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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海權角逐殖民時期

第二章 名詞解釋與文獻探討

第三節 早期海權角逐殖民時期

歷史是史學家根據史料寫成的,沒有史料就沒有史學。透過史料的記錄,我 們便可以進一步瞭解一個家族移民、發展和演變的歷史(尹章義,2001:02)。

史學研究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對歷史給予一個客觀的評價,以彰前人之功 過,斷往事之是非。鑑往知來,促進社會進步。

臺灣歷經了荷蘭殖民時期、明鄭時期、清領時期、日治時期、國民政府時期,

東部地區因為地理環境特殊族群複雜,使得在開發上明顯的比西部落後許多。

壹、荷蘭經營時期

荷蘭殖民經營時期,對臺灣東部海岸產金早有所聞,因此早在1636 年起,

便不斷的努力探勘東海岸之金礦。到1642 年荷蘭人將西班牙人逐出北部台灣 後,整個東部海岸全落入荷蘭人的控制中。荷蘭人把大批的生絲、糖、稻米、胡 椒與白銀等貨物,滿載著前往中國、日本與巴達維亞的船上,對臺灣島本身的豐 沛資源亦圖利用。

荷蘭人在西元1633 年鼓勵中國農民移民,開始在臺灣種植甘蔗,藉以生產、

輸出「黑糖」外,亦旁及棉花、稻子、小麥與土茯苓等作物。西元1626 年,荷 蘭人開始收集鹿皮、銷往日本,並且防止濫捕、杜絕走私。

荷蘭人在西元1627 年在臺灣開始有傳教活動,其實是施行教化臺灣的手段 之一。荷蘭人派駐的傳教士在臺灣村社觀察村民的動靜,肩負傳遞福音、教化文 明的任務。荷蘭人領臺初期,並無法穩固對原住民村社的統治,必須依靠武器進 行武力鎮壓。

荷蘭治臺時期,一共進行了三次的武力壓制:西元1635──1636 年對麻豆 等社的壓制;西元1641──1642 年、西元 1644──1645 年對中部 Favorlang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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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北部與東部等三次武力壓制,代表荷蘭殖民勢力的底定。

西元1636 年開始採取實行「村落頭人制」,及分區定期的「地方集會制」

等制度性的統治關係,為鞏固在原住民村社的權力,擴大掠奪的範圍。荷蘭人對 原住民採取的手段是「軟硬兼施」(台東縣誌,2001)。

貳、明鄭時期

鄭氏家族進入臺灣的關鍵人物是鄭芝龍。鄭成功是鄭芝龍的長子,隆武帝立 (西元 1645 年)引見,賜姓朱,改名成功,封忠孝伯,御營中軍都督。

鄭成功入台,以台灣為東都,設承天府,縣轄天興、萬年兩縣(治民),及南、

北兩路,澎湖等三個安撫司(理番),並親赴南、北兩路巡視。天興縣轄區包括今 之臺南、嘉義、雲林、臺中、彰化、南投、苗栗、新竹、桃園和臺北等十縣及臺 中、臺北、基隆三市,縣治設在佳里興(今臺南縣佳里鎮);萬年縣轄區包括今之 臺南、高雄和屏東等三縣及臺南、高雄兩市,縣治設於二贊行﹝今臺南縣仁德鄉 二行村﹞,並屯戍重兵以和為臺灣本島的安全。次年12 月熱蘭遮城之荷蘭人投 降,鄭氏將之改名為安平鎮。澎湖也於此時改設為安撫司,並屯戍重兵以和為臺 灣本島的安全。

鄭氏王國的中央行政組織設有吏官、戶官、禮官、兵官、刑官、工官六官,

其地位等於明朝之侍郎,負責掌理六部事務。

旋下墾田令,許官民圈地開墾永為基業;嚴禁混圈土民產業以保障原住民及 先來漢人權益(引自:曹永和等,2000:51)。

參、清領時期

在清代還未將臺東列入漢人不准進出之地以前,就有六種族群的原住民各據 一方,這六個原住民族群,或從海上或從西部地區抵達該地及其島嶼,披荊斬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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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立家園,所以原住民應該是開發臺東的先住民。

原住民族六大族群包括有魯凱族、排灣族、卑南族、布農族、阿美族和雅美 族群,除了雅美族在蘭嶼外,其他五族都在臺東。原住民五個族群各自分布在不 同地區,各據一方,如魯凱族分布在臺東卑南鄉大南村;卑南族則以臺東平原為 主要居住地,以卑南王為主;排灣族則集中在金峰、達仁、太麻里、大武等鄉。

布農族則分布在海端鄉、延平鄉、金峰鄉,在所有的高山族群中,其所居住 之地最高,垂直分布高度在五百至二千公尺之間,是典型的高山族群。

而阿美族在六大族群中,人數占最多,細分有馬蘭阿美族、海岸阿美族,所 說的阿美族語也不同。阿美族大多分散在沿海一帶,如成功、東河、關山、池上、

鹿野、臺東、卑南、太麻里、大武等範圍。

各族因為遷移路徑不同,因而各據一方,發展出獨特的文化。例如布農族擁 有龐大的親族組織,多為三代同堂的大家族,幾十個親屬同居共炊,由長輩指揮 晚輩一起工作、共同生活。

魯凱族與排灣族在分類上被歸為同一族中的亞族,因為這兩族群除了在語言 和族群認同上不同之外,在社會文化方面是非常的相似。兩族主要的文化特徵是 階級化的社會,貴族和平民區分嚴格,非常講究們當戶對,貴族享有服飾與居室 的特權,平民若要佩帶象徵貴族身分的百合花,還必須向貴族構買才可以。

