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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建築評估手冊指標增修訂建議彙整

第三章   智慧建築評估手冊之增修訂

第二節 智慧建築評估手冊指標增修訂建議彙整

參考評定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有關標章程序檢討,建議未來對標章 申請可規範需提供6 個月~12 個月之營運紀錄,以便於現勘階段,確保智慧化營 運管理之落實。有關智慧建築標章評估手冊2016 年版評估內容編修建議,如下 表。

表 3.1 智慧建築標章評估手冊 2016 年版評估內容編修建議彙整

項次 內容 說明

基本規定

1

資訊通信指標基本規定 2.4 公共廣播

2.4.2 可以依區域別控制不同區域 之播放與否

公共廣播針對可以依區域別控制不同區域 之播放與否之功能,考量此功能在不同建築 使用類別之規劃需求有別,爰建議納為鼓勵 性,並強化定義區域別控制之智慧化功能。

2

資訊通信指標基本規定 2.3 設置網路管理系統

考量網路管理系統功能多元,爰建議本項目 補充列舉網路管理系統功能應具備之相關 基本功能,如組態管理、故障管理、安全管 理及效能管理等。

3

資訊通信指標基本規定

2.3.2 設置適當的資訊安全保障設 備

考量資訊安全保障設備多元,爰建議本項目 補充列舉資訊安全保障設備之功能說明,如 防火牆硬體設備及功能等。

4

系統整合指標基本規定

3.2.1 中央監控系統須採 Web 化操 作環境,並採用國際或工業 標準化整合平台,且具可明 確顯示設備處所相關位址之 圖資視覺化操控、遠端緊急 通報之機能。

有關「遠端緊急通報之機能」,建議另備註 定義其通報機制,如透過簡訊方式即時主動 通報管理者緊急訊息功能等。

5

系統整合指標基本規定

3.2.7 具消防、防盜保全、對講、

緊急求救與中央監控系統 (室)訊號連線與預警之整合 性功能。

有關消防、防盜保全、對講、緊急求救訊號 己分別於基本規定「3.2.2 電力、中央空調、

照明、衛生給排水、送排風、電梯、消防系 統如有設置者均須納入中央監控系統,至少 具設備使用狀態與故障監視及事件發生之 處置及歷史紀錄功能。」

及「3.2.3 整體系統需具整合連結監視攝

項次 內容 說明

影、門禁管理、保全、對講、停車管理、緊 急求救等子系統之功能」中納入,爰建議刪 除或調整本項目。

6

系統整合指標基本規定

3.3.4 提出整體整合系統之資安防 護機制

考量整合系統之資安防護機制多元,爰建議 本項目補充列舉整合系統之資安防護機 制,如防毒軟體或防火牆硬體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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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管理指標基本規定 申請候選證書階段:

4.4.2 系統整合中有關各項建築 設備可依需求設定其偵測、

控制、運轉記錄、產製報表、

異常告警、及與其他設備的 連動等設施管理維運的相關 作業系統,如係應用既有系 統應提供含系統架構及功能 的作業手冊,如係新開發系 統應提供含系統架構及功能 的系統規格書,候選證書階 段僅作形式審查,其詳細內 容及功能於申請正式標章時 作實質審查。

申請標章階段:

4.4.2 各項設施設備的機能運作具 備智慧化自主性的作業管理 (e 化整合),包括:各項設備 系統單獨的智慧化程度、各 項設備系統相互間的系統整 合程度等。

考量本項與系統整合指標基本規定3.1 及 3.2,有關中央監控系統相關評估內容之功 能具一致性,爰建議本項目可強化設施管理 系統與中央監控系統資料庫整合連結應用 之智慧化管理功能,並納為鼓勵項目。

8

安全防災指標基本規定

5.3.1 建築物於重要出入口及區 域,安裝如熱感應或微波等 防盜警報設備。

有關防盜警報設備除熱感應或微波等設備 之列舉,建議增列其它相關防盜警報設備,

如磁簧式防盜警報設備。

9

安全防災指標基本規定

5.5.1 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防範管 理之需要,在通行門、出入 口通道、昇降機等位置設門 禁管制設備。

有關昇降機設置門禁管制設備,考量此功能 在不同建築使用類別之規劃需求有別(如開 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爰建議本項目補 充備註昇降機設置門禁管制設備之條件與 評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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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災指標基本規定

5.6.1 設置停車管理設備:具有汽 車停車場智慧化門禁自動控 制功能(如:柵欄門自動控 制) 。

有關5.6.1、5.8.1 及 5.8.2 均規定有汽車停車 場相關評估內容,唯針對停車場型態之定義 分別有5.6.1 汽車停車場、5.8.1 室內停車 場、5.8.2 停車場區。考量建築物智慧化停 車管理需求及公共安全管理,以及評估內容 之一致性,爰建議統一定義停車空間之型態

項次 內容 說明 為「室內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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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災指標基本規定

5.8.1 設置緊急求救按鈕或可對外 聯繫之緊急電話:在建築物昇降 機、直通樓梯、室內停車場等處 設置緊急求救按鈕或對講設備 等。

因應5.8.1 及 5.8.2 具關聯性,爰建議本項設 置範圍增加「屋頂區」,以符合5.8.2 整合連 動範圍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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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災指標基本規定

