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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體育館館主場館館之建築空間設計及管理理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四節,第一節說說說明新竹縣體育館館主場館館之建築設計及管理理,第二節解釋使用 後評估之意涵,第三節分析運動設施服務與使用後評估,第四節本章總結。

第一節 新竹縣體育館館主場館館之建築空間設計及管理理

一座具有國際級水準的體育運動場館館,不不僅在各項比賽設施上要符合國際標準,在 建築規劃時期便便要將未來來場館館在管理理使用的各面向需求都都列列入考量量,以便便未來來管理理者、

運動員、行行政人員、觀眾等皆能安全、便便利利地使用各項設施及服務。本節利利用相關文獻、

實際觀察及新竹縣立立體育館館營運計劃書節錄錄,分析此場館館之建築設計與管理理。

一 、 體 育 館館 設 計 規 劃 概 述

有別於傳統的體育場館館或學校體育館館,公有大型體育場館館擔任著國家及城市的地標 或形象代表。同時隨著生活型態的改變及週休二日的生活習慣,建築藝術及展演活動成 為公有運動設施額外的服務項目之一。丁榮生 (1995) 在訪問法國建築師戴立立柏 (Roger Taillibert) 一文中,戴立立伯便便提及一座室內體育館館的設計要特別注重的條件有:

(一) 運動場是國家的代表建築也是國際認識識某國家的印象之一。建築的自明性在體 育館館很強烈烈,要能表明它獨立立的個性。

(二) 能滿足多目標使用的機能需求,除了了體育活動用途之外,還可以舉辦大 型演唱會、歌劇及政治集會等。

(三) 注重緊急疏散課題。在大型集會場所,在八分鐘內一定要將室內的群眾疏散到 建築主體之外,所以要特別著力力於動線上的規劃,包括垂直動線系統、主體建 築外的戶外廣場以利利外來來消防員的緊急支援及內部逃生系統。

(四) 觀眾席上視覺角度度的重要性。當底層部分的活動座椅被收放到看台下方時往往 會導致固定觀眾席的前排部分無法觀賞到鄰近區域活動的進行行,因此必須注意 觀眾席建築的設計。

(五) 儲藏空間與彈性使用空間的預留留,因一般國際性的大型比賽時段的慣例例通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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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運動器材贊助廠商的臨臨時產品展示空間,在初步建築設計階段就應該考慮 這種彈性使用空間的規劃,同時也可作多用途使用。

(六六) 運動練練習場的配置供運動選手在進行行比賽前需要暖身運動的空間作賽前的準 備,因此其位置應緊臨臨主場地,尤其國際標準運動場非常重視這點。

體育場館館落落成後至少可使用上二、三十年年,在一開始提出規劃時,便便要將未來來的使 用需求及大環境變動考量量進去。運動場館館的興建及規劃目標要符合和現代化與滿足未來來 國人的需求,設計規劃應有宏觀的視野及前瞻性須要達到下述目標 (張漢良良,1999) : (一) 國際標準化

(二) 功能多元化 (三) 設備電腦化 (四) 造型藝術化 (五) 經營管理理企業化 (六六) 空間零零障礙

二 、 新 竹 縣 體 育 館館 之 機 能 與 需 求

新 竹 縣 體 育 館館 的 設 施 空 間 設 置 之 目 的,不不 只 是 單 純 為 了了 運 動 比 賽 而 設 立立 , 也 包 含 了了 舉 辦 大 型 集 會 活 動、大 型 表 演 活 動、都都 會 防 災 及 提 供 民 眾 日 常 運 動 之 功 能。新 竹 縣 體 育 館館 興 建 計 畫 (2003) 中 指 出,根 據 體 育 館館 的 機 能 及 需 求,硬 體 建 設 及 軟 體 建 設 的 考 量量 因 素 分 別 為 :

(一) 硬 體 建 設 考 量量 因 素

1. 各 運 動 之 空 間 規 模 與 需 求 : 依 照 各 類類 所 需 的 運 技 與 表 演 , 依 各 類類 標 準 , 設 計 發 展 所 需 空 間 。

2. 主 場 館館 轉 換 不不 同 用 途 場 所 , 所 需 之 空 間 與 容 納 觀 眾 人 數數 : 採 用 活 動 看 臺 與 舞 臺 設 計 , 使 轉 換 空 間 時 所 需 之 時 間 可 減 少 。

3. 自 然 間 接 採 光 : 避 免 炫 光 。 4. 安 靜 的 空 間 : 吸 音 之 考 量量 。

5. 播 音 : 聲 音 均 勻 的 分 佈 , 避 免 回 音 、 殘 響 時 間 的 考 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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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 風 空 調 : 以 自 然 通 風 為 優 先 考 慮 , 若若 需 空 調 , 則 出 風 口 之 考 量量 , 應 避 免 影 響 某 些 單 項 運 動 , 如 羽羽 球 與 體 操 。

7. 夜 間 照 明 : 照 度度 要 求 與 避 免 炫 光 , 照 明 控 制 系 統 以 符 合 不不 同 空 間 之 需 求 。

8. 服 務 設 施 : 更更 衣 室 、 淋淋 浴 室 及 廁 所 , 依 據 不不 同 性 質 人 員 , 計 畫 所 需 之 服 務 設 施 、 管 理理 通 道 , 配 合 經 營 管 理理 理理 念念 設 置 。

(二) 體 育 館館 軟 體 建 設 考 量量 因 素

1. 經 營 管 理理 理理 念念 的 融 入 , 減 少 營 運 費 用 , 增 加 使 用 頻 率率率 與 收 入 , 提 供 使 用 者 多 樣 化 的 空 間 與 良良 好 服 務 。

