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達成曾文水庫防洪運轉及緊急運轉之目標,經濟部特訂定「曾 文水庫運用要點」及「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定」,茲分別針對防洪與緊急 運轉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曾文水庫運用要點 (一) 防洪運轉
1. 本水庫防洪運轉依下列規定執行:
(1) 當本水庫於颱風、豪雨、超大豪雨情況或蓄水量超過運用規線 上限時,為增加本水庫滯洪容積,得執行調節性放水,唯其放 水流量小於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
(2) 超大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二十三公尺,或水庫 水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二(詳附錄三)之條件,得開始防洪運 轉。
(3) 未達超大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二十六公尺,或 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三(詳附錄三)之條件,得開始防 洪運轉。
2. 防洪運轉在洪峰通過前,放水流量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 尺時,放水流量之增加率應小於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
放水流量應小於最大進水流量。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 四(詳附錄三)之設計洪水情況時,得依本要點及水門操作規定允 許之最大流量放水。
3. 防洪運轉在洪峰通過後,當水庫進水流量小於已發生洪峰流量 之八成流量,放水流量不得大於進水流量之洪峰流量。
4. 本水庫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停止防洪運轉:
(1) 依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開始之運轉,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二百 二十三公尺,且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低於附表二(詳附錄三)之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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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開始之運轉,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二百 二十六公尺,且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低於附表三(詳附錄三)之 條件。
洪峰通過後,得適時調整水庫放水量以增加攔蓄水庫進水流量,
以利後續蓄水利用與防淤操作。
5. 南水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時,應於放水開始二小時前,
廣播放水警報,並以電話及傳真通報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 第六河川局、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及水利會,迅速轉知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6. 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之第一小時放水流量以小於一百五 十秒立方公尺為原則,以示警告。
若玉井中正橋水位高於該橋在集水區降雨發生前之水位三.五公 尺,或走馬瀨橋水位高於該橋在集水區降雨發生前之水位三.五 公尺,得免除執行警告性放水。
7. 防洪運轉時,放水流量達五千五百秒立方公尺時,曾文發電廠 應停止發電。
8. 為排除進水口附近淤砂或增加排除洪水來砂,得使用永久河道 放水道、防淤隧道放水。
(二) 緊急運轉
1. 本水庫發生可能危及壩體安全之緊急情況,應實施緊急運轉。
2. 緊急運轉時,放水量視緊急情況而定,在不危及壩體安全範圍 內,得實施調節性放水,有潰壩之虞者,放水流量得超過二千 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3. 本水庫有潰壩之虞時,應立即發布警報與洩洪。
4. 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 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二、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一) 本水庫位於嘉義縣大埔鄉曾文溪主流上游,由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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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二) 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1. 防淤隧道:閘門控制式,進口中心標高一百七十五公尺,設控 制閘門及維修閘門各一座。控制閘門為弧形閘門,寬六.八公 尺、高六.八公尺;維修閘門為直立式閘門,寬六.八公尺、
高七.七公尺。最低運轉水位為標高二百零二.五公尺。最大 放水流量為一千零七十秒立方公尺。
2. 取出水工:
(1) 取水塔:斜依式取水塔,位於大壩左岸,後接發電放水路及永 久河道放水道。
A. 發電放水路取水閘門:寬三.二公尺、高五.○公尺固定輪 閘門一座,進口中心標高一百六十五公尺。
B. 永久河道放水道取水閘門:寬三.二公尺、高六.二公尺 固定輪閘門一座,進口中心標高一百五十五公尺。
(2) 發電放水路:出口設垂直滑動閘門一座,寬六.○公尺、高四.
五公尺,進口中心標高一百六十五公尺,設計流量五十六秒立 方公尺。
(3) 永久河道放水道:出口設射流閘門及環滑閘門各二組,閘門直 徑一.九五公尺,進口中心標高一百五十五公尺。最大放水流 量為一百八十秒立方公尺。
3. 發電廠:裝機容量五萬瓩,經由發電放水路供水發電,最低發 電水位標高一百七十一公尺。
(三) 防淤隧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1. 控制閘門:平時全閉,配合水庫防洪運轉、調節性放水或排除 泥砂時開啟。
2. 維修閘門:平時全開,於控制閘門需要檢修維護時關閉之。
3. 控制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4. 閘門開度每小時得調整一次,緊急運轉時不受此限。
(四) 取出水工閘門操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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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水塔閘門:
(1) 發電放水路取水閘門:平時開啟,於壓力鋼管、水輪機受損或 壓力鋼管及發電機組檢修維護時全閉。
(2) 永久河道放水道取水閘門:平時開啟,於永久河道放水道或出 口射流閘門及環滑閘門檢修維護時全閉。
2. 發電放水路尾水閘門:平時開啟,於發電機組檢修維護時全閉。
3. 永久河道放水道放水閘門:
(1) 射流閘門:為控制閘門,平時全閉,於發電機組檢修維護、水 庫水位低於標高一百七十一公尺無法發電放水、配合水庫防洪 運轉、調節性放水或排除泥砂時開啟。開啟時可單閘操作或雙 閘同步操作。射流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三及附圖四。
(2) 環滑閘門:為維修閘門,平時全開,於射流閘門需要檢修維護 時關閉之。
(五) 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1. 溢洪道閘門:以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並得以大壩閘控室遙控 電動操作。
2. 防淤隧道閘門:以現場電動操作為主,以遙控電動操作為輔。
3. 取出水工閘門。
(1) 發電進水口閘門:平時以遙控電動操作,檢修設備或測試時改 為現場電動操作。
(2) 永久河道放水道進水口閘門:現場電動操作。
(3) 發電尾水閘門:現場電動操作。
(4) 永久河道放水道出口射流閘門及環滑閘門:現場電動操作。
(六) 放水警報之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1. 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經溢洪道、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 放水至下游時,於預定放水前二小時,應對下游發布放水警報 至開始放水後三十分鐘止,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或通 報相關單位。
2. 曾文發電廠開始取水發電或開啟防淤隧道閘門、永久河道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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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射流閘門前一小時,由曾文發電廠實施放水廣播。
3. 開啟溢洪道閘門、防淤隧道閘門、永久河道放水道射流閘門及 曾文發電廠實施發電放水後,閘門開度之調整或增減放流量時,
不再發布警報、廣播、通知或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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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八) 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九) 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 變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