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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論辯的定義與功用

論辯是人類語文溝通的一種形式,目的在解決對話的雙方對具爭議性問題的歧 見,如墮胎是否合法化或者是否廢除死刑等問題。這些問題皆處於不確定、模糊的狀 態,存在多個可能原因或看法予以解釋。每個人憑藉過去經驗或知識,採取不同、甚 至相互對立的立場,在論辯活動中申明自己的主張。此主張必須先是論辯者本身所接 受,且期望別人也接受的,所以必須要有一個說理的過程加以辯護(justify)。論辯主要 的辯護方式是列舉相關證據,並且藉由推理的過程將主張與證據連結起來。因此,論 辯活動至少包含主張的表述、舉證與推論三個部分,彼此間相互支援,形成連貫而互 不矛盾的語意網絡。

論辯與平日的溝通之不同點在於一般溝通的目的是為了使自己與對方明瞭彼此的 想法或感受,因此溝通者可能站在相同或不同立場去談論一件事情,或甚至有ㄧ方不 持有任何立場。一般溝通的內容也不必然環繞在一個主題之下,但論辯乃是人在面對 一個主題持有不同看法的情況下,各方為使他的聽者捨棄自己原有的知識與信念並且 接受對方的主張與理論而產生的溝通模式。然而,論辯的目的不僅止於說服他人,它 亦是人類用以探究知識的方法之一(Meiland, 1989),這使得論辯在科學或其他知識發現 活 動 中 扮 演 著 不 可 或 缺 的 角 色 。 舉 例 而 言 , 物 理 學 史 上 極 富 盛 名 的 波 愛 之 辯 (Bohr-Einstein Debate)乃是兩位科學家—愛因斯坦與波爾—為了爭辯量子力學理論是 否是人類測量微觀世界之物理現象的極限而引發的知識論辯。由波爾、海森堡等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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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的哥本哈根學派所提出的「測不準定理」認為人類永遠僅能以概率來表示量子物體 在某個時刻的確切位置。然而這個主張對於一個凡事相信皆有因果律的愛因斯坦而言 卻是難以接受。愛因斯坦相信上帝是不會擲骰子的,因此宇宙萬物的運行必有其固定 的因果模式。僅管在愛因斯坦死後的今日,許多實驗研究逐漸推翻了愛因斯坦的觀點,

但是他與波爾等人鍥而不捨的求證精神締造了精采的論辯,也使得物理界在量子力學 領域更進一步。由此推論,論辯在知識領域中提供學者之間意見交流、相互評價與共 同建構知識的平臺。

論辯作為知識建構與科學發現的一種方法,其結構必須嚴謹,亦即論辯中的主張、

解釋與證據三者必須相互支援且不相矛盾。以下內容先分別就論辯中的主張、解釋與 證據三個主要部件來探討論辯在科學知識發現中的功用。其次,當論辯的三個主要部 件具備,論辯者又須具備批判與質疑自己主張的能力,從多種角度衡量自己論辯的合 理性,因此產生異於自己意見的其他主張、可能反駁自己主張的意見、以及針對反駁 意見的駁斥。針對這三個部件的相關定義與研究也將陸續於文中一一介紹:

論辯的主張

論辯活動的形成是為了對一個主題做深度與廣度層面的探究。參與論辯的人首先 必須對此主題有所熟悉,然後從多方可能的立意中選擇一個自己認為對的立場,作為 自己的主張。因此,主張是指一個人對某事物所持的信念或猜測,但此信念或猜測不 必然為真。不論是規模廣大的政治、法律等論辯形式,或者是一個作家或學者筆下的 申論,主張意念的傳揚都是論辯者的首要之務。主張的內容包羅萬象,大致可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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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四種類型—事實主張(factual claim)、定義主張(definition claim)、價值主張(value claim) 與政策主張(policy claim) (Rybacki and Rybacki, 1996):「『事實主張』- 所謂的“事實”

是指過去、現在、或是未來可能發生之事物。事實主張則為一個人對某事物之存在或 事物之間可能的關聯性的信念。例如,是否真有外星人存在、全球生育率下降的原因 是否為現代人晚婚的後果。『定義主張』- 闡述人們對事物或概念的分類與定義。例如,

哲學家探討何謂昆蟲、以及自由意志是什麼。『價值主張』- 評論某一行為、事物的優 劣好壞。例如,同性戀是否錯誤、企業的壟斷行為是否不道德。『政策主張』- 闡述自 己對某行為、動作可以被法令、規章所約束的見解。例如,政府是否可以限制人民的 言論自由、教師或父母可否有權體罰小孩。」上述四種類型之主張所探討的內容性質 最主要的不同點在於,事實、定義與價值主張主要牽涉的是個人信念層面的轉變,政 策主張則是涉及人為的行為約束與應變的處方。

