也進行約束。

1987 年解嚴後,大部分圖書館將原先被鎖在書櫃中或是被另外保管的禁 書,放回一般書架上。政大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圖書分館(以下簡稱國研圖分 館)收藏了一批「禁書」,並非是依照《出版法》與《戒嚴法》所查禁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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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國研圖分館的禁書館藏為研究對象,並且分為禁書與限閱圖書:

(1)《戒嚴法》下收錄的禁書館藏:根據《戒嚴法》的子法《臺灣省戒嚴期間 新聞紙雜誌圖書管理辦法》、《臺灣省戒嚴時期出版物管理辦法》所禁的圖書,

藉由1982 年版《查禁圖書目錄》與政大圖書館線上公用目錄進行核對,所得 出的禁書清單;(2)國研中心蒐藏之「匪情」與限閱圖書:根據《國際關係研 究所圖書館匪情與限閱書刊閱覽及借閱管制辦法》定義,包括國安單位出版 的圖書,或是情治人員蒐集而來的機密文件,以及中國大陸地區所出版的圖 書。它們曾經遭到限制閱覽,或被放在專區中。儘管它們在國研中心之外是 完全不能接觸的「禁書」,但它們卻是國研中心研究員以及相關學術單位,做 政策分析以及學術研究的重要資料。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討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圖書分館禁書以及限閱圖書 的形成、利用與學術價值。綜合上述,本研究較具體的研究目的如下:

一、 探討臺灣戒嚴時期禁書與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圖書分館的關係。

二、 探討政大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各階段任務嬗變與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圖書 分館蒐藏禁書、限閱圖書的意義與範圍的關係。

三、 探討政大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圖書分館禁書與限閱圖書館藏的形成以及 發展現況,包括內容與書目統計。

四、 探討政大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圖書分館之禁書與限閱圖書館藏的限閱規 定與管理方式。

五、 探討政大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圖書分館禁書與限閱圖書的使用與價值。

研究問題

依據研究目的,本研究以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圖書分館蒐藏 禁書與限閱圖書館藏為研究個案,並對以下問題進行探討:

一、 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圖書分館的禁書與限閱圖書館藏,與臺灣戒 嚴時期禁書有何關係?

二、 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圖書分館,因為國研中心的智庫角色,其蒐藏 的禁書類型與來源為何?在各階段,其禁書與限閱圖書館藏有什麼樣的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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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圖書分館的禁書與限閱圖書館藏,有哪些借 閱或閱覽限制?使用者的權限為何?館員如何進行管理?

五、 使用者如何使用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圖書分館的禁書以及限閱 圖書館藏?具有哪些使用價值?或是反映什麼樣的歷史意義?

名詞解釋

禁書(Banned Book)

根據美國圖書館學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LA)定義,禁書有二 種形式:爭議性圖書(challenged books)與強烈禁止的圖書(banned books)。前者 是指具有爭議性的圖書,可能不符合社群或社會的價值觀,或是擔心對兒童 及青少年產生不良影響,如描寫同性戀、具有反社會內容的圖書;後者為完 全隔絕的禁書,嚴格阻絕人們閱讀(ALA,2013)。宋雪芳(2012)將禁書定義為:

「國家機關透過行政手段下令禁止列印、流通、閱讀和銷毀的圖書,因圖書 內容或作者與當時專制政權的統治及相關意識型態發生衝突。」故禁書的定 義可分為三種:(1)社群或是社會團體對某些具有爭議的圖書提出質疑,並限 制或移除的圖書;(2)完全禁止以避免讀者接觸的圖書;(3)國家機關透過行政 手段下令禁止列印、流通、閱讀和銷毀的圖書。

圖書檢查制度(Censorship)

檢查制度又稱為審查制度,是指政府或機構透過立法或行政程序,對於 有異議的作品之出版、傳播、流通或銷售,採取修改內容、扣留或禁止寫作出 版、銷售、流通與演說的行動。早期的檢查制度主要限制的是言論與表達自 由,後來才有禁書及書刊檢查制度,而圖書檢查制度標準會隨著時空、政治、

民風等條件的變化而有所改變。現代民主社會中依然存在圖書檢查制度,通 常指政府機構、社會團體,對資訊進行某程度的審查,以確定民眾對資訊取 得是否應加以限制與防止(宋雪芳,2012)。

臺灣禁書(Banned Books in Taiwan)

臺灣戒嚴時期,對於禁書的規定主要以《出版法》與《戒嚴法》為標準,

即宋雪芳(2012)所定義:「禁書是國家機關透過行政手段下令禁止列印、流通、

閱讀和銷毀的圖書,因圖書的內容或作者與當時專制政權的統治以及相關意 識型態發生衝突的處置方式」的禁書。根據《出版法》第32 條的條文「觸犯 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妨害秩序罪、

褻瀆祀典罪、妨害風化罪者」,以及第34 條「觸及國家安全與軍事機密者」,

皆屬於「禁書」。國研圖分館之禁書與限閱圖書,以屬性上較接近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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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年修訂《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管制的內容包括:軍事消 息、有關國防政治外交之機密、宣傳共產主義的圖畫文字、詆毀中華民國元 首的圖畫文字、違背反共抗俄之基本國策、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臺灣社 會治安的言論、挑撥政府與人民感情之圖畫文字,觸及國家安全與意識型態 的內容也需要被禁止。凡觸犯法律的圖書就是「臺灣禁書」(楊秀菁等,2002)。

戒嚴時期禁書法令(Banned Book Law During Taiwan Martial Law Period) 戒嚴時期為 1949 年到 1987 年,自《戒嚴令》頒布開始,到蔣經國宣布 解除戒嚴為止。依照楊秀菁等(2002)編印之史料彙編,在臺灣戒嚴時期有許多 禁書相關法令,除了早就存在的《出版法》外,政府根據《戒嚴法》第十一條 相關條文規定:「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 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制 訂了《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理辦法》。於 1950 年,該辦法更名 為《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將「管理」改為「管制」,在 語意上較為強烈。1953 年,《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進行 修正。至1970 年,行政院才重新制訂《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將「臺灣省」改作「臺灣地區」,「新聞紙雜誌圖書」改為「出版物」,前者將 範圍擴大為治權所及,後者則以出版物統稱可以進行文字傳播的物件。在內 容上,也增加「匪酋、匪幹之作品或譯者及匪偽之出版物一律查禁」之條文。

而主要執行查禁與檢查工作的單位,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即後來的臺灣省 警備總部)以及地方警察局,而新聞局與教育部則依法配合。為提供出版商、

圖書館與民眾判斷依據,臺灣省警備總部、臺灣省政府等相關單位,不定時 的編制《查禁圖書目錄》,列出違反規定的圖書。

國研圖分館禁書(Banned Books in IIR Branch Library)

由於國研中心的時代任務,其蒐藏之禁書館藏有部分來自民間所查禁之

由於國研中心的時代任務,其蒐藏之禁書館藏有部分來自民間所查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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