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資訊管理系(所)
環境經濟資訊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程鈺雄 博士 程鈺雄博士 先生
辛信興 博士
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設置現況調查與評估研究
國立臺東大學資訊管理系(所)
環境經濟資訊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設置現況調查與評估研究
研 究 生:許元欣 撰 指導教授:程鈺雄 博士
辛信興 博士
中 華 民 國 一 0 二 年 六 月
謝誌
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恩師辛信興博士兩年來在研究 上的細心督導,使學生於研究期間受益良多,師恩浩瀚,永誌於心。
此外,感謝程鈺雄博士在論文指導上給學生諸多寶貴的意見與鼓勵,
使本論文更臻嚴謹與完善,讓學生得以在修業年限內完成論文。同時 也感謝所上師長們兩年來課業上的教導,使學生能夠在各領域上知識 紮根。最後,特別感謝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系李永昌博士口考期間 提供的寶貴意見,使論文更加完善正確。
除感謝師恩外,感謝系辦全體人員於就學、生活以及就學期間提 供的相關協助,也感謝班上同學在研究上與生活上的協助。
感謝任教學校-臺東專科學校的同事(偉岳老師、麗君老師、宜 昀老師、佳伶老師、雅芬老師、郁婕老師、秋霞小姐)的關懷與幫忙,
讓我可以沒有後顧之憂,在工作之餘能有餘力進修。也要感謝臺東專 科學校綜職二可愛的寶貝學生們,在課堂上包容兩眼昏花語無倫次的 我,並且能自律自重使我能安心完成研究所課業。
最後,感謝老婆怡珊在研究所生涯的支持與包容,在此謹向所有
指導、關心我的老師、家人、同學與學生獻上最誠摯的謝意。
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設置現況調查與評估研究
許元欣
國立臺東大學環境經濟資訊管理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假日班)
摘要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了解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設置現況,並分析不同運輸系統之差異進而提出改善需求。本研究 依據自編之檢核表以實地勘查的方式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整體設置率 為 72.4%,航空系統設置率達 100%最高,公路系統設置率為 66.7%最 低。整體合格率為 52.3%,航空系統合格率達 87.5%最高,航海系統 合格率為 37.9%最低。根據調查結果與分析得到以下結論:
(一)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設置現況大致落實。
(二)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符合規範之情形仍有 待提升。
(三)不同運輸方式之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率除航空系統特別高 外,其餘三種系統並無顯著差異。
(四)不同運輸方式之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合格率有明顯差距。
關鍵詞:無障礙環境、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大眾運輸系統
The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on Facilities for the Mobility of the Public Transportation System
In Taitung County
Yuan-hsin Hsu
National Tai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accessibility of the facilities for the mobility of the public transportation system in Taitung County. The study was analyzed the differences in accessibility among the public systems and propose needs for improvement. This research included airport, harbor, railway station and bus stop. The researcher investigated a total of 20 bus stops, harbors, railroad stations, and airports. The results were showed an overall of 72.4% of the facilities were accessible. Airports had 100% accessibility while bus stops had only 66.7%, which was the lowest. The overall accessibility grading was 52.3%. While airports had 87.5% grade, harbors had only 37.9%. The following was conclusions from this study:
1. In general, Taitung County had good accessibility in public transportation.
2. The quality of the facilities needed some improvement.
3. There was no difference in accessibility among the public transportation systems, except for the airports.
4. Among the systems, there was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the quality of the accessible facilities.
Keywords: Barrier-free Accessibility, Public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for the
目 次
摘要 ...i
目次 ... iii
表次 ...v
圖次 ... vii
附錄 ... vi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3
第三節 名詞解釋 ... 4
第四節 研究限制 ...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7
第一節 無障礙環境的意義與發展... 7
第二節 行動不便者定義及移動特性與需求 ... 17
第三節 公共空間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查核相關研究 ... 22
第三章 研究設計 ...29
第一節 研究架構... 29
第二節 研究對象... 30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1
第四節 研究工具... 32
第五節 實施程序... 40
第六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 41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43
第一節 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現況 ... 43
第二節 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及符合規範 差異情形 ... 63
第三節 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問題與改善需 求 ... 7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83
第一節 結論... 83
第二節 建議... 86
參考文獻 ... 89
表 次
表 2-1:各類行動不便者特徵與無礙礙環境需求表 ... 19
表 3-1:室外通路調查評估表... 33
表 3-2:避難層坡道及扶手調查評估表... 33
表 3-3:避難層出入口調查評估表... 34
表 3-4:室內出入口調查評估表... 34
表 3-5:室內通路走廊調查評估表... 34
表 3-6:樓梯調查評估表... 34
表 3-7:廁所盥洗室調查評估表... 35
表 3-8:停車位調查評估表... 36
表 3-9:昇降設備調查評估表... 36
表 3-10:服務台調查評估表... 36
