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之即是企圖透過建築內外空間的改善、設施與設備的充實以及社會大眾異樣態 度的改變,以提供身心障礙者一個無障礙的生活環境。
周龍吟(2012)認為無障礙環境是為了使個人能不受生理條件或能力的限 制,透過建築空間與設備的改善、社會包容尊重態度的支持,減少在環境使用上 所產生的不便,使個人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各項空間與設施。
綜合以上學者之研究與見解,本研究認為「無障礙環境是一種兼顧每一個人 不同能力與需求,透過空間安排與設備改進的方式,使得每一個人均能獨立自在 舒適且便利地到達、進出與使用生活環境中的各項空間與設施。」
(二)、無障礙建築環境
無障礙建築環境指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建構無障礙空間,使行動不便者能夠 獨立到達、進出與使用之建築物。
(三)、無障礙交通環境
無障礙交通環境指能滿足各種需求的交通運輸系統與活動空間,提供合適之 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使一般人及行動不便者皆能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運輸方式,
便利地在生活環境中做水平或垂直的移動。
(四)、無障礙設施
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定義,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 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
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 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等。
(五)、無障礙設備
依據無障礙設施的特性約略可將各項設施與設備細分如下:
標誌(曾思瑜, 1996:1~16)。
1975 年聯合國發表「殘障者權利宣言」,國際標準化機構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亦提出「考慮殘障者需要的一般規格標準 化系列」的設計指針綱領(guideline)。1976 年聯合國在瑞士日內瓦召開專家會 議,提出除了住宅、公共建築物、都市結構等物理障礙之外並應將文化、態度、
社會價值觀等社會障礙去除。
世界各國為促使殘障者在一般社區與正常人平等、共同生活的理念早日實 現,以「完全參加和機會均等」為主題規劃1981 年為「國際殘障年」,並定1983 年到1992 年的十年間為「殘障者十年」,要求聯合國各加盟國訂定具體政策和 方向以實現「完全參加和機會均等」的目標(曾思瑜,1996)。茲將各國無障礙環 境設計規範發展沿革整理如下:
(一)美國
美國因為參與越戰及韓戰造成大量傷殘人士,返回美國後,這些殘障者重新 就學、就業的社會需求無法獲得滿足,為追求社會認同並消除被遺棄的失落感,
超越種族、性別的反殘障歧視運動在美國各地展開。再加上因為戰後經濟景氣回 溫,各行各業需要大量雇用殘障者問題的影嚮,1961 年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訂定「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的基準規範書」,
同年亦訂定了「殘障者職業雇用法」,規定企業雇主不得排斥殘障者就業。為因 應殘障者進入企業界工作服務之需求,企業的相關建築物必須符合殘障者的使用 需求,因此在1968 年制定「除去建築障礙法」 (the ArchitecturalBarrier Act),規定凡是受聯邦政府補助之新建築物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方便殘障者進 出,必須保障身體殘障者可接近(accessibility)及使用之權利,各州州政府也
受聯邦政府補助之計畫,不得對身體殘障者造成差別待遇,皆需提供必要服務。
為徹底落實無障礙環境,1974 年再次修訂該法,設置建築、交通障礙改善委員 會 (the Architecture and Transportation Barriers Complance Board, ATBCB) 監督「除去建築障礙法」的實施。1973 年美國住宅與都市發展局(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HUD)發佈「建築最低基準」,規定高齡者 住宅的一成需設計為無障礙設計的住戶,正式規定政府補助興建之住宅需有一定 比率設計供殘障者使用。1986 年並通過反殘障者歧視法案,1988 年修改「美國 公正住宅法」,禁止對殘障者有差別待遇。1990 年布希總統更簽署通過「美國 殘障者法」(American swith Disability Act of1990, ADA 法案),其前提在於 考慮到佔美國總人口數2 億4500 萬人中的17.6%,即4300 萬個身心殘障者,由 於受高齡化影響,此人數將更為增加,於是訂定撤銷對殘障者的差別待遇,確保
繕單位考慮身障者使用的設計指針」,督促各地方自治體相關機關推動實施無障 礙環境,並在1982 年頒佈「考慮殘障者使用之設計標準」。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一向以殘障者需求為前提而推展的「建造福祉鄉鎮」
