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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一 : 淡 水 基 地 方 案 說 明 暨 意 見 交 流 座 談 會 記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四 )上 午 十 時 地 點 : 淡 水 社 區 大 學 會 議 會 (淡 水 鎮 鼻 頭 街 22 號 )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到 單

記 錄 摘 要 整 理 : 邱 克 豪 、 陳 惠 民

■ 主 持 人 黃 瑞 茂 教 授 簡 報 : (略 )

■ 建 研 所 陳 瑞 鈴 組 長 :

1.本 案 由 經 建 會 交 由 本 所 負 責 執 行,其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生 態 園 區 的 呈 現 方 式,將 社 區 相 關 的 與 綠 建 築 執 行 與 累 積 成 果,一 併 展 現 出 來 讓 大 家 可 以 體 驗 得 到。本 案 有 兩 宗 基 地,一 為 今 日 簡 報 對 象 --淡 水,另 一 位 於 台 北 市 景 美 地 區 。

2.今 日 開 會 目 的 在 於 邀 集 各 位 土 地 持 (管 )有 單 位 與 民 間 社 區 組 織,一 同 針 對 土 地 適 用 性 與 未 來 發 展 作 初 步 意 見 交 換 。 若 本 基 地 評 估 可 行 , 將 由 規 劃 單 位 提 出 短 、 中 與 長 期 執 行 計 畫 , 以 逐 步 落 實 。

■ 陸 軍 關 渡 指 揮 部 周 永 正 工 兵 官 :

1.有 關 本 案 涉 及 之 產 權,我 們 是 下 屬 單 位 而 不 能 作 任 何 決 定,這 是 國 防 部 或 軍 種 司 令 部 的 權 責,若 上 級 有 所 指 示,我 們 一 律 能 夠 配 合 規 劃 所 需 。

2.關 渡 部 隊 是 裝 甲 步 兵 旅 的 打 擊 部 隊,駐 守 淡 水 河 岸 有 其 首 都 衛 戌 的 安 全 考 量,除 非 國 防 部 的 指 導 方 針 或 政 策 修 改,才 可 能 針 對 本 區 作 規 劃 上 的 安 排 與 調 整 。

3.基 本 上 目 前 大 型 軍 方 工 程 大 多 是 委 外 承 包( 建 築 事 務 所 規 劃 ),一 般 事 務 所 都 會 進 行 生 態 綠 建 築 的 管 制 措 施,必 須 比 照 政 府 機 關 單 位 的 建 築 物 進 行 綠 建 築 標 章 的 申 請 。

■ 淡 江 大 學 建 築 系 周 家 鵬 教 授 :

防 部 同 意 , 空 軍 或 陸 軍 都 可 以 與 軍 備 局 搭 配 , 共 同 執 行 。

中 山 路 )所 截 斷 成 右 邊 跟 左 邊,同 時 也 把 生 態 與 山 脈 關 係 切 斷 了。唯 一 有 機 會 的 連 結 點 有 二 處,一 處 是 本 基 地,另 一 處 是 往 淡 海 方 向,翠 園 餐 廳 附 近 也 有 機 會 連 結 起 來 , 但 那 裡 的 道 路 高 差 並 無 法 做 立 體 連 結。我 們 要 考 慮 的 是,本 來 依 山 或 傍 水 都 是 生 態 連 結 的 重 要 地 點,是 不 是 使 他 有 機 會 將 水 與 水 連 結 在 一 起 呢 ?

