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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未來研究建議

本研究是以越南南方的五家製造商的企業主為訪談對象,建議後續 的研究者能以整個越南為研究的方向。

其次,本研究是以業者的角度探討高階主管的國籍,建議後續研究 者能以不同的角度切入,例如高階主管的角度,或是越南基層員工的角 度來切入,相信也會有不同的發現。

本研究所挑選的業者都是以製造業為主,建議後續的研究者能以不 同的產業從事相關的研究,相信會有不同的發現。

本研究約莫完成在 2008 年的七月,適逢越南發生金融危機,許多的 銀行業者認為這波危機會使越南的市場重新洗盤,對越南的整個金融環

環境或是勞動市場重新加以研究。

本研究是著墨在任用政策方面,人力資源管理的範圍相當廣大,建 議未來的研究者能以前程發展或是離職管理為研究主題,因為本研究發 現台資企業對於人力資源的這兩個部分並不注重,常造成員工對於公司 的向心力不足,或是離職之後,會造成對公司相當強烈的負面聲譽。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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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亞太研究計畫>,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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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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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e, Hollenbeck, Gerhart & Wright, (2002),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 Gaining a Competitive Advantage, fourth edition, McGraw-Hill Irwin, USA.

網路部分

駐越南代表http://www.teco.org.vn/

越南經貿商情http://www.teco.org.vn/econews.htm

附錄一 訪談問卷

在越南台商針對高階管理階層用台籍,大陸籍,越南籍幹部政策的比較?

1. 請問貴公司針對這三種國籍人才的招募是否有特別的要求?

台籍:

大陸籍:

越南籍:

2. 請問貴公司針對這三種國籍人才的招募途徑為何?

台籍:

大陸籍:

越南籍:

3. 請問貴公司對於貴公司針對這三種國籍員工是否有特別的教育訓練?

台籍:

大陸籍:

越南籍:

4. 教育訓練後是否有做績效評估?

台籍:

大陸籍:

越南籍:

5. 請問貴公司對於員工的任用最重視的為何?

台籍:

大陸籍:

越南籍:

6. 請問貴公司針對這三種國籍員工的任用政策為何?

台籍:

大陸籍:

越南籍:

7. 請問貴公司對於這三種國籍幹部人數比例為何?

台籍:

大陸籍:

越南籍:

8. 請問貴公司針對不同國籍的升遷管道為何?

台籍:

大陸籍:

越南籍:

9. 請問貴公司對於這些幹部的福利制度有何不同?

台籍:

大陸籍:

越南籍:

10. 請問公司對於這些幹部的未來發展性?是否給予調任或是輔導創業等?

台籍:

大陸籍:

越南籍:

11. 請問貴公司是否會因為不同國籍而有不同獎懲?

台籍:

大陸籍:

越南籍:

最後,很感謝您對本次訪談的配合。祝 生 意 興 隆

高雄大學在職專班學生 鄭嘉嫺

附錄二 越南政府 2005 年 7 月 13 日發佈第 93/2005/ND-CP規定,修訂 2003 年 9 月 17 日 第 105/2003/ND-CP號勞動法施行細則有關外 籍員工僱用及管理等條文

第一條:修訂如下:

勞動法第 132 條所定義依法設立、營運之企業、組織及機構可僱用外籍員工:

1. 依據國營企業法、企業法、外人投資法營運之企業

2. 在越執行承包合約之外國承包商(承包商、分包商)

3. 從事經濟、貿易、財務、銀行、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訓練等 代表辦事處、分支機構及醫療組織

4. 社會專業組織

5. 非營利之國有單位

6. 醫療、文化、教育、訓練及體育單位(包括依據企業法、國營企業法或外人 投資法設立之機構)

7. 在越南之外國或國際計畫之代表辦事處

8. 外國在越執行經營合作合約之管理辦事處

9. 依據越南法規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10. 合作社

上述企業、機構及組織以下簡稱為雇主。

第 3 條:修訂如下:

1. 本規定第 1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雇主可僱用之外籍員工不可超過其現有員工 之 3%,最少僱用人數為 1 人。

至於從事需要少數人工之特殊產業或剛開始投資營運且生產尚未穩定但需僱 用超過其現有員工之 3%之企業,可依實際需求以書面方式向省人委會主席申請 核准。

2. 本規定第 1 條第 2、3、4、5、6、7、8、9、10 款規定之雇主僱用外籍員工 之比率未設限制,惟須獲省人委會之核准,方可僱用外籍員工。

3. 本規定第 1 條所規定之企業及組織執行由越南政府主管機關核准或核發營 業執照之案件,其已明確規定可僱用之外籍員工人數不需省人委會核准。

第 4 條第 3、4 款:修訂如下:

