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中華民國(台灣)的電力能源安全戰略與借鏡

第四節 ,小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功能,也必隨時調整間歇性綠能供電與電力需求。建立有電量儲存設備以及智 慧化的電網需要不小成本。

可是如果已經面臨債務困境的台電得放棄核四,得另外建設新發電廠代 替核電,電網系統升級的資金資源會越來越少。

為了保障台灣的長期繁榮與安全,中華民國政府必須考量放棄核能的後 果。

雖然該後果不會在短期內出現,可是新總統蔡英文以及其他政治人物必須意識 到,電力能源安全程度低,造成的民眾反抗比核能發電更多。

第四節,小結

綜上所述,中華民國(台灣)的電力能源安全面臨不少挑戰。台灣大部 分的火力發電廠老舊,在不久的未來必須被替代。由於民眾的反抗,核四的運 行越來越難做到。國民黨政府與未來民進黨政府一樣,計劃至 2025 年全面暫 停核能。同時,由於經常變更的能源政策,不穩定的法律規定,台灣在再生能 源裝機容量上的投資低於其他國家。由於電價不自由流動,台灣電力公司未來 面對極大的財務挑戰,缺乏「二高,二低」需要的投資成本。

造成前述的困境之主要原因為:

(一):不完美的法律基礎(台電的壟斷,電價不自由,綠能上網電價補貼的 保障不足等)

(二):缺乏投資成本(台電的財務狀態不良,放棄核能提高投資成本負擔,

政府對智慧電網及電網升級不夠重視)

(三):節能低碳技術的使用率低(便宜電價阻礙工業,商業及民眾培養省電 習慣,房屋的能耗高,高效率家電的使用率偏低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四):綠能技術不完美(綠能的間歇性造成電網的不穩定,電量儲存方面的 研究及採用不夠發達等)

基於此基礎問題,政府計劃的綠能增成長目的可能無法做到。如此,台 灣未來不僅將繼續面對進口初級能源的依賴,同時也越來越難保障電力能源充 分滿足國家需求。

雖然 2009 年後的綠能發展計劃充滿積極,可是台灣對於實現該目存在 不少阻礙。儘管政府從 2009 年開始,幾乎每兩年提高了綠能發電量的計畫,

可是實際的設施安裝以及供電量變化沒有提升得那麼快。假如台灣按照目前的 戰略及法律基礎來發展,恐怕台北無法到達 2030 年及 2050 年的目標。

為了讓中華民國(台灣)克服前述的挑戰,必須有一個新基礎,必須有 穩定的法律規定與政策戰略。筆者認為德國從 2000 年至今的電力能源路線可 以為此戰略的建立提供不小貢獻。因此,本論文在下一個章節當中分析德國如 何面對電力能源安全的困境,如何在發電系統方面發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德國的電力能源安全戰略與借鏡

第一節:前言

成功實現從傳統火力發電到低碳再生能源發電的轉型,需要既仔細又有 彈性的宏觀戰略與法律體系。目前再生能源發電體系需要的成本高於燃煤燃氣 及核能設施。假如沒有補貼,可再生能源無法自己成長。如此,政府必須建立 一個適當的補助計劃。此計劃得給私營部門(private sector)足夠的投資鼓 勵,保障長期的投資穩定,同時必須保留彈性面對無預測到的困境。有如此的 政策及法律背景,再生能源才可以大量擴散,代替傳統的發電方式。

除了再生能源發電容量(renewable electricity generation

capacity)的增長以外,成功的能源轉型也得包括使得該設施融入已有的電力 市場的法律規定。德國,中華民國(台灣)以及大部分國家的國家電網

(national electricity grid)為大型電力公司所控制。如果沒有法律的要求,

大量投資在火力發電設施上的電力公司很有可能阻礙第三者1的綠能發電設施融 入競爭。

此外,像太陽能以及風力的再生能源發電系統的供電,不如火力發電穩 定,電網融入該設施也必須進行改革。綠能電量過剩的時候必須有儲存方法,

電量低於需求的時候必須有其他發電選項。該改革需求同樣需要充足的法律基 礎。

另外,燃料資源低的綠能經濟不僅得提高再生能源發電容量,而且應該 尋找降低電量需求的方法。如此,國家需要的綠能發電設施越來越少。此方法 就為能源效率(energy efficieny)的提高。

1 例如其他公司或者安裝光伏太陽能面板的民眾。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為了面對前述的挑戰,德國經濟及能源部設計了 10 大點的計劃。本計 劃為能源轉型過程的最重要基礎。

第二節:戰略之核心 - 德國經濟及能源部的 10 點計劃

德國政府的 10 點計劃包括以下戰略:

1. 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法 (Erneuerbare Energien Gesetz, EEG)

2. 歐洲氣候及能源架構(Europaeischer Klima- und Energierahmen 2030/ETS)

3. 新電力市場設計(New electricity market design)

4. 歐盟的區域合作/全歐盟的統一電力市場的建立(regional cooperation/

united EU electricity market)

5. 傳輸電網的升級(transmission grid upgrade)/新高壓電線的建立(從 北往南)

6. 低電壓配電網的升級(distribution grid upgrade)

7. 高效率化戰略(efficiency strategy)

8. 房屋戰略(building strategy)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天然氣供應戰略(gas supply strategy)

10. 以上措施的實現進步之檢測/建立能源轉型的研究平臺(implementation monitoring/united research platform)

第三節:德國計劃的核心部分之詳細介紹

(一)德國可再生能源法(Erneuerbare Energien Gesetz, 簡稱:EEG):

