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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訓練、任用間本宜相互配合,是 透過調整職組職系,檢討整併考試類科及調整應試科 目,深化訓練內涵以培育各類跨領域人才能力,同時 降低考選、培訓成本,提升考訓效能。

(四)充分保障權益

為保障兩表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與銓敘審定有 案人員之權益,於研議相關配套措施時,本部將秉持 保障人員權益原則進行,以避免現職公務人員受本次 職系修正之影響。

(五)整體周延規劃

為便各機關得順利辦妥後續相關作業,並避免現 職公務人員產生權益受損之疑慮,本部除將研訂各項 配套措施外,亦會透過舉辦座談會之場合,加強對各 機關人員說明。

二、研議過程

時間 相關內容

98 年 6 月 18 日 考試院第 11 屆第 39 次會議通過「考試院文官制度興 革規劃方案」,其中第二案「統整文官法制 活化管 理體系」興革事項建議略以,一覽表備註欄有關單向 或相互調任之規定,宜在專才專業、適才適所前提 下,兼顧機關用人需求,酌作修正。

99 年 12 月 28 日 本部函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審視機關業務情形 及用人需求,於不調整職組及職系之原則下,就一覽 表備註欄單向或相互調任之規定提出修正建議,嗣擬 具一覽表修正草案陳報考試院審議。

100 年 4 月 28 日 考試院召開全院審查會,審查一覽表修正草案,決議 請本部因應政府組織再造、大學校院科系及專業科目 不斷改變等因素,參酌審查委員意見進行研議,並於 適當時機提出結構性原則。

100 年 6 月 2 日 考試院召開全院審查會,審查職系說明書及一覽表修 正草案(按擬增設移民行政職系),決議請本部儘速就 職組職系等相關問題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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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7 月 9 日 本 部 會 同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以 下 簡 稱 人 事 總 處)、考選部及教育部等相關機關組成「職組暨職系 檢討改進研究專案小組」並召開研商會議,就現行職 組職系宜朝整併或細分之方向調整、如何訂定職系設 置審核參考原則,以及一覽表備註欄之調任規定應予 放寬或限縮等原則性議題進行討論,獲致「朝行政類 職系加以整併、技術類職系維持專業分工方向進行檢 討研究」之結論。

101 年 7 月 20 日、

103 年 11 月 3 日

本部二度函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審視機關業務變 動情形、未來發展及機關用人需求等因素研提相關修 正建議,經彙整各機關所提意見,有關職組職系設置 之相關建議計 48 項(其中建議新增職組職系計 18 項);其餘均為放寬職系得單向或相互調任規定之建 議。

103 年 12 月 2 日 考試院第 12 屆考試委員第 8 次座談會,本部報告「職 組職系相關問題通盤檢討案研議情形」,決議請本部 繼續推動職組職系之研議,並採簡併、通才、彈性之 原則,朝行政類應較通才、技術類較專業取向努力研 議。

104 年 2 月 25 日 考試院第 12 屆考試委員第 13 次座談會,本部報告「因 應政府組織再造與地方六都形成相關問題通盤檢討 之規劃情形」,有關職組職系之檢討修正部分,決議 請本部審酌行政院組改各機關業務調整情形,洽商各 該用人主管機關,並積極推動職組職系之簡併與調 整。

104 年 4 月 24 日、

104 年 4 月 28 日、

104 年 5 月 1 日

本部召開 4 場通盤檢討整併職組職系案座談會,邀集 中央暨地方各相關主管機關研商職組職系之調整架 構(初稿),與會機關對於本部之初步規劃,多數表示 原則尊重。

104 年 5 月 26 日 考試院第 12 屆考試委員第 22 次座談會,本部報告「通 盤檢討整併職組職系案規劃情形」,與會委員多數支 持本部規劃之職組職系調整架構(初稿),決議請本部 審酌參採各委員發言意見,並繼續規劃辦理相關作業。

104 年 8 月 31 日 本部舉辦 104 年人事業務宣導座談會,邀集中央暨地 方各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與會,宣導「現行職組職 系設置情形及未來調整方向」議題及蒐集相關意見;

嗣後本部將持續與各機關溝通,並彙整各機關意見 後,向考試院提出說明,作為未來考試委員審查一覽 表等相關法規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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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正原則

本部經參酌各方建議意見、當前各機關組織職掌 事項、公務人員考試類科之應試專業科目、目前各機 關在現行各職系職務歸系的分佈情形及現行各職系工 作核心職能之屬性等相關資料,秉持下列 5 項修正原 則進行檢討修正工作:

(一)重整職系核心職能,便於設科取才經濟

重新檢視區分職務職系工作內涵,將具備相同職 能要素的職系予以整合,以利考選機關配合用人機關 業務需求及依據各職務之核心職能設計應試專業科 目及多元考試方式。

(二)配合組織調整情形,合理區分工作內涵

因應中央及地方機關組織調整情形,重行檢視職 組職系的架構及相關調任規定,並依現行政府職能的 結構重作設計,合理區分職系工作內涵,以利機關職 務配置,進而發揮組織應有效能。

