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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地區主要經濟組織與貿易協定

第二章 東亞地區經濟合作之發展

第二節 東亞地區主要經濟組織與貿易協定

第二節 東亞地區主要經濟組織與貿易協定

從政治的角度而言,區域貿易協定將有助於促進區域和平與安全;另一方面,

更緊密的經貿關係有助於區域貿易協定參與國家之間建立彼此的互信與發展共同 的經濟利益,促使各國傾向以和平的方式解決彼此的爭端。而區域貿易協定將強化 參與國家整體的協商力量,以便在雙邊或多邊的協商中發揮更大的影響力(童振源,

2005)。

目前從全球歐洲、美洲及亞洲三大區塊的經濟發展及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情形 可得知,歐洲以歐盟為主發展較早,整合程度最高、範圍最為廣泛完整,然而美洲 地區的整合主要以美國為主。亞洲地區發展雖較晚,但自 2000 年以來追趕甚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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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主要以東亞地區的整合為主。東亞地區的經濟版圖從 1970 年代初期至 1980 年代中期,是採垂直分工的關係,但由於積極推動出口導向的新興工業國家逐漸興 起,因此先進國家和新興國家出現部份水平分工關係;到了 1980 年代中期至 1990 年代,東亞各國產業間水平分工關係持續擴增,三級分工模式逐漸出現垂直、水平 兼具的複合式分工關係,在 1980 年代末期東協國經濟快速成長,中國在 1992 年 實施二次經改後經濟成長徒增,東亞各國的產業分工關係逐漸形成以美國、日本、

亞洲新興工業國、東協與中國間的菱形分工模式(蕭全政,2001b:22-28)。 亞太地區國家由於大小、經濟發展、文化與地理距離差距大,如果沒有外在 刺激很難產生自發性的經濟整合。而歐美保護主義風潮以及美加自由貿易區的設 立,均對亞太地區經濟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全球區域主義的勃興,也強化了亞太 地區國家經濟整合的意念(包宗和,1992:95)。

從全球區域經濟整合來看,目前全球經濟整合重點逐漸往亞太地區發展,近幾 年之具全球戰略與跨區域經濟地位之經濟協定,以美國為首之跨太平洋經濟夥伴 協定(TPP)、以東協、中國大陸為首之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中韓 FTA、

中日韓 FTA 及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TTIP)對台灣影響最大。以下分就東亞地 區目前主要涵括的區域經濟組織以及貿易協定進行介紹:

一、亞太經濟合作(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簡稱 APEC)

係 1989 年由澳大利亞總理霍克(Robert Hawke)倡議而成立的亞太區域主要 經濟諮商論壇,希望藉由亞太地區各經濟體政府相關部門官員的對話與協商,

帶動該區域經濟成長與發展,成立時共有 12 個創始成員。台灣係於 1991 年 加入 APEC,各會員體均係以「經濟體」(economy)身分參與。APEC 是亞太 地區最重要的多邊官方經濟合作論壇之一,以成員涵蓋的地理範圍(包括東北 亞、東亞、東南亞、大洋洲、北美及中南美地區共 21 個全球重要經濟體)、整 體經濟力量(總人口佔全球 4 成左右,國內生產毛額佔全球近 5 成 5,貿易總 額佔全球近 4 成 4)及組織活動(最高決策層級達各經濟體元首,所涉議題幾

涵蓋各會員大部分行政部門業務)而言,APEC 可謂為台灣目前實際參與最重 要國際多邊機制之一,且 APEC 會員決議所形成的共識,對全球經貿政策及 規範皆具有影響力(外交部,2014)。

二、亞太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簡稱 FTAAP)

FTAAP 的概念始於 2004 年 APEC 企業諮詢委員會(APEC Business Advisory Council, ABAC),當時企業界鑑於區域內 RTAs/FTAs 疊床架屋,使經商環境 嚴重惡化,因此向 APEC 領袖們提出建議,希望透過 FTAAP 解決 APEC 茂 物目標尚未實現、WTO 杜哈回合談判延宕及區域 RTAs/FTAs 疊床架屋等困 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15d)。2014 年中國大陸擔任 APEC 第 22 屆領袖會議 主辦國,積極推動 FTAAP 具體成型,成功地將 FTAAP 路徑圖倡議列入 APEC 北京宣言,對於 APEC 直接實踐 FTAAP 有其重要貢獻。在 APEC 北京宣言的 內容中,具體提出「同意 APEC 做為 FTAAP 從願景轉化為事實的孵化器」,

重申「將致力於使 FTAAP 最終成為推進 APEC 區域經濟整合工作的重要工 具」,並依此「啟動實現 FTAAP 之進程,並通過 APEC 實現 FTAAP 北京路徑 圖」,並「指示官員在 2016 年年底前,進行研究,並回報成果」(譚瑾瑜,2015)。

三、跨 大 西 洋 貿 易 投 資 夥 伴 協 定 (T r a n s a t l a n t i c T r a d e a 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

TTIP 主要談判國為美國與歐盟,美國與歐盟的生產總值占全球總產值約 47%,

對全球經濟的影響力甚大,美國及歐盟期待藉由合作創造出世界最大的自由 貿易區。TTIP 於 2013 年在美國華盛頓舉行首回合談判,其談判進展並非相當 順利,雙方對協定的條款各有歧見,以及英國公投決定脫離歐盟造成的震撼,

加以法國和德國的反對聲浪升高,已預期在 2016 年美國大選前應無法排除歧 見完成談判。跨大西洋貿易投資夥伴協定著重領域包括市場進入、增越規範

(WTOplus)的防疫措施及技術性貿易障礙(TBT)、跨領域法規的一致性、

透明性及共通性、處理共享的全球貿易挑戰及機會的相關法規(經濟部經貿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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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代表辦公室,2015)。

