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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測驗的基礎與相關研究

在文檔中 IR:Item 987654321/4397 (頁 55-67)

一 、 標 準 化 測 驗 的 要 求

所 謂 標 準 化 測 驗 , 是 由 測 驗 專 家 , 根 據 測 驗 的 編 製 程 序 而 編 成 的 一 種 測 驗 ( 郭 生 玉 ,2 0 0 0 )。 一 份 良 好 的 測 驗 , 其 構 成 之 要 素 一 共 有 四 項 , 效 度 、 信 度 、 常 模 與 實 用 性 。 也 就 是 應 具 備 理 想 的 信 度 、 效 度 , 以 及 可 供 做 解 釋 分 數 依 據 的 常 模 之 外 , 客 觀 、 經 濟 、 實 施 、 計 分 與 解 釋 簡 單 等 可 使 用 的 特 性 也 十 分 重 要 ( 王 文 科 , 1 9 9 1 )。

( 一 ) 效 度

效 度 ( v a l i d i t y ) 是 指 測 驗 的 正 確 性 , 亦 即 指 測 驗 能 夠 測 量 到 他 所 欲 測 量 之 特 質 或 功 能 的 程 度 。 一 個 具 有 高 效 度 的 測 驗 , 即 代 表 這 個 測 驗 愈 能 夠 測 量 他 所 想 要 的 特 質 , 也 愈 能 達 到 該 測 驗 的 編 製 目 的( 郭 生 玉 ,2 0 0 0 )。 吳 明 隆( 2 0 0 1 )指 出 , 某 一 測 驗 因 其 使 用 目 的 及 估 計 方 法 的 不 同 ,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效 度 估 計 方 式 。 目 前 最 為 普 遍 使 用 的 效 度 分 類 法 , 是 由 美 國 心 理 學 會 ( A m e r i c a n P s y c h o l o g i c a l A s s o c i a t i o n , A PA ) 採 用 F r e n c h 與 M i c h b e l 於 1 9 6 6 所 提 出 的 分 類 法( 陳 英 豪、吳 裕 益,

1 9 9 6 )。 其 將 效 度 分 為 三 大 類 , 即 內 容 效 度 ( c o n t e n t v a l i d i t y ) 、 效 標 關 聯 效 度 ( c r i t e r i o n - r e l a t e d v a l i d i t y ) 、 建 構 效 度 ( c o n s t r u c t v a l i d i t y ) , 其 依 序 是 從 測 量 內 容 、 外 在 的

標 準 以 及 構 念 的 性 質 來 蒐 集 效 度 證 據 ( 吳 明 清 ,2 0 0 2 )。 陳 芷

本 研 究 以 理 論 鋪 陳 建 構 健 身 俱 樂 部 風 險 評 估 量 表 , 並 透 過 專 家 訪 談 檢 視 量 表 內 容 之 適 切 性 , 以 檢 視 量 表 之 內 容 效 度 。 另 外 , 由 於 本 研 究 所 欲 測 驗 之 健 身 俱 樂 部 風 險 評 估 係 屬 於 假 設 性 構 念 , 無 法 直 接 測 量 或 檢 驗 , 需 經 由 觀 察 變 項 取 得 量 測 資 訊 , 因 此 , 本 研 究 擬 以 建 構 效 度 作 為 考 驗 量 表 效 度 之 基 礎 。

C a m p b e l l a n d F i s k e 於 1 9 5 9 年 指 出 , 聚 合 效 度 即 一 份 測 驗 分 數 要 能 夠 和 其 他 測 量 相 同 理 論 建 構 或 潛 在 特 質 的 測 驗 分 數 之 間 具 有 高 相 關 ( 黃 芳 銘 ,2 0 0 5 )。 欲 瞭 解 個 別 變 項 之 效 度 情 形 , 可 由 變 項 反 映 於 因 素 之 標 準 化 負 荷 量 得 知 。 黃 芳 銘