表 3-11:內容效度檢核學者一覽表... 37
表 3-12: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檢核表修正對 照表... 38
表 4-1:臺東縣臺鐵車站基本資料... 45
表 4-2:現況調查結果一覽表... 46
表 4-3:航空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情況一覽表 ... 49
表 4-4:航海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情況一覽表 ... 50 表 4-5:公路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情況一覽表 ... 51 表 4-6:鐵路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情況一覽表 ... 52 表 4-7: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設施設置率一覽表 ... 54 表 4-8: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現況調查符合設 置標準次數分配表... 56 表 4-9: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合格率一覽表 ... 57
表 4-10:各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率與合格率一覽表 ... 63
表 4-11:不同等級車站之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設置率及合格率 一覽表... 66 表 4-12:不同地理位置之車站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率及合格
率一覽表... 67 表 4-13:車站有無站務人員在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之設置率
及合格率一覽表... 69
圖 次
圖 2-1: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規之具體架構... 14
圖 3-1:研究架構圖 ... 29
圖 3-2:台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調查實施流程圖 ... 31
圖 3-3:研究流程圖 ... 40
圖 4-1:室外通路設置問題實例圖... 71
圖 4-2:避難層坡道及扶手設置問題實例... 72
圖 4-3:避難層出入口設置問題實例圖... 73
圖 4-4:室內出入口設置問題實例圖... 74
圖 4-5:室內通道走廊設置問題實例圖... 75
圖 4-6:樓梯設置問題實例圖... 76
圖 4-7:昇降設備問題實例圖... 77
圖 4-8:廁所盥洗室設置問題實例... 78
圖 4-9:停車位設置問題實例圖... 79
圖 4-10:服務臺設置問題實例圖... 80
附 錄
附件一 台東縣大眾運輸系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
檢核表 ... 94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目的是為了瞭解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現況 與差異。本章共分為四節,以下分別說明本研究之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 待答問題、名詞解釋及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研究背景
食、衣、住、行、育、樂,是現代人的基本需求,如果其中任何一項未能滿 足,那麼除了身心飽受煎熬之外,更可能對個人健康造成不良影響,世界上所有 先進國家無不致力維護國民的基本人權,我國亦不例外,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明確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 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可見建構一個適合行動不便者無障礙 的生活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大法賦予執政者的義務,更是所有行動不便者的基本 權利。
二次世界大戰後的今日,絕大數的國家正面臨人口急遽老化的問題,大多數 的國家正在經歷人口老化的歷程。特別在已開發國家如日本、美國、英國、澳洲,
超過65歲的人口正迅速增加。而失能與老化兩者有高度相關,因此失能者的人數 預期在未來將不斷增加。當高齡人口的比例不斷攀升,相對的高齡人口的旅遊需 求將隨之提升,因此,未來無障礙旅遊的需求也將大幅增加,因此如何建構適合 行動不便者的公共建築空間與設施,將是不得不面對的課題。
我國的現況與國外大致相同,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的統計,2012年我 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總數達257萬人,內政部統計的身心障礙人數則有111萬人 次,Philippa Clarkea 和 Els R. Nieuwenhuijsenb(2009)在他們的研究中發 現,高齡人口比一般人更容易受到環境的影響,因此更需要完善的行動不便者使 用設施,才能順利在社區中生活與移動。Anders Wretstrand, Helena Svensson,
Sofi Fristedt, 和Torbjörn Falkmer(2009)指出,瑞典規定大眾運輸系統在2010 年必須顧及所有乘客的需求,當然也包括高齡者及障礙者,所有的大眾運輸業者 正著手規劃相關設施來滿足行動不便者需求。我國對於無障礙環境設施的需求與 國外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如何發展符合行動不便者的無障礙環境設施與 設備,是政府與業者應該正視的一個問題。
臺東縣向來以好山好水好人情著稱,歷任臺東縣長更大聲疾呼要將臺東打造 成樂活首都,展現極大企圖心,更極力推展觀光旅遊事業,以期望為臺東縣帶來 所謂無煙囪產業利基,然而,無論硬體,如交通設施、休閒設施、餐飲設施、住 宿空間或軟體,如旅遊資訊、導覽資訊、從業人員素質等,均不若西部完善,連 一般的旅客的需求都不見得能滿足,行動不便者的需求則往往被忽視。眾所周知 的熱氣球嘉年華,亦發生肢體障礙者未完成孩子乘坐熱氣球夢想,騎著機車從臺 北一路到臺東,若臺東有便捷的大眾運輸系統,或許這位父親就不必這樣辛苦了。
二、研究動機
研究者為臺東縣某高職綜合職能科教師,常因教學之需要進行校外活動,因 此對於臺東縣的大眾運輸系統有諸多的想法,當研究者帶領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進 行旅遊活動時,第一個面臨的問題便是選擇大眾運輸工具,如何將行動不便的學 生從學校移動到活動進行的場地,竟然往往決定了活動是否能夠順利成行,更常 常發生因為遭遇障礙致使活動進行過程困難重重。例如有一次研究者欲帶領綜職 科學生至東海岸著名景點小野柳進行校外教學活動,卻因為有兩位同學坐輪椅無 法利用公車系統,因此不得不請學生家長同行,看著家長艱苦的將孩子搬上車搬 下車,心中真是百感交集。又有一次,研究者帶領持雙枴的學生進行社區教學,
途經臺東縣某客運公司總站,學生正巧內急欲上洗手間,於是便借用總站廁所,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一、 研究目的
(一)調查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設置現況。
(二)瞭解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之差異情形。
(三)瞭解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的改善需求。
二、待答問題
(一)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設置現況為何?
(二)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率與合格率之差異情形為 何?
1.不同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率與合格率之差異情形為何?
2.不同規模之臺鐵車站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率與合格率之差異情形為 何?
3.觀光地區與非觀光地區之臺鐵車站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率與合格率 之差異情形為何?
4.臺鐵車站有無站務人員在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率與合格率 之差異情形為何?
