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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集合住宅無障礙化之相關法令

第三章 國內外集合住宅無障礙化之相關法令

第三節 日本集合住宅無障礙化之相關法令

一、萌芽期:(1949-1969)

1.1949年制定「身體障礙者福利法」。

2.1960 年,制定「精神薄弱福祉法」,既現今的「障礙者福祉法」。

3.1961 年,日本「國民年金」實施。同年,住宅金融公庫推出貸款制度,對於符合 照顧障礙者的建物給予更新費貸款。

4.1963年制定「老人福利法」,以高齡者為特定對象的住宅行政正式被確認,實施 居家服務員派遣服務。

5.1967年建設省鼓勵「考慮障礙者的公營住宅」,規定公營住宅必須考慮身心障礙 者之使用。

6.1969年仙台市發起「考慮障礙者需求的造鎮運動」,呼籲擴大身障者的生活圈,

揭開日本發展無障礙環境的序幕;市中心道路的高低差設置坡道,百貨公司也增設無障 礙設備。

二、推動期:(1970-1992)

1. 1970年日本進入高齡化社會,頒佈「身心障礙者對策基本法」,並於北海道首 推單身高齡者住宅。

2.1973年厚生省推動「身體障礙者福祉都市事業」,指定51個示範都市,積極推行 無障礙環境。

2.1978年推行「障礙者住宅設備資金貸款制度」。

3.1979年厚生省推行「障礙者福祉都市推動事業」。

4.1981年日本建設省發表「政府機關建築物考慮障礙者設計指南」,強制規定政府 機關建築物之無障礙環境。

5.1981年公團提供「考慮輪椅使用者的對策住宅」。

6.1982年策定「障礙者對策長期計畫」,1993年更新。

7.1982年建設省發表「考慮障礙者設計指南」,提供參考性誘導規範。

8.1986 年推動「第五期住宅建設五年計畫」,設定新的居住水準,推動優質住宅。

首先,針對高齡者的同居戶先行改善,公庫亦針對工程費用最高的高齡者浴廁設備工程 進行增額融資。

9.1987 年,公營與公團及公社的賃貸住宅以健康的單身或夫婦高齡者為對象,住宅 行政與福利行政首次合作,開始實施「銀髮住宅計畫」(silver housing)。住宅計畫著 眼於高齡者的生活特性,考慮無障礙的細部設計。1988 年亦提出對五樓的住宅,增設電 梯工程費用的補助。

10.1988年日本中央政府制定「福祉造鎮模範地區設備指南」,各縣市政府及地方 自治體也著手訂定無障礙環境相關的「福祉造鎮整備指南」及「建築基準法施行條例」。

11.1990 年建設省制定「對應長壽社會之公共集合住宅設計指針」,規範高齡者住宅 的設計水準。並推出高齡者住宅、照顧住宅、高齡者生活福祉中心,金融公庫亦配合提 出高齡者住宅改良之增額貸款。

12.1991 年繼續實施「第六期住宅建設五年計畫」,確保更高優質住宅,重訂最低及 誘導居住水準。公營、公團及東京都營住宅也相繼推行無障礙工程費的補助辦法。

13.1992年大阪府發布「大阪府建築基準條例」,正式強制規定50戶以上集合住宅

之因應高齡化設計基準。

14.1992年建設省實施「集合住宅改造服務員制度」。

15.1992 年推出「福祉型公共租借公共賃貸住宅制度」,以公營租借民間賃貸住宅或 接受委託管理之方式,提供高齡者、母子戶或障礙者居住,並補助無障礙工程的經費及 差額。同年,東京都公營住宅推行無障礙化,及補助集合住宅更新,厚生省亦於 1993 年,推出補助住宅改造措施。

三、穩定期:(1993以後)

