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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日治前期公業財產的近代化

壹、問題意識:公業財產的近代化

1895 年改朝換代後,作為近代國家的明治日本統治台灣帶來不同於前近代 的統治模式,1即近代國家對轄內人口與土地的精準計算、確實掌握,以作為各 項行政之基礎。而其政策實踐是為人口調查(1905~1940)與土地調查(1898-1905)。

2統治之初,總督府立即接收清國官有財產、清點造冊,並宣示保障民間財產。3 在正式的土地調查前,其實台灣的土地早歷經了第一次「官民有」的初步分類。

4

問題在於,清代台灣地方社會多有自力救濟的情況—公共事業仰賴地方仕紳 的共同醵資和經營管理。5士紳積極參與投資或官民捐俸義捐共襄盛舉,這類官 民事業,一時間很難以近代的官有或民有進行分類。同樣地,由各地大小集團所 合力建設的地方公廟,在此階接段有被收為「官有家屋」。換言之,「官有財產接 收」階段,不只是接收清國官方財產,同時也衝擊到這些不屬於個人,但一時間 也難以說清楚所屬的地方公共資產。亦即,官有財產接收階段,總督府以「官民 區別」框架,去吸收「公」的地方財產的問題。為何有些地方公共事業被官有物 吸收,有的卻運作如昔,其事業整理邏輯如何?以及,某些地方公共資產因和官 府有牽涉而被接收,那麼明確不屬於官有物的地方公廟為何會被接收為「官有財 產」呢?大致來說,土地調查事業開展前,總督府便必須處理社會上有各種不同 範疇的「公共事業」,並以近代法概念加以歸類。

再者,歷經初期的官有財產接收後,總督府於1898 年進一步推行土地調查 事業。該事業對舊有土地關係全盤性清點、並以近代法的權利概念加以整理,找

1蘇碩斌等,《「帝國」在台灣:殖民地台灣的時空、知識與情感》,(國立台灣大學出版中心:台 北,2015)。

2 矢內原忠雄,《日本帝國主義下之台灣》,(海峽學術:台北,2002)。林文凱,(2013,July),”

近代統治理性的歷史形構:日治初期臺灣土地調查事業(1898-1905)的意義新探”.Paper presented at the workshop on “Colonial Land Law and Local Communities in Asia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姚人多,〈認識臺灣:知識、權力與日本在臺之殖民治理性〉,《臺灣社會研究》第 42 期(2001 年 6 月),頁 119-182。

3樺山資紀,〈樺山總督ヨリ臺灣上陸點ヘ貼付告諭〉(1895.5.31),《臺灣資料》,(東京:原書房,

1978),頁 11。

4曾文亮,〈日治初期臺灣土地關係的整理及其影響,1895-1905〉,《成大歷史學報》,第49 號(2015 年12 月),頁 257-314。栗原純,〈統治初期における臺灣總督復府の舊慣調查と土地政策:南 部地方を中心として〉。收錄於: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編印,《臺灣學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

殖民與近代化論文集》,(台北縣:臺灣分館,2009),頁 41-107。

5 羅士傑,《清代臺灣的地方菁英與地方社會:以同治年間的戴潮春事件為討論中心(1862-1868)》,

(新竹:清大歷史所,2000)。

7 Po-yin Chung(2013,July),”The “Sinchew Case(神主牌)(1830-1860s) and the Transplantation of the English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into the Straits Settlement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workshop on “Colonial Land Law and Local Communities in Asia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8 Lee Young-ho(2013,July),”Land Reform and Colonial Land Legislation in Korea,

1894-1910” .Paper presented at the workshop on “Colonial Land Law and Local Communities in Asia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9曾文亮,〈臺灣法律史上的祭祀公業〉,(台北:台大法律學研所基礎法學組碩士論文,1999)。〈臺 灣漢人祭祀公業問題的歷史考察----殖民統治、法律繼受與民間習慣之間〉,收於王泰升、劉恆妏 主編,《以臺灣為主體的法律史研究》,(台北:元照,2007),頁 55-90,(台北:元照,2007)。

許佩賢,〈日治前期的學租整理與法制化過程〉,《師大臺灣史學報》,第3 期(2010.3),頁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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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進入土地調查事業階段,其調查範圍包括官有地、官租地、民有地都 必須提出土地申告,這些公業團體財產亦然。在土地調查規則也必須受理這些「公 業團體」以事業單位、神佛、公號、團體之名來申告,並設置管理人做為法定代 理人,作為日後行政相關的對口單位。這些公業在行政登記上,似乎被授以具有 訴訟及當事人能力;但是在法律性質上,是否可成為法律上的主體呢?

以本論文分析對象「寺廟」來說,第一在法律性質上,以「神佛名」來進行 土地申告的寺廟,是否可成功轉換為作為近代西方法下的「社團財團法人」?第 二是,土地申告的名義人和真正所有者的落差問題。在土地調查規則中,要求「公 業團體」和「數人共有」有不同的申告形式,前者申告以公業名稱和管理人名,

後者則需要由數個所有人聯名登記。不同的登記狀態也顯示了不同的法律性質和 意義。但,在土地申告的當下,本島人是否理解這些不同的申告形式也意味著法 律性質的差異,以及官方如何認定這些公業登記和實際狀態不符的情況。