5.8.2 緊急求救系統需與監視攝影 系統整合連動(重要出入口、

停車場區、屋頂區) 。

因應5.8.1 及 5.8.2 具關聯性,建議設置位置 及空間定義具一致性,爰建議統一定義停車 空間之型態為「室內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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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管理指標基本規定

6.2.1 具備將主要耗能,如空調、

動力、照明、插座設備等各 幹線或分路之能耗,即時視 覺化顯示於電能管理系統(固 裝或手持式)監視控制盤。顯 示值至少含電壓、電流、實 (虛)功率、功因及累積瓩數 (kWh)等

考量插座設備於各幹線或分路能耗之複雜 性,爰建議插座設備合併照明或動力設備檢 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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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功能及分析:即時用電、用 水量視覺化管理;監視功因 改善;累計主要耗電設備運 轉小時數、設備運轉可靠度 分析;協助電力故障/事故分 析等。可以選擇時間(日、週、

月、年)起止,以圖型表示 (如:曲線、圓餅、棒狀圖等) 即時及累計用電情形等。可 支援時間電價(Time Of Use) 用電管理

(1) 考量本項目評估內容所列舉之功能項目 較多,於評定文件對應及檢核時較易疏 漏,爰建議另逐一拆分項目,以利評定 文件檢核與書圖對應。

(2) 考量本項部份功能要求,針對主要耗電 設備較單純之空間(如住宿類,僅需檢 討公共區域),功能及分析效益較低,爰 建議本項目補充備註適用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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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需量控制

6.4.1 能源管理系統可依用電需 量,即時進行用電設備卸 載,以達電力能源管理之功 效。

6.4.2 用電需量管理與能源管理 具整合連動。

備註:

6.4.1、6.4.2:建築物為非高壓用 戶者或建築物屬表燈用電之 非時間電價計費者得免檢討

※「住宿類」:僅評估公共空間之

本項目備註內容註明「建築物為非高壓用戶 者或建築物屬表燈用電之非時間電價計費 者得免檢討」,因一般大部份建築物屬非高 壓用戶,依現行規定均得免檢討,建議調整 適用條件,如調整為:建築物屬表燈用電之 非時間電價計費者得免檢討。

項次 內容 說明 空調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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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舒適指標基本規定 7.1 室內高度

考量既有建築物改造天花板高度之複雜 性,為鼓勵既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

爰建議既有建築物免檢討「室內高度」。 鼓勵項目

1

綜合佈線指標鼓勵項目

1.2.1 支援進階之電信、數位匯流 相關等服務

備註:

電信相關服務:VoIP、VoBB、OTT 或其他電信應用等服務。

數位匯流相關服務:視訊服務、

數位電視、網路電視、有線寬頻 或等同之匯流服務。

本項目配分2 分,考量個案設計成效之計分 區別,爰建議本項目依設計成效計分,1~2 分,如有關電信相關服務及數位匯流相關服 務,符合其中1 項計 1 分。

2

資訊通信指標鼓勵項目 2.5 視訊會議

2.5.2 整合專屬空間及會議設備

考量資會議設備功能多元,爰建議本項目補 充列舉會議設備應具備之功能說明,如麥克 風連動攝影機發言跟隨等功能。

3

資訊通信指標鼓勵項目 2.6 公共資訊顯示

2.6.2 緊急狀況時可以顯示相關之 緊急訊息

考量緊急訊息於公共資訊顯示之即時性,緩 建議本項目補充增列緊急訊息自動連動推 撥至公共資訊顯示之功能。

4

系統整合指標鼓勵項目 3.3 系統整合之具體互動關聯 3.3.1 可具與對講系統相關之連動

作為。

3.3.2 可具與停車管理系統相關之 連動作為。

3.3.3 可具與防盜保全系統相關之 連動作為。

3.3.4 可具與門禁系統相關之連動 作為。

3.3.5 可具與監視攝影系統相關之 連動作為。

3.3.6 可具與緊急求救系統相關之 連動作為。

備註:

於規劃說明書中即明確表示可具 與對講系統相關之連動作為,確 認功能規劃設置即可得分。

(註:此連動非指基本規定所訂定 之項目,且本項中彼此不能重複)

(1) 勘誤:備註內容,有關具與「對講」系 統相關之連動作為,「對講」應為誤植,

建議修正。

(2) 有關備註,建議補充說明「此連動非指 基本規定所訂定之項目,且本項中彼此 不能重複」之定義及列舉說明。

5 安全防災指標鼓勵項目 5.5 緊急防災求救系統

有關5.5.4 及 5.5.5 均為緊急求助系統能與監 視系統連動,其中5.5.4 規定為「系統能顯

項次 內容 說明 5.5.4 緊急求助系統能與監視系統

連動:系統能顯示求救訊號 之樓層或位置。

5.5.5 緊急求助系統能與監視系統 連動:系統可與防盜系統之 監視設備連動攝錄求救地點 之畫面。

示求救訊號之樓層或位置」,所指系統功能 應為緊急求助系統與監視系統連動無直接 關聯性,緩建議修正為:

5.5.4 緊急求助系統能顯示求救訊號之樓層 或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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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管理指標鼓勵項目

6.2.2 光源及燈具採用符合節能標 章之比例。

配分原則

1 分:所有螢光燈具有節能標章認 證,且該燈具數量占所有燈 具數量之80%以上。

2 分:所有燈具有節能標章認證,

且該燈具數量占所有燈具

且該燈具數量占所有燈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