四、東南亞國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簡稱東協)

東協是東亞地區最早之區域整合組織,亦是亞洲最緊密的區域經貿組織(鄭柏 舟,2005)。東協於 1967 年 8 月 8 日在曼谷成立,五個創始會員國為印尼、馬 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及泰國,其後汶萊、越南、寮國和緬甸陸續加入,柬 埔寨於 1999 年 4 月 30 日加入,形成東協 10 國,持續至今(中華經濟研究院,

2014)。東協推動「東協經濟共同體」(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AEC)已 逾 10 年,而「東協經濟共同體」已於 2015 年底宣布成立,東協將成為貨品、

服務、投資、技術勞工自由流動之經濟區域。東協區域內總人口約 6.26 億,

國內生產毛額(GDP)總值約 2.4 兆美元,相當於全球第七大經濟體,其深化 整合對台灣影響至鉅(徐遵慈,2015)。東協區域經濟整合狀況說明如下:

1. 5 個東協+1:目前東協 10 國已陸續成立 5 個 FTA,包括東協-中國大陸、

東協-印度、東協-日本、東協-韓國、東協-澳紐等 5 個 FTA。

2. 東協+3(ASEAN Plus Three Cooperation, APT):係原東協會員國與中國大 陸、日本和韓國等三個東亞鄰近國家的合作機制。三國分別於 1997 年 12 月 16 日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與東協發表聯合聲明,承諾基於相互的利益與 責任,共同為亞太地區的區域和平穩定、經濟成長繁榮、社會文化發展等 層面努力(中華經濟研究院,2014)。

3. 東協+6:係指東協 10 個成員國加中國大陸、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 和印度。東協加六的具體合作架構始於 2005 年 12 月 14 日在馬來西亞吉 隆坡召開的第 1 屆東亞高峰會(East Asia Summit, EAS),宣言中指出期 望在涉及共同利益與安全的政經議題上,促成東亞各國更廣泛的對話機 會(中華經濟研究院,2014)。

五、中日韓 FTA

中日韓 FTA 自 2012 年 11 月啟動,根據中國大陸商務部 2016 年 6 月 27 日發 布之新聞稿表示,中日韓自貿區第 10 輪談判在韓國首爾舉行,中日韓三方均 認為,建立中日韓自貿區有助於充分發揮三國間的產業互補性,挖掘提升三國 貿易投資水平的潛力,促進區域價值鏈進一步融合,並將進一步努力加速談判,

最終締結全面、高水平和互惠的自貿協定。中日韓 FTA 未來完成談判後,將 是中國大陸及日本簽署經濟規模最大的 FTA,韓國更會成為全球第一個與美 國、歐盟、中國大陸及日本四大經濟體完成 FTA 的國家(林祖嘉、譚瑾瑜,

2011a)。

六、中韓 FTA

自 2012 年 5 月展開第一回合談判,

2014 年舉行亞太經合會(APEC)中國大陸國

家主席習近平在接見韓國總統朴槿惠時,當場宣布中韓自由貿易協定達成共 識,韓國成為全世界第一個與歐盟、美國、中國大陸完成 FTA 國家,其貿易 涵蓋率將達到 62.66% (行政院,2013a)。 中韓 FTA 已於 2015 年 6 月完成談判,

鑒於韓國與台灣產業出口結構相近,出口產品近七成相似,且中國大陸均為雙 方主要出口市場,隨著未來關稅障礙逐漸降低,對台灣產業影響不容忽視。

七、中國大陸與香港、澳門簽署中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中澳

(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

2003 年 6 月 29 日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署中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 已於 2004 年正式實施;2003 年 10 月 17 日中國大陸與澳門簽署中澳(門)「更 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已於 2004 年正式實施。CEPA 係中國大陸完成 大陸-香港-澳門自由貿易區之具體措施,逐步撤除兩岸三地中的中國大陸、香 港及澳門之間的貿易及投資障礙(譚瑾瑜,2004)。CEPA 加強了中港、中澳間 貨物和服務貿易關係,促進兩地貿易及投資便利化,加快兩地經貿融合及經貿 長遠發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業貿易署,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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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

TPP 是以美國為首極為積極主導及推行之區域經濟協定,對美國而言為其欲 重返影響亞太地區政經活動的重要途徑,也是美國第一個連結亞太地區的區 域貿易協定。TPP 對外定義為一高品質、高門檻、高標準的區域協定,其協定 內容中有部分項目超越 WTO 規範,如智慧財產權及投資規範,服務業方面跨 及金融、電信等領域。除了法規調和及中小企業章節,另涵括環保及勞工議題 等新興議題。TPP 協定預估於簽署後兩年內各成員國完成國內立法程序後生 效,目前 12 個成員國各自尚在進行國內批准程序中(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15e)。

九、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 東協推動 RCEP 之目的係為整合現有 5 個「東協加一」 FTA 並突破東協擴 大整合進展延宕的僵局,爰於 2011 年 11 月第 19 屆東協高峰會通過「東協 RCEP 架構文件」(ASEAN Framework for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後,邀請與東協簽有 FTA 之 6 個對話夥伴(澳洲、中國大陸、印 度、日本、韓國與紐西蘭)參與 RCEP(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16b)。RCEP 自 2013 年展開談判,較多為開發中國家,原預計 2016 年談判完成,目標是以降低關 稅阻礙為主,欲達成東協與貿易夥伴間現代化。RCEP 內容包括貨品貿易、投 資、服務業、經濟及技術合作、智慧財產權、競爭、爭端解決及其他議題等,

若談判完成,將成為全球第 3 大自由貿易協定經濟(李顯峰,2015:29)。

台灣經濟有賴於對外的貿易,而中國大陸、東協、日本、韓國等均為台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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