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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機制與再利用過程思維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四節 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機制與再利用過程思維

一、再利用機制

針對國內外學者對於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推展與執行研究,整理如表 2-1。

1 高雄市閒置校園再利用較為著名案例為鳳山區大東國小部分校地轉型做大東藝術文化中心。第二個案

例為愛河濱的七賢國中因為學區少子化,遷往內惟埤文化園區設校,舊校地擬變更為商業區。另外尚有 台南市運河星鑽計畫之金城國中先行調整學區預備廢校改做商業區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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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推展與執行 作者

(年代)

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推展與執行

評估 規劃 設計 施工 營運 支持機制、

配套 Giljahn&Thomas R.(1981)       Education Bureau(HK)

(2015)      

湯志民(2004,2008)     

劉旭堯(2006)    

沈芷蓀(2001) 

王麗卿,何明泉(2001)   

陳今儀(2010)  

王惠君(2001) 

李清全(1993)    

陳建豐(2001)    

由上述研究可知,國內學者研究多數認為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推展與執行應分為

「評估」、「規劃」、「設計」、「施工」、「營運」(湯志民,2004:81-412)(劉旭堯,2006)。

「評估」的重點包括:(1)事先蒐集各項相關基本資料(2)評估文化價值(3)鑑定結 構安全(4)預估整修預算(5)推估實施期程(6)未來營運方式(湯志民,2008:17-21)。「規劃」的重點包括:文化價值、經費預算使用範疇、採取整修的方式、未來運用用 途及營運的方式等策略方案的選擇與決定(湯志民,2008:17-21)。「設計」的重點包括:

空間整體架構、空間光影、空間機能、空間整體結構、空間工藝、空間設備(沈芷蓀,

2001:2-5.1~2-5.6)。「施工」的重點包括: 工程管理、工程進度、施工品質的掌握與執行。

「營運」的重點包括: 公辦公營、公辦民營、公產民營等方式(王麗卿和何明泉,2001:

3)(劉旭堯,2006),對於支持機制的著墨較缺乏。

從狹義的觀點來看,所謂學校行政工作,就是指在教學現場中,扣除了教學工作之 後,其他和教學無關的事務。現今教育政策多變,校園行政事務增加,上述這些推展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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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工作都是複雜且必須具備專業的工作,在實施過程中,會牽涉到許多不同的執行問 題及專業知能(傅朝卿,2001: 1-1.1~1-1.10 ),並非教師的教學專業所能負荷並完成,

研究指出教師的工作壓力非單指來自於平日的教學工作,還須加上兼任行政工作的壓力 負荷。 (陳瑋婷,2011:439-456)。目前國民小學教師編制無法提高,沒有更多人力協 助繁雜的行政工作,而必須由教師兼任行政業務,教師工作角色複雜而多變,教師兼任 行政工作,在工作環境中,因個人理想及專業與現實要求的差距,因而造成如角色衝突、

角色期望、角色模糊等問題(陳啟榮,2007:72-87),教師也因而容易產生焦慮與不滿,

因此,更彰顯支持機制的重要性。

對於校園閒置空間或者土地使用之再利用,我國侷限於閒置建築空間的再利用,主 要是土地使用變更牽涉學區劃分和社區爭議。先進國家在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機制,區分 為事前評估,包括非營利社團,商會,建築師,土木技師,營造業,開發商專業團隊協 助教育當局組成委員會評估和審查再利用提案,並提供相對的支持配套,包括行政協助,

再利用項目、財務計畫、開發方式等可行性評估,專業技術支援,財務融資的協助,歷 史建築基金的申請,甚至還包括發行債券和受益憑證籌措資金等配套,如圖2-1、圖2-2

(Giljah & Thomas, 1981:143-144)。校園閒置空間的再利用並非單純為學校的責任,

而是將之提昇位階到跨局處、公私部門的整合協調事務(Coleman,1982; Schroeder,2014)。 另外,香港教育局,亦建立閒置校舍評估再利用整合機制,跨部門整合教育局,基礎設 施和研究支持司,計畫部門,地政署,房屋署和產業署共同處理閒置校園空間(24.Audit Commission Hong Kong, 2015)(如圖2-3),這些都指出閒置校園空間再利用的整合性支 持機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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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校園再利用支持機制流程圖(1)