可再生能源法為德國能源轉型最基本的基礎。

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方法很簡單。綠能發電設施(光伏太陽能,風力,地熱,

水力等)的業主把設施製造的電量賣給電網公司(Tennet TSO,50 Hertz Transmission,Amprion,TransnetBW)。電網公司必須按照政府決定的 固定價格購買綠能發電供應者的電力。該電力出賣估價有政府保障 20 年的時 間,給綠能設施投資者一個長期計畫的基礎。

為了給相當貴的綠能設施與傳統火力發電設備競爭的機會,同時避免電 網公司的破產,EEG 提供綠能發電的補貼。此補貼為民眾電費上的成本分配附 加配(EEG surcharge)。假如電力市場上的電力批發價低於電網公司交給綠 能設施業主的價錢,餘額就通過民眾電費上的附加費來負責。

基於附加費補貼的協助,綠能發電設施的投資成本更快回賺,給大型(企業,

電力公司)及小型(家庭)投資者投資的鼓勵。

德國可再生能源法最早始於 1991 年的「電力上網法」(德文:

Stromeinspeisungsgesetz):

由於 1980 年代環保以及反核運動的崛起,2當時的西德開始開發可再生能源。

當時的電網為大電力公司所控制的。建設及運行風力發電設施以及太陽能電站

2 此運動的重要原因為 1973,74 年的石油危機與 1986 年的車諾比核事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是小型企業。由於當時的法律規定沒有說明再生供應電量到底如何處理,大 電力公司經常拒絕接受小企業供應的電量,不給再生能源進入電網的機會。

果然,可再生能源的供應電量微乎其微。為了解決此問題,聯邦政府實施了電 力上網法。

該法律最重要的革新為「大電力公司必須允許其他供應者的電力上網,大公司 必須購買小公司供應的再生電量。」3

此條款限制到來自水力,風力,太陽能,生物燃料(bio fuel),地熱,等可 再生能源。大電力公司必須按照至少占最後消費者(final consumer)平均電 價的 75%購買小公司的再生電力。4

該條款成為了德國第一個「電力收購制度補貼」(”feed in tariff”)。

此補貼不來自國家稅收,而且基於法律對民營公用事業(privately owned utilities)的要求。

之所以最後得負責補貼的費用負擔為電力消費者,是因為私立電力公司直接把 購買再生電量的代價轉到每一戶的電費單。此基本原則一直持續到現在(2016 年)的可再生能源法。

雖然該法規當時有革命性,可是它對再生電量賣家的限制還相當多。

按照電力上網法第三條,超過電量 5MW 的水力,生質燃料等的發電設施不可 以享受該補貼。另外,雖然有補貼,可是當時光伏太陽能面板(photovoltaic panel)的生產費用還太高,實惠性不夠高,無法與傳統能源競爭。大部分的 風力以及離陸發電設施也類似。5

3 “Stromeinspeisungsgesetz(「電量入網法」), 1991, Bundesgesetzblatt (聯邦法 律報), 第 1 條.

4 同前述, 第 3 條.

5 Stromeinspeisungsgesetz, 1991, Bundesgesetzblatt (聯邦法律報), 第 3 條.

了新的法規,叫做「可再生能源法」(Erneuerbare Energien-Gesetz, 簡稱:

EEG)。

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改革為「再生能源優先原則」(prioritisation principle)的介紹。從 2000 年開始,電力公司不僅必須按照固定價錢購買再 生電量,而且必須優先使用來自可再生能源設施的電力。如此的設施無法提供

6 EEG(2000),Paragraph 3.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bundesrecht/eeg/gesamt.pdf

7 可再生能源占德國全國電量的部分:1990 年至 2015 年, statista.de, 讀取日期:2016 年 3 月 20 日,

http://de.statista.com/statistik/daten/studie/1807/umfrage/erneuerbare-energien-anteil-der-energiebereitstellung-seit-1991/ [accessed March 20, 2016].

8 “Industriestrompreise in Deutschland,”(「在德國的工業電價」) statista.de, 讀取 日期:2016 年 5 月 12 日,

http://de.statista.com/statistik/daten/studie/252029/umfrage/

industriestrompreise-inkl-stromsteuer-in-deutschland/。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009年已經占全國電量的 15.9%。9 當時發展最快的綠能發電設施為光伏太 陽能。

2009 年修訂:

為了減少此技術的擴散對消費者電價的影響,以及防止光伏太陽能的超 速擴展,聯邦政府 2009 在此修改可再生能源法。10 在該修訂中,政府制定再 次減少光伏太陽能的電力收購費率制度補貼,也全面取消在農場上建設的太陽 能面板之補助。綠能發電設施的定義也受過修改。之前所有新建的系統與已有 的設施分成兩個不同系統,獲得兩個的補助。。從 2009 年開始在同樣主業的 土地上建設的設施只可以獲得 1 個系統的補貼。此措施另外減少了在光伏太陽 能上的投資動機。

另外的重要修訂為所有發電設施的登記義務。通過在德國聯邦電網局的 登記,電網控制機關希望能更仔細控制電量的來源分配,也能更容易控制火力 發電與綠能發電設施的融合。

為了在補貼減少的同時繼續保障綠能設施的發展,柏林另外把設施補助 與設施與電網的連接分開。這就是說雖然一台風力發電站還沒有連接到電網,

電線還在施工過程中,發電站已經能享受 EEG 的補貼。

此措施雖然成功持續綠能設施的發展,可是未來也造成了不少困境。

2011年 3 月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由於地震以及海嘯的影響發生大事故,

2011年 3 月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由於地震以及海嘯的影響發生大事故,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