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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美基地條件分析與規劃內容

第 一 節 基 地 條 件

壹 、 基 地 現 況 說 明 本基地所涵括 的範圍內,南側為 已興建完成之建築 研 究 所 實 驗 群 大 樓,北側則為營建 署 重 機 隊 辦 公 廳 舍、各式重機停放 場 、 儲 藏 空 間 等 等。而 580 地號為 建 新 新 村 眷 村 住 戶,目前有 18 戶眷 戶及違佔眷戶。而 577、578 與 579 地 號的私有地有地上 改良物,依門牌編 定 共 計 7 戶 。 此 外,西北側之既成

巷弄旁有 420-1 與 421-1 地號私有地有農作改良物。

景美基地鳥瞰現況照片

福和河濱公園 水源快速道路

萬隆國宅社區 建築研究所實驗群大樓

與萬隆國宅間之既成巷道 營建署重機隊

圖 4-2:景美基地週遭都市計畫圖 貳 、 土 地 管 制 規 定 內 容

本基地位於台北市都市計畫用地上屬「機關用地」,總面積為 2.19 公頃

(21,900 平方公尺)。依據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之要求,後期開發工程須將 其他剩餘地號整體進行開發後,始能請得建築執照。

一、容積與建蔽:本機關用地之建蔽率為 40%,容積率為 225%。

二、依據 92.9.25 之「變更臺北市文山區部分瀝青拌合場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都市計畫書,相關規定如下:

1.回饋措施:辨公時間外之部分立體停車場空問應開放供公眾使用/本 案除部分土地供作綠化和開放空問使用外,附近里民開會時如需會議場

所,應予協助提供場地,以達回饋社區和敦親睦鄰之目的。

2.本地區之建築應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發照建築。

3.本基地建築開發申請應依據行政院內政部「綠建築推動方案」檢討。

4.本基地以不興建圍牆為原則,倘基於安全需求考量,得於建築物周邊 適當距離內且不妨礙開放空間整體利用之前提下設置。

5.為提供安全無虞夜行環境及美化夜間景觀,本基地之公共開放空閒應 有夜間照明設計,其夜間照度不得低於十勒克斯。

6.為塑造辨公空間之意象建築風格,將配合公共開放空閒整體規劃設 計,以提供市民活動休閒空間。

7.為塑造本地區完整之開放空閒系統,依都市設計方法指定本基地南北 兩側留設廣場型以及帶狀公共開放空間(寬十公尺),以提高開放空間之 使用效能。

8.為維護鄰近住宅社區之環境品質,配合劃設隔離綠帶,以減少對環境

圖 4-3:景美基地土地地籍(管有單位)分佈圖

第 二 節 發 展 課 題 與 限 制

壹 、 課 題 :

一、開放空間系統整理與串連:

萬和公園—帶狀串連至北側之公共設施與師大公館分部:目前的規劃與 現況較偏向塊狀與點狀的使用模式,未來應作局部調整為具有帶狀串連與銜 接都市開放空間的功能。

二、重建水域空間的關係:

基地外緊臨福和河濱公園與河濱自行車道系統,未來應考慮與其建立跨 堤串連的可行性評估,以重新建立都市與河域親水關係。

貳 、 限 制 : 一、基地開發原則

依據 92 年 9 月 25 日公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部分瀝青拌合場用地為 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將本基地開發分為二期:

1.第一期部份(91-94 年):主要包括土地取得和工程費部分,其中土地 之產權屬國有土地,後續可配合辦理撥用方式取得二工程費用部分約新 台幣一二五,七六二萬元,主要包括主體工程、電梯工程和空調工程,

以及其他之綠美化景觀、污水處理設施、水電外線工程、工程管理費和 空污費等。

2.第二期部分(95-100 年):土地產權包含公有及私有土地,經費項目主 要包括土地取得、地上物補償費和工程費,預算編列視未來土地使用機 關之發展需要再行編列,其中土地之產權屬國有土地者,可配合辦理撥 用方式取得,私有地部分則逐年編列預算取得。

>>對策:本基地所興建完成之建築群大樓屬於第一期部份,本規劃案所必須 面對處理的土地是屬於第二期部份,勢必進行私有土地取得與地上物補償 後,方能進行後續整體開發期程與計畫。

二、目前建新新村(580 地號)之既有眷戶與違佔眷戶,雖然國防部眷服單位 已有另地改建與遷戶計畫,但必須配合其計畫期程:新眷村大樓預訂民國 98 年底完工,99 年進行搬遷,若為配合本案而提早遷出基地,則前提是必須支 付銜接期間的租屋補償。

第 三 節 整 體 規 劃 內 容

景美基地在都市設計規劃原則上有著明顯的指導原則,其一為端點(防 災)廣場的留設,其二為環基地的人行空間留設。在前期所提及規劃內容的 原則下,本計畫進一步提擬整體規劃構想與內容,茲分述如下:

