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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句論.觀緣生品》 D18b-6~D25b-5 的內容摘要

第二章、 本論文之月稱批判陳那量論的主要內容

第二節、 《明句論.觀緣生品》 D18b-6~D25b-5 的內容摘要

1.月稱對「決定(ni

w

caya, nges pa)」的批判(【D18b-6 ~ D19a-6;PSP(P) 55.11 ~ 58.6】104

) :

480-540)學派的思想…他並引證 Cesare Rizzi(Candrakīrti .Delhi:Motilal Banarsidass,1987, p.47-49)、Siderits(1981)、Tillmans(1990:41-53)、Georges Dreyfus(1997:451-460)、Hattori Masaaki(1968)以及 Yonezawa(1999, 2004)等諸學者的著作來佐證。詳見 Arnold(2005a,p.144)

與(2005a,p.261,n.4 & n.5);亦見於 Arnold(2005b,p. 414-415)。然此中須注意:最早指出 此論敵即是陳那者,應是舍爾巴茨基氏(Theodor Stcherbatsky)。參閱山口益(1947,p.83, n.1)。

106 此「決定(niwcaya, nges pa)」亦可謂之為論述者主張之命題(pratijba)。然此中須區分的,

就程度上「信念」(conviction)或「觀念」(opinion)似乎還不如「決定(niwcaya, nges pa)」或 命題(pratijba),就宗喀巴《廣論》所主張的聞、思、修過程,先透過「聽聞」產生「聞所成慧」,

此尚未決定,須長時地就所聞的義理反覆不斷的「思惟」,最後方達「思所成慧」的决定,之後 再依照著思所决定義去恆時「串修」,最後方證「修所成慧」。因此,筆者以為若就此角度而言,

一般人所謂的「信念」或「觀念」似乎僅是朝向「決定」之中途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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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m an a,tshad ma)而來,亦即吾人藉由主體的「量」去攫取客體「所量」

(prameya,gzhal bya)來產生認識;之後透過概念的思惟而抉擇此認識之義理,

然後便產生了「決定」 。就陳那而言,龍樹《中論》主張的「一切事物無生」亦

是一種「決定」 ,其亦必經過上述之認識的過程,亦是由「量」而來,不可能從

「非量」而來。因為認識「所量」必須觀待「量」 ;若「一切事物無生」之決定,

由「量」而來,那中觀宗的主張必相互矛盾,因汝主張包含「量」的一切事物並 不存在故

107

關於陳那的質疑,《明句論》【D18b-6】~【D19a-1】長行敘述如下:

此「諸事物無生」之決定,從量所生?抑或是為從非量所生?

此中若主張從量所生,則都應該說明:諸量者幾許?特徵者何?諸對 境者何?[此諸量]是如何從「自」所生,或從「他」 ,或從「自他二 者」 ,或「無因生者」?

然而若是由非量所生者,此應非理也,因「認識所量」者,須觀待量 之故, 尚未被認識的對象,即在沒有量的情況下,是不能夠認識的。

如果因為沒有量,因此沒有認識對象的這種情形,那麼汝之正確的決 定是從何而形成的?以是故「諸事物無生」此應非理。

二、月稱的駁議

針對來自陳那方的質疑,月稱從基礎主義論者必有其先前之「自性成立」的 形上預設或本體論承諾切入,而來駁議論敵,亦即,此「決定」本身並不“自性 的"存在,何以故?首先若存有「不決定」者,則與彼相互觀待且彼之對治的「決 定」應成為有,然而並没有“自性的"「不決定」片刻存在之時,則爾時又豈會

有與此相違之「決定」 ,因此自性成立的「不決定」如驢角般根本不存在。事實

上,所有的「不決定」皆須觀待「決定」而成立,而所有的「決定」亦皆須觀待

「不決定」而成立,此二者是互相待而立的,故根本不存在有自性成立的「不決 定」或「決定」

108

。再者,當無如是自性成立的決定時,則為什麼要去虛妄分別

107 而此反對空性(wunyata)的諸論述,絕大多數可歸結指控於「自我指示的不連貫(self-referential incoherence)」。見 Dan Arnold(2005a,P.144)。中觀學派主張「一切法(bhava)空」,此似是而 非之悖論,令諸實在論者有迅速且簡易反駁的空間。如是,此主張乃時常被像印度哲學的知識論 學派[如正理學派與Yogācāra- Sautrāntika 學派]挑戰於“犯了絕對相對主義的謬誤(the fallacy of absolute relativism)"。此反對者常會言中觀學派的主張,將會自陷兩難,即汝之主張是否基 於某些「量」?若非如是,則没有理由去相信它而放棄此主張;反之若是,則汝之主張本身即是 假的,因為有「量」的存在,則諸法便是不空。甚至若其不允許諸量本身是真實存在者,一可被 認知的實體「所量」必定是獨立自存的實體,因唯有在真實存有「所量」的情況下,方才會有「量」。 See Siderits(1980,p.307)。