■ 台 北 縣 政 府 城 鄉 局 陳 冠 華 技 士 :

1.現 階 段 整 個 淡 水 地 區 都 必 須 進 行 都 市 設 計 審 議。目 前 也 正 在 進 行 準 則 研 擬 與 現 況 資 料 調 查 的 工 作 。

2.光 電 城 市 的 部 分:專 案 管 理 委 包 給 台 灣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前 身 為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進 行,預 計 這 個 月 底 或 六 月 初 會 有 說 明 會,提 出 今 年 度 與 明 年 度 的 經 費,並 辦 理 統 包 發 包。目 前 設 置 地 點 選 定 於 淡 水 舊 渡 船 頭、八 里 左 岸 會 館 渡 船 頭、漁 人 碼 頭,以 特 殊 涼 亭 或 設 施 物 方 式 加 設 光 電 板 。

■ 淡 水 文 化 基 金 會 謝 德 錫 副 執 行 長 :

1.基 金 會 在 殼 牌 倉 庫 附 近 的 環 境 維 護 都 非 常 重 視 生 態 的 手 法 — 不 使 用 農 藥,當 初 文 化 局 的 提 案 中 有 很 多 附 加 物,但 我 們 認 為 綠 色 資 源 部 份 都 必 須 加 以 保 留,不 作 砍 伐。施 工 範 圍,與 空 軍 氣 象 聯 隊 交 界 部 分,

都 儘 量 維 持 現 況 。

2.我 們 是 期 待 能 夠 引 進 生 態 教 育 的 理 念 與 實 際 作 為 — 生 態 資 源 教 室 。

■ 台 北 縣 政 府 交 通 局 蔡 甲 申 先 生 :

有 關 生 態 廊 橋 的 部 分,要 保 留 基 地 的 生 態 多 樣 性,因 此 在 建 設 時 需 考 慮 當 地 的 交 通 或 替 代 方 案 , 不 要 對 交 通 造 成 太 大 干 擾 。

■ 淡 水 社 區 大 學 張 建 隆 主 任 :

1.整 個 台 二 線 有 很 多 停 車 場 的 規 劃,我 們 經 驗 來 說,大 馬 路 旁 邊 作 停

車 場 非 常 不 當,出 入 口 在 大 馬 路 上 非 常 危 險,進 出 會 干 擾 整 個 幹 道 的 流 暢 度。因 此,鎮 公 所 將 停 車 場 放 在 幹 道 旁,將 會 造 成 交 通 的 流 暢 度。

2.捷 運 車 站 前 面 有 一 個 聯 合 開 發( 英 專 路 口 ),因 為 上 方 興 建 商 業 大 樓,地 下 層 則 為 停 車 場,未 來 大 量 車 輛 進 出 於 中 山 路,將 造 成 嚴 重 的 交 通 阻 塞 。

■ 會 議 結 論 :

1.請 規 劃 單 位 針 對 今 天 所 提 之 意 見 , 綜 合 進 行 利 弊 分 析 以 利 全 區 規 劃 。

2.請 規 劃 單 位 針 對 淡 水 這 個 基 地 , 提 出 一 ~二 個 評 估 方 案 , 再 與 景 美 基 地 進 行 交 叉 評 估 。

3.綠 建 築 展 示 館 的 規 模 可 參 考 景 美 基 地,只 要 能 夠 發 揮 據 點 的 功 能 即 可 。

■ 散 會 ( 11:30)

附 錄 二 : 景 美 基 地 方 案 說 明 暨 意 見 交 流 座 談 會 記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六 月 七 日 (四 )上 午 十 時 地 點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會 議 室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到 單 記 錄 摘 要 整 理 : 陳 惠 民

■ 主 持 人 黃 瑞 茂 教 授 簡 報 : (略 )

■ 建 研 所 陳 瑞 鈴 組 長 :

本 案 為 延 續 去 年 度 「 綠 建 築 教 育 示 範 園 區 先 期 規 劃 」 計 畫 內 容 , 而 國 內 推 動 綠 建 築 之 工 作,今 年 底 將 會 完 成 階 段 性 任 務,明 年 度 開 始 將 會 結 合 納 入 生 態 社 區、生 態 城 市 等 實 質 作 法,以 朝 向 永 續 城 市 的 目 標 邁 進。因 此,本 案 為 明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推 動 國 土 永 續 發 展 計 畫 的 指 標 性 與 示 範 性 計 畫 。

