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授水字第 0912021357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27 點 2.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098202070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8、9、15、17、22、27 點及 第 8、15、17 點之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0992020983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6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0202038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4、18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22020266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22~25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320213350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6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62020932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7 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3-2
附3-3
附3-4
十九、 本水庫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停止防洪運轉:
(一)依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開始之運轉,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二百二十 三公尺,且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低於附表二之條件。
(二)依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開始之運轉,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二百二十 六公尺,且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低於附表三之條件。
洪峰通過後,得適時調整水庫放水量以增加攔蓄水庫進水流量,
以利後續蓄水利用與防淤操作。
二十、 南水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時,應於放水開始二小時前,廣 播放水警報,並以電話及傳真通報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水利會,迅速轉 知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二十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之第一小時放水流量以小於一百五十秒 立方公尺為原則,以示警告。
若玉井中正橋水位高於該橋在集水區降雨發生前之水位三.五公尺,
或走馬瀨橋水位高於該橋在集水區降雨發生前之水位三.五公尺,得免 除執行警告性放水。
二十二、防洪運轉時,放水流量達五千五百秒立方公尺時,曾文發電廠應停 止發電。
二十三、為排除進水口附近淤砂或增加排除洪水來砂,得使用永久河道放水 道、防淤隧道放水。
第四章 緊急運轉
二十四、本水庫發生可能危及壩體安全之緊急情況,應實施緊急運轉。
二十五、緊急運轉時,放水量視緊急情況而定,在不危及壩體安全範圍內,
得實施調節性放水,有潰壩之虞者,放水流量得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 方公尺。
二十六、本水庫有潰壩之虞時,應立即發布警報與洩洪。
二十七、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 署轉本部備查 。
附3-5
附3-6
附表二 超大豪雨情況下得開始防洪運轉之條件
水庫水位(標高公尺) 223 222 221 220 進水流量與放水流量之差量(秒
立方公尺) 200 400 600 800
水庫水位(標高公尺) 219 218 217 216 進水流量與放水流量之差量(秒
立方公尺) 1,700 2,500 3,200 4,000
附3-7
附表三 未達超大豪雨情況下得開始防洪運轉之條件
水庫水位(標高公尺) 226 225 224 223 222 進水流量與放水流量之差量(秒
立方公尺) 200 600 1,300 1,700 2,100
附3-8
附表四 得視為設計洪水之條件
水庫水位(標高公尺) 230 229 228 227 226 225 進水流量與放水流量之差量(秒立
方公尺) 0 300 700 950 1,200 1700 水庫水位(標高公尺) 224 223 222 221 220 - 進水流量與放水流量之差量(秒立
方公尺) 2,100 2,600 3,100 3,400 3,900 -
附3-9
附圖一 曾文-烏山頭水庫串聯運用規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