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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分期分區計畫與後續工作內容

本 章 節 將 依 據 前 述 章 節 所 擬 訂 景 美 基 地 方 案 之 整 體 規 劃 構 想 , 進 一 步 就 其 開 發 難 易 程 度 與 期 程 安 排,擬 定 分 期 分 區 計 畫,包 含 開 發 方 式 與 工 作 項 目。並 針 對 建 築 空 間 室 內 配 置 與 戶 外 景 觀 設 施 作 初 步 的 細 部 規 劃 與 分 項 預 算 。 最 後 在 朝 向 本 案 擬 定 之 發 展 目 標 的 操 作 程 序 上 , 指 認 出 現 階 段 與 後 續 推 動 的 工 作 模 式 與 內 容 項 目 。

第 一 節 分 期 分 區 計 畫

景 美 基 地 內 南 側 的 本 機 關 用 地 之 「第 一 期 開 發 範 圍 」內 , 是 開 發 完 竣 的 「建 研 所 實 驗 群 大 樓 」,包 含 了 建 築 本 體 與 戶 外 景 觀、鋪 面、植 栽 工 程 。

本 案 位 於 「第 二 期 開 發 範 圍 」內 , 在 興 築 建 築 物 / 設 施 景 觀 工 程 之 前 的 前 置 作 業 與 配 合 程 序 , 有 下 列 三 項 :

1. 私 有 土 地 之 取 得 與 補 償 作 業 程 序 ; 2. 公 有 土 地 之 協 調 撥 用 ;

3. 眷 村 (建 新 新 村 )遷 建 期 程 ;

壹 、 開 發 範 圍 、 方 式 與 工 作 項 目 :

而 接 續 的 分 期 分 區 計 畫 工 程 , 主 要 分 為 四 期 , 第 一 至 三 期 為 本 案 計 畫 內 容 中 所 提 列 之 項 目,第 四 期 為 未 來 擴 建 使 用,茲 就 其 分 期 分 區 理 由 , 說 明 分 述 如 下 ( 各 分 期 範 圍 請 參 照 圖 6-1) :

第 I 期 工 程 : 週 邊 人 行 道 暨 廣 場 景 觀 設 施 工 程

在 本 機 關 用 地 之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書 中 之 都 市 設 計 管 制 要 點 中 明

定 環 狀 人 行 步 道 空 間 、 南 北 兩 側 入 口 廣 場 ( 兼 作 防 災 避 難 ) 與 南

第 III 期 : 跨 堤 天 橋 暨 串 連 人 行 /自 行 車 道 工 程

主 要 的 建 築 設 施 完 成 後,建 議 興 築 能 夠 銜 接 河 濱 公 園 與 本 基 地 之 跨 堤 天 橋 、 人 行 /自 行 車 道 工 程 , 讓 區 域 性 的 開 放 空 間 與 生 態 環 境 資 源 能 夠 真 正 地 整 合 在 一 起 。 本 期 的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III-1.跨 堤 天 橋 設 施 工 程:始 於 綠 建 築 展 示 館,經 過 活 動 草 坪 廣 場 北 側,跨 越 溪 州 路 (地 面 道 路 )與 高 架 橋 下 方 的 RC 堤 防 牆 , 至 河 濱 公 園 下 降 之 天 橋 與 坡 道 , 以 供 人 行 與 自 行 車 道 通 行 使 用 。

III-2.連 結 基 地 內 二 棟 新 建 建 築 物 的 人 行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 包 含 自 南 側 廣 場 緩 升 至 (營 建 署 )辦 公 庫 房 大 樓 的 屋 頂 綠 地 、 週 遭 既 有 綠 帶 與 人 行 道 的 串 接 ( 包 含 樓 梯 與 緩 坡 道 ) 。

第 IV 期 : (未 來 )設 施 /機 構 擴 建 基 地

利 用 未 用 完 的 建 蔽 率 與 容 積 率 , 本 案 亦 預 留 一 完 整 空 地 作 為 後 續 相 關 機 關 擴 建 或 增 設 所 需 建 築 物 之 基 地 使 用 。

貳 、 開 發 期 程 :

本 案 預 定 之 開 發 期 程 , 如 下 圖 (圖 6-2)所 示 :

第 二 節 規 劃 與 配 置 說 明

壹 、 規 劃 設 計 內 容 說 明

(一 ).相 關 平 面 規 劃 圖 :

請 參 見 後 附 之 圖 A-1~A-3。

圖 6-3:全區規劃設計配置說明

(二 ).剖 面 圖

圖 6-4:全區剖面圖 A-A’

圖 6-5:全區剖面圖 B-B’

貳 、 建 蔽 率 與 容 積 率 之 檢 討

(一 ).建 蔽 率 檢 討 : 既 存 及 預 訂 新 設 之 建 築 設 施 物 建 築 面 積 如 下 所 列 (以 建 議 平 面 圖 為 依 據 粗 估 ):

1.實 驗 群 大 樓 投 影 面 積 : 4,564 ㎡ ;

2.(建 研 所 )綠 建 築 生 態 展 示 館 : 1,250 ㎡ ; 3.(營 建 署 )辦 公 兼 庫 房 大 樓 : 1,550 ㎡ ; 4.跨 堤 天 橋 、 天 台 及 其 它 附 屬 設 施 : 900 ㎡ ;

Î建蔽率:(4564+1250+1550+900)/21900=30.66%。

(法 定 建 蔽 率 為 40%)

(二 ).容 積 率 檢 討 : 既 存 及 預 訂 新 設 之 建 築 設 施 物 樓 地 板 面 積 如 下 所 列 (以 建 議 平 面 圖 為 依 據 粗 估 ):

1.實 驗 群 大 樓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 10,235 ㎡ 2.(建 研 所 )綠 建 築 生 態 展 示 館 : 1,600 ㎡ ; 3.(營 建 署 )辦 公 兼 庫 房 大 樓 : 4,020 ㎡ ;

4.跨 堤 天 橋 、 天 台 及 其 它 附 屬 設 施 : 1,000 ㎡ ;

Î容積率:(10235+1600+4020+1000)/21900=76.96%。

(法 定 容 積 率 為 225%)

(三 ).停 車 位 檢 討 :

依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則 規 定 , 二 棟 建 築 物 所 需 增 設 之 停 車 位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1: 法 定 停 車 位 需 求 表

汽 車 停 車 位 機 車 停 車 位 裝 卸 位

綠 建 築 展 示 館 32 92 1

辦 公 暨 庫 房 大 樓 54 114 2

第 三 節 開 發 期 程 經 費 分 配 與 工 程 分 項 經 費

貳 、 工 程 分 項 經 費

項 次 項 目 說 明 單 位 單 價 數 量 複 價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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