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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定作人協力之跨國比較

第二節 材料或借用設備之適時提供

工程承攬之材料,究應有哪一方當事人提供,應依契約之約定。如有 不明,應解釋契約,或參酌交易慣例定之。因此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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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情形,材料可能由定作人提供,亦可能由承攬人提工材料81。有見解從 承攬契約的特性出發,認為承攬既係在完成一定工作,而非材料之提供,

因此承攬契約應該以定作人提供材料由承攬人施作為承攬契約的典型。至 於由承攬人自行準備材料並施作者,被認為係承攬契約的特殊類型,其特 殊性即在於兼具(材料之)買賣與承攬82

然而,實務常情係以承攬人自備材料,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較為常 見。蓋承攬人基於其專業,以及上下游供應市場之熟稔等,通常能較迅速 以適當價格取得所需材料,而且承攬人亦較能控制所需材料及零件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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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之進行,由於承攬人系專業營造商,因此多半材料係由承攬 人自行準備。然而,基於以下理由,亦有定作人提工材料的情形,首先係 確保品質,因為定作人提工材料者,其自身較能確保材料之品質。其次,

於需要特殊材料的場合,自行提供的必要性更高。第三,大量購入價格可 以降低,蓋於公共工程,定作人為政府機關,如就整體需求之材料辦理集 中採購,再交付予個別工作部分之承攬人,因採購之數量較大,取得成本 亦會降低。第四,由機關辦理材料之採購再交付予承攬人施作,也是降低 材料之物價波動風險的良方。最後,由機關採購建設機具,再借用予承攬 人,亦可提高經濟效用。例如,道路維持作業車,只有公共工程才有使用 之必要,由政府提供可以降低個別承攬人購買的浪費。

然而,一旦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或借用機具予承攬人,就需要就定作人

81 楊芳賢,承攬,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 2 月,第 2 刷,

第 578—579 頁。

82 笠井 修、片山 直也著,《債権各論 1 契約・事務管理・不当利得》,弘文堂出版,2008 年 12 月,初版第 1 刷,第 299 頁。

83 楊芳賢,承攬,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 2 月,第 2 刷,

第 578-5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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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如契約之約定的時間、品質提供材料或借用機具予承攬人,導致影響 施工進度與品質時之因應規定。我國民法有關承攬人自備材料之規定如次:

第 490 條第 2 項:「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 酬之一部。」、第 496 條:「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 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 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第 508 條第 2 項:「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 責。」、第 509 條:「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 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 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 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項 工程契約範本之規定

一、 日本公共工事標準承攬契約約款 第 15 條(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借用品) 84

84 (支給材料及び貸与品)

第十五条

発注者が受注者に支給する工事材料(以下「支給材料」という。)及び貸与する建設機 械器具(以下「貸与品」という。)の品名、数量、品質、規格又は性能、引渡場所及び引 渡時期は、設計図書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

監督員は、支給材料又は貸与品の引渡しに当たっては、受注者の立会いの上、発注者 の負担において、当該支給材料又は貸与品を検査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の場合におい て、当該検査の結果、その品名、数量、品質又は規格若しくは性能が設計図書の定めと 異なり、又は使用に適当でないと認めたときは、受注者は、その旨を直ちに発注者に通 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受注者は、支給材料又は貸与品の引渡しを受けたときは、引渡しの日から〇日以内に、

発注者に受領書又は借用書を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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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提出受領書或借用書。(第 3 項)

承攬人於收受提供材料或借用品後,對該提供材料或借用品進行 第 2 項之檢查發現有難以發覺的隱藏瑕疵,而認為不適於使用時,

應立即通知定作人。(第 4 項)

定作人於接受承攬人依第 2 項後段或前項之通知後,認為必要時,

應將提供材料與借用品之替代品交付承攬人。提供材料或借用品之 品名數量品質或規格或性能有變更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承攬人指 示。(第 5 項)

定作人於前規定外,認為有必要時,得變更提供材料或借用品之 品名數量品質規格性能或交付地及交付時間。(第 6 項)

定作人於前兩項之場合,認為必要者,應變更工期及承攬報酬並 負擔造成承攬人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第 7 項)

承攬人對提供材料與借用品應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加以管理。(第 8 項)

承攬人依設計圖之規定完成工事,因設計圖之變更等而不需使用 之提供材料與借用品應返還定作人。(第 9 項)

