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不作為請求權何以出現於台灣消費者保護法中,詳細立法過程、背後推動 理由難以追索,實際運用案例極少下,亦無法使法院就其本質此有形成共識或 立論。只有尋求外國文獻如運作機制完整與案例充足之鄰國文獻。其中日本社 會文化與台灣較為相近,對於不作為請求權法制亦同屬置於消費者法底下,著 重消費者保護之立法,日本法例如何運用對於台灣較能直接引入。

第一節 消費者契約法之適格消費者團體

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13條規定「欲行使不作為請求相關業務者,應受內閣 總理大臣認定。」而內閣總理大臣於該申請人符合第13條第3項至第5項之全部 要件後,得認定申請人為該法所謂之「適格消費者團體」。日本消費者團體依 2014年(平成26年)消費者廳統計有2,121個消費者團體117,其消費者團體推動 消費者權益面向各不相同。本處之適格消費者團體僅係被授予行使不作為請求 相關業務之資格者,並非意味其必然為較大規模之團體,僅係業務面向不同,

如主婦聯、消費者科學中心等較具深厚歷史之大型消費者團體並不為不作為請 求相關業務。

第一項 適格認定與認定失格

日本考量制度安定性及為使事業者、消費者辨明適格團體,對於消費者團 體行使本法業務適格與否判斷並非採取「登記制」,而係採「認定制」,一方面 以形式資格限制及各項由行政廳實質認定該團體是否具有行使業務能力之行政 裁量部分,另一方面又設有消費者行為義務與內閣總理大臣得撤銷其認定之各 項規定。當前日本學界雖對於何謂「認定」行為內涵有所疑問,但並不否認內 閣府於此處對於消費者團體之認定屬於具有處分性之行政行為118。其對於團體 能力之要求整理如下:

壹、形式上具備進行不作為請求業務能力

欲獲適格認定之團體應先備有處理不作為請求業務之體制與理解相關業務 流程進行方法。其內涵包含:應(1)具備「實施不作為相關業務組織」;(2)

117 消費者庁消費者教育地方協力課(2014),《平成 26 年度消費者団体名簿》,http://www.ca a.go.jp/policies/policy/local_cooperation/local_consumer_administration/consumer_or ganization_list_2014/pdf/consumer_organization_list_2014_0007.pdf(最後瀏覽日:2016 /11/12)。

118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消費者問題対策委員会(2010),同註 75,頁 348 至 349、頁 348 註 4。

33

能依「不作為請求業務實施方法」行使業務;(3)具「資訊管理與秘密保持」

能力119

一、為特定法人

成為適格消費者團體邏輯上原並非非具法人格不可,本處所指「特定法 人」係指依非營利活動促進法第10條取得設立認證之非營利事業法人(NPO),

與依一般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法設立之法人。當然以自己名義組成事務所仍有 進行消費者保護可能,日本有不少消費者團體即屬於未取得法人格之團體120。 然而,日本法考量法安定性與配合NPO法人法朝向簡易化修正等仍要求取得適格 認定者仍應為非營利事業法人121

二、團體架構具能處理不作為請求業務

為能具體實施不作為請求,本法對於適格團體架構方面要求分兩部分,一 是團體應有專家組成之專業檢討部門,與意思決定相較一般法人團體更為縝密 之理事會;二是團體財務體質能正常運作及進行其他業務時並不致影響不作為 請求業務適當進行。具體細節如下:

(一)理事與理事會

適格消費者團體理事會作為法人決定不作為請求相關業務執行之機關,決 定相關業務包含「不作為請求行使業務122」、「被害資訊蒐集業務123」與「行使結 果資訊提供業務124」之執行。適格團體不論其為非營利事業法人或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既然欲成為法定認定機關,立法者皆假設其已依其組織法設有理事 會125,僅進而要求適格團體之理事會相較其他法人理事會應有更為嚴格之意思 決定程序,規定決議時限於過半數以上理事通過,禁止理事委任第三人表決團

119 消費者契約法第 13 条 3 項 3 号。

120 取得法人格者(包含公益社團、一般社團、公益財團、一般財團、NPO)僅有 40%(857/212 1),或許是日本法在法人格取得後即應負有每年度向主管廳署作成事業報表與財產申報義務,

法人化後責任較為繁瑣,使多數團體對於取得法人格想法消極之故。參消費者庁消費者教育地 方協力課(2014),〈消費者団体の現状について〉,《平成 26 年度消費者団体名簿》,http://ww w.caa.go.jp/policies/policy/local_cooperation/local_consumer_administration/consume r_organization_list_2014/pdf/consumer_organization_list_2014_0008.pdf(最後瀏覽日:

2016/11/14)。

121 消費者契約法第 13 条 3 項 1 号。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消費者問題対策委員会(2010),同註 7 5,頁 350 至 351。