壹 、 開 放 空 間 (廣 場 )與 人 行 空 間 的 留 設

基地北側連結萬和帶狀公園處,是未來進入本基地重要的城市串連系統 之一(往北可達師大分部與公館商圈),職此,於此設置「綠建築展示館」,

同時留設一「端點廣場」,作為都市節點的銜接處,同時成為城市漫遊的視 覺焦點之一。

基地臨萬隆國宅社區界限原為一條僅供徒步與機車通行的私設巷弄,未 來將之擴大為至少 10M 寬的人行徒步空間,兼作廣場活動使用。此外,環基 地四周依循都市設計要點規定,留設寬度 10M 的人行道。

由於本規劃案所提之新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部份,尚未超過法定建蔽 率與容積率,為求基地未來整體發展的彈性使用,於臨水源快速道路側,先 行預留空地,同時兼作為一四周栽植喬木,而空地上僅作簡易地被植栽的綠 覆處理。此塊空地亦可作為社區居民日常活動或舉辦大型活動的戶外場所。

倘若日後需要增建其它公共或辦公建築時,能以此地作為擴建基地。

關於本規劃構想所留設的廣場與人行空間系統,如下所示:

1. 南北側端點廣場;

2. (臨萬隆國宅側)至少 10M 寬之南北串連綠帶空間;

3. 環基地 10M 寬之人行綠帶空間;

4. 西側(臨水源快速道路)之活動廣場;

圖 4-4:景美基地規劃配置方案

圖 4-5:景美基地全區 3D 模擬 貳 、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配 置 構 想

本基地預計引入的建築物有二項,一為以建築研究所為開發主體的「綠 建築展示館」,另一為營建署為開發主體的「辦公暨庫房建築」。

本案將其建築量體配佈於基地北側,如同前述的萬和帶狀公園與本基地 的串連節點上,其目的有二,一為成為城市漫遊經驗中重要的視覺端景,另 一為都市帶狀活動的串接至本基地內。

關於整體建築物的量體,建議以複層交錯疊合方式,逐漸抬高屋頂面至 適當垂直高度,再搭設連貫水源快速道路與堤防牆的「跨堤行人天橋」,讓 河濱的現存的活動與自行車道路徑就可延伸(串接)至本基地內。如此,不 但能夠串連河堤內外的都市活動,亦可適當地降低建築物的量體,不致產生 過大的視覺衝擊。

第 四 節 土 地 及 地 上 物 取 得

壹 、 土 地 取 得

本基地涉及 420-1、421-1、577、578、579 地號等五宗私有地,必須透 過協議價購或徵收程序加以取得,另補償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人口搬 遷費。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 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 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 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 條例申請徵收」。其所需經費如下所列:

1.協議價購:協議價購的價錢以不低於徵收價額為原則,故協議價購總 經費應大於新台幣捌仟玖佰肆拾玖萬壹仟肆佰玖拾元(89,491,490 元)。

2.徵收:

圖 4-6:景美基地部面示意圖

徵收補償費的計算,則是根據徵收公告當時的土地公告現值補償,

計算式:(59+96+150+167+127)*114,000*1.2=89,491,490 元

貳 、 建 築 改 良 物 與 農 作 改 良 物 等 拆 遷 補 償 費

二五0號函訂頒之「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辦理。

2.農作改良物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估定之;其逾一 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查估 基準依內政部 90 年 2 月 20 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0六0三二七號函訂頒之

「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辦理。

■臺北市拆遷補償標準

依 88 年 6 月 24 日府法三字第八八0四0三七八00號修正公告之「臺 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物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 法」及 90 年 8 月 29 日府地二字第九0一0八00五00號函頒布之「臺北 市農作改良徵收補償查估基準」及「臺北市土地徵收農作物及水產養殖物遷 移費查估基準」之規定辦理查估補償。

景美基地內私有地涉及建築物重建補償費與人口搬遷補助費者,有地號 577、578、579 等三者,涉及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有地號 420-1 與 421-1 等二者。參考台北市地形圖與實際現場狀況後,提出以下計算標準與原則:

1.重建單價:由於基地內之私有建築物為磚石、鐵造(依鋼筋混凝土加強磚 造下等級計價)與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等混合構造型式,在此暫時依照「臺 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物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 法」附表一之「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中等級之重建單價:13,170 元/㎡乘 以拆除面積計價。

2.建築面積:地政主管單位目前僅有 577 地號一宗土地上編定有 3336 建號已 辦理建物登記,依其「建物測量成果圖」之建築面積為 120.45 ㎡,其餘兩宗 以地政單位所依地形圖、航照圖與實際現況推估建築面積,其中 578 地號約 為 164 ㎡,而 579 地號約為 172 ㎡(53*2+66=172)。

圖 4-7:景美基地現況(私有地)地形圖 Æ建築物重建補償費約為:新台幣陸佰零貳萬元

計算式:(121+164+172)*13,170=6,018,690≒6,020,000

計算式:(121+164+172)*13,170=6,018,690≒6,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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