(三)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的改善需求為何?
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大眾運輸系統
大眾運輸系統(public transportation system) 泛指所有向大眾開放、並 提供運輸服務的交通方式,通常是作為一種商業服務付費使用,但也有少數免費 的例外狀況。公共運輸系統由通路、交通工具、站點設施等物理要素構成。廣義 而言,公共運輸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交通方式;狹義的公共運輸是指 城市範圍內定線運營的公共汽車及軌道交通、渡輪、纜車等交通方式。如再進一 步分類,公共運輸包括人員與貨物運輸兩個方面,而公共交通則只是指人員運輸 方面,且限於都市區範圍的人員運輸,在一些場合中,公共交通同義於公共運輸。
另外,計程車等具有公共運輸特性的交通工具,被稱為「共用交通」(取自維基 百科,檢索日期:2012/12/23)。
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依據臺東縣政府觀光旅遊網所提供之資訊,包括航 空、海運、鐵路、巴士、計程車與近幾年政府推出的臺灣好行景點接駁專車(取 自臺東縣政府網站,查詢日期:2012/12/23)。
本研究所指之大眾運輸系統包括臺東縣之航空系統、航海系統及公路系統與 鐵路系統。
二、行動不便者
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的定義,行動不便者是指個人身 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 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持重物之人及骨折病 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08)。
本研究所指之行動不便者,除上述規範定義之內容外,也包含六十五歲以上
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無障礙環境」是一種人性化空間的實現,主要在確保身為人類的「移動 權」,讓所有的人能共同參與社會活動(曾思瑜,2003)。另依據我國2008年修訂 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定義,所謂無障礙設施乃指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 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 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 位、停車空間等。無障礙設備則指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 到達、進出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
有拉桿之水龍頭等。
本研究所指之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乃指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內專為行動不 便者設置之無障礙環境相關設施設備,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 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停車空 間等。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內容
本研究之研究內容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12)之規定,包括:室 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
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停車空間等九項並加入服務臺,共十項環境硬體設施。
不包括:浴室、輪椅觀眾席。
二、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調查之大眾運輸系統,僅以臺東縣之大眾運輸系統為限,不包括其他 公共設施或其他縣市之大眾運輸系統。因此,只針對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環境之 現況進行分析探討,最後之研究結果不宜作為縣內其他公共設施或全國普遍性之 大眾運輸系統無障礙環境現況的推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於透過國內外相關文獻來探討無障礙環境理念的意義與實證研究 資料。第一節探討的主題為無障礙環境理念的發展及演進歷史,內容包括無障礙 設施的設計規範及查核標準;第二節探討的主題為行動不便者的定義、使用特性 與需求;第三節探討公共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無障礙環境理念的發展及演進歷史
本節整理無障礙理念的定義及在國際間的發展沿革與演進歷程,並比較美 國、日本及我國的無障礙環境設計之規範與法規之內涵。
一、無障礙環境設計理念定義
(一)、無障礙環境
所謂無障礙環境是指建築物主體與其周邊相關設施,不會因為個人生理或心 理的限制,而影響其順利到達與使用的能力,一般來說,大約可概略分為無障礙 建築環境與無障礙交通環境。
林敏哲(2001)指出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環境之目標,是為讓身心障礙 者方便扺達、進入使用,亦即方便身心障礙者「可達、可入、可用」公共建築物。
陳淑珍(2003)認為「無障礙環境」的定義,乃是一種實用的「通用設計」
觀念,無障礙環境的主要精神,在使生活環境不再有任何特殊限制,並避免各年 齡層在環境使用上所產生的不便,意圖使每一個生活的需求者都能獲得普遍合理 的尊重,期望讓「公共生活空間」即日常生活用品均能盡可能地予人便利。
劉王賓與田蒙潔(2004)表示無障礙環境亦即無障礙的建築環境,凿括無 障礙建築環境及無障礙交通環境。其目標是使個人在使用人造環境時,不會因個 人生理條件或能力而受到限制,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各種人造環境。
洪明瑞(2008)認為無障礙環境即是要排除存在於生活環境中的各種有形 和無形的障礙,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像一般人一樣平等且有效地使用各種資源;換
言之即是企圖透過建築內外空間的改善、設施與設備的充實以及社會大眾異樣態 度的改變,以提供身心障礙者一個無障礙的生活環境。
周龍吟(2012)認為無障礙環境是為了使個人能不受生理條件或能力的限 制,透過建築空間與設備的改善、社會包容尊重態度的支持,減少在環境使用上 所產生的不便,使個人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各項空間與設施。
綜合以上學者之研究與見解,本研究認為「無障礙環境是一種兼顧每一個人 不同能力與需求,透過空間安排與設備改進的方式,使得每一個人均能獨立自在 舒適且便利地到達、進出與使用生活環境中的各項空間與設施。」
(二)、無障礙建築環境
無障礙建築環境指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建構無障礙空間,使行動不便者能夠 獨立到達、進出與使用之建築物。
(三)、無障礙交通環境
無障礙交通環境指能滿足各種需求的交通運輸系統與活動空間,提供合適之 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使一般人及行動不便者皆能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運輸方式,
便利地在生活環境中做水平或垂直的移動。
(四)、無障礙設施
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定義,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 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
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 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等。
(五)、無障礙設備
依據無障礙設施的特性約略可將各項設施與設備細分如下:
1. 到達無障礙:包括視障引導設施、室外指示標誌、引導通路、坡道、停 車位。
2. 進入無障礙:室外出入口。
3. 水平移動無障礙:室內通路走廊、室內出入口。
4. 垂直移動無障礙:樓梯、昇降機。
5. 標示無障礙:指示標誌、引導設施。
6. 使用無障礙:用餐環境(室內外用餐休憩用桌椅)、服務台、廁所盥洗室。
逃生無障礙:緊急逃生設備、警報系統。
二、 世界各主要國家之無障礙環境設計法規