2. 觀 眾 、 管 理理 人 員 及 運 動 員 之 男 女女 動 線 配 置 規 劃 : 便便 於 爾 後 經 營 管 理理 與 不不 同 性 質 人 員 之 良良 好 進 出 動 線 與 習 慣 。

3. 自 動 化 系 統 : 警 衛 、 監 控 、 照 明 、 消 防 、 入 場 等 。 三、新 竹 縣 體 育 館館 之 空 間 設 施

新 竹 縣 體 育 館館 一 樓樓 建 築 面 積 約 一 萬 二 千 平 方 公 尺,二 樓樓 約 六六 千 二 百 平 方 公 尺,三 樓樓 約 三 千 四 百 平 方 公 尺,總 計 約 有 二 萬 二 千 四 百 餘 平 方 公 尺。在 主 場 館館 的 觀 眾 座 席 包 含 地 上 三 層 SRC 構 造 設 置 固 定 座 席 6000 席 , 活 動 席 次 2000 席 , 貴 賓 席 (包 廂 ) 180 席 。 新竹縣體育館館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申請書 (2007) 中清楚 記載,體育館館的空間設施規劃,除 設 置 中 央 綜 合 場 地 提 供 各 項 球 類類 、 舞 蹈 及 武 術 等 比 賽 和 各 項 大 型 會 議、商 展、活 動 及 演 唱 會 之 使 用 外 ,一 樓樓 規 劃 為 拳 擊 室 、 桌 球 室、交 誼 廳、會 議 室、裁 判 室、球 員 休 息 室、檢 錄錄 室、器 材 室 等 ;二 樓樓 設 為 服 務 臺 販 賣 部、記 者 招 待 室、展 示 區、簡 易易 餐 飲 區 ;三 樓樓 設 置 包 廂 區、記 者 室、轉 播 室 等。主 場 館館 的 中 央 綜 合 球 場 採 地 墊 式 球 場 可 靈靈 活 運 用 場 地,設 置 籃 球 場 、 羽羽 球 場 10 面 、 網 球 場 2 面 、 排 球 場 2 面 及 手 球 場 , 並 可 作 為 展 演 空 間 使 用 , 參參 見見 表 2-1, 圖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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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 新竹縣體育館館主場館館平面圖

資料料來來源:新竹縣體育館館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申請書 (2007,頁128) 。

圖2-2. 主場館館座位配置圖

資料料來來源:新竹縣體育館館營運計劃書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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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竹縣體育館館委託民間機構營運計劃

為了了節省省龐大的管理理支出,借助專業團隊有效益益地經營體育館館,新竹縣政府以官辦 民營的方式,提供各項優惠條件及利利多,吸引民間單位的承租意願。研究者整理理新竹縣 政府的興建計畫 (2003) 、委託申請書 (2007) 及相關資料料文件,節錄錄內容如下:

(一) 計畫緣起

1. 「新竹縣體育館館」位於中山高速公路路竹北北交流流道東側,臨臨接光明六六路路。因民 國71年年縣、市分治新竹地區重要運動設施均建於新竹市區全數數無償撥交新竹 市使用,78年年縣治遷建竹北北市,全縣運動會僅能借用竹東國中之簡易易運動場,

大型體育活動無處可辦,十餘年年來來,新竹縣體育運動之發展被迫停滯,縣民 追求休閒健康的權利利受損,因此需建構符合國際標準競賽場地,達成強化新 竹地區體育學習環境,爭取主辦全國性競賽目標,以契契合整體都都市發展規劃,

提供縣民更更多元的休閒、表演、展覽及集會場所,提升參參與大型體育及娛樂樂樂樂 活動之品質,繼而帶動地區發展及榮景。

2. 新竹縣體育館館為一標準規格之室內競賽體育場所,可容納8000人座位空間,

主要設施具有多功能球場、桌球室、柔道及技擊室、交誼廳、會議室、球隊 休息室、包廂等。

3. 體育館館因設備複雜繁多,一般人員不不易易維護操作,需要專業人員控制管理理,

藉民間參參與營運,可彌補政府預算對公共建設投資之不不足並減省省政府營運管 理理費用之支出及活化政府設施,提供民眾更更好的服務。

(二) 業務營運範圍與特許期限

1. 辦理理依據:依促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機構參參與 營運本館館。

2. 委託營運範圍及限制

(1) 主辦機關同意委託營運機構營運之範圍

(2) 營運業務包含體育館館、附屬設備之營運管理理維護事項 (3) 必要性服務設施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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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零零售販賣設施

(5) 展示宣傳或廣告業務 (6) 休閒餐飲業務

(7) 其他經主辦機關同意之前述必要性服務設施相關業務

(8) 前述必要性服務設施及休閒餐飲或體育館館業務有關產業加值作業部份,

由委託營運機構視發展需求提出,並須徵得其他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視 需要辦理理必要之都都市計畫變更更作業;主辦機關協助辦理理。

(9) 依促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提供「新竹縣體育館館」設施之工 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委託營運。工作物等營運資產之所 有權及與使用目的不不牴觸之限定物權仍屬主辦機關,委託營運機構僅享 有營運之權利利。

(10) 委託營運機構得利利用委託營運標的物自辦或提供主辦機關或其他公、私 立立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理教育訓練練、休閒活動。

(11) 委託營運機構辦理理委託營運項目得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及標準,需報經 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實施;調整時亦同。營運期間新增、改善設備之收 費項目及標準,應先擬具投資計畫及收費標準報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 辦理理。

3. 營運期限:營運期限自委託營運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營運契契約日起算9 年年;

而營運績效良良好,經主辦機關同意得有優先續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