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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第二章 相關理論及文獻回顧

第四節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近年來國內金融改革呼聲不斷,各金融機構除積極打銷壞帳之外,競相成立 金融控股公司,挾資源共享與規模經濟之優勢,連屬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業 務,提供消費者在金融百貨一次購足之服務。但在金融商品與服務不斷推陳出新 的同時,風險管理議題亦逐漸受到國內金融機構的重視,其中又以巴塞爾銀行監 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所公佈之新巴塞爾資本協 定,近來最受國內金融業之矚目。

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下的巴塞爾監理委員 會,在 1988 年,巴塞爾協議上公布以規範信用風險為主的「巴塞爾資本適足率 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其目的是透過監督與管理的制 度性安排,來保障銀行貸放款品質及執行程序。隨著金融市場結構的演進,風 險管理不僅適用於銀行,對於其他金融機構更成為不可或缺的重要機制。

之後,巴塞爾監理委員會又於1999年6月發布「新版資本適足性架構」(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作為修改1988年「巴塞爾資本適足率公約」,歷經 多次討論與修訂,於2004年6月發布最後定版報告,即「新巴塞爾資本協定」(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簡稱Basel II ),並預計自2006年底開始實施。

Basel II 對於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的計算,作了大幅度修正。主要原因 是隨著金融國際化及自由化潮流,金融業務區隔日漸模糊,在競爭日益激烈的金 融環境下,銀行除繼續經營其傳統放款業務,也進入跨業經營新紀元。此外,衍 生性金融工具推陳出新,銀行涉及表外業務日益增加,需留意交易對手違約率或

回收率及提列信用損失準備,以及信用風險管理機制架構、管理、組織等資訊,

標準法(standardized approach) 基礎內部評等法

(foundation IRB approach) 信用風險

(credit risk)

進階內部評等法

(advanced IRB approach) 標準法(standardized approach) 市場風險

(market risk) 內部模型法(internal models approach) 基本指標法

標準法(standardized approach)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需求

作業風險 (operational

risk) 內部衡量法

(internal measurement approach)

第二支柱:監督檢討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第三支柱:市場制約(market discipline) 主要財務揭露(core disclosure) 其他附註揭露

(supplementary disclosure) 資料來源:吳玉絹,新版巴塞爾資本適足率簡介

綜合以上所述,銀行如何降低信用風險,可說是刻不容緩。1999年7月,巴 塞爾金融監理委員會曾發表一篇「信用風險管理制度之評估原則」( Princip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redit risk),強調銀行應管理所有業務之信用風險,並提出五 類十七條信用風險管理原則,作為銀行及主管機關監理指南。分述如下:

一.建立適當信用風險管理環境

原則一:銀行董事會應負責批准及定期檢討銀行信用風險策略及主要信用風險 政策。信用風險策略必須反映銀行承擔風險能力,以及遭受各種風險 後,銀行預期獲利的水準。

原則二:銀行高階管理人員應負責執行董事會批准之信用風險策略並擬訂有關 鑑定、衡量、監視及控管信用風險的政策與程序,該項政策與程序之 擬訂必須針對銀行全部業務之信用風險,及針對個別風險與全部資產 之風險。

原則三:銀行必須對全部金融商品與業務之信用風險加以確認並管理。銀行在 推出新產品及業務時,其可能帶來的風險要經過適當的程序與控制,

並獲得董事會或適當的委員會事先批准。

二.督促銀行在安全穩健的授信程序下作業

原則四:銀行應在健全、明確授信準則下作業,作業準則包括對借款者或機構 的全盤了解,對貸款目的、用途及結構,以及還款財源充分加以掌握。

原則五:銀行對個別借款戶或關係企業應訂定授信總額上限,在銀行交易帳及 資產負債表中,各種不同類型的授信合計應具有可比較性且有意義。

原則六:銀行對新貸款的批准及既有貸款展期之批准應訂定一套明確的審核辦 法與標準。

原則七:所有貸款展期之決定不再草率;即對公司及個人貸款必須加以追蹤監 視,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以控管或減輕貸款的風險。

三.督促銀行維持妥善的信用管理、風險衡量和監控系統作業 原則八:銀行對於具有風險的各種資產應有一良好的管理制度。

原則九:銀行對個別貸款之情況應有一套監視制度,包括適當呆帳損失之計提 及準備之決定。

原則十:銀行應建立並利用內部風險評等制度,進行信用風險之控管。該信評 制度必須符合銀行業務的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

原則十一:銀行必須要有一套資訊系統及分析技術,俾管理階層能夠對所有資 產負債表內與表外的信用風險加以衡量。

原則十二:銀行應建立一套制度,以監視全部信用資產的組成成分及品質。

原則十三:銀行在評估個別貸款及全部貸款資產時,必須考慮未來的經濟情況 的可能變化,並就經濟情況轉壞時,評估銀行的信用風險。

四.確保適足信用風險控管

原則十四:銀行必須建立一套獨立、持續的貸款後檢討制度,檢討的結果應直 接送呈董事會及銀行高階主管。

原則十五:銀行應確保貸款功能適當地運作,並且力求授信與審慎的貸款標準 及自行訂定的限額一致。銀行必須建立並實施內部控制,凡不符銀 行貸款政策、程序與限額之例外貸款案件,必須及時向銀行適當層 級之主管報告。

原則十六:銀行應建立一套制度以管理不良債權及其他各種處置不良資產之方 法。

五.金融監理機構角色

原則十七:金融監理機構應要求銀行建立一套有效制度以鑑定、衡量、監視及 控管信用風險,作為整個風險管理的一環。金融監理機構必須就銀 行的授信策略、政策、實務及程序與全部貸款資產的管理,作獨立

自主的評估,對於單一借款者,或關係企業集團之貸款,金融監理 機構應考慮訂定適當的金額加以限制。

隨著新資本協定的定案,WTO規定所有會員國的金融監管必須在2004年前 達到一定標準,以便在2006年全面施行,國內金融機構必須在年底前建置符合國 際標準的風險管理機制,方能在國際金融市場中與國外其他國家競爭,在國內金 控整合已邁入第二階段時,落實風險控管已是當務之急。未來銀行需審慎因應,

檢討授信、投資、資金運用政策,根據風險權數選擇交易對手及作為訂定利費率 之依據,並加強資產負債管理,落實內控機制,健全授信品質,且藉由有效運用 結合產業知識經驗與先進分析型商業智慧的科技解決方案預測、管理風險,將是 金融業者能否快速勝出之關鍵。因此,積極培訓風險管理財務工程人才及建立一 套有效資訊系統及分析技術將是金融機構當前的首要任務。

第五節 國內外相關文獻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