108 以上筆者的詮釋乃將「決定」與「不決定」之前加上“自性成立的"或“自性的"補充詞,

此在月稱《明句論》的文本是隱藏且密而不宣的,推究其因大概在彼年代,就正、反論之雙方是 不須多說即能清楚地了知其涵攝的內義。然而時空背景不同的當今,似乎有必要加注標明來簡別 較佳,例如《般若波羅蜜多心經》云:「無色、無受、想、行、識,無眼、耳、鼻、舌、身、意,

無色、聲、香、味、觸、法,…無無明亦無無明盡…無苦、集、滅、道,無智亦無得,以無祈得 故。」(T8:848c),此時若不加上“自性成立的"或“自性的"之先行補充詞來簡別的話,很 容易讓現代一般人因不了解而起「斷滅見」的想法,以為「空性」乃否定世間之一切。再者,按

110 可參考Arnold(2005a,p.147,L.8~9 & 2005b,p.421):「此『決定』乃藉由推論(reasoning)

來確定,而此之推論是共同感知屬於此世界中的部分,而非屬於聖者(the venerable,āry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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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怎麼會有[論理與非論理這些]戲論呢?…雖然,聖者們不以 世間名言而說論理,但卻允諾唯世間眾所周知之諸凡任何「論理」 , 彼 等皆為令他人通達[勝義]之故,而好讓世俗人能理解。

2.月稱對「量論(pram

an av a da)」或「知識論(epistemology)」的批判(【D20a-4

~ D20a-7;PSP(P) 58.14 ~ 59.5】):

一、陳那的質疑

陳那於《集量論》首先表明其立場:為了考量世俗名言上皆須依主體的「量」

與客體的「所量」之二元論立場來成立量論,故須總攝《正理門論》等先前自著 而作《集量論》一書,以遮遣他宗(如正理學派等)的量論見解,並顯示自身量 論的殊勝。首先確定「量」的數目唯有二,即現量與比量,乃因其所量僅有自、

共二相,故無須另立他量

113

。在此二量中,有關「現量」的定義乃「除名(n a man)、

種(j a ti)…等分別(kalpan a )的覺知」,因此陳那所謂的現量,是没有概念分別的,

不能以語言文字來表述的。

關於陳那表明自我的主場,於《明句論》 【20a-5】~【20a-6】長行敘述如下:

[若考量]我等在論典中論述的正是「量與所量」之此世間的名言?…

[而因為]依據乾慧派等

114

所論述的顛倒的定義,而染汙彼,所以吾 等需論述其正確的定義

115

二、月稱的駁議

在討論到有關駁斥「量」之問題時,最早期應可回溯到龍樹的《迴諍論》

(Vigrahavyāvartanī)

116

。龍樹造此論為了破除正理派(Nyāya)

117

反對一切空無 實體論( wu nyav a da),以及駁斥其之實在論不能藉由量的理論而被建立

118

。同樣 地,月稱面對陳那的量論,他援引「龍樹駁斥正理派」之原理:亦即是採取「四 句否定」的論證方式,使量無法藉由自成、他成、自他共成或無因緣成,此四亦

113 《集量論‧現量》(PS1.2):「現量、比量二為量,﹝自、共﹞二相為所量;於彼﹝二相﹞結 合處,無須﹝另立﹞其他量。」參閱Ernst Steinkellner 譯注,何建興中譯(2007,p.7 & n.26-27)。

114 此「乾慧派」(kutarkika ,rtog ge pa)亦譯為「詭辯家」,其即指「正理學派論者」(Naiyayikas)。

115 陳那於此所謂“詭辯家"之正理學派論者,彼等主張「四量說」,故而像陳那等之瑜伽行經部 派便要針對當時所了流行的「四量說」做一較嚴控管制的正確的知識論(量論),故與此等詭辯 家進行諍辯。詳閱Siderits(1981,p.127)。