無障礙環境設計理念最早起源於北歐諸國,起初是為使精神薄弱者回歸社會 正常生活,主張殘障者也能如一般正常人在社會中生活,使殘障者回歸社會主流 以達成社會整合的目的,即所謂「正常化」理念。此理念逐漸向世界各國延伸,
各國紛紛制定無障礙環境設計相關規範與法規。
在美國,1959 年底開始總統任命成立委員會準備及檢討「無障礙環境」設 計基準之設立。1961 年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訂定「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 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基準規範書」,是世界上最早關於「無障礙環境」
設計的規範。差不多同一時間歐洲各國也召開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物的會議,並於 1959 年議決「考慮身體殘障者方便使用的公共建築物設計及建設」(曾思瑜,
1996:1~16)。
1963 年聯合國年會,在挪威奧斯陸宣布正式使用「正常化」一詞,提倡「正 常化」的理念,此舉致使歐美各國開始修訂身心殘障者使用需求的建築設計準 則,「無障礙環境」設計也在此時期逐漸成形。1969 年聯合國總會議決「禁止 因殘障所造成的社會條件差別」,同年國際復健協會(Rehabilition
International)制定標示使殘障者容易接近、方便使用建築物的國際無障礙符號
標誌(曾思瑜, 1996:1~16)。
1975 年聯合國發表「殘障者權利宣言」,國際標準化機構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亦提出「考慮殘障者需要的一般規格標準 化系列」的設計指針綱領(guideline)。1976 年聯合國在瑞士日內瓦召開專家會 議,提出除了住宅、公共建築物、都市結構等物理障礙之外並應將文化、態度、
社會價值觀等社會障礙去除。
世界各國為促使殘障者在一般社區與正常人平等、共同生活的理念早日實 現,以「完全參加和機會均等」為主題規劃1981 年為「國際殘障年」,並定1983 年到1992 年的十年間為「殘障者十年」,要求聯合國各加盟國訂定具體政策和 方向以實現「完全參加和機會均等」的目標(曾思瑜,1996)。茲將各國無障礙環 境設計規範發展沿革整理如下:
(一)美國
美國因為參與越戰及韓戰造成大量傷殘人士,返回美國後,這些殘障者重新 就學、就業的社會需求無法獲得滿足,為追求社會認同並消除被遺棄的失落感,
超越種族、性別的反殘障歧視運動在美國各地展開。再加上因為戰後經濟景氣回 溫,各行各業需要大量雇用殘障者問題的影嚮,1961 年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訂定「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的基準規範書」,
同年亦訂定了「殘障者職業雇用法」,規定企業雇主不得排斥殘障者就業。為因 應殘障者進入企業界工作服務之需求,企業的相關建築物必須符合殘障者的使用 需求,因此在1968 年制定「除去建築障礙法」 (the ArchitecturalBarrier Act),規定凡是受聯邦政府補助之新建築物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方便殘障者進 出,必須保障身體殘障者可接近(accessibility)及使用之權利,各州州政府也
受聯邦政府補助之計畫,不得對身體殘障者造成差別待遇,皆需提供必要服務。
為徹底落實無障礙環境,1974 年再次修訂該法,設置建築、交通障礙改善委員 會 (the Architecture and Transportation Barriers Complance Board, ATBCB) 監督「除去建築障礙法」的實施。1973 年美國住宅與都市發展局(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HUD)發佈「建築最低基準」,規定高齡者 住宅的一成需設計為無障礙設計的住戶,正式規定政府補助興建之住宅需有一定 比率設計供殘障者使用。1986 年並通過反殘障者歧視法案,1988 年修改「美國 公正住宅法」,禁止對殘障者有差別待遇。1990 年布希總統更簽署通過「美國 殘障者法」(American swith Disability Act of1990, ADA 法案),其前提在於 考慮到佔美國總人口數2 億4500 萬人中的17.6%,即4300 萬個身心殘障者,由 於受高齡化影響,此人數將更為增加,於是訂定撤銷對殘障者的差別待遇,確保 並促進殘障者擁有一般人的基本人權。全面規定不管有無接受聯邦政府補助,只 要是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築物、交通設施、一般營業設施,都必須符合無障礙環 境標準,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出入口能方便殘障者進出,且範圍更擴大到 考慮視覺及聽覺殘障者需要的通訊系統之供給(李佳音,2005:2-4)。
(二)日本
日本早在1949 年就制定身體殘障者福祉法,但社會真正具體關心「無障礙 環境」問題,並造成其他政策法規運動,是在1970 年代前後。因受脫離設施的
「居家福祉」理念之影響,1969 年仙台市發起呼籲擴大殘障者生活圈,「考慮 殘障者需求的鄉鎮建造運動」揭開推展「無障礙環境」的序幕。在此之後「無障 礙環境」從硬體的「福祉鄉鎮建造」層面出發,加速在日本全國展開。
1973 年日本厚生省開始推動「身體殘障者福祉都市事業」,指定全國的51 個 都市為示範都市,從整體都市層面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1974 年東京都町田市 制定日本全國最先驅的「町田市福祉環境整備綱要」,藉此契機,其他都市也陸 績制定「福祉環境整備要綱」。此外,1981 年日本建設省發表「官公廳公家營
繕單位考慮身障者使用的設計指針」,督促各地方自治體相關機關推動實施無障 礙環境,並在1982 年頒佈「考慮殘障者使用之設計標準」。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一向以殘障者需求為前提而推展的「建造福祉鄉鎮」
也被要求必須將高齡者的需求納入考慮。此外,「建造福祉鄉鎮」並不是狹隘地 只為某些特殊人士的需求,而是建造無論誰都方便居住的生活環境,此共識在日 本社會中慢慢落實並廣為大眾接受,此趨勢推動「建造福祉鄉鎮整備綱要」的修 正。日本中央政府因而在1988 年制定「福祉鄉鎮建造模範地區設備指針」,而 各縣市及地方自治體也紛紛著手於「無障礙環境」相關的「福祉鄉鎮建造整備指 針」(東京都1988 年)、「建築基準法施行條例」(1990 年神奈川縣、兵庫縣) 之訂定(李佳音,2005:2-5)。
(三)台灣
臺灣推動無障礙環境已有20餘年,在政府與民間團體多年的努力下,成果雖 稱不上完美,但近年來已讓使用者開始感受到大眾對於無障礙環境的重視,尤其 是公共建築物,相關的法令已有清楚的架構。
在世界各國關懷殘障者權利潮流的影響下,我國亦開始重視殘障者的福利問 題,政府於是在1980 年六月公布實施「殘障福利法」,此法依殘障種類及範圍 將殘障者分為七種,並規定殘障者福利、復健等事項。1981 年配合國際殘障年,
訂定「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詳細定義各類殘障之等級。在此階段殘障者的福 利,僅限於教育、職業訓練、醫療等方面福利措施的層次,對於廣泛提供殘障者 方便使用的日常生活環境卻未重視(李佳音,2005:2-5)。
1988年內政部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 者使用設施」,條文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明訂公共建築物適
境的認知尚不普及,一般人甚至認為只要貼了導盲磚就算達成環境無障礙,結果 造成導盲磚到處濫貼,白白浪費數十億改善經費,也使得政府改善無障礙環境的 美意大打折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0)。
1990年1月24日殘障福利法修正公佈,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規定「各項新建 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交通工具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 施,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前項設備與設施之規定由中央住館機關定 之。舊有公共設備與設施不符合前項之規定者,各級政府應編訂年度預算,逐年 改善。但本法公佈施行五年之後尚未改善者,應撤銷其使用執照。」不久之後,
內政部依據上述法案之規定對無障礙環境之設計重新檢討,並於1994年7月政府 制定「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施規範」,對無障礙環境 設施的裝設規則做出明確規定。為了建立國人正確的無障礙環境設計觀念,協助 規劃設計者和執行單位將理念落實於實際生活環境中,內政部營建署於1996年 開始籌畫製作「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設備施工手冊」,並於1997 年完成。1996年11月27日內政部再次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 章,將章名改稱「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 一百七十七條、增訂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在此次修訂中,將條文中「殘障者」