資料來源:Giljahn & Thoms R,1981: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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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校園再利用支持機制流程圖(2)

資料來源:Giljahn &Thomas R., 1981: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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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 校園再利用支持機制流程圖(3)

資料來源:Education Bureau(HK),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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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閒置校園土地稱為剩餘校地(surplus school land),其再利用具備資產處分的 評估考量機制。對於閒置校舍或校地空間,初步的審查判別:包括維持現狀、保留買回 權、再利用、資產處分、租賃、封存或拆除。其中牽涉到土地資產處分的專業法律,類 同我國土地資產處分之:地上權設定2、優先購買權優先買回權3、土地信託4,及不動產 信託基金5以及促參法6等法律制度。香港的閒置校地資產處分屬於公有土地的再利用檢 討,主要透過都市計畫分區管制變更放寬使用項目,可以做產業發展、社會福利,文創 經濟等使用。目前我國的廢校後的閒置校地使用並未廣泛使用上述土地資產處分的法律。

二、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過程思維

就校園閒置空間而言,其性質屬於公共財,公共財同時也具有「不可排他性」(non-exclusiveness),公共財可以同時提供許多人共同使用,若使用者不支付相關費用及代 價,提供者也無法排除其享用。校園屬於開放空間,包括教師、學生、家長、社區民眾 都有權使用。因此,學校閒置空間的再利用,應配合地方的社區營造運動,融合地區的 文化與產業背景,結合原有空間的歷史人文意義及教育機能,更能彰顯學校資源再利用 的永續發展精神,以下就學者提出的幾項重要思維進行探討:

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目前的目標在於將閒置空間再利用是否能達到空間永續經營。

而為達到閒置空間永續經營的目標,在規劃利用時,應全盤檢視現有校園閒置空間,妥 善規劃再利用的使用用途,應進行組織評估並成立校園閒置空間規劃委員會,進行空間 再利用需求評估,發展能夠符應需求的行動方案,使其能永續長久經營,並能達到人力、

物力及經費皆能自給自足,達到收支平衡。

2 張璠。國有非公用土地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開發之過去、現在與未來。財稅研究第 45 卷第 3

期。

3 土地法第 34-1 條第 4 項及第 104 條、民法第 426-2 條。

4 信託法第 1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35 條之 3 及第 37 條之 1、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 及 28 條之 3。

5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2015)、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2015)。

6 參見促參法第 3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3 條等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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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須與使用者共同參與、規劃與討論,廣納使用者意見,重視「使 用者中心原則」,如此才能從教育中引導使用者共同為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的維護盡一 份心力,達到雙贏及永續經營的目標。

同時,也應配合學校所在社區特色文化,將在地特色文化納入規則考量,藉以推動 在地文化深耕與保存(朱曼華,2005;卓家意、徐月梅,2010;張嘉原,2006;Herman,

1995)。

綜上所述,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過程中要兼顧的重要思維有:

(一)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與社區民眾息息相關,需結合所在社區特有的風俗民情或民 眾需求,配合社區營造運動,融合當地文化及產學。閒置空間再利用也必須從社 區需求,都市發展及土地使用定位來做全面檢討,建立合適的機制,進而提出”適 性再利用”的概念,提供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更完整的思考。

(二)活絡空間使用方式,以達永續環境、永續經濟、永續教育經營之目標。

(三)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過程的步驟及重點都必須具備專業的認知及技術,才有辦法 順利進行。

(四)閒置學校是公共設施也是公共資產,處理的過程不能以單純再利用觀點看待,必 須以都市發展的定位重新看待其屬性和用途。因此,應該要考量適性化原則,依 目前狀況進行評估,提出適合定位的再利用項目並考量師生需求、活化空間、課 程活動延伸、財力經濟等各方面實際需求。

(五)公共部門應參與整個校園再利用開發過程,建立合適的相關支持機制,協助學校 處理閒置空間,使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能順利獲得適性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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