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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 「 (第 1 項)本法所稱公司 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

貳、公務員服務事項

公司法第 8 條規定: 「 (第 1 項)本法所稱公司 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

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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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項)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 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 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第 3 項)公開 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 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 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 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 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 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2.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經商限制之認定標準

序號

兼任態樣 認定標準 是否違法

機關(構)學校合法指派 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如代表政 府兼任營利事業之官股代 表)

1.依法。

2.代表官股。

不違法。

兼任歇業中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1.任公職前即兼任歇 業中公司(商號)

左列職務。

2.歇業係指公司(商 號)無意繼續經營 而欲終止營業,自 行向權責機關申請 登記,或由行政機 關依法令撤銷或廢 止公司(商號)之 登記。

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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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學校違規指派 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如兼任營 利事業之董事長或獨立董 事)

1.無法律明確依據。

2.非代表官股。

1.不違法。

2.應立即解 除 負 責 人、董事 及監察人 之身分。

3.應追究權 責機關違 失責任。

於 不 知 情 之 情 況 下 遭 盜

(冒)用兼任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1.公務員負舉證責任

(未支領報酬、檢 具足資證明之證明 文件)或由公司(商 號)出具證明或由 公務員主動提告,

以釐清責任。

2.服務機關覈實認定。

1.如經服務 機關認定 與左列標 準相符,

不違法。

2.如經服務 機關認定 與左列標 準不符,

即違法。

兼任停業中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1.任公職前即兼任停 業中公司(商號)

左列職務。

2.任公職期間該公司

(商號)均為停業 狀態,且無營業事 實。

3.積極辦理解任登記

1.如經服務 機關認定 未具左列 標準者,

違法。

2.如經服務 機關認定 同時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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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左 列 標

準,且完 成解任登 記者,不 予停職移 付懲戒,

惟仍應予 以行政懲 處。

兼任未申請停業,惟查無 營業事實之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1.無法律明確依據。

2.非代表官股。

違法。

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 領報酬

1.無法律明確依據。

2.非代表官股。

違法。

明知並兼任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且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 酬

1.無法律明確依據。

2.非代表官股。

違法。

3.未來因應措施

為期杜絕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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