的稱呼,改稱為「行動不便者」;並修訂第一百七十條,將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 改為16類30種(周龍吟,2012:23)。
1997 年「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在第五十六條中除 了維持新建之建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若未設置符合規定之無障礙設施,即不 得核發建築執照之規定外,刪除了限期五年改善的規定,而制定了已領建築執照 或對外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不符合規定者,得由所有權 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於第七十一條中,訂定了未依核定改 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可勒令停止其使用,也處其罰緩。
2005年1月21日,內政部再次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第一
百七十條條文,刪除第一百六十九條導盲磚圖示,僅針對引導設施做文字定義,
並修訂第一百七十條公共規範建築物適用範圍為16類34種(增列活動中心、寺 院、宮廟、教會),應設置之設施種類維持11種。同年6月10日修訂憲法增修條 文第十條,將無障礙環境列為基本國策:「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
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課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 其自立與發展。」為我國無障礙環境的一項重大宣示。
2008 年內政部營建署因設計規範及圖示不夠清楚詳細,使得規劃設計者在 設置及改善無障礙設施時發生許多疑慮,制訂了「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其中舉體列出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及無障礙標誌等設計的規範及圖示,同時也修正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中第十章,該次規範的研訂也為無障礙設施的推動開啟了新頁,使 我國的無障礙法規趨於完備,圖2-1 即為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規之具體架構:
圖2-1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規之具體架構 資料來源:取自周龍吟(2012:23)
檢視我國無障礙環境的演進,殘障福利法經過1990年與1997年兩次大幅度 的修正之後,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後,其理念與精神已從傳統醫療 健康認知與單純福利提供的淺層思考進入到人性尊嚴與社會生活權益保障之權 利位階(廖俊松,2003)。內政部於2007年7月11日再次修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並將其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打破現行以疾病或身體機能、構造損 傷的鑑定方式,修正為評估影響其生活各陎向的參與和限制。換句話說,行動不 便者的障礙狀態不是固定不變的,障礙者與非障礙者並沒有本質上的差別,每一 個人某種程度上都是一個部分失能的人(邱大昕,2009)。行動不便的產生是 外在環境與社會對個人的期待與個人本身能力之間所產生的落差,行動不便者機 能限制的多少,取決於外在環境對行動不便者提供協助的多寡與面向,障礙來自 於社會結構,而不是行動不便者本人。耳聰目明的人來到語言不通的國家,將面 臨聽不懂與說不出口的「障礙」,若有懂外語的朋友協助,或是借助翻譯器材,
原先的「障礙」將不再成為「阻礙」。同理,倘能將人的功能與限制放在情境脈 絡中對待,經由專業團隊的評估與協助,規劃適合最大多數人使用的通用環境,
將有助於行動不便者參與社會,而不因個別的障礙受到歧視;當障礙者不再被視 為常態社會群體以外的人,或許有助於減輕過去對障礙者的污名與刻板印象。因 此,在觀念上從給予行動不便者「無障礙環境」的特殊考量,轉而強調以「通用 設計」作為空間、建築、設施設備設計依循的理念,將是行動不便者得否發揮潛 能的關鍵,有賴政府與社會大眾重視 (周龍吟,2012:23)。
綜上所述,我國無障礙環境設施的發展,雖較世界其他主要國家起步稍慢,
但在政府及民間相關團體的努力之下,參考美日各國的相關設計規範與法規,考 量行動不便者的實際需求,已從早期萌芽階段的象徵性與應付性設施,逐步走向 全民無障礙理念的推廣與接納,在設計與施工時也開始納入行動不便者的使用特 性與特殊需求,將所有人的需求移併納入設計理念之中,使無障礙環境設施對身 心障礙者的標示與歧視性漸漸降低,而在各方奔走與努力之下,更成為憲法保障
的基本權利。然而,雖然行動不便者的各項權利已逐漸受到重視並獲得保障,但 各地方政府因財政或施政理念的不同,造成無障礙環境設施的設置與改善有所差 異,台東縣的身心障礙人口與高齡化趨勢在全國各縣市都是前幾名,對於無障礙 設施的需求部並不比西部都會區來的低,值得施政者與民間投資者重視並改進。
第二節 行動不便者的定義、使用特性與需求
一、行動不便者的定義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對行動不便者之定義:行動不便者係指因個人生理或 心智條件和建築環境條件間存有差異,而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之個人
,包括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肢體障礙者(包括上肢障礙者和下肢障礙者 )、心智障礙者和暫時性障礙者等。劉王賓、田蒙潔(2004)指出心智障礙者由於 其個體間之障礙差異太大,沒有辦法歸納出單一的特性和需求,但依據其他行動 不便者需求所規劃之無障礙環境,亦有利於心智障礙者之認識及使用環境。依行 動不便者使用能力之不同,可區分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與絕對性行動不便者,內 政部營建署所編著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設備-設計施工手冊」
中,將行動不便者分類整理如下:
(一)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所未站時性行動不便者,顧名思義是指因為疾病、 傷害、正常生理發展或 從事日常活動,使其個人生理上受到某種程度的限制,而導致暫時性的行動不 便。例如孕婦、抱小孩或推嬰兒車之成人、持重物之購物者、攜帶笨重行李的旅 客、病患、骨折患者、心智未成熟之幼童、心智退化之老年人、甚至穿高跟鞋者 等,都可以歸類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李佳音,2005)。
(二)絕對行動不便者
絕對行動不便者是指因為身體或心理不可逆或無法恢復的障礙或傷害而造 成的行動不便。按照其障礙特質說明如下:
1. 視覺障礙者:視覺障礙者依視覺障礙的程度大致可分為全盲和弱視二類。全 盲者係依萬國視力表測定,優眼經最佳矯正後視力未達0.03 者。弱視係指一 萬國視力表測定,優眼經最佳矯正後視力測定值在0.03 以上,未達0.3;或 視野未達20 者。就無障礙環境之需求而言,全盲者、弱視者、視力異常者、
色盲患者、青光眼和白內障患者、部分視力受損者、乃至視力減退之老年人,
均會因視覺障礙而不易取得資訊,以致無法有效認識環境,無論行動或使用 環境均十分困難(李佳音,2005:2-8)。
2. 聽覺障礙者:係指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聽力損失在25 分貝以上者。聽覺 障礙者若不戴助聽器,聽不到平常一對一的說話聲,依其聽力減損的情形,
又可分為重聽者和失聰者二類。就無障礙環境需求而言,失聰者、重聽者、
聽力異常者、乃至聽力減退之老年人,均會因聽力受損以致資訊取得不易,
導致認識和使用環境困難(李佳音,2005:2-8)。
3. 肢體障礙者:就無障礙環境需求而言,肢體障礙者可分為上肢障礙者和下肢 障礙者。上肢障礙者係指因個人生理限制,導致上肢無法有效動作或無法細 巧動作者,以致使用建築環境時有許多的不便。下肢障礙者係指因個人生理 限制,導致下肢無法有效行動者,下肢障礙者常使用輔走工具助其行動,且 因其所選用之輔走工具不同,有其特殊行動特性和無障礙環境需求(李佳音,
2005:2-9)。
