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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海外直接投資

數世紀以降,國家間為何進行貿易與應何時進行的問題,一直引起經濟學者之興 趣。1960 年代之前,尚未有一建立的國際企業(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MNEs)和海 外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理論,多視為一種資本移動(capital movement)。其中,最早的國際貿易理論出現在 16 世紀中期的英國,即是重商主義

(mercantilism),基本主張乃是認為黃金和白銀是一國財富主要支柱和商業繁榮的重要 因素,一國藉由出口商品賺取黃金和白銀,若是從其他國家進口商品將使黃金和白銀外 流至其他國家。因此,重商主義認為一國最大利益就是維持貿易順差,為了使出口大於 進口,重商主義主張政府採行關稅和配額來限制進口、對出口進行補貼的干預手段,以 達到國際收支盈餘。這樣的主張等於是將國際貿易視為零和賽局(zero-sum game),而 後來學者認為這種分析過於短視,並針對此缺失進行修正(Smith, 1776; Ricardo, 1817), 主張國際貿易是正和遊戲(positive-sum game)。

David Ricardo 於 1817 年提出「比較利益理論」,其認為即使一個國家在所有商品 上均具有「絕對利益」時,貿易依然存在。此時,該國應專業生產並出口其具有「比較 利益」之商品,由他國進口本國未具「比較利益」之商品。如此,各國專業化生產將使 二國之福利達到最大化之境界。Ricardo 所提出之比較利益理論,乃是強調比較利益的 產生是源自於各國生產力的差異。因此,比較利益中所云:『該國應專業生產並出口其 具有「比較利益」之商品,由他國進口本國未具「比較利益」之商品。』要視其各國如 何使用其資源而定。其中,Ricardo 特別強調勞動生產力的差異為比較利益的基礎。

Ricardo 所提出之比較利益理論,乃是強調比較利益的產生是源自於各國生產力的 差異。然而,H-O 理論認為比較利益的產生起因於各國要素稟賦(factor endowment)

的差異(Heckscher and Ohlin, 1919, 1931; Jones and Neary, 1984);亦即 H-O 理論主張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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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貿易型態是受限於不同的要素稟賦勝於受限於不同的生產力。而要素稟賦是指一國之 天然資源,如勞動、土地、資本。H-O 理論指出資本量較豐富之國家,在生產資本密集 財有比較利益;而勞動力較豐富之國家,在生產勞力密集財較具有比較利益。換言之,

資本量較豐富之國家應出口資本密集財;勞動力較豐富之國家應出口勞力密集財。於 是,一向被視為高資本/低勞力密集之美國,應該在出口上比進口有較多的資本密集 財,然而 Leontief (1953)有關美國 50 年代中期之進出口資料顯示,其出口的產品多 為勞力密集財,而進口則多為資本密集財,這與當初 H-O 理論提出的看法正好相反,

此一矛盾現象,稱之為「Leontief paradox」。

爾後,相當多的研究嘗試解釋 Leontief paradox,歸納如下:(一)具技能之勞力:

視有技能之勞工為「人力資本」,美國勞工具專業技能,生產力較佳,尤在科學與技能 領域,大多受有教育訓練,故將此部分視為資本,H-O 理論仍成立。(二)研發導向之 產業:視改善生產與管理之知識為「知識資本」,H-O 理論仍成立。(三)天然資源:美 國缺乏天然資源,進口大量之天然資源屬於資本密集財,然若將此部分扣除,H-O 理論 仍可成立。(四)內部需求:就製造品而言,內部需求決定了可出口產品之範圍。無法 再擴張市場,企業會將此類產品出口到與本國國民所得水準及分配相似之國家,在此情 況下,二國貿易量大增。(五)產業內貿易:H-O 理論無法解釋 70 年代產業內貿易比例 增加的現象,在同一產業內生產差異化商品的種類愈少,則愈能達到規模經濟,因此,

各國家間各自專業生產同一產業中差異化之商品後進行貿易,可使雙方均受益,此即為 產業內貿易之原因。(六)產品生命週期。美國在商品發展初期,由於創新產品,投入 較多的研發人力,致使其產品成為勞力密集財,在滿足內部需求後再行出口,之後逐漸 發展自動化而減少人力,當其達成熟期,其競爭力又不敵外國低勞動成本與新設備之優 勢,故喪失其市場佔有率。

Hymer(1960, 1968)針對早期來自於傳統經濟學者和國際貿易學者,所認為 MNEs 海外附加價值活動乃是單純一種資本移轉的活動,提出三個反對理由,(一)因為風險、

不確定性、匯率、資訊取得以及移轉之成本等變化,使得傳統理論無效(市場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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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DI 涉及 package of resource 移轉,並只有財務資本(間接投資理論 portfolio theories);(三)資源或權利所有權在移轉之後,並未伴隨著變化(但直接投資必定產 生變化)。更進一步說,即是 Hymer(1960, 1968)提出「市場不完全性」(由於各種獨 占力所致之結構性市場不完全)以解釋為何 MNESs 不把優勢租/賣與海外當地企業,

即為了降低雙邊獨占的議價行為,並運用其優勢資源,故進行 FDI。授權者於被授權者 的結合可使雙方聯合利潤最大化,將「金錢的外部性」內部化(internalize pecuniary externalities),但合併會使所得重分配-MNEs 增加,消費者減少,且壓抑了廠商間的 競爭,所以 Hymer 對 MNEs 採負面態度。