( 2 0 0 4 ) 指 出 , 在 聚 合 效 度 方 面 , 若 t 值 大 於 1 . 9 6 且 達 顯 著 時 , 則 可 以 有 效 地 作 為 其 所 屬 的 因 素 指 標 。

( 二 ) 信 度

信 度 (reliability) 是 指 測 量 的 可 靠 程 度 (trustworthiness)。

信 度 的 高 低 , 反 應 在 測 量 工 具 的 一 致 性 ( c o n s i s t e n c y ) 或 穏 定 性 ( s t a b i l i t y ) 等 特 徵 ( 邱 皓 政 , 2 0 0 3 )。 信 度 是 效 度 的 必 須 條 件 , 但 不 是 充 分 條 件 , 也 就 是 信 度 不 高 , 則 效 度 亦 不 高 , 但 高 的 信 度 並 不 保 證 必 然 有 高 的 效 度 ( 陳 英 豪 、 吳 裕 益 , 1 9 9 6 )。 信 度 的 高 低 , 主 要 取 決 於 測 量 誤 差 的 大 小 , 並 非 全 有 或 全 無 的 概 念 , 所 反 應 的 是 評 量 工 具 或 程 序 的 可 靠 程 度 的 高 低 強 弱 ( 邱 皓 政 ,2 0 0 3 )。 王 文 科 ( 1 9 9 1 ) 則 將 估 量 信 度 的 統 計 方 法 作 一 整 理 , 如 表 2 - 7 所 示 :

表 2 - 7 估 量 信 度 的 統 計 方 法

本 研 究 以 驗 證 性 分 析 考 驗 健 身 俱 樂 部 風 險 評 估 量 表 之 適 配 情 形 , 以 及 個 別 觀 察 變 項 之 信 度 與 潛 在 變 項 之 信 度 。 由 驗 證 性 因 素 分 析 所 計 算 出 個 別 變 項 的 變 異 比 率 ( R2) , 可 以 作 為 個 別 變 項 的 信 度 指 數 ( B o l l e n , 1 9 8 9 ) 。 此 外 , 驗 證 性 因 素 分 析 所 計 算 出 的 個 別 變 項 的 標 準 化 負 荷 量 可 以 用 來 獲 得 因 素 的 信 度 , 這 種 信 度 指 標 稱 為 組 合 信 度 ( c o m p o s i t e r e l i a b i l i t y )

( 黃 芳 銘 , 2 0 0 5 ), 其 公 式 如 下 :

( ) ( ) ( )

[

λ λ θ

]

ρ Σ +Σ

= Σ2 2

c

, 其 中 ρc 為 組 合 信 度 , λ 為 測 量 變 項 在 潛 在 變 項 上 的 標 準 化 參 數 , 而 θ 為 測 量 變 項 的 測 量 誤 。

組 合 信 度 主 要 是 在 評 鑑 一 組 潛 在 構 念 指 標 ( l a t e n t c o n s t r u c t i n d i c a t o r s ) 之 一 致 性 的 程 度 。 也 就 是 說 , 此 組 指 標 分 享 ( s h a r e ) 該 因 素 的 程 度 。 此 一 信 度 指 標 也 是 屬 於 內 部 一 致 性 指 標 。 信 度 高 , 表 示 指 標 之 間 有 高 互 為 關 連 ( i n t e r c o r r e l a t e d ) 存 在 ( 黃 芳 銘 , 2 0 0 5 )。 而 在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中 , 針 對 個 別 觀 察 變 項 之 信 度 與 潛 在 變 項 之 組 合 信 度 的 檢 驗 , 可 參 考 J ö r e s k o g a n d S ö r b o m ( 1 9 8 9 ) 指 出 之 標 準 , 個 別 測 量 變 項 之 信 度 值 必 須 大 於 0 . 2 0 , 潛 在 變 項 的 組 合 信 度 值 必 須 大 於 0 . 6 0 , 為 最 低 可 接 受 的 標 準 。