透 過 本 案 的 執 行,對 兩 宗 基 地 — 淡 水 與 景 美,先 做 基 地 調 查、相 關 資 料 蒐 集 以 及 地 方 意 見 徵 詢 等 工 作 後,進 行 土 地 取 得、執 行 期 程 等 可 行 性 方 案 的 評 估。本 次 會 議 邀 請 各 位 土 地 (持 )管 有 單 位、台 北 市 都 市 發 展 局 與 里 長 等 人 與 會,目 的 在 於 徵 詢 各 位 對 本 宗 基 地 的 開 發 目 的、土 地 取 得 方 式 作、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內 容 以 及 南 側 土 地 --台 北 市 新 工 處 等 配 合 意 願 作 初 步 的 意 見 交 換 與 溝 通。而 本 案 之 細 部 規 劃 方 案 內 容 與 實 際 土 地 協 調 等 工 作 , 將 列 為 後 續 工 作 重 點 。

■ 台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張 志 豪 先 生 :

1.都 市 設 計 審 議 主 要 是 針 對 全 區 規 劃 內 容 作 審 議 。 2.原 訂 之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的 規 劃 原 則 如 下 :

a.本 基 地 南 北 兩 側 留 設 廣 場 型 以 及 帶 狀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 寬 十 公 尺 ) , 以 提 高 開 放 空 間 之 使 用 效 能 。

b.整 體 規 劃 設 計 應 留 設 寬 度 不 小 於 四 公 尺 之 連 續 性 人 行 通 道 。

3.基 地 內 留 設 之 停 車 位 除 依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第 86 條 之 外 , 必 須 全

搬 遷 事 宜 , 住 宅 大 樓 預 計 98 年 完 工 , 可 於 99 年 進 行 搬 遷 。

地 的 條 件 不 盡 相 同 , 也 能 更 自 有 更 好 的 發 展 。

■ 會 議 結 論 :

1.建 議 規 劃 期 程 應 以 四 年 為 完 成 目 標 。

2.請 規 劃 單 位 依 本 次 會 議 所 述 及 內 容,增 加 相 關 資 料 的 收 集,例 如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相 關 規 範 與 整 體 開 發 的 要 求 。

3.請 規 劃 單 位 釐 清 土 地 取 得 的 相 關 規 定 — 台 北 市 政 府 實 際 執 行 徵 收 或 價 購 的 方 式 , 並 納 入 私 有 房 屋 拆 遷 補 償 費 用 之 估 列 。

4.請 里 長 協 助 了 解 現 住 戶 的 配 合 意 願 。

■ 散 會 ( 11:45)

附 錄 三 :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回 函

附 錄 四 :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記 錄

附 錄 六 :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記 錄

■ 主 席 致 詞 : ( 略 )

充 本 案 軟、硬 體 建 設 及 營 運 管 理 之 建 議,俾 利 達 成 示 範 教 育。

■ 會 議 結 論 :

( 一 ) 本 ( 96) 年 12 月 擬 辦 之 優 良 綠 建 築 獎 擴 大 頒 獎 典 禮 及 綠 建 築 主 題 展 示 活 動,仍 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配 合 全 力 推 動,並 掌 握 相 關 經 費 之 支 用 與 核 銷 時 程 。

( 二 )各 案 期 末 審 查 原 則 通 過,各 出( 列 )席 人 員 發 言 意 見,請 研 究 團 隊 參 採 修 正 完 成 成 果 報 告,送 所 辦 理 經 費 核 銷,並 依 規 定 格 式 撰 擬 報 告 書 。

■ 散 會 (下 午 16 時 30 分 )

附 錄 六 : 淡 水 水 上 機 場 常 見 動 植 物 種 類 及 分 佈 位 置

附 錄 七 : 期 末 報 告 意 見 及 回 覆 /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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