阿美族的膚色在六族中最細白,加上有些人長的高頭大馬,因此懷疑該族祖 先可能與荷蘭人或西班牙人通婚。該族是屬於母系制度,子女從母姓,夫從妻居,

昔日~女權極大。

卑南族也和阿美族一樣,屬於母系制度,家族中以女性尊親為家長。該族的 一大特色是少年會所的制度,男子在九到十歲左右第一次成年禮──殺猴祭,之 後進入少年會所:經過六、七年的訓練,才得以進入青年會所,通過另外一個成 年禮儀(狩獵)後,才可完成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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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美族群因孤懸海中,與其他各族隔絕,所以保持原有文化最多最完整,是 臺灣唯一靠魚獵為生的原住民。社會制度中並無統一領袖,居住方式為原始半下 式低屋 (趙莒玲,1998:16-22) 。

道光、咸豐年間,漢人在海岸附近建立與土著交易的據點-寶桑庄(台東舊 地名),但是整個後山地區始終屬於「番界禁地」,直到同治十三年(1874)「開山 撫番」政策實施,(鄭全玄,1995:31)。廢除漢人禁入番地的禁令,並在卑南置 廳治,並納入官方的行政管理體系中,隔年設招撫局,開始推動移民拓墾政策,

並委託人到鳳山一帶召集民眾開墾,那時是漢人首次遷移臺東。

清政府,規定下述四類特別的規定:1.禁止或嚴格管制漢人移居台灣,以控 制台灣和人民社會的質與量,尤其避免造成人口眾多;2.禁止漢人進入「番地」

或與「番人」結婚,以避免漢移民激怒原住民而生亂事,或與原住民結成一股大 勢力;3.禁止台灣人民擁有槍械,以免有武裝抗清的事情發生;4.嚴密監視在台 官兵,以防止第二個「鄭氏王國」的出現〈引自馮國峻,2008〉。

由於中日甲午戰爭(1894-1895)的失敗,清廷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 和澎湖之主權永久割讓給日本,進入日治時期〈台東縣史,2001〉。

肆、日治時期

台灣日治時期為1895 年至 1945 年之間台灣被日本殖民管轄的時期,基於各 種不同的觀點,也有人解讀為日本時代、日據時代、日本統治時期或是日本殖民 時期。

台灣日治時期充滿日本帝國主義殖民政策的理論及日本殖民政策的活動形 態。日本在台灣實行特別法,以警察政治控制社會,前期台灣人沒有平等的參政 權,現代化教育在初期台人教育程度也遠低於在台灣的日本人,日後逐年普及,

但教育制度上與日人相比仍相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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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台灣中後期,日本對台灣採取內地延長主義及皇民化政策,以期將台灣 本島人同化於日本。也因為台灣在日治時期,於政經文化得到某種程度現代化。

日治時期移民事業之經營本身,至少存有四個意義:一、日本國民必須永住 於臺灣,才能建構島內日本民族的根基;二、促進日本人與在地人的融合共存,

以加速在地民眾日本化的目的;三、移民必須是在鄉軍人,因此在移民選擇的權 衡與國防層面的考量上,較能發揮具體功效;四、移民事業之經驗則可作為將來 日本民族前往熱帶地區發展的參考。而從此看,部分台灣民眾對日本的好感仍 深,許多人認為是日治時期中後期和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的威權時代相比所造成 (台東縣治,2001)。

在日本統治前期,總督府對東部地區的統治,主要採行因地制宜的特殊化區 域政策,此時國家力量的態度消極,東臺灣的開發多由民間企業所主導。西元 1920 中期,由於備戰時局的氣氛使然,總督府陸續於東臺灣推動各種資源調查 與基礎建設;中日戰爭爆發後,總督府開始結合國家資本與民間資本共同進行東 部產業的開發。因此本研究將日治時期劃分為日治前期(1895-1930)與日治後 期(1930-1945)兩階段進行討論。另外,在空間範圍方面,本研究討論的範圍 將以狹義的後山為主,即清代的臺東直隸州,日治時期的花蓮港、臺東兩廳所含 括的範圍。

移居台灣的漢人和台灣原住民是兩個不同的族群,因為生活在同在一塊土地 上,同樣遭遇著外來統治者不平等的對待,如紅毛人的侵佔、屠殺、壓迫、驅使、

虐待,經過時間的洗禮,兩者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漸漸相互結合,進而相互融 合產生共同性。

漢人農業移民在荷蘭所規劃的原則和規範之下,著手組成新的社會生活,於 是產生「台灣開拓奴隸社會」,也就是「台灣民族」的開始。移民除了農民移民 之外,還有一些漢人的漁民,鹽民,番產交易商人,南北貨日用品商販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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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也參與過台灣社會創世的大業。

漢人來台,有著時間、地區、方言、習俗等等多項不同因素。但在台灣大融 洽中產生了共同的經濟利益、共同的政治利益。若無統治者的刻意分化,時日一 久,對來台的時間、地區、方言、習俗及大量通婚下,自然產生了「台灣人」的 特殊性格。這種特殊性格的存在,如果過了三、四十年之後,就算是再回到中國 見到了至親的親人,他們都會稱你是「台灣人」。所以台灣人的定義是由「原住

漢人來台,有著時間、地區、方言、習俗等等多項不同因素。但在台灣大融 洽中產生了共同的經濟利益、共同的政治利益。若無統治者的刻意分化,時日一 久,對來台的時間、地區、方言、習俗及大量通婚下,自然產生了「台灣人」的 特殊性格。這種特殊性格的存在,如果過了三、四十年之後,就算是再回到中國 見到了至親的親人,他們都會稱你是「台灣人」。所以台灣人的定義是由「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