證據

論辯活動是人用以說服他人(或自己本身)自己的主張為真的一連串思考活動。一 個主張是否可以成立,最主要是依賴與此主張正確與否相關的證據。Limon and Kazoleas(2005) 將 證 據 的 種 類 分 為 例 證 型 證 據 (exemplar evidence) 與 計 量 型 證 據 (statistical evidence)。例證型證據為可經由感官經驗直接觀察而得的事件資料,如,殺 人案中的目擊者、兇刀、死者的傷口等,又稱為「第一手證據」。通常在論辯中,例證 型證據會以敘述性結構呈現,比方說目擊證人的證詞、動物學家對於某稀有動物之生 活型態的觀察紀錄等等。若將大量的例證型證據(第一手證據)經蒐集之後利用統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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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而得到的量化性質資料便稱為計量型資料,如,人口統計數據、生育率、民意支持 度等。這兩種證據中,唯有例證型證據具有「不辯自明」的力量,理論上應當是用以 支持一個主張最可信的形式。然而,例證型證據在論辯過程中受限於觀察者本身的主 觀意念,以致於影響描述證據的客觀程度。就好比目擊者證人可能因某個動機而提供 假証供,天文學家受自己過去信念影響而扭曲親眼所觀察的宇宙現象。相對於例證型 證據的先驗性,計量型證據捨去了資料原有的直觀明晰性,改採科學方法取得大量的 資料加以分析。但任何一種科學方法都有其侷限性,因此計量型證據從蒐證階段起就 存在了可能與事實相左的錯誤。此外,數字本身並不會說話,因此計量型證據若非配 合合理的推論,則只是一群沒有意義的數字。

Kuhn (1991)將證據分為真證據(genuine evidence)、假證據(pseudoevidence)、非證 據(nonevidence)三類。真證據指可以支援(但不盡然可證實)主張之因果鏈成立的實 證資料,但是這些資料並非企圖要描述前項事件「如何」導致後項事件,而是去指出 前、後項事件之關係確實存在的事實。真證據又可區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兩類。

直接證據意指論辯者以真實的事實資料來輔佐前後事件之間的連結。非直接證據則是 指論辯者所引用的資料不直接與問題的因果鏈相關,卻能夠提高因果關係成立的可能 性。直接證據中,最常見的真證據形式是共變性證據(covariation evidence),呈現的是 前後項事件發生的一致性(correspondence)、兩個前項或兩個後項事件間的共變性 (covariance)、與前後項事件的相關變化(correlated change)等的實證資料。例如,在 Kuhn (1991)的訪談研究中,某位受試者認為家庭問題是導致學生在校學習表現低落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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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他所提出的證據是收集全校所有學生的家庭背景以比較成績低落與成績優異的學 生家庭背景之差異,並調查被經協助改善家庭問題的小孩的在校成績表現是否也隨之 進步,此為共變性與相關變化證據的實例。本研究將以共變性證據作為分析受試者所 產生的證據的標準。

直 接 證 據 中 的 另 一 種 真 證 據 形 式 是 提 供 在 因 果 鏈 之 外 的 實 證 資 料 ( evidence

external to causal sequence)。例如在重複犯罪的問題中,若受試者主張罪犯的生活環境 是造成罪犯重複犯罪的因素,那麼,若他可以證明罪犯的兄弟姊妹也有人曾經犯罪坐 牢,則可以進一步支援他認為「罪犯所處的環境會促發犯罪」的主張。在這裡,「兄弟 姊妹是否有人坐牢」的資訊並不存在於他對重複犯罪過程所提出的因果鏈中,但有助 於支持主張的成立。

在非直接證據形式中,一種常見的形式稱做類比(analogy),指將某領域中實際發生 的一個因果關係套用至另一個領域之中。例如解釋重複犯罪的原因:學生在學校內受 學習氣氛的影響而讀書。同理,一個罪犯身處在引誘犯罪的環境下,會引導他重複犯 罪。假設(assumption)是另一種非直接證據形式,指論辯者舉出某因果關係成立的前 提,若前提為真,則因果關係成立的可能性也相對提高。例如,若某人主張罪犯重複 犯罪的原因是為了得到物質的報償,為證明此因果關係的成立,此人可能提出的假設 為「人類是一種重物慾享受的動物」。當這個前提成立,此人的主張成立的可能性也會 提昇。最後一種非直接證據稱做排除其他可能原因(discounting),指藉由排除自己主 張以外之可能主張的方式來提昇原主張成立的可能性。例如,在中輟生的問題中,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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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主張中輟生的發生是出自於家庭問題,此人可藉由駁斥「智力的高低為學生中輟 的原因」,排除掉智力這項可能主張,以提昇原本家庭問題之主張成立的可能性。

假證據指以情境(scenario)、腳本(script)的模式描述事件發生的過程。這些描述多半 來自論辯者生活經驗中的例子,可分成一般腳本(general scripts)與特殊腳本(specific

scripts),兩者的差別在於腳本適用範圍的大小。無論腳本模式為何,假證據的內容都 僅侷限在論辯者對因果鏈的描述。例如,在 Kuhn (1991)的研究中,某位受試者主張罪 犯再犯罪的原因是缺乏親友的幫助。其所引用證據為:罪犯出獄後通常會尋求親戚朋 友的協助,但容易遭到親友異樣的眼光而被拒,因此他們選擇再回到監牢裡。這是個

scripts),兩者的差別在於腳本適用範圍的大小。無論腳本模式為何,假證據的內容都 僅侷限在論辯者對因果鏈的描述。例如,在 Kuhn (1991)的研究中,某位受試者主張罪 犯再犯罪的原因是缺乏親友的幫助。其所引用證據為:罪犯出獄後通常會尋求親戚朋 友的協助,但容易遭到親友異樣的眼光而被拒,因此他們選擇再回到監牢裡。這是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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