Vernon(1966)利用產品生命週期理論來說明企業在海外投資的理由; Vernon 認 為產品成長過程可分為三大階段(three stages):第一階段為新產品時期(new product stage)。第二階段為成熟產品時期(mature product stage)和第三階段為標準化產品時期

(standardized product stage)。當新產品時期,廠商仍處於開拓本國市場的階段;到了 成熟時期時,由於國內市場趨於飽和,廠商必須進行海外投資與出口擴張,進入開拓海 外市場及海外投資階段;一旦進入標準化時期後,該產品在被投資國普遍為消費者所接 受,且當地廠商亦會生產該產品,對在當地投資生產該產品的外國企業構成競爭。

Buckly and Casson (1976, 1988) 認為企業活動是經由關鍵性的中間產品(key intermediate products)聯繫起來。這些中間產品包含專業技能、知識、人力資本、行銷 及管理的知識及經驗等。由於市場的不完全性,使得這些中間產品市場產生時間延遲

(time lag)及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廠商為了克服中間產品市場的不完全性,勢 必在共同所有權(common property)的控制下,將外購行為及外部性的活動(如採購、

市場行銷、研究發展、員工訓練等)加以內部化以代替外部市場的交易。當此內部化活 動的推行超越國界時,就構成所謂的國際直接投資。而這種內部化的行為將進行至其利 益等於其成本為止。因此,國際直接投資是多國籍企業為了消除經由市場交易所不必要 的成本支出及不確定性的產生,而將其內化於自己的經營管理運作之內,以求利潤最大。

區位理論指出廠商從事海外投資,是基於被投資國有較容易取得之天然資源,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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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良好的投資環境等因素,可降低生產成本。Li and Hu(2002)建立一個理論模型説明 技術效率與廠商投資區位選擇之關係,他們指出:技術效率會加強(或抵消)工資或建 廠成本對廠商投資區位選擇之影響,其實證結果顯示:投資於大陸的台灣中小企業屬於 較缺乏技術效率的群體,而技術效率較高的台灣中小企業傾向於投資台灣。Culem

(1988)利用區位優勢理論來說明廠商對外直接投資行為,其收集美國廠商在歐洲直接 投資之資料,利用最小平方估計法,結果顯示,被投資國的市場規模、成長率、關稅障 礙、單位勞動成本及出口流量是影響美國廠商對外直接投資的因素。Wheeler and Mody

(1992)收集美國跨國企業在 1982 年至 1988 年於 42 國家投資情形,利用 panel data 之 fixed effect 模型,從事實證分析結果顯示:市場規模、公共措施、產業化程度、外 來投資程度、及開放程度五個變數是影響廠商對外投資的主要因素。其中公共措施、產 業化程度、與外來投資程度三大因素均呈現正向且顯著的影響。

Kojima(1978)與 Ozawa(1979)觀察日本海外投資產業的研究發現產業組織理論 及國際產品生命週期理論均不適用於日本的海外直接投資,因為其無法解釋一般不具特 殊獨占性優勢的中小企業之海外投資,而只說明了歐美跨國企業寡占利益之延伸。依他 的看法,認為海外直接投資的要素除了資金的移動外,還強調管理技巧與技術的知識的 移轉。他主張海外直接投資考慮的兩個基本要件為:(一)海外直接投資的產業在本國 失去比較利益。(二)海外直接投資的產業在地主國生產具比較利益。亦即,地主國豐 富的資源、廉價的勞工,一旦與日本勞力密集的技術配合起來,可提升地主國該產業比 較利益的程序,進而在國際市場上有強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對投資國而言,淘汰不具 競爭力的產業,將國內有限的資源移轉到生產力更高的產業,有助於產業結構的調整。

他們認為日本型的海外直接投資,是有助於美、日兩國貿易之往來,因為其海外直接投 資動機不論是在尋求天然資源或是廉價勞工,都是在降低生產成本以增加市場競爭力,

此通常是屬於貿易導向型(trade oriented)的海外直接投資,有別於美國廠商供應當地 市場的市場導向型(market oriented)之海外直接投資。

Dunning(1988, 1993, 1998)提出三大類國際企業優勢類型,包括公司所有權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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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wnership advantage, O)、 區 位 優 勢 ( location advantage, L )、 內 部 化 誘 因 優 勢

(internalization incentive advantage, I)。當廠商具有所有權特性時,廠商對外的貿易方 式,可採取出口、直接投資、或代理權契約方式。首先,在成本內部化的考量上,當廠 商面臨海外直接投資或代理權授權抉擇時,若廠商在海外當地自行製造的成本小於代理 權授權方式所須支付的成本時,廠商不會採取代理權契約方式,而傾向於選擇對外直接

(internalization incentive advantage, I)。當廠商具有所有權特性時,廠商對外的貿易方 式,可採取出口、直接投資、或代理權契約方式。首先,在成本內部化的考量上,當廠 商面臨海外直接投資或代理權授權抉擇時,若廠商在海外當地自行製造的成本小於代理 權授權方式所須支付的成本時,廠商不會採取代理權契約方式,而傾向於選擇對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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