( 三 ) 常 模

測 驗 結 果 要 加 以 解 釋 , 測 驗 的 使 用 才 有 意 義 , 而 要 解 釋 測 驗 的 結 果 , 就 是 要 藉 助 於 常 模 , 即 常 模 是 解 釋 測 驗 分 數 的 依 據 。 常 模 原 意 是 指 特 定 參 照 團 體 ( r e f e r e n c e g r o u p ) 在 測 驗 上 所 獲 得 的 平 均 分 數 ( 郭 生 玉 ,2 0 0 0 )。 常 模 能 指 出 個 人 分 數 在 常 模 樣 本 中 的 相 對 地 位 , 也 就 是 提 供 我 們 一 個 標 準 , 來 比 較 任 何 一 個 原 始 分 數 的 價 值 , 讓 我 們 知 道 某 個 人 的 分 數 與 一

組 人 的 分 數 比 較 結 果 ( 林 新 發 , 1 9 8 3 )。

一 般 來 說 , 編 製 測 驗 的 人 將 測 驗 付 諸 實 施 時 , 需 審 慎 選 取 樣 本 及 蒐 集 原 始 分 數 , 並 就 個 別 分 數 與 整 個 團 體 的 表 現 製 成 測 驗 常 模 , 而 最 常 用 的 常 模 之 一 為 百 分 等 級 ( p e r c e n t i l e r a n k s ) ( 王 文 科 , 1 9 9 1 )。

( 四 ) 實 用 性

一 個 標 準 化 量 表 除 了 要 有 適 當 的 效 度 、 信 度 與 常 模 之 外 , 尚 應 考 慮 其 實 用 性 。 因 為 , 測 量 工 具 缺 乏 實 用 性 , 不 但 無 法 發 揮 其 功 能 , 反 而 易 造 成 誤 用 和 濫 用 ( 郭 生 玉 ,1 9 9 4 )。

其 重 要 特 徵 為 : 1 . 容 易 實 施 : 測 驗 應 有 清 楚 、 詳 盡 而 易 了 解 的 實 施 指 導 說 明 , 而 且 分 測 驗 不 會 太 多 , 實 施 測 驗 的 時 間 不 會 太 長 ( 一 般 以 不 超 過 一 小 時 較 佳 )。 2 . 容 易 計 分 。 3 . 容 易 解 釋 。 4 . 經 濟 ( 郭 生 玉 , 2 0 0 0 )。

二 、 標 準 化 測 驗 的 編 製 過 程

測 驗 編 製 的 方 法 , 會 因 測 驗 種 類 的 不 同 而 異 , 也 會 隨 測 驗 目 的 的 差 異 而 不 同 ( 黃 志 燻 ,2 0 0 4 )。 綜 合 各 類 測 驗 編 製 的 程 序 , 可 以 發 現 標 準 化 的 量 表 或 量 表 的 編 製 有 其 共 通 程 序 可 茲 遵 循 , 其 步 驟 如 下 ( 周 文 欽 等 , 1 9 9 6 ; 郭 生 玉 , 2 0 0 0 ):

( 一 ) 確 定 測 驗 或 量 表 的 目 的 及 內 容

編 製 測 驗 或 量 表 的 首 要 步 驟 , 是 要 清 晰 地 了 解 其 使 用 目 的 及 所 要 測 量 的 內 容 , 包 含 了 要 明 確 地 界 定 施 測 的 對 象 及 所 要 測 量 之 特 質 或 構 念 。 也 就 是 應 先 分 析 欲 測 量 之 特 質 的 具 體 涵 義 和 範 圍 , 進 而 確 定 所 測 量 的 內 容 , 以 為 編 擬 題 目 的 依 據

