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公務員服務事項
公司法第 8 條規定: 「 (第 1 項)本法所稱公司 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
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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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項)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 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 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第 3 項)公開 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 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 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 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 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 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2.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經商限制之認定標準
序號
兼任態樣 認定標準 是否違法
一
機關(構)學校合法指派 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如代表政 府兼任營利事業之官股代 表)
1.依法。
2.代表官股。
不違法。
二
兼任歇業中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1.任公職前即兼任歇 業中公司(商號)
左列職務。
2.歇業係指公司(商 號)無意繼續經營 而欲終止營業,自 行向權責機關申請 登記,或由行政機 關依法令撤銷或廢 止公司(商號)之 登記。
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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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機關(構)學校違規指派 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如兼任營 利事業之董事長或獨立董 事)
1.無法律明確依據。
2.非代表官股。
1.不違法。
2.應立即解 除 負 責 人、董事 及監察人 之身分。
3.應追究權 責機關違 失責任。
四
於 不 知 情 之 情 況 下 遭 盜
(冒)用兼任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1.公務員負舉證責任
(未支領報酬、檢 具足資證明之證明 文件)或由公司(商 號)出具證明或由 公務員主動提告,
以釐清責任。
2.服務機關覈實認定。
1.如經服務 機關認定 與左列標 準相符,
不違法。
2.如經服務 機關認定 與左列標 準不符,
即違法。
五
兼任停業中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1.任公職前即兼任停 業中公司(商號)
左列職務。
2.任公職期間該公司
(商號)均為停業 狀態,且無營業事 實。
3.積極辦理解任登記
1.如經服務 機關認定 未具左列 標準者,
違法。
2.如經服務 機關認定 同時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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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左 列 標
準,且完 成解任登 記者,不 予停職移 付懲戒,
惟仍應予 以行政懲 處。
六
兼任未申請停業,惟查無 營業事實之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1.無法律明確依據。
2.非代表官股。
違法。
七
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 領報酬
1.無法律明確依據。
2.非代表官股。
違法。
八
明知並兼任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且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 酬
1.無法律明確依據。
2.非代表官股。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