116 在《迴諍論》裡,龍樹的論述核心乃集中針對「量論」的批判,根據月稱的說法《迴諍論》

乃附屬於《中論》的「支分論」(angawastra),其由觀因緣品第一的第 3 頌:「如諸法自性,不在 於緣中,以無自性故,他性亦復無。」(T30:2b)所展開的,旨在更詳盡地闡明「無自性

(nihsvabhava)」,亦即「空(wunya)」的真義。見萬金川,「關於迴諍論的一些歷史考察以及當 代的若干研究(一)」,載於《中國佛教》第27 卷第 6 期,頁 40。引自羅尉慈(2004,頁 1)。

117 有關於《迴諍論》中的敵論,一般認為以正理學派(Naiyāyikas)為主,亦可能涉及佛教內部 的實在論者,如說一切有部。參閱林鎮國(2006,頁 167 及註 5)。

118 正理學派重視知識論的程度,由《正理經》開宗明義:「知識與邏輯分析是通往至福之道」可 見一斑;而龍樹於《迴諍論》第三十頌~五十一頌便針對此而詳加駁斥。至於有關此部分的論諍,

早期除了Mark Siderits 於“The Madhyamaka Critiques of Epistemology I.”1980 年在 Journal of Indian Philosophy 8, p.307- 335 中有詳細研究外,近期更可參考林鎮國(2006)以及羅尉慈(2004)

119 見 Mark Siderits(1980,p.310)與 David Burton(1999,pp.157-189)。

120 此為《迴諍論》(VV)之第 31 偈。按 龍樹造毘目智仙、瞿曇流支譯《迴諍論》:「若量能成 begging the question),或 2. 無窮後退過失(the fallacy of infinite regress)。故(龍樹)此反駁是 無法被超越的,而瑜伽經量派終究是徒勞無功的。」

123 此「所相之基礎(locus)」=「量」。P.S.「所相」(mtshn gzhi)為依藏文常譯為「事例」,即

「性相所表名相之事例」,如云金瓶,即是瓶之事相。然筆者為了易解緣故,此不依藏譯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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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若有第三個所相之基礎,那怎能說只有二種量呢?若「所相」是虛無不存 的,則因没有基礎的緣故「相」亦不存了。若連「相」都不存在,那何來二種量 呢?關於月稱答辯的長行( 【20b-1】~【20b-2】敘述如下:

依彼[自、共]二相而所有之所相是為有呢?還是無呢?若[所相是]

有,彼時則有與[自相與共相]不一樣的認識對象,那又為何只會有 兩種量呢

124

?或著若無此所相,彼時所依基礎無故,則相[能相]亦 沒有,那如何會有此[現、比]兩種量呢?故云

125

: 「能相若不存,所 相應非理,所相若非理,能相亦不存」

126

4.月稱對「相(lak

s- a n a)的 Etymology」的批判(【D20b-2 ~ D20b-3;PSP(P) 60.1

~ 60.3】):

一、陳那的質疑

陳那持續辯說:我所謂「相」的詞源之義,是依據古典梵語文法,彼即「依

此而賦予特徵」 ,故於所相[現、比二量]之基礎而賦予[自、共二相的]特徵。

關於陳那諍論的長行( 【20b-2】~【20b-3】)敘述如下:

倘若並非因為「據此能賦予特徵」故是「相」 ,那麼[其]為何?因為 根據[Pānini 的說法]「 krtya 接尾辭[byed pa(作具) ]與 lyut 接 尾辭(luta)有很多[意義] 」 ,於對象(karman)附上 lyut (-ana)

當接尾辭,故「此被賦予特徵」方才是「相」 [的詞義,不是嗎?]

127

二、月稱的駁議

於此時月稱所駁議之強調重點乃於:「svalak s- a n a」此字於詞源學上使涉及 自己給予自己賦予特徵之過失,因為能特徵之作具與被特徵之對象,此二者須相

異故,若此二者為相同,則「能特徵的作具」或「被特徵的對象」 ,皆指同一物,

124 按Siderits(P.128-129)解說:陳那(PS I.1.2a-c)主張量只有[現、比]二,而此二量各有 其所量(自相、共相)。月稱便順彼之主張,若存有作為相的處所之所相,則必有除了自相、共 相之外的第三相,此時怎能主張量只有二種呢?