122 消費者契約法第 23 条。

123 解釋上,若屬非直接關聯的消費者被害資訊蒐集,無須經過理事會決議。

124 公開報告行使結果之公報(広報文書,PR)。

125 NPO 依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第 15 條應設有理事 3 人之理事會;一般財團法人依一般社團法 人及一般財團法人法第 170 条 1 項、197 条、65 条 3 項應設有理事 3 人之理事會;而一般社團 法人依前同法第 60 條僅需理事 1 人而不需理事會存在。

34

35

之公正,法理解釋上檢討部門之專門委員似不可兼任理事,但現實上判斷之公 正與否與兩部門成員是否分離無必然性,對於小型團體來說,強迫人材都應重 覆具備不僅過於困難,對於法人自治亦過度干涉。基於本法亦無明文規定禁止 兼任觀點,解釋上認為兩者得互相兼任134。至於訴訟代理人得否互相兼任問 題,訴訟代理人既然應為法律實務專家,參與團體內被議論當然有可能妨礙其 判斷獨立性,但實務上訴訟權之行使不可能全然依賴訴訟代理人純法律判斷或 評價證據,依效率活用團體人材觀點,衡酌律師獨立行使職務與提早參與實際 案件檢討,不應一概禁止理事、專門委員與訴訟代理人互相兼任135

(三)財務體質良好

財務體質本法規定具體有兩面向:(1)具安定性與繼續性之財務基礎;

(2)人員經費分配不影響不作為請求業務。此處所指之安定性與繼續性,重點 不在於是否已保有一定數額財產,而是指綜合考量該團體之規模、參與不作為 請求訴訟案件量等業務實際運作內容、長期志工參與狀況後,不作為請求業務 之支出於預見將大幅超出業務相關收入時,有其他不作為請求業務以外業務收 入或相關法人及個人能填補該團體財務虧損或有約定捐款,及預見能使用網路 或藉由構築與其他適格消費者團體合作體制效率經營團體等136。當然,若已陷 入財務虧損狀況及預期其將陷入虧損則不符合安定性與繼續性之要求。

此外,由於大多消費者團體專注之業務面向並不僅僅只有不作為請求業 務,為避免不同業務間人員經費分配不均影響不作為請求業務正常運作,適格 認定時亦會考量不作為請求業務以外業務進行內容、地點及次數等實施態樣,

團體對於此類業務投入之必要人力及支出,是否將在取得認定後對團體業務進 行造成障礙137。然而日本學者認為,本法並未引入適格消費者團體得以自己名 義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制度(消費者裁判程序特例法之二階段之損害回復請求 訴訟修法2016年12月方實施,尚無實例),又禁止其自不最為請求行使對象事業 者獲取財產上利益下,適格團體將因不作為業務越發進行越蒙受經濟上損失,

作為填補該損失選項之其他業務收入當然有其必要,本法不應視其他業務之進 行有礙不作為業務之進行138

三、能適當進行不作為業務

能適當進行不作為業務指本法13條第3項第2、3款部分條文、及同條4項前 段之「將進行為蒐集及提供消費生活相關資訊與防止及救濟消費者被害而活

134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消費者問題対策委員会(2010),同註 75,頁 364、同頁註 25。

135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消費者問題対策委員会(2010),同註 75,頁 364 至 365。現實實例例如 目前為国民生活センター理事長之野々山宏,目前為執業律師並擔任京都消費者契約ネットワ ーク理事。其餘理事亦部分由律師擔任。

136 消費者契約法第 13 条第 3 項 6 号;ガイドライン(2(6)ア)。

137 消費者契約法第 13 条第 3 項 7 号;ガイドライン(2(7)ア)。其他業務亦應無牴觸法令、

與暴力團體無關、無投機影響團體經濟或業務無損社會上信用。

138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消費者問題対策委員会(2010),同註 75,頁 366。

36

動、為擁護其他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利益而活動作為主要目的,經認定相當期間 內能實際正繼續且適當進行該活動」、「已正確整備不作為相關業務實施方法及 知悉資訊之管理與秘密保持方法此為適當實行不作為請求業務之業務流程」、

「於業務章程內應記載內閣府令所定關於不作為業務實施方法、不作為業務相 關知悉資訊及秘密保持方法等事項」。即透過要求團體制訂章程,以擔保團體在 獲取認定後能實際運作業務。其中章程之內容應包含「業務實施方法」與「資 訊管理(秘密保持)方法」。

(一)業務實施方法

本法要求適格團體作成「擔保適當活動之適當章程」,此處之章程不僅於形 式面應具備,要求章程內容亦應就實際活動狀況逐漸調整139。其應記載事項依 施行規則第6條第1款至第7款及消費者廳行政指導140,應有:(1)為不特定多數 消費者利益行使不作為請求權之實施方法事項,具體內容為分析消費者被害資

本法要求適格團體作成「擔保適當活動之適當章程」,此處之章程不僅於形 式面應具備,要求章程內容亦應就實際活動狀況逐漸調整139。其應記載事項依 施行規則第6條第1款至第7款及消費者廳行政指導140,應有:(1)為不特定多數 消費者利益行使不作為請求權之實施方法事項,具體內容為分析消費者被害資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