4. 心智障礙者:心智障礙者係指自孩童期起,在學習過程中發生異常之學習困 難或障礙,且無法有效的應用所學於日常生活中者。心智障礙者由於其個人 心智上的限制,認識環境困難且使用環境不利。心智障礙者也是無障礙環境 之受惠者,但由於個人心智差異過鉅,較無法以單一族群之方式歸納整理出 其行動和使用環境上之障礙特性,及對應之無障礙環境需求(李佳音,2005:
2-9)。
二、行動不便者的移動行為特性與需求
由於行動不便者的環境限制主要來自於情報障礙、行動障礙、巧緻動作障礙
斜坡、扶手、引導設施與昇降設施的協助,來實現暢行的目的。巧緻動作障礙者 則需裝設特殊設計的開關、門把與水龍頭等設施,以減少肢體操作的不便。對於 容易發生碰撞、跌倒、摩擦、翻落、夾傷及其他意外事故的障礙者,則需改善防 滑、防撞等安全性的設施設備。此外,無障礙設施也會因為個體本身的障礙特性 與功能、對該環境的熟悉度以及適應能力而影響使用效能(黃旐濤,1999)。例 如:障礙等級輕重以及障礙年數,對無障礙環境的設施的滿意度有差異。各類行 動不便者與環境需求間的關聯詳見表2-1:
表2-1
各類行動不便者特徵與無礙礙環境需求表
族群 不便因素 無障礙設施需求
輪椅使用 者
1. 自力輪椅者上肢體幹健全但下肢因行動不便而 無法獨自站立。
2. 伸手可及與所需的空間大小、高度尺寸皆受限 於輪椅,並需留設膝空間讓輪椅者的膝蓋與腳 可以伸入才能靠近設施。
3. 受限於輪子轉動能力,地陎高低差與鋪面的平 整受到條件限制。
1. 通路需無高低差,或 設置坡道、升降設備 等設施。
2. 確保出入口及通路所 需寬度。
3. 需考慮輪椅運行及操 作所需空間,及可觸 及之範圍等。
持手杖者
1. 有點肌力能依靠輔具站立的下肢行動不便者。
2. 平衡及行動力較差,尤其在坡道、樓梯、階梯 等地方較無法獨自站立需要有支撐物。
3. 所需的空間大小受限於手杖。
4. 扶手應以方便握扶為主,故扶手直徑不能過 粗,不能與牆壁過近。
5. 手杖需依靠地板磨擦前進,故地板材質需防 滑。
1. 需儘量設置扶手。
2. 地板應平坦避免高低 差,減少溝槽與凹凸 之設計。
3. 通道寬度需大於120 公分。
4. 最好在步行通路旁設 置臨時休息空間。
表2-1(續)
族群 不便因素 無障礙設施需求
上肢不便者
因受限於上肢活動範圍內之握力與操作 纖細動作受到限制,水龍頭、門把、開 關按鈕、插座位置、形狀、操作方式及 所需力量等需特別考慮。上肢活動範圍 內之握力與操作纖細動作,受到本身身 體能力之限制。
水龍頭、門把、開關按鈕、插座位 置、形狀、操作方式與所需力量等 設計須特別考慮。
孕婦
1. 受限於腹中胎兒,在行走時較缺乏敏 捷性、缺乏持久力之特性。
2. 所需的空間須加上胎兒之體積。
3. 平衡及行動力較差,尤其在坡道、樓 梯、階梯等地方較無法獨自站立需要
1. 減少高低差。
2. 增加可扶持設施設備。
3. 簡化動線系統。
4. 有支撐物(如:扶手)。
上廁所需要有坐式的馬桶節省體力。
高齡者
1. 因受限於體力與行動能力逐漸退化 之緣故,所以行走時缺乏敏捷性,也 較缺乏持久力之特性。
2. 所需的空間大小亦有可能受限於輔 助行走時的手杖。
3. 拐杖需依靠地板磨擦前進,故地板材 質需防滑。
1. 減少高低差。
2. 減少突出物。
3. 增加柺杖或輪椅運作空間。
4. 增加可扶持設施設備。
5. 簡化動線系統。
6. 促進設備易於操作。
資料來源:取自周龍吟,2012,
臺北市國民小學校園無障礙環境設計用後評估之調查研究,P.13~15。
表2-1(續)
族群 不便因素 無障礙設施需求
推嬰兒車者
1. 所需空間大小受限於嬰兒車尺寸與 推嬰兒車者所需之活動空間。
2. 因受限於輪子轉動能力,所以地板高 低差與鋪面的平整受到條件限制。
1. 減少高低差。
2. 簡化動線系統。
低視能者
1. 兩眼對字體與標示大小、光明亮度受 到限制。
2. 對於找尋方向較困難,可能需要加強 其他感覺做補償。
3. 室內需有明亮之照明且須避免產生 眩光。
1. 顯著標示系統資訊。
2. 信號以聲音傳遞。
3. 減少高低差與突出物。
4. 增加引導設施設備。
5. 盲用手杖運作空間。
6. 簡化動線系統。
重聽者
1. 多少有聽覺,但有對於聲音的明瞭度 降低方面的障礙。
2. 可能需要藉由其他感覺(視覺、觸 覺、嗅覺)做補償的使用者。
3. 對於噪音與聲音很難分辨,故室內需 加裝吸音性的東西以隔絕其他教室 之干擾。
1. 以視覺記號或信號取代聲音 傳遞。
2. 提供電子助聽器或手語服務 人員。
聽覺障礙者
1. 重要訊息需用電子顯示看板加以提 醒。
2. 緊急鈴除了要能發出聲響還須加裝 明顯之閃光以作為提示。
第三節 公共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相關研究
隨著身心障礙者權益無斷獲得提升與保障,我國政府與民間均大力推動公共 空間之無障礙環境設施,以期使所有人均能自在地使用任何環境與空間,本節主 要目的為探討國內外學者針對行動不便者使用公共空間之研究,分別針對校園、
休閒遊憩空間、大眾運輸系統相關研究做整理,期望能從專家學者以往之研究中 獲取本研究所需之資料。
一、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相關研究
目前國內外探討無障礙環境設施的研究,以校園無障礙環境所做的研究數量 最多,依據研究的方向大致可區分為設置現況調查與使用者滿意度調查兩類,以 下針對相關研究做整理,期望能從中獲取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相關資訊。
(一)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設置現況調查相關研究
葉采青(2003)在針對宜蘭縣國中小學無障礙物理環境動線的研究發現,所 有學校均無法完全符合檢核表之標準,在無障礙校園物理環境亦僅只少數檢覈項 目達到活動的可及性。
李素珍 (2003) 對臺北市國民中學無障礙校園環境之研究中發現,校園中無 障礙設施規畫最好的無障礙設施是「坡道及扶手」、「廁所盥洗室」;最難規 劃的無障礙設施是「昇降機」、「觀眾席」等。造成規劃設計上比較困難的因 素是原有建築或空間及經費的受限。
盧珮蓉(2004)對肢體障礙大學生的調查中則發現,約有7成5到9成的肢體 障礙大學生其學校在法律所規範的無障礙設施已建置完成,且大部分皆可獨立 進出。
洪得祥 (2004)對台南市 44 所公立國小調查亦發現,調查臺南市公立國民
此與羅榮枝(2000)的「臺北市國小無障礙環境現況與改進之研究」的研究結果 相近。另調查中亦發現:僅有 8 所學校能符合「地板應平順,以利輪椅通行」標 準,其餘學校在門口入口處皆有門檻。另外「應裝設引導鈴及緊急照明等聽視覺 警示設備」則是全數學校皆無此設施。廁所「馬桶位置及隔間大小,能為輪椅使 用者使用、迴轉」、「地面無高低差或無設置階梯」、「明顯處設有無障礙標誌」、
「與室內或室外無障礙通路連接」和「門把手為上肢不便者開啟」等五項之符合 百分比都相當的低。
葉采青,李淑貞,林青松,朱佩琪,王華沛,蔡美文,陳祐蘋,曾明基(2004)
在校園無障礙活動動線之現況與問題-以宜蘭縣國中小學為例一文中指出,研究 中所檢覈的 25 所學校中無任何一條通路完全符合校園無障礙檢覈標準。該研究 亦指出大部分學校室內通路與室外通路之寬度達 90 公分以上標準,但動線通路 能符合動線中不繞遠路、無高低差、淨寬大於 90cm、且鋪面堅硬平整之無障礙 標準的只佔 30.0%。
李佳音(2005)在對台南市 40 所小學的調查中發現,符合法規設置標準項 目佔全部調查項目的比例,多分佈在 50%至 70 %間,大部分小學都能達到公共建 築物之建議設置項目及標準。
林振商(2006)則發現彰化的國民小學在規劃無障礙環境時,缺乏全校整體 性的規劃,且對設施的使用對象屬性不熟悉,無障礙設施僅以符合法令的要求為 施作目標,對於「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與「停車位」等沒有強制規定 設置的項目,調查結果普遍不佳。
周俊華(2007)對臺北縣國小特殊教育教師調查發現,無障礙校園環境整體 的設置現況約有 53%符合標準,其中以室內出入口、坡道及扶手、運動場遊戲 場三項設置現況良好。無障礙校園環境整體的改善需求約為 40%,其中以昇降 設備、公共設備設施、無障礙停車位改善需求最高。
黃朝旭(2009)對桃園縣國民中學無障礙校園環境之研究中發現,桃園縣國民
中學規劃最好無障礙校園設施是「坡道及扶手」、「廁所、盥洗室」「升降梯(電 梯)」。最難規劃的無障礙校園設施是「坡道及扶手」、「觀眾席(如視聽教室、
活動中心、演藝廳)」「升降梯(電梯)」。造成規劃困難的因素有「受限於學 校原有建築或空間,致不易改善」、「受限於經費,致無法整體規劃」及「缺乏 專精無障礙環境規劃的建築師的協助」。
高依潔(2010)在其澎湖縣國中小學無障礙校園環境現況研究中發現,除升 降設備及停車位,其他無障礙設施的設置率都達九成以上,但符合設置標準的比 率則偏低,特別是廁所盥洗室、升降設備及停車位三項。
王子華、林彥輝 (2008)在台中市公立小學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現況探討研 究中,以自製之檢核表針對台中市 61 所公立小學進行無障礙環境設施實地調 查,結果發現校園無障礙設施符合標準未達 7 成(65.6%)。在無障礙功能設施 方面,全市公立小學以「水平移動無障礙」符合標準的比例最高(81.6%),而 以「抵達無障礙」符合標準的比例最低(57.6%)。
葉霖瞬(2012)在新北市國小總務主任對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現況與滿意度調 查中發現,新北市國小設置現況約有七成六符合標準,其中以停車位、廁所盥洗 室設置現況最為良好。