125 Cf.,《中論‧觀六種品第五》第 4 頌:「相法無有故,可相法亦無,可相法無故,相法亦復無。」

(T30:57c)。

P.S.此中須注意的是「相 」須有其「所相」之基礎或處所方能彼此觀待而存在。按藏文 rten 有「所憑依的基礎」之義,而梵文則為awraya 其有「所依的處所(locus)」之義,故「基礎」亦 可言「處所」。又Siderits(1981, p.129)繼續對整段結論說:在陳那保證了量論說之後,月稱點 出他沒有權享有任何宣稱有關所量自性,因此月稱用所相(the subject=laksya)是有或無的「兩 難法」來駁斥量論說。

126 此批「相」與「所相」之關係,於《中論》第五品中,考察「地、水、火、風、空、識之六 界」中,有特別的深入批判;按Arnold(2005b, p.428, n.52)補充說明:月稱注解龍樹 MMK5.4 的部份,位於後面第五品[觀六界品, La Vallée Poussin 之 PSP(P)版 pp.131-132]之中,然於第 一品便特别提出,此並不為奇。特在《入中論.第六品》(6.22-36)中,諸多批判自相,並針對 以陳那的自相觀點為結尾。而此中月稱最主要的論點即:陳那的知識論解說,既非勝義地,也非 世俗地有效。

127 陳那於此段反駁的重點:他乃引用偉大的古典梵語文法家Panini 之解說,將 laks-ana 之詞源 學的「據此能賦予特徵」之主動的解說轉化成「於此被賦予特徵」的非主動說,故便無須如您(月 稱)因主動說,而須有「能賦予特徵之相」與「所賦予特徵之所依基礎(subject=實體)」。

131 「知」(shes pa)其梵文為 jbana,按西岡祖秀(2001,p.17)亦譯為「知」,其具二相義(dvirupa):

(1)境顯相(arthabhasa)(2)自顯相(svabhasa)。此種雙重表象的理論乃呼應傳統瑜伽行派 之識的「雙面向之結構」,亦即是:客體面向的「所取」(grahyakara)與主體面向的「能取」

(grahakakara)。事實上,《集量論》的此部分,被視為從唯識(cittamatra)的瑜伽行派之立場 所寫的,而法稱亦承許此點而予以背書。詳閱Katsura(桂紹隆), Taipei Lecture I(2007,pp.10-11)。

132 陳那主張每一識皆有二相(akara,abhasa):境顯相與自顯相。除非此二相皆存於心識內,

134 依Arnold(2005b,p.429, n.59)補充:在此月稱所援引(地之堅硬性等)的例子,可見於世 親《阿毘達磨俱舍論》;而識之自相(svalaksana of vijbana)見於(Abhidharmakowa 1.16a[Pradhan 1975:11])。Cf.,月稱《入中論》Madhyamakavatara 6.202-203 中,有五蘊(skandhas)的定義特 質(自相)(svalaksana)之各各說明:「色」有顏色與形狀(rupana)之定義特質(自相);「受

(vedana)」有經驗(experience)之特質;「想(sajjna)」有攫取(grasps)之特質;「行(sajskaras)」

有使事物成形(fashion)之特質;「識(vijbana)」之定義特質則為“對任一對象的概念。

135 參考Arnold(2005b,p.429 與 n.64)梵譯英為:「在那種情況下,若知覺識的 svalaksana 是作 具性,則它必有不同的對象,故[汝之立場]此乃過失的!」C.f.,.Arnold(p.429, n.64)於此整 段末繼續補充:以上整段乎是困難的,為此亦請教他人…特就梵文文法上,事實上,筆者亦是於 此段(「相的詞源學」乃至「知的作具性」)產生極大障礙,於此須特別感恩見弘老師的指導與點 醒。

136 參照Siderits(1981,p.135):月稱的對手提出「有兩個直接受挌應被視為同一,即『堅性之 識』就等於『地之識』。」

137 參考Arnold(2005b,p.429 與 n.66):於此陳那主要欲表達「識的自相(the svalaksana of vijbana)」:“即認識的作用;一種文法的具格(a grammatical instrument),藉由此某能認識者(agent)

來了解某事”。 因此,識自身有某直接對象。為了回應月稱之無限後退之問題,陳那指出基於識 有其直接對象(「所量」),故「識」不符合此條件。詳見Arnold(2005b,p.429 與 n.67)與 Siderits