1.1993年修正「障礙者基本法」,實現「正常化」理念。

2.1994年頒布「促進高齡者與障礙者順利使用特定建築物相關法律」為促進特定建 築物無障礙化之基本法律,俗稱「愛心建築法(ハートビル法)」。

內閣依據上述法律訂定「促進高齡者與障礙者順利使用特定建築物相關法律施行 令」,作為強制性基準的執行依據;國土交通省依據上述法律及施行令訂定「促進高齡 者與障礙者順利使用特定建築物相關法律施行細則」,規定特定設施之誘導性技術基準。

1)1994年頒布規定百貨、旅館等特定建築物,應考慮高齡者與障礙者之順利使用。

2)2002年修正:

‧依樓地板面積大於或小於2000㎡之特定建築物,訂定無障礙適用範圍,增列高齡 者與障礙者使用的建築物。

‧增加容積率、簡化認定手續等制度。

‧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

3.1995年建設省發表參考性的「因應長壽社會住宅設計指南」,指導高齡者住宅設 計,分為獨戶住宅之配置及室內空間,以及集合住宅之共用部分及自用部分。

4.1995制定「障礙者正常化計畫7年戰略」。

5.年金福祉事業團於 1996 年推出無障礙設備年金融資,住宅金融公庫也推出對應 高齡者需求之無障礙設備設置工程及同居住宅的融資。

6.1999 年自治省推出「創造共生社區」,以及「通用化社區」的推展事業。並且,

開始擬定未來五年的 21 世紀之高齡者保健福祉對策方向,被稱為「黃金計畫 21」。 7.2000年「社會福祉事業法」,改為「社會福祉法」,提出了障礙者之保健福祉政

策的注意事項。

8.2000 年頒佈「住宅性能品質確保促進法」,提出包含高齡者需求的住宅性能 5 階 段評估項目。

9.2000 年決議「交通無障礙法」,擴大無障礙的適用範圍。

10.2001年「第八期住宅建設五年計畫」中,將設置扶手、消除高低差、走廊夠寬 為目標,納入住宅無障礙化。

11.2001 年訂定「確保高齡者居住安定的相關法律(高齡者居住法)」,以促進民間提 供高齡者的優質租賃住宅,協助高齡者順利承租民間的租賃住宅。並且,確立終身建築 物租賃權、設置無障礙化自宅的融資制度。

12.2004年實施「社會福利基礎構造改革」,包括措施與使用制度,徹底改革福祉 的基本理念。

13.2006年修訂「促進高齡者與障礙者順利使用特定建築物相關法律」愛心建築法 (ハートビル法),與「無障礙交通空間法」結合為一體。擴大適用對象,納入都市公園 與回廊步道、立體停車場等範圍。並且,規定50間以上客房的飯店、旅館,必須設置無 障礙化客房至少一間。但是,並未規定設置的比例。

貳、發展特徵

日本在發展無障礙化之相關法令的過程中,具有以下的發展特徵,值得參考學習:

一、立法精神

1.先以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出發,提昇社會參與機會。接著,因應高齡者人口增加,

滿足高齡社會的需求。然後,又整合無障礙交通。從可及性、可用性層次,再追求安全 性、舒適性的居住環境品質,逐步漸進。

2.結合醫療、保健、福利、建築四大領域,從無障礙環境提升到福祉造鎮的生活環 境。

3.日本自 1966 年開始實施「住宅建設 5 年計畫」,首先著手於住宅供給量的提升,

再朝著居住品質的方向努力,也使無障礙環境更趨完善。

二、法令制定

1.以專責單位長期研究,定期做全國性調查,其基礎研究扎實,其空間、行為尺寸

明確。

2.日本國內的參考規範頗多,資料集成也很完整,產、官、學、研各界皆重視無障 礙環境的塑造。

3.為了讓高齡者可以長久住在住慣的地方,法令規定新舊住宅並進,既有住宅以經 費補助、放寬法令等方法達到改善的要求。

4.除了強制性法令規定之外,加入參考性誘導性基準;配合國庫補助,以鼓勵業界 提升環境品質。

5.日本政府擅用民間資源,以公營租借民間賃貸住宅或接受委託管理之方式,提供 高齡者、母子戶或障礙者居住;以優惠辦法鼓勵民間參與環境建設,共同改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