(二)校園無障礙設施滿意度調查相關研究
盧佩蓉,王志忠,梁文隆(2006)在其就讀大專校院之肢體障礙學生對於校 園無障礙環境現況及滿意度調查中發現,約七成五到九成的肢體障礙學生其目前 就讀學校都已設置符合法規的無障礙設施,且大部分的學生可以獨立進出及使 用;有七成的肢障學生其目前就讀的學校並不提供無障礙教學與學習設備,同時 學生也覺得不需要或已經足夠。無障礙設施設備的使用頻率與需求度成正相關,
之研究中發現,國中師生對目前所使用的校園無障礙設施整體尚稱滿意,但仍有 四成比例的人感覺普通,因此仍有極大的改善空間。研究中亦發現國中師生對目 前所使用的校園無障礙設施管理與維護的情形,有六成以上的人感覺普通,因此 在管理與維護方面仍有極大的改善空間。
周俊華(2007)對臺北縣國小特殊教育教師對無障礙校園環境的觀點與滿意 度調查的研究發現,對使用無障礙校園環境之整體的滿意度,以室內出入口、坡 道及扶手、室外引導通路、室內通路走廊等滿意度最高。
葉霖瞬(2012)在新北市國小總務主任對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現況與滿意度調 查中發現,新北市國小總務主任對使用無障礙校園環境,整體的滿意度介於普通 到滿意之間,其中廁所盥洗室滿意度最高。新北市國小總務主任一半以上對目前 校園無障礙設施感到滿意。
二、休閒與日常生活設施無障礙環境相關研究
張簡名瑜(2008) 針對輪椅使用者自動櫃員機設計準則之研究結果顯示,自 動櫃員機無障礙設計於環境改進上,殘障坡道的設計應符合法令規定斜率1:12 之原則,並保持暢通,而自動櫃員機前需去除階梯阻礙並留設足夠之迴轉半徑;
在於自動櫃員機機體設計上,自動櫃員機下應設置腳部放置空間,並降低高度。
於自動櫃員機機體方面:台下空間高度最佳值為70 cm;作業面高最佳值為75 cm;
而最高按鈕高度應為110 cm、深度20 cm~30 cm。
許雅雯、吳昇光、蔡佳良(2009)在針對游泳池無障礙環境檢核指標之建立與 現況調查中發現,公立游泳池「建築物基本設施」水準大多優於私立游泳池,整 體無障礙環境亦優於私立游泳池,但公立與私立游泳池「游泳池無障礙設施」均 嚴重不足。此外,高雄市公立與私立游泳池之無障礙入水設備、水中輔助設備等 項目均亟需改善,才能提供行動不便者更便利且安全的游泳池無障礙環境。
龍秋生,周愛光(2010) 針對廣州大型體育場館無障礙標示設置的問題及其 解決對策研究中發現,廣州大型體育場館無障礙設施設置不符標準且標示有缺
失,或是標示不明的情況。
張維棟(2012) 在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調查與評估研究-以台南及高雄地區 市立藝文中心為例研究中發現,台南與高雄地區市立藝文中心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整體符合率約為76.16%,所有調查案例項目中,引導標誌符合率普遍偏低,無 障礙汽車停車位劃設尺寸均不符現行法規,因改善難度不高,可全面檢討實施改 善;完善的如廁空間是對行動不便者最基本的尊重,調查中發現,尚有無障礙廁 所因扶手型式錯誤或側邊留設空間不足,以致乘輪椅者無法使用之情形,應全面 檢討改善;無障礙廁所空間建議應獨立設置,小便器應設置於一般廁所內,以免 影響乘輪椅者使用權益;部份藝文中心設置之無障礙坡道因坡度過大,有無法獨 自使用及危險之虞,應立即予以檢討改善。
趙文祥(2012) 針對基隆市便利商店建築物出入口無障礙環境之研究中發 現,基隆市便利商店的出入口無障礙設施主要缺失包括:未設置專用標誌、坡度 不適當、鋪面未平整或未做防滑處理。
黃立旻(2012) 針對小型便利商店行動不便者購物空間所做的調查結果中發 現,在170家案例統計中,在行進空間項目最常見缺失種類為走道寬度不足與櫃 檯檯面下無結帳空間,造成行進與結帳的困難;服務空間項目常見缺失為餐桌寬 度不足與廁所迴轉空間不足。研究中也發現櫃檯檯面下用餐空間、用餐區桌寬、
無障礙廁所內部迴轉空間三項符合率均為0%,這三個項目均為行動不便者進入 便利商店後常使用的設施,合格率竟如此偏低,可作為後續研究的調查重點。
三、大眾運輸系統無障礙環境設施相關研究
洪福聲(2006)在高速公路服務區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調查與評估研究中發 現,高速公路服務區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整體符合率為71.7%,符合率最高
無明確規定,管理單位所獲得資訊不足導致。引導設施為本次調查中,各服務區 不符合標準最多的項目,可能原因為高速公路服務區佔地廣大,由停車區到達服 務區動線非常長,如何妥適安排引導設施,使旅客都能以最安全、方便的方式到 達目的,是值得思考與用心的課題。
江嘉弘(2007)針對臺北市捷運系統視障者無障礙環境設施之研究與探討做 出以下結論:在同時考量視障者與肢障者時,頂層/底層電梯外部乘場按鈕與點字 板距地面的高度設置在107~115cm為較適當;中間層電梯外部乘場按鈕與點字板 考量肢障者時設置在105~ 115 cm為較適當;樓層浮凸標示板為124cm為較佳;電 梯外部導盲磚對正電梯門口,較為適當。
陳奕元(2010)針對台南縣市台鐵車站服務區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所做的研 究結果顯示,臺鐵台南縣市車站服務區內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整體符合率僅 為44.55%稍嫌太低。台南縣市所有車站符合率最高者為永康車站服務區達到 78.21%,依目前車站達到合格率的有「大橋車站」、「新市車站」、「善化車 站」,其餘有7個車站未達到標準。
Gilderbloom and Rosentraub(2006)在他們的研究中發現,高齡者與行動不 便者常因為居住環境與交通系統缺乏無障礙設施,而無法如同一般人使用用各種 資源。過去,「無障礙設施」通常被認為是專門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是輪椅使 用者的一種特別服務,然而事實上,除了「身心障礙者」之外,舉凡高齡人口、
孕婦、孩童、嬰兒乃至於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暫時性行動障礙者,也都需 要無障礙的環境。也就是說,「無障礙設施」的是用族群不單單只侷限於「身心障 礙者」,更應擴及到所有「行動不便者」。
Lockett, Donna; Willis, Alette; Edwards, Nancy(2005)等人在他們的研 究中發現,環境中的危險還有容易跌倒的風險,是高齡人口行走的障礙,透過無 障礙以及便利使用的設施才能真正有助高齡人口在社區中生活,他們的研究也指 出簡單的設施如長椅或無障礙浴廁都能給他們很大的幫助。
Philippa Clarkea, Jennifer A. Ailshireb and Paula Lantzc(2009)等人 的研究指出,隨著年齡增長,高齡人口因為無法自行駕駛,轉而依賴大眾運輸系 統,然而環境中的障礙例如不連續的人行道、過度繁忙的交通以及存有障礙的大 眾運輸系統,使高齡人口無法順利再城市裡移動,研究中也發現,慢性疾病患者、
教育程度較低的婦女以及高齡人口,在城市中移動的難度比一般人高出許多。
綜合上述研究結果與發現,可歸納出目前國內公共設施無障礙環境設施設置 上普遍仍存在一些待改善的問題,例如不管是校園或是便利商店,在整體動線的 安排上常出現繞路或高低差過大不符規定的情況,而出入口的部分則常出現建築 物仍有設置門檻的現象,另外,無障礙廁所、自動提款機或便利商店櫃台等則存 在迴轉空間不足,不利乘坐輪椅者使用的缺失。此外,各種公共設施的無障礙專 用標示也普遍未達標準。這些都是未來進行實地調查時所應該注意的細節。
第三章 研究設計
本章依據前述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並參考相關文獻之結果與 發現發展本研究之研究設計,本章內容共分五節,包括研究架構、研究對象、研 究方法、研究工具、實施程序及資料處理與分析。
第一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主要研究目的是為了調查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設置及改善需求現況,針對四種不同運輸方式進行設置率與合格率之比較分析。
此外,因臺鐵車站數量較多另外將可能影響設置現況的因素: 車站規模、所在地 區、有無站務人員等進行深入探討比較。基於上述研究方向,擬定出研究架構圖,
如圖3-1。
背景變項 運輸方式
1. 航空系統 2. 航海系統 3. 公路系統 4. 鐵路系統
車站等級
所在地區
有無站務員
圖3-1 研究架構圖
自變項
1.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 設置率。
2.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 符合率。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調查對象包括鐵路系統臺東縣內之15座車站、航空系統1座航空站、
航海系統1處碼頭、公路系統3處服務區之主要旅客服務區的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設置。