(1981,p.135)。

139 參考 Arnold(2005b,p.432)梵譯英為:「因為唯有“以直接對象之形式”的自相,方能為可保 證的對象。」Arnold(2005b,p.432, n.68)繼續補充云:陳那上述並無法調和世俗[語言]應用,

而據此世俗[語言]應用而有「識的定義特徵(svalaksana of vijb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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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能賦予特徵」 ,故此二是有所區別的。假如 j ba na 之自相為作具性的,則便另 有一 j ba na 被安立為有作具的本質,則此便產生了無窮後退的過患了。如(【20b-7】

~【20a-3】)敘述如下:

若是如此,因為識的自相不是[識自身的]對象,應該也不會成為所 量(認識對象) ,亦即是說,唯有「對象這樣性質的自相」才是所量。

因此,當提到「所量有兩種:即自相與共相」時, [此時便]應該加以 特別地唯如下說明:當某個自相即為所量,亦即「 [彼]被賦予特徵(所 表相) 」而加以說明;以及當某個[自相]不是所量時,亦即「藉由彼 而能賦予特徵(能表相) 」而如是說明

140

。倘若[後者]彼也[與前者 同樣]以此[識的自相]作為對象而成立,此時,於彼必須有其他的 作具,此中若分別以其他的知作為作具本質時,則亦將陷入無限後退 的過失。

6.月稱對「自證(sva-sa

j

vitti, self-awareness/self-cognition)」的批判(【D21a-3 ~ D21b-4;PSP(P) 61.10 ~ 63.9】):

一、陳那的質疑

接著我們將討論到陳那對知識論最有價值的貢獻—自證(sva-sa j vitti)。由 於月稱指出若識有對象性(作具性)

141

,則將陷入無窮後退的泥沼,故陳那便提 出「自證」來解决此過失,因有「自證」其乃含攝所有所量對象,藉由自證之見

分而執取對象之相分;不僅於此, 「自證」於被含攝於所量,故没有無窮後退的

過失

142

。關於陳那諍論的長行( 【21a-3】~【21a-4】)敘述如下:

倘若因為自證存在,則由自證[見分]把握彼[相分] ,故而[在自證 中]有對象性,且也被包涵於所量(認識對象)之中。

140 Cf., Ruegg(2002,p.107)所理解之翻譯,略有所不同:「因此,所量有二:即自相與共相,

以下區分必須被描述:某自相為所量,其顯示為那被定義地特徵;而某另一“非正確識的對象

(aprameya)”物,則顯示為藉由彼而被定義地特徵。」Ruegg(2002,p.107, n.190)繼續補充 云:此中,月稱似乎結合了自相I(於阿毘達磨例中之某物或某詞的定義特徵)與自相 II(於量 論學派之獨特的特徵,此是現量直接知覺的對象);然而共相為比量所覺知的對象,其必存有不 同的具格。若另一jbana 被安立為有作具的本質,則此便產生了無窮後退的過患了。又,此句或 許對照明性法師顯句論藏譯版(2007,頁 37)從藏譯角度或許會有些幫助:「故所量有二相,即 自相與共相。唯一自相是所量;謂:『所表相』如是說是何?『唯一』應非所量,若謂此『能表 相故』為何?必需詮說唯僅此一差別。」

141 Cf., Arnold(2005b,p.434, n.74):透過設立 svasajvitti,則其在認識過程當中,便同時是具 格(the instrument)亦是對象(the object)了。筆者以為:當心識自己可以領略自己之時,此即 心識之作具性,而其對象性亦便產生了。

142 由於月稱指出若識有對象性(作具性),則將成為無窮後退的過患,故論敵陳那便提出「自證」

來解决此過失。因有「自證」其乃含攝所有所量對象,而且「自證」亦被含攝於所量之中,故無 有無窮後退的過患。Cf.,Ruegg(2002,p.108):「﹝對手﹞您亦會支持說:自證(svasajvitti)是 存有的,因為﹝對其對象面向﹞事實上存在成為一對象的條件(karmata)由於有透過自證而被

來解决此過失。因有「自證」其乃含攝所有所量對象,而且「自證」亦被含攝於所量之中,故無 有無窮後退的過患。Cf.,Ruegg(2002,p.108):「﹝對手﹞您亦會支持說:自證(svasajvitti)是 存有的,因為﹝對其對象面向﹞事實上存在成為一對象的條件(karmata)由於有透過自證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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