(三)整合不同專業人力,因應彈性用人所需

簡化職組職系設置,並藉由擴大職系工作內容所 含括的專業知能,整合不同專業領域的人才,便於機 關人員相互支援及彈性調整人力,進而增進工作的效 率及正確性。

(四)確保專才通才並重,提昇整體工作效能

適度整合政府機關所需專業職能,仍維持職系的 設置,以利設科取才,為民服務;並簡化職系分類、

擴大職組所含括的工作內涵,俾利機關進行現職人員 的職務遷調歷練,以兼顧專才與通才能力的培養,有 助於提昇工作效能。

(五)參考學校系科設置,辨別職系所需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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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及職業學校的分科分系,係因應社會上 各種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能而設;參考學校科系設置及 授課科目情形等,以辨別職系所需學識,俾便訂定考 試類科及應試科目,從學校所培養的人才中篩選政府 所需的專才。

四、檢討結果

按職系之區分旨在便於設科取才、職務配置,其 區分或設置是否合理、妥適,直接影響人才進用及機 關業務之推行,本部基於「行政類職系應較通才、技 術類較專業取向」之規劃及前開修正原則,就現行 96 個職系(行政類 45 個、技術類 51 個),或仍維持,或 作調整,或作刪除,檢討結果計修正為 44 個職系(行 政類 15 個、技術類 29 個),修正職系名稱及職系說明 內容修正情形(初稿)如下:

類別 修正職系名稱 職系說明內容修正情形

行政類

一般管理行政 包括現行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 政、醫務管理、地政,以及部分僑務行政、檔案管 理、衛生行政、環保行政職系工作內容。

人事行政 包括現行人事行政職系工作內容。

社會服務行政 包括現行社會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職系工作 內容。

文教管理行政 包括現行文化行政、教育行政、新聞、博物館管理、

圖書資訊管理、史料編纂、視聽製作,以及部分檔 案管理、技藝職系工作內容。

財金行政 包括現行財稅行政、金融保險,以及部分交通行政 職系工作內容。

統計會計審計 包括現行統計、會計、審計職系工作內容。

產業管理行政 包括現行企業管理、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商業行 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以及部分交通行政

、技藝職系工作內容。

司法行政 包括現行司法行政、矯正職系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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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 包括現行廉政職系工作內容。

法制 包括現行法制、消費者保護職系工作內容。

外務行政 包括現行外交事務,以及部分僑務行政職系工作內 容。

警察行政 包括現行警察行政職系工作內容。

災防行政 包括現行消防行政職系工作內容。

安全保防 包括現行海巡行政、安全保防、移民行政職系工作 內容。

情報行政 包括現行情報行政職系工作內容。

技術類

農業技術 包括現行農業技術、農業化學、園藝、植物病蟲害 防治職系工作內容。

林業技術 包括現行林業技術職系工作內容。

水產技術 包括現行水產技術職系工作內容。

畜牧獸醫 包括現行畜牧技術、獸醫職系工作內容。

土木水利工程 包括現行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水土保 持工程職系工作內容。

建築工程 包括現行建築工程職系工作內容。

都市計畫與景觀 包括現行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職系工作內容。

地質礦冶 包括現行地質、礦冶材料職系工作內容。

機械工程 包括現行機械工程職系工作內容。

電機工程 包括現行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工作 內容。

資訊處理 包括現行資訊處理職系工作內容。

物理 包括現行物理、原子能職系工作內容。

化學工程 包括現行化學工程職系工作內容。

工業工程 包括現行工業工程、工業安全職系工作內容。

檢驗 包括現行衛生檢驗、環境檢驗、農畜水產品檢驗、

商品檢驗職系工作內容。

測量製圖 包括現行測量製圖職系工作內容。

藥事 包括現行藥事職系工作內容。

衛生技術 包括現行衛生技術,以及部分衛生行政職系工作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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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生醫技術 包括現行醫學工程、生物技術職系工作內容。

災害防救 包括現行消防技術職系工作內容。

法醫 包括現行法醫職系工作內容。

刑事鑑識 包括現行刑事鑑識職系工作內容。

環保技術 包括現行環境工程、環保技術,以及部分環保行政 職系工作內容。

自然保育 包括現行自然保育職系工作內容。

交通技術 包括現行交通技術、海巡技術,以及部分交通行政 職系工作內容。

航空管制 包括現行航空管制職系工作內容。

航空駕駛 包括現行航空駕駛職系工作內容。

船舶駕駛 包括現行船舶駕駛職系工作內容。

天文氣象 包括現行天文、氣象,以及部分交通行政職系工作 內容。

備 註

現行審檢職系,配合法官法之施行,爰予刪除。

茲以職組之區分與設計,為政府機關人員延攬之 重要依據,為人事行政之基礎工程,其區分是否合理 妥適,至關重要。經就前開修正調整後之 44 個職系,

詳慎斟酌其工作性質,予以重行區分職組,其是否列 為同一職組,端視各職系之工作性質是否相近為衡量 準據,如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則列為同一職組;如 工作性質較為特殊,無其他與之相近之職系,該職系 即單獨列為一個職組,以符職組設置之意旨與精神。

經檢討結果,現行 43 個職組(行政類 15 個、技術類 28

個),部分重新區分或仍予維持,計調整修正為 21 個

職組(行政類 7 個、技術類 14 個),修正職組設置情形

(初稿)如下: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