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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集合住宅無障礙化之相關法令

第三章 國內外集合住宅無障礙化之相關法令

第二節 美國集合住宅無障礙化之相關法令

一、萌芽期(1960-1969)

1.1961年制定「美國可及與可用的建築與設施之國家標準」(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Accessible and Usable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本法規為建築規範(Building Code),由設計規範委員會定期開會討論,將詳細的 圖說上網徵詢意見,每 5 年整體修正一次。由州政府採用、經州議會通過成為強制性的 法規。其目的在保障身心障礙者、身體尺寸特殊者、無法獨立行動者,可以到達、使用 建築物的設施、設備。包括:一般建築物及集合住宅。

2.1964年通過「住宅法案」(Housing Act),提出聯邦補助計畫,以提供適合身心 障礙者居住的住宅。並且,規定接受補助興建的高齡者住宅,至少須有10%以上的無障 礙住宅,以便同時改善身心障礙者與高齡者的居住環境,也促成公共建築物與一般集合 住宅同時達到無障礙改善的效益。

3.1968年公佈「建築障礙法案」(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

本法案為強制性法案,適用於公共建築物及一般集合住宅。以「統一聯邦可及性標準」

(The Uniform Federal Accesibility Standards, UFAS)確保障礙者使用的可及性與便 利性。

4.1968年公佈「公平住宅法案」(The Fair Housing Act),規定住宅相關的居住或 換屋等,不得因種族、宗教、膚色、國別、性別等歧視,以保障居住平等及無障礙設施 的設置標準。其規定內容包括:共用部分的通道、出入口、坡道、扶手、樓梯、電梯、

開關、洗衣房等,以及自用部分的浴廁、廚房等空間的無障礙環境。符合該標準的技術 規範有4種:

1)「美國障礙者法案可及性指南建築設施查核表」(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Checklist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1992)

2)「美國國家標準1986,1992,1996,2003」(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Accessible and Usable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1986, 1992, 1996, 2003, ANSI A117.1)

3)「公平住宅法案設計手冊」(Fair Housing Act Design Manual, 1994)

4) 「 國 際 建 築 法 規 住 宅 可 及 性 」 (IBC's Code Requirements for Housing Accessibility)

二、推動期:(1970-1989)

1.1973年公佈「工作復健法案504條」(Section 504 of the

Rehabilitation Act),強調生存、就業機會人人平等,適用於政府興建及接受政府補 助的計畫,規定政府興建的住宅需有一定比例的無障礙住宅。並以「統一聯邦可及性標 準」(The Uniform Federal Accesibility Standards, UFAS)及「美國國家標準」(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Accessible and Usable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NSI A117.1) 等作為技術標準,以確保障礙者使用的可及性與便利性。

2.1980年發布「住宅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

3.1981年發布「障礙者可及性設計之最低基準」。

4.1988年修正「公平住宅法案」(The Fair Housing Act Amendment, 1988),將適 用對象擴大到有小孩的家庭及身心障礙者的強制性法案。尤其,確保新建4戶以上多戶 住宅(Multifamily housing)的障礙者之無障礙環境。住宅之興建與設計必須依規定內 容,讓身心障礙者可以到達任何公共空間。適用範圍為新建住宅,且不包括獨棟住宅及 既有住宅的改善與變更。並且,訂定「公平住宅可及性指南」(The Fair Housing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作為技術標準。

三、穩定期:(1990以後)

1.1990年通過「美國障礙者法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1990),強制規定所有建築皆須無障礙環境。例如:工作場所、政府提供服務之場所、

提供臨時住宿及商業設施等新建及增建之建築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工作、就學、居

住、就業、服務等權利。並且,訂定「美國障礙者法案公平可及性指南」(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Fair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ADAAG 1992)作為技術標準。

1)1990年布希總統簽署通過訂定此法,考慮美國總人口17.6%的4300萬身心障礙 者、高齡者,以保障基本人權、消除一切障礙為目標。

2)適用對象包括:視覺、聽覺障礙者需要的傳達系統。

3)誰都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行動,參與社會機會平等、僱用機會平等的無障礙環境。

4)供公眾使用的公共建築、交通設施、營業場所,皆須符合無障礙環境標準。

2.1991年住宅及都市發展部(HUD)發布「公平住宅可及性指南」(The Fair Housing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作為「公平住宅法案」的興建與設計之技術指導。雖非 強制性法條,卻廣受採用。

3.1997年公佈「美國障礙者法案公平可及性指南」(ADAAG),以規範無障礙設施。

4.1997 年之後,由美國國際法規委員會整合「基本建築法規」(Basic Building Code, BBC)、「南方建築法規」(Southern Building Code, SBC)、「統一建築法規」(Uniform Building Code, UBC)。並於 2000 年首次出版「美國國際建築法規」(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IBC),並定期 3 年修正一次。

5.1998年舉辦「第一屆通用化設計國際會議」。

6.2000年公佈「身體障礙者建築規劃設計設施設置基準」(ICCA117),包括住宅公 寓無障礙化的相關規定。

貳、發展特徵

美國在發展無障礙化之相關法令的過程中,具有以下的發展特徵,值得參考學習:

一、立法精神

1.受北歐「正常化」理念的影響,考慮越戰造成大量傷殘的美國人,開始檢討無障 礙環境的設計基準,以滿足人人平等參與社會的權利。

2.無障礙環境是手段,保障人權才是目的;從可及、可用的無障礙環境層次,提升 到超越種族、性別的反障礙歧視之理念。

3.聯邦政府制定全國性通用的原則性法律,隨時可以提出檢舉控訴。各州自訂建築 規範,於建築行為時申請核准興建,以管制規範之執行。兩者配合,以維護無障礙環境

的永續性。

4.聯邦政府對既有住宅改善並無補助辦法,但農宅管理計畫及公平住宅管理計畫 中,對 65 歲以上的居住者提供小額的低利貸款或補助,以因應老化需求的住宅改善。

二、法令制定

1.常設法規委員會,長期研究、調查、發現問題,妥善的進行修法、更新,以確保 法規切合時代的需要。

2.制法過程嚴謹,事前對障礙者的問題深入調查,以作為制法的依據。事後定期修 正,以因應社會、經濟狀況的變遷。

3.新建與既有建築物兼顧,既有建築物提供改善彈性,適用不同的技術規範。

4.公共建築物與住宅設計規範分開規定,住宅另有專章規定不同標準。

5.技術規定中,圖文並茂、尺寸清楚、定期更新,讓設計者、施工者放心參考引用。

第三節 日本集合住宅無障礙化之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