( 周 文 欽 等 , 1 9 9 6 )。

( 二 ) 設 計 雙 向 細 目 表

雙 向 細 目 表 仍 是 編 製 測 驗 或 量 表 的 藍 圖 , 是 命 題 的 依 據 。 因 為 細 目 表 可 以 敍 述 測 驗 的 題 數 及 性 質 , 測 驗 編 製 者 只 要 依 細 目 表 編 擬 題 目 , 便 可 編 出 一 份 很 好 的 測 驗 ( 王 文 科 , 1 9 9 1 )。

( 三 ) 編 製 題 目

編 製 測 驗 或 量 表 題 目 時 , 依 類 型 的 不 同 , 而 有 不 同 的 原 則 , 須 考 慮 到 題 數 、 題 幹 、 選 項 計 分 方 式 及 命 題 的 技 術 等( 郭 生 玉 ,2 0 0 0 ), 以 使 受 訪 者 對 於 研 究 者 欲 瞭 解 的 問 題 或 概 念 有 清 楚 地 認 知 , 裨 利 研 究 過 程 順 利 執 行 。 一 份 問 卷 的 編 擬 , 應 該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及 所 蒐 集 到 的 文 獻 資 料 來 編 製 , 並 依 據 研 究 方 法 來 擬 定 預 試 問 卷 內 容 , 如 先 前 已 有 類 似 的 研 究 工 具 , 則 可 以 依 據 研 究 當 時 的 狀 況 加 以 修 訂 或 增 減 ; 如 果 是 一 份 新 的 問 卷 , 則 要 依 據 研 究 的 架 構 加 以 編 製 。 蒐 集 量 表 題 目 的 來 源 主 要 有 研 究 者 本 人 、 朋 友 、 文 獻 或 其 他 類 似 的 量 表( 黃 志 燻 , 2 0 0 4 )。

( 四 ) 請 專 家 審 核 題 目

專 家 審 核 的 目 的 是 用 以 提 升 題 目 品 質 。 題 目 進 行 審 核 時 , 可 由 兩 類 專 家 來 擔 任 , 其 一 是 內 容 專 家 , 針 對 題 目 的 性 質 是 否 符 合 測 量 的 內 容 進 行 評 估 ; 另 一 為 測 驗 專 家 , 評 估 題 目 的 編 製 是 否 符 合 測 驗 的 編 製 技 術 與 原 理 。 當 專 家 審 核 題 目 後 , 測 驗 或 量 表 編 製 者 應 依 審 核 意 見 , 修 正 、 調 整 題 目 , 或 在 擬 訂 新 題 目 加 入 ( 周 文 欽 等 , 1 9 9 6 )。

( 五 ) 進 行 預 試

進 行 預 試 的 目 的 , 在 求 得 試 題 是 否 具 有 適 當 的 難 度 與 鑑 別 作 用 , 以 蒐 集 經 驗 性 的 資 料 , 作 為 試 題 分 析 的 依 據 ( 簡 茂

發 ,1 9 9 1 )。 測 驗 或 量 表 題 項 依 專 家 審 查 意 見 增 刪 及 修 訂 潤 飾 後 , 即 可 印 製 適 當 的 數 量 , 對 初 步 的 受 試 樣 本 進 行 施 測 。 預 試 進 行 次 數 至 少 一 次 , 可 依 第 一 次 預 試 結 果 修 正 題 本 並 進 行 後 來 的 預 試 問 卷 ( 吳 明 隆 , 2 0 0 1 )。 而 預 試 的 樣 本 數 方 面 , C o m e r y ( 1 9 8 8 ) 指 出 , 如 果 預 試 量 表 題 項 數 少 於 4 0 題 , 中 等 樣 本 數 約 是 1 5 0 位 , 較 佳 樣 本 數 則 是 2 0 0 位 受 試 者 。 G o r s u c h ( 1 9 8 3 ) 則 建 議 樣 本 數 最 少 為 變 數 項 目 的 五 倍 , 且 大 於 1 0 0 。