3. 越籍勞工無法勝任之高等專業技術(包括技術人員或具有同等水準之員 工;傳統技藝人員),以及具有專業、生產、管理等業務之經驗及工作能力。

申請從事私人醫療或藥行或在越直接提供醫療檢查、治療之外籍員工須完全符 合越南有關從事私人醫療及藥行等相關法規。

4. 無犯罪紀錄;未曾受到越南及國外法規之懲罰。

第 6 條第 1 款:修訂如下:

1. 在越之企業、機構、組織工作之外籍員工須持有工作許可,惟以下情形例 外:

a.外籍員工在越南工作 3 個月以下或協助解決對生產營運有影響或影響之虞而 現有在越工作之越南專家或外國專家無法預期之技術問題;

b.依據越南法規設立之企業經營委員會或董事會之外籍成員(依據越南企業法 設立之有限公司);

c.在越南設立代表辦事處或分支機構之外國代表;

d.依據越南法規外國律師獲越南司法部准許在越執業。

第 6 條第 4 款:修訂如下:

4. 核發之工作許可之有效期間應符合勞動合約相關之條文,或派遣外籍員工 在越南工作之決定,惟不可超過 36 個月。

第 6 條第 5 款:修訂如下:

5.對於本條第 1 款所規定無需持有工作許可之對象,雇主需於相關外國勞工開始 工作 7 天前向企業、機構或組織所在之省級/地方勞動、社會暨傷兵主管機關提供 其個人詳細資料,包括全名、年齡、國籍、護照號碼、工作起迄日期及工作內容。

對於在越南執行越南當地企業、機構或組織與外國企業、機構或組織間所簽訂之 混合合約(不同於勞動合約)之外國人,不需申請工作許可,惟需完全符合本規定 第 4 條第 1、2、3、4 款所規定之條件。另在越南之企業、機構或組織應依規定提 供所僱用期間少於 3 個月以下之外國人資料,連同本規定第 5 條第 1 款 b、c、d 及 e 項所規定之個人資料。

第 7 條第 3 款:修訂如下:

3. 工作許可延期:

工作許可到期前 30 天雇主須依據勞動、社會及傷兵部相關規定辦理申請展延。

工作許可應按照勞動合約或外國方同意外籍員工繼續在越工作之事而核准之勞動 期間來辦理展延,惟工作期間不可超過 36 個月。首次展延之許可如已到期,惟越 籍勞工未完成培訓,倘該企業、機構或組織所在之省級或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 主席核准工作許可將獲延期。

附錄三 E個案公司部分人事管理規章

2.6.6 體檢表 (須有地方醫院蓋章)

將折算在後一年發薪時一起發放。

並列為績效考核。

務交接辦法』將

『離職申請書』及『移交清冊』交回相關單位,始視手續完成。

11.【薪資】:

11.1 本廠薪資為計時制,有關薪資結構及計算方式請參閱『薪資支給辦法管 理規定』辦理。

11.2 本廠之薪資發放時間為次月第一個星期六(如當月 1 日在星期三之後則 順延到下星期六)發放上月之薪資,發放薪資時,領薪者應當場點清金 額,離開現場後本廠概不負責,計算如有問題,請找承辦單位人事/

會計核對,如有錯誤將於次月更正,多退少補。

12.【附則】:

12.1 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同一法令修正時,依新修正 後之法令辦理。

12.2 有關修正後之最終規定,以最終之公告日期或修訂日期為執行依據。

12.3 本規章以中文及越南文兩種版本頒布,兩種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 衝突時以中文為優先。

12.4 本規章經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告或修改 之。

附錄四 E個案公司部分人事獎懲規定

5.1.2.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金額為 VND200,000 元~VND1,000,000 元「獎金」。

5.1.2.1 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後成效卓著者。

5.1.2.2 對於舞弊或有危害本廠權益情事,能事先檢舉,因而使公司避免重 大損失者。

5.1.2.3 突發災變能隨機應變、措施得當或不顧自身危險勇敢救護,因而讓

5.2.1.17 用水完畢不關閉水龍頭,因而浪費水電者。

5.2.2.18 未經權責主管同意,擅自接裝電源或補充配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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