最後,與土地調查事業推展的同時,宗教行政也進入法規建制階段。1899 年社寺法規、寺廟台帳法規相繼推出,對內地渡來社寺以及本島舊慣下的寺廟建 立了通盤性的行政管理系統。法規中,關於社寺的成立、解散、合併等異動,都 需要經過總督許可;此類近代審查許可制和清代台灣官方並未對民間寺廟有管理 系統大相逕庭。以及,和土地調查事業結束的同時,1905 年寺廟財產處分法規 推出,寺廟財產的買賣、讓渡、交換、處分、擔保等涉及財產權利轉移,都需要 由信徒代表連署、管理人提出,由總督認可。此類由近代國家介入民間團體的財 產處分運作,也為清代所無。這些宗教基礎行政管理法規的推出,意味著統治者 將宗教團體納入國家管理範圍,實施一定程度的行政管制和監督,其行政管理運 作實況是如何,亦為本論文考察之重點。

貳、研究回顧

一、 公共事業舊慣的權利化

清代台灣地方公共事業有很多由地方士紳、團體、或住民公建的建設與事業。

這些傳統公共事業遭遇到近代統治後,一樣歷經官有財產接收、土地調查與申告、

確認產權歸屬的土地近代化階段。因此,以公共事業權利化為問題視角的話,目 前研究成果較有體系者有:許佩賢的學租研究;曾文亮的公共事業整理、祭祀公

重當地慣習。此引發內地資本家反彈,以政治、媒體、法律論述等手段展開攻防。最後,高等土 地調查委員會裁決紛爭地歸屬於日本人地基主所有,又引發本島人不滿,認為該裁決違背當地慣 習等。要之,新制度推動所引發的在地反應,官方修正或堅持推動,其實是更能補足近代化經驗 的真實面貌。林文凱,〈日治初期基隆土地糾紛事件的法律社會史分析(1898-1905)〉,《成大歷 史學報》,第48 期,(2015.6),頁 12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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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相關研究;以及戴炎輝在40 年代的村廟研究。

1.曾文亮的土地關係整理研究、19祭祀公業研究20

根據曾文亮之研究,統治之初到土地調查事業開展,可說是新殖民者從土地 關係展開了統治關係和財產關係的重整。統治者先馬上推動官有財產和官租徵收,

界定了總督府官有財產的界線。再者,透過地方行政的推動與外款官租收益的公 共財產化,整頓了地方公共事業。最後,透過土地調查,改造舊有土地關係,引 入近代權利架構-土地與業主、權利客體與主體、業主權與業主權人,完成將過 往地域社會整合為以業主權組成為核心,國家權力監控下的全島性社會。

根據其分析,總督府將清代官有財產分為不動產和收入兩類,「收入」又分為基 於統治關係的「租稅」和基於租佃關係的「官租」兩種。租稅為錢糧正供性質,

官租則又可分為正款和外款兩種。「正款官租」用於朝廷指派用途,如:屯租、

官庄租、隆恩田、抄封租等,屬朝廷收入;「外款官租」則用於地方官府事務,

如學租、義渡租等。到了總督府接收的「官租整理」,屬朝廷收入的「正款官租」

則轉變為國庫收入;屬地方官府收入的「外款官租」性質接近地方團體的財政收 入,但因尚未實施地方自治,故稱為地方保管金。要言之,清代「官租」的正款、

外款,轉化為「國庫」、「地方保管金」的制度。21

官租整理示意圖

在總督府將清國官有財產轉換為近代的官有財產之際,轉換為「地方保管金」

19曾文亮,〈日治初期臺灣土地關係的整理及其影響,1895-1905〉,頁 257-314。

20曾文亮,〈臺灣法律史上的祭祀公業〉,頁 64。曾文亮,〈臺灣漢人祭祀公業問題的歷史考察----殖民統治、法律繼受與民間習慣之間〉,頁55-90。

21曾文亮,〈日治初期臺灣土地關係的整理及其影響,1895-1905〉,頁 267-270。

清代官有財產

不動產

現金收入

基於統治關係的租稅 基於租佃關係的官租

正款官租(整理為國庫收入)

外款官租(整理為地方保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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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款官租」,如學租、義渡租,在清代時,其事業體的維持和資金其實多有 民間挹助。因此,涉及到新制帶來舊有秩序怎樣的衝擊?原本這些事業體運作、

資金流向等,可有轉變?以及人民反應如何?這就牽涉到曾文亮所處理:清代地 方公共事業的框架轉換為總督府視野下的地方公共財產的範疇差異。

在總督府所展開有關地方行政調查,其中有關舊清的行政狀況和習慣調查,

如1895 年 12 月的訓令 39 號「行政上調查に関する件」中「公有財產」意指「屬 於堡有、庄有或街有的公共財產」;以及後來1896 年 7 月補足該調查之不足的民 內第361 號調查:「舊時學田、義渡田其他性質上公共財產者」。總督府思維下的

「公有財產」,即是堡有、庄有或街有而屬於公共財產者。這種思維框架,很有 可能是以內地市街庄行政制度來看清代縣以下的堡庄組織。亦即,總督府視野下 的「公有財產」,是內地地方行政制度下「地方自治體所有」財產。即使,從日 後調查結果來看,地方廳認為未聽聞有堡有、庄有、街有之公有財產。22在後來 的地方行政舊慣調查中,依舊納入「堡庄公有財產」、「地方公共財產」調查,對

「公有財產」,即是堡有、庄有或街有而屬於公共財產者。這種思維框架,很有 可能是以內地市街庄行政制度來看清代縣以下的堡庄組織。亦即,總督府視野下 的「公有財產」,是內地地方行政制度下「地方自治體所有」財產。即使,從日 後調查結果來看,地方廳認為未聽聞有堡有、庄有、街有之公有財產。22在後來 的地方行政舊慣調查中,依舊納入「堡庄公有財產」、「地方公共財產」調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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