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本國對傳統領域的研究現況
諸多學者對臺灣原住民族土地的研究最常採「歷史回顧」途徑,藉由探討漢人移 居臺灣以來,歷代政權對原住民族施行的土地政策,說明漢人移居者「篳路藍縷」開 臺史的背後是:無視原住民族意願,以武力或不平等契約強行或巧取原住民族土地的
(蘇韋誠 2019)。此類文獻數量甚多,以邱寶琳(2011、2012)所著之《原住民族土地 權之探討:以花蓮太魯閣族為例》(上)(下)兩冊為例,其針對原住民族各族的土地哲 學觀點進行介紹,完整呈現了「臺灣原住民族」各族「多元」的文化樣貌。而林淑雅
(2000、2007)的《第一民族─臺灣原住民族運動的憲法意義》及〈解/重構臺灣原住 民土地政策〉兩篇著作分別討論:原運的世界性發展、民族集體權、中華民國憲法政 策與政府組織架構的關係與檢討、臺灣原住民族土地變遷史、保留地制度之評析、原 住民土地財產權之性質、違憲審查與政策展望。隨著傳統領域議題延燒,泛起原住民 社會對於重新拾回傳統土地權利的遐想期待,也引起學術界進入原鄉實地訪查研究傳 統領域的一股熱潮,多年下來之個案實證與理論發展,確實強化傳統領域論述基礎、
輔助工具的應用及凝聚原住民社會共識,取得豐碩調查研究成果。
臺灣自2002 年啟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計畫,在持續的檢討、修正及部落、學 術界各方的持續付出之下,傳統領域調查越來越多部落族人自主組成團隊,進行調查、
踏勘重返舊部落,以及部落地圖的繪製工作,這顯示出年輕一代和土地連結的情感正 在部落蓄積能量,也反映出族人對於落實傳統領域權的殷切盼望。值此同時,原住民 族傳統領域已成為臺灣社會當前重要的公共議題,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原住民族土 地及部落範圍地劃設辦法」,將使諮商同意權的行使具有明確之範圍,其中的程序與對 傳統領域定義引起了極大爭議,但同時也開啟了更大的社會關注與對話的空間,使得 社會更加瞭解到必須深入的討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涵與現代法律規範下所演變而產 生衝突點,以及這個社會所欲追求之正義價值的探討。
近年臺灣各界熱衷討論及研究應用 PPGIS(公眾參與式地理資訊系統 Public Participation GIS)技術整合原住民集體記憶轉繪為部落地圖,以及從共管面向探討原 住民地區內自然資源管理模式等多方論述。而政府在面臨原住民族訴求土地權利返還 主張之時,也總是以由上而下式的思考模式框限原住民族土地權屬,形成政策制度與 原住民族人期待間之落差,張則民(2008)以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視為此現象之最 佳例證,以多元文化主義、自然主權及生物多樣性為論述基礎,參酌加拿大處理原住 民族主張土地權利之長久且成效豐碩經驗,釐清未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制度建立時所 遭遇基本內涵、形成步驟、產權型態及衝突解決途徑等四面向問題徵點,認為應以部 落為主體及土地使用關係作為傳統領域之劃設準據,並採用協商合作方式作為調查處 理的基本制度模式,而傳統領域產權制度則以部落共有制為核心基礎,至於關於傳統
26 地(Terra nullius)之見解,重新承認原住民族對於土地財產權利,訂定法規進行土地 權利回復及劃設原住民族自治區。 中,並以「內部殖民地」的姿態被國家所挪用。1960-1970 年代因冷戰結構啟動的殖民 政策,逐漸打破了臺灣長久以來形成的空間與族群隔離的特性。空間變異與人群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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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的先驅研究。1995 年亞洲原住民族聯盟(AIPP)在花蓮玉山神學院舉辦社區地(作)
圖研習會,可說是國外部落作圖觀念第一次的引進。之後,1997 年屏東好茶社區發展 協會及魯凱族自然資源保育基金會籌備處辦理的「尋找雲豹的腳蹤--舊好茶古道尋根、
地圖繪製、獵區標定」行動,可以說是臺灣原住民第一次以部落組織的形式進行的部 落地圖行動。然而以上這些行動並沒有出現部落地圖的字眼,直到2001 年在中國時報 專文「設立國家公園之前,請先劃張部落地圖」之後,部落地圖的名詞才真正出現在 文本上。之後,劉炯錫更以魯凱族的好茶部落為試點,以當地耆老Kainuwane(盧朝鳳)
的口述歷史為基礎,藉由地理資訊系統的技術,在電腦上模擬好茶部落周遭的基本的
29 基本法」中,跟「原住民族地區」有關的條文,尚且包括第11、15、19、22、24、25、
31 條,分別針對傳統地名的回復、建設基金的補助、從事非營利採集、狩獵、文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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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發展。目前有些部落的自主宣告傳統領域,例如銅門與德魯瑪克部落,以及更早以 前的司馬庫斯部落,都是好的發展方向。部落自主公告跟政府推動的傳統領域政策並 無衝突,應該視為雙軌互惠並進,原住民族作為這塊土地的最先住民,在他們傳統領 域建構歷程中潛藏了許多寶貴的土地互動經驗與知識,這些內涵真相的訴說、傳遞與 揭露,絕對不僅是對原住民族本身有幫助,對於臺灣國土保安與永續的經營必然也有 重要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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