承攬人因故意過失致提供材料或借用品毀損或滅失者或有返還不 能之情形,應於定作人指定之時間內交付替代品或回復原狀加以返 還或以損害賠償代替返還。(第 10 項)

承攬人於提供材料或借用品之使用方法在設計圖書中未明示時,

應依監督員之指示。(第 11 項) 二、 FIDIC

第 4.20 條85

85 4.20 Employer's Equipment and Free-Issue Material

The Employer shall make the Employer's Equipment (if any) available for the use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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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應使其應提供之設備(若有),供承攬人依規範要求之規定 之細目、協議與單價,於工程進行中使用。除非規範另有規定:

(a) 除下列(b)項所列情形外,定作人應對其所提供之設備負責;

(b) 任何因承攬人之人員操作、駕駛、指揮、佔用或控制該設備 時,承攬人應對該設備負責。

使用定作人提供之設備之適當數量與價格(依規定價格)應由工程 司依第 2.5 條(定作人索賠)及第 3.5 條(決定)之規定商議或決定。

承攬人應向定作人支付此金額。

定作人應依規範所規定之細目,無償提供「無償提供之材料」(若 有)。定作人應自行承擔風險及費用,依契約規定之時間與地點提供

Contractor in the execution of the Wor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tails, arrangements and prices stated in the Specification.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in the Specification:(a)the Employ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Employer's Equipment,except that ;(b)the Contracto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each item of Employer's Equipment whilst any of the

Contractor's Personnel is operating it, driving it, directing it in possession or control of it.

The appropriate quantities and the amounts due (at such stated prices) for the use Employer's Equipment shall be agreed or determined by the Engineer in accord with Sub-Clause 2.5 [Employer's Claims] and Sub-Clause 3.5 [Determinations]. The Contractor shall pay these amounts to the Employer.

The Employer shall supply, free of charge, the "free-issue materials" (if any) accordance with the details stated in the Specification. The Employer shall, at his r and cost, provide these materials at the time and place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Contractor shall then visually inspect them, and shall promptly give notice to Engineer of any shortage, defect or default in these materials.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both Parties,the Employer shall immediately rectify the notified shortage, defect or default.

After this visual inspection, the free-issue materials shall come under the care, custody and control of the Contractor. The Contractor's obligations of inspection, care custody and control shall not relieve the Employer of liability for any shortage, defect or default not apparent from a visual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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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材料。承攬人應為目視檢查,並儘速將材料之短少、缺陷及缺項 通知工程司。除雙方另有協議外,定作人應立即改正通知所述之短 少、缺陷及缺項。

目視檢查後,此無償提供之材料應由承攬人照管、監督與控制。

承攬人之檢查、照管、監督與控制義務,不解免定作人對目視檢查 難以發現之短少、缺陷及缺項應負之責任。

三、 我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 8 條 材料機具及設備

(4)由機關供應之材料、機具、設備,廠商應提出預定進場日期。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原因,不能於預定日期進場者,應預先書面通 知廠商;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

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5)廠商領用或租借機關之材料、機具、設備,應憑證蓋章並由機 關檢驗人員核轉。已領用或已租借之材料、機具、設備,須妥善 保管運用維護;用畢(餘)歸還時,應清理整修至符合規定或機關 認可之程度,於規定期限內運交機關指定處所放置。其未辦理者,

得視同廠商未完成履約。

(6)廠商對所領用或租借自機關之材料、機具、設備,有浪費、遺 失、被竊或非自然消耗之毀損,無法返還或修理復原者,得經機 關書面同意以相同者或同等品返還,或折合現金賠償。

第 11 條 工程品管

(9) 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廠商履約者,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 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 材料經廠商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廠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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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工程契約範本之比較與評析

一、 提供時期

依我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4項,由機關供應之材料、機 具、設備,廠商應提出預定進場日期。因可歸責於機關之原因,不 能於預定日期進場者,應預先書面通知廠商;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 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 要費用,由機關負擔。此規定就定作人無法如期提供契約約定之材 料或借用、租用之機具時,承攬人得請求展延工期,及就其他損失 請求補償。

前揭規定與日本範本第15條第7項雷同,即定作人依第6項之規 定於其認為有必要而變更提供材料或借用品之交付時間時,應變更 工期及承攬報酬並負擔造成乙方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FIDIC第4.20條第3項亦規定定作人無償提供之材料時應「依契 約規定之時間與地點提供該材料」。

二、 檢查義務

依我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第8項,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 廠商履約者,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 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廠商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廠

依我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第8項,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 廠商履約者,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 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廠商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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