本研究由研究者針對上述地點之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進行實地勘查,勘查期 間雖有部分設施正在進行施工,但除富岡漁港進行較大規模整建導致候船區二樓 暫不開放,故昇降設備與樓梯兩項不列入評估,餘多為外觀之改善工程,故仍列 為研究對象。
此外,臺鐵部分車站主要服務區雖位於一樓,但因至月臺搭車仍須靠樓梯越 過軌道,故仍將昇降設備及樓梯列入討論。至於部分車站不需爬樓梯即可抵達月 臺,則不評估昇降設備與樓梯。研究者勘察之建築物皆以一般旅客與使用者主要 使用之服務區為主,辦公範圍不列入評估。
航空、公路及海運因服務區較少故不另做分類,編碼方式航空系統為E01、
航海系統為F01、公路系統為G01~G03,臺鐵車站部份則依據研究需要將做以下分 類:
(一) 依據有無站務人員做區分,共分為二類:
第一類:有站務人員提供服務之車站共計12站;第二類:無站務人員之車站共 3站。
(二) 依據停靠車種及車次區分規模,共分為四級:
A級:所有列車均停靠之車站共2站;B級:所有莒光號、復興號、區間車及部 分自強號停靠之車站共5站;C級:除自強號外,其他列車均停靠之車站共4站;D 級:僅停靠區間車之車站,共4站。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取現場觀察測量並做紀錄的方式,依據自行編製之檢核表對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做現場評估,應設置未設置者以”0”標示,已設置不符標準者以”
1”標示,符合評估標準項目以”2”標示,免設該項設施以”3”標示,無法測 量以”2”標示。並於實地進行調查時進行細部拍照,以供後續資料整理分析及 無障礙環境設置統計參考。現場調查方式採會同各站館管理人員或先徵得管理人 員同意後自行調查,並做紀錄,現場調查表詳附錄一「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 不便者使用設施檢核表」。調查實施流程如圖3-2。
圖3-2 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調查實施流程圖
調查項目及評估標準確立 擬定調查計畫
調查對象
調查方式
紀錄方式
臺東縣四種大 眾運輸系統
檢核表
照相記錄
0 未設置
不符標準
符合標準
1
2
該項免設
無法測量
3
4
第四節 研究工具
一、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檢核表
本研究之研究工具「臺東縣大眾運輸系統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檢核表」,是 根據國內現行相關無障礙法規及洪福聲(2006)「高速公路服務區行動不便者使用 設施現場調查表」及「臺東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表」等編製而成。期 望藉此檢核表實地調查,能了解目前臺東縣臺鐵車站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情 形,檢核表主要調查的範圍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停車空間、服務臺 等十項。
二、檢核表編製過程
本研究之調查研究工具編製過程,可分為三個步驟:編制檢核表初稿、進行 內容效度檢核、編制正式檢核表。
(一)編制檢核表初稿
本檢核表之架構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基本資料,第二部分為檢核項目與 標準,第三部分為檢核結果。詳細說明如下:
1.基本資料
基本資料包括場所名稱、調查日期,臺鐵車站另外加註位於觀光地區與否、
有無站務員、車站級別等五項。
2.檢核項目與標準
檢核項目共有十項,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 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停車空間、服務臺等。
3 項,再依據各站館之服務區域選擇要進行檢核的細項作客觀評估。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調查評估標準,如表3-1「室外通路調查評估表」、表3-2
「避難層坡道與扶手調查評估表」、表3-3「避難層出入口調查評估表」、表3-4
「室內出入口調查評估表」、表3-5「室內通路走廊調查評估表」、表3-6「樓梯調 查評估表」、表3-7「廁所盥洗室調查評估表」、表3-8「停車位調查評估表」、表 3-9「昇降設備調查評估表」、表3-10「服務臺調查評估表」,分述如下:
表 3-1 室外通路調查評估表
調查項目 評估標準
通路寬度 鋪面防滑材料 引導設施 連續性 坡道
一般引導通路兩側間距≧130cm 走道鋪面使用平順防滑材質 設置清楚明確之無障礙引導設施
與行進方向垂直溝蓋格柵及其他開口≦1.3cm 高低差≧20cm應設置坡道
表 3-2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調查評估表
調查項目 評估標準
坡道淨寬
坡道兩側防護緣 鋪面防滑材料 高低差
扶手直徑 扶手高度 扶手端部處理 連續性
坡道兩側間距≧90cm
坡道兩側非牆壁時,應設置≧5 cm之防護緣 坡道鋪面應使用防滑平順之材質
坡道高低差≧20cm者兩側有設置扶手
扶手直徑應在2.8cm〜4.0 cm 或外緣周長9cm~12cm 扶手高度應在65cm〜85 cm處
扶手兩端需做防勾撞處理
扶手連續且穩固,如不鏽鋼之材質。
表 3-3 避難層出入口調查評估表
調查項目 評估標準
出入口淨寬度 出入口引導標示 高低差
出入口門寬間距應≧90cm
有設置無障礙引導標示,指示出入口位置 地面平坦且無高低差
表 3-4 室內出入口調查評估表
調查項目 評估標準
有效淨寬度 引導標示
主要出入口門框間距應≧90 cm
設有專用無障礙標示,指示空間名稱及行進方向。
表 3-5 室內通路走廊調查評估表
調查項目 評估標準
通道淨寬度 鋪面防滑材料
室內通路兩側間距≧120 cm為原則 走道鋪面使用防滑平順之材質。
表 3-6 樓梯調查評估表
調查項目 評估標準
鋪面防滑材料 警示標示
樓梯兩側防護緣 扶手形式
扶手高度 扶手連續性
梯級踏面應作防滑處理,設置防滑條或切割凹槽 距梯級終端30 cm處,應設置深度不得小於30 cm,
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
樓梯梯緣未臨接牆壁部分,應設置≧5 cm防護緣 樓梯兩側應設置扶手,直徑3.2cm〜4.5cm
單道扶手高度須在65~85cm 扶手應連續不中斷
表 3-7 廁所盥洗室調查評估表
調查項目 評估標準
有設置行動不便者專用 廁所
廁所出入口 輪椅迴轉空間 有設置求助鈴
馬桶旁應設置扶手
小便器應設置扶手
洗面盆高度
建築物依應設置行動不便者專用廁所且應符合標準
應設置橫向拉門且大小應≧80 cm 迴轉空間直徑≧150 cm
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15 cm、馬桶座位上60 cm 處,另一處在馬桶前緣往前35 cm、高35 cm處。
靠牆側應設置L型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應≧70 cm 另一側應設置可動式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 之距離為35 cm,扶手高度與對側之扶手高度相等,
扶手長度不得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不得 大於15 cm。
小便器二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垂直牆面之上側扶 手上緣距地板面85 cm、垂直牆面之下側扶手下緣與 地板面距離為65-70 cm;平行牆面之扶手上緣距地 板面120 cm;兩垂直牆面扶手之中心線距離為60 cm,長度為55 cm;兩側垂直地面之扶手距離牆壁之 距離為25 cm
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85 cm,且洗面盆下面 距面盆邊緣20 cm之範圍,由地板面量起65 cm內應 淨空。
表 3-8 停車位調查評估表
調查項目 評估標準
行動不便者專用停車位
行動不便者專用標誌
機車停車位
應留設停車位總數量2%為專用停車位,停車位總數 不足50 者至少須留設1 專用停車位
長度應≧600 cm,寬度應≧350 cm、包括寬150 cm 的下車區。
應於停車位旁設置具夜光效果之無障礙停車位標 示,標誌尺寸應為40 cm×40 cm以上,下缘高度 190-200 cm
長度不得小於220 cm,寬度不得小於225 cm。
表 3-9 昇降設備調查評估表
調查項目 評估標準
是否可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等候時間 語音裝置 觸覺裝置 電梯門寬度
建築物達2 層以上時至少須有一部電梯可供行動不 便者使用
應可設定延長開關門時間 應設置語音播報系統 操作臺應設置點字系統 電梯門全開應≧90 cm 表 3-10 服務臺調查評估表
調查項目 評估標準
服務臺下緣高度 服務臺前方等待空間 服務臺檯面高度
服務臺下方應≧65 cm
服務臺前方等待空間應≧150 cm * 150 cm 服務臺檯面高度應 70 -80 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