也被要求必須將高齡者的需求納入考慮。此外,「建造福祉鄉鎮」並不是狹隘地 只為某些特殊人士的需求,而是建造無論誰都方便居住的生活環境,此共識在日 本社會中慢慢落實並廣為大眾接受,此趨勢推動「建造福祉鄉鎮整備綱要」的修 正。日本中央政府因而在1988 年制定「福祉鄉鎮建造模範地區設備指針」,而 各縣市及地方自治體也紛紛著手於「無障礙環境」相關的「福祉鄉鎮建造整備指 針」(東京都1988 年)、「建築基準法施行條例」(1990 年神奈川縣、兵庫縣) 之訂定(李佳音,2005:2-5)。
(三)台灣
臺灣推動無障礙環境已有20餘年,在政府與民間團體多年的努力下,成果雖 稱不上完美,但近年來已讓使用者開始感受到大眾對於無障礙環境的重視,尤其 是公共建築物,相關的法令已有清楚的架構。
在世界各國關懷殘障者權利潮流的影響下,我國亦開始重視殘障者的福利問 題,政府於是在1980 年六月公布實施「殘障福利法」,此法依殘障種類及範圍 將殘障者分為七種,並規定殘障者福利、復健等事項。1981 年配合國際殘障年,
訂定「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詳細定義各類殘障之等級。在此階段殘障者的福 利,僅限於教育、職業訓練、醫療等方面福利措施的層次,對於廣泛提供殘障者 方便使用的日常生活環境卻未重視(李佳音,2005:2-5)。
1988年內政部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 者使用設施」,條文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明訂公共建築物適
境的認知尚不普及,一般人甚至認為只要貼了導盲磚就算達成環境無障礙,結果
百七十條條文,刪除第一百六十九條導盲磚圖示,僅針對引導設施做文字定義,
並修訂第一百七十條公共規範建築物適用範圍為16類34種(增列活動中心、寺 院、宮廟、教會),應設置之設施種類維持11種。同年6月10日修訂憲法增修條 文第十條,將無障礙環境列為基本國策:「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
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課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 其自立與發展。」為我國無障礙環境的一項重大宣示。
2008 年內政部營建署因設計規範及圖示不夠清楚詳細,使得規劃設計者在 設置及改善無障礙設施時發生許多疑慮,制訂了「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其中舉體列出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及無障礙標誌等設計的規範及圖示,同時也修正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中第十章,該次規範的研訂也為無障礙設施的推動開啟了新頁,使 我國的無障礙法規趨於完備,圖2-1 即為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規之具體架構:
圖2-1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規之具體架構 資料來源:取自周龍吟(2012:23)
檢視我國無障礙環境的演進,殘障福利法經過1990年與1997年兩次大幅度 能的關鍵,有賴政府與社會大眾重視 (周龍吟,2012:23)。
綜上所述,我國無障礙環境設施的發展,雖較世界其他主要國家起步稍慢,
的基本權利。然而,雖然行動不便者的各項權利已逐漸受到重視並獲得保障,但 各地方政府因財政或施政理念的不同,造成無障礙環境設施的設置與改善有所差 異,台東縣的身心障礙人口與高齡化趨勢在全國各縣市都是前幾名,對於無障礙 設施的需求部並不比西部都會區來的低,值得施政者與民間投資者重視並改進。
第二節 行動不便者的定義、使用特性與需求
色盲患者、青光眼和白內障患者、部分視力受損者、乃至視力減退之老年人,
均會因視覺障礙而不易取得資訊,以致無法有效認識環境,無論行動或使用 環境均十分困難(李佳音,2005:2-8)。
2. 聽覺障礙者:係指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聽力損失在25 分貝以上者。聽覺 障礙者若不戴助聽器,聽不到平常一對一的說話聲,依其聽力減損的情形,
又可分為重聽者和失聰者二類。就無障礙環境需求而言,失聰者、重聽者、
聽力異常者、乃至聽力減退之老年人,均會因聽力受損以致資訊取得不易,
導致認識和使用環境困難(李佳音,2005:2-8)。
3. 肢體障礙者:就無障礙環境需求而言,肢體障礙者可分為上肢障礙者和下肢 障礙者。上肢障礙者係指因個人生理限制,導致上肢無法有效動作或無法細 巧動作者,以致使用建築環境時有許多的不便。下肢障礙者係指因個人生理 限制,導致下肢無法有效行動者,下肢障礙者常使用輔走工具助其行動,且 因其所選用之輔走工具不同,有其特殊行動特性和無障礙環境需求(李佳音,
2005:2-9)。
4. 心智障礙者:心智障礙者係指自孩童期起,在學習過程中發生異常之學習困 難或障礙,且無法有效的應用所學於日常生活中者。心智障礙者由於其個人 心智上的限制,認識環境困難且使用環境不利。心智障礙者也是無障礙環境 之受惠者,但由於個人心智差異過鉅,較無法以單一族群之方式歸納整理出 其行動和使用環境上之障礙特性,及對應之無障礙環境需求(李佳音,2005:
2-9)。
二、行動不便者的移動行為特性與需求
由於行動不便者的環境限制主要來自於情報障礙、行動障礙、巧緻動作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