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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回顧
私有資訊與銀行企業往來關係的價值探討。
現存的理論文獻中不乏探討資訊不對稱的問題,若將此問題應用 在經濟的範疇上則有「逆選擇」及「道德風險」的問題,而若將其應 用在公司治理的範疇,則會影響公司的資本結構,包含融資決策及股 利政策的決定,根據 Myers & Majluf (1984 ) 和 Miller & Rock (1985 ) 當公司管理階層與投資人之間的資訊不對稱的情況嚴重時,將使得公 司難以對外籌措資金,進而影響公司的投資決策。然而 Diamond ( 1984 )、Ramakrishnan & Thakor ( 1984 ) 及 Boyd & Prescott ( 1986 )
指出銀行可扮演蒐集借款公司私有資訊及監理的角色,因此銀行借款 可以減輕資訊不對稱的問題。Fama (1985 )、Sharpe ( 1990 )、Rajan ( 1992 )及 Diamond ( 1991a,1991b )在長期的銀行往來關係中,銀行
可能與借款公司承做新的貸款或舊有的貸款重新核貸 ( Renewal ) , 藉此銀行可透過重新議約 ( Renegotiation ) 來反映借款公司的新資訊,
再者根據 Bhattacharya & Chiesa (1995 ) 指出透過銀行往來關係的建 立,企業揭露許多機密的資訊給關係銀行如借款公司的研發支出及項 目( R&D ),Rajan & Winton ( 1995 ) 銀行往來關係的建立也允許銀行 監控借款公司所提供的擔保品,因此銀行相對於只能由市場取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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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放款的宣告對於借款公司的股價有正陎的影響。Lummer &McMconnell (1989 ) 則指出可將銀行放款分為新增放款與舊有放款的
重新核貸( Renewal ),結果顯示當舊有放款重新核貸 ( Renewal )時,
銀行放款才有資訊傳遞的效果,若重新核貸條件較優 ( Favorable Revision ) 則對借款公司股價有正陎影響,反之若重新核貸條件較差 ( Unfavorable Revision ) 則對借款公司股價有負陎影響。因此我們可以 知道,公司透過與銀行建立長期的借貸關係,不僅僅可以降低籌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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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Bharath, Dahiya, Saunders & Srinivasan (2006 ) 指出,由於銀行 和借款公司間存在資訊不對稱的問題,「銀行往來關係」的建立對於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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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努力程度高低。
過去的文獻在探討銀行與借款公司間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時,通常 以「主貸銀行」與借款公司的往來關係強度,來衡量「主貸銀行」對 借款公司的了解程度,或以「主貸銀行」保留聯合貸款金額的成數來 衡量資訊不對稱的嚴重程度。Berger & Udell (1995) 發現當「主貸銀 行」與借款公司間的借貸關係越長久(Duration)時,聯合貸款案的借款 利率與擔保品的要求將下降。本文將以借貸關係長度( Duration )來衡 量銀行與借款公司之間的關係強度,由此來衡量資訊不對稱的嚴重程 度。
Bharath, Dahiya, Saunders & Srinivasan ( 2006 ) 則以用三種變
數來做為衡量銀行往來關係強度的指標,分別以「金額」:「過去五年
「主貸銀行 M」貸款給借款公司 i 的總金額/過去五年 i 公司總貸款金 額」;「筆數」:「過去五年「主貸銀行 M」貸款給「借款公司 i」的總 筆數/過去五年 i 公司總貸款」;「關係貸款虛擬變數」:「關係借貸為 1 非關係借貸為 0」。由於台灣經濟新報(TEJ)記錄「一般貸款」的方式是 根據年報逐年記錄,因此難以區分記錄為不同筆的「一般貸款」是否 就是彼此不同的貸款,故本文不以「金額」及「筆數」來衡量銀行往 來關係的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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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logic 來衡量日月光 ( ASE ) 與中國信託 ( CTCB ) 的借貸關 係長度,必頇先找出日月光 ( ASE ) 過去由中國信託 ( CTCB ) 為「主貸銀行」的「聯合貸款」資料,此時我們可以找到在 1997 年及 2003 年分別有兩筆由中國信託 ( CTCB ) 擔任「主貸銀行」
的「聯合貸款」,而本文以借款公司最初與「主貸銀行」建立借貸 關係為基礎來計算銀行借貸關係強度 ( Duration ),以此例即以
2005 年減去最早建立借貸關係的年度 1997 年得到 8 年,因此此 筆「聯合貸款」的借貸關係長度 ( Duration ) 即設為 8 年。但如本 文前陎所提及,單就過去的「聯合貸款」並無法準確地衡量銀行 與借款公司之間的資訊不對稱的嚴重程度,銀行亦可以透過其它 的金融服務來蒐集或取得借款公司的私有資訊,來減輕資訊不對 稱的嚴重程度,因此加入台灣經濟新報 ( TEJ ) 的「一般貸款」
資料後,可以發現早在 1991 年中國信託 ( CTCB ) 已經與日月光 ( ASE ) 即有「一般借款」的記錄,此時我們便有必要修正由 Dealogic 所衡量的銀行借貸關係長度 ( Duration ) ,所以本文以台 灣經濟新報 ( TEJ ) 及 Dealogic 合併後的資料並根據本文計算借 貸關係長度( Duration )的準則,本筆資料的正確的借貸關係長度 ( Duration ) 應為 2005 年減去 1991 年為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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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再以台泥 ( Taiwan Cement )為第二例來說明單純使用
Dealogic 來衡量銀行往來關係強度所可能發生的誤差,由 Dealogic 中我們可以找到 6 筆台泥 ( Taiwan Cement ) 的「聯合貸款」資料,
其中有 4 筆可與台灣經濟新報 ( TEJ ) 配對,在此 4 筆可配對上 的「聯合貸款」資料中,在 1999 年 3 月 15 日有一筆台泥( Taiwan
Cement ) 與花旗銀行 ( Citi Bank ) 的「聯合貸款」資料,若單純 以 Dealogic 來衡量此筆資料的借貸關係長度 ( Duration ),由於在
1999 年之前並無以花旗銀行 ( Citi Bank ) 為主貸銀行的「聯合貸 款」資料,此時便會將其是為非關係借貸,但事實上必非如此,
根據台灣經濟新報 ( TEJ ) 花旗銀行( Citi Bank ) 實際上與台泥
( Taiwan Cement ) 早在 1996 年便有「一般借款」的往來關係,因 此本筆資料實不應視為非關係借貸,應將其借貸關係長度
( Duration ) 設為 1999 年減去 1996 年為 3 年。
經過本文合併兩資料庫並計算所有資料之借貸關係長度
( Duration ) 後發現,253 筆可配對的「聯合貸款」資料中,有 65 筆資 料以 Dealogic 或加入台灣經濟新報 ( TEJ ) 所衡量的借貸關係長度 ( Duration ) 相同,有 188 筆在加入台灣經濟新報 ( TEJ ) 之後銀行與 借款公司的借貸關係長度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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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兩例,我們可以相信,若單純只以 Dealogic 來衡量借款 公司與銀行往來關係的強度勢必將造成嚴重的誤差情況,因此本文加 入台灣經濟新報 ( TEJ ) 來修正此衡量上的誤差,在下章節本文將對 描述如何合併兩資料庫及合併後資料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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