( 六 ) 試 題 分 析

試 題 分 析 即 在 分 析 預 試 過 後 , 受 試 者 在 試 題 上 的 反 應 , 其 目 的 則 在 刪 除 不 佳 的 題 目 , 並 選 取 良 好 的 題 目 , 以 及 修 正 部 份 題 目 或 撰 擬 新 增 題 目 , 以 組 合 成 正 式 施 測 用 的 測 驗 或 量 表 ( 郭 生 玉 ,2 0 0 0 )。 項 目 分 析 即 在 求 出 每 一 個 題 項 的 決 斷 值

( c r i t i c a l r a t i o , C R ), 其 求 法 是 將 所 有 受 試 者 在 預 試 量 表 的 得 分 總 和 依 高 低 排 列 , 得 分 前 2 5 % 至 3 3 % 者 為 高 分 組 , 得 分 後 2 5 % 至 3 3 % 者 為 低 分 組 , 求 出 高 低 二 組 受 試 者 在 每 題 得 分 平 均 數 差 異 的 顯 著 性 考 驗 ( 多 數 資 料 分 析 時 , 均 以 測 驗 總 分 最 高 的 2 7 % 及 最 低 的 2 7 %, 作 為 高 低 分 組 界 限 ), 如 果 題 項 之 C R 值 達 顯 著 水 準 ( α < . 0 5 或 α < . 0 1 ), 即 表 示 這 個 題 項 能 鑑 別 不 同 受 試 者 的 反 應 程 度 , 此 為 題 項 是 否 刪 除 首 應 考 量 的 判 斷 準 則 ( 吳 明 隆 , 2 0 0 6 )。

邱 皓 政( 2 0 0 3 )則 指 出 , 以 獨 立 樣 本 t 考 驗 加 以 檢 定 後 , 當 決 斷 值 大 於 3 且 達 顯 著 差 異 ( p < . 0 5 ) 時, 便 代 表 該 題 項 具 有 鑑 別 力 。 另 一 種 判 斷 題 項 保 留 或 刪 除 的 的 方 法 為 相 關 分 析 法 。 相 關 分 析 法 則 是 計 算 每 一 題 項 與 總 分 的 積 差 相 關 , 選 擇 題 項 的 標 準 是 題 項 與 總 分 的 相 關 需 達 . 3 0 以 上 , 且 達 顯 著 水 準 ( p < . 0 5 ) 時 , 方 可 採 用 ( 李 金 泉 , 1 9 9 2 )。

( 七 ) 選 題 編 組 成 正 式 題 本

項 目 分 析 完 後 , 為 考 驗 量 表 的 建 構 效 度 ( c o n s t r u c t v a l i d i t y ), 應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所 謂 建 構 效 度 係 指 量 表 能 測 量 理 論 的 概 念 或 特 質 之 程 度 。 因 素 分 析 目 的 即 在 找 出 量 表 潛 在 的 結 構 , 減 少 題 項 的 數 目 , 使 之 變 為 一 組 較 少 且 彼 此 相 關 較 大 的 變 項 , 此 種 因 素 分 析 方 法 , 是 一 種 「 探 索 性 的 因 素 分 析 」

( e x p l o r a t o r y f a c t o r a n a l y s i s )( 吳 明 隆 , 2 0 0 6 )。 透 過 探 索 性 因 素 分 析 可 抽 取 量 表 因 素 與 題 項,作 為 編 製 正 式 問 卷 之 依 據。

( 八 ) 蒐 集 標 準 化 資 料

研 究 者 透 過 以 上 步 驟 的 充 分 執 行 , 即 可 進 入 正 式 施 測 階 段 , 蒐 集 受 試 樣 本 資 料 並 進 行 整 合 與 分 析 。 而 在 正 式 施 測 樣 本 數 方 面 , 由 於 本 研 究 係 以 驗 證 性 因 素 分 析 考 驗 量 表 之 適 配 度 情 形 , 其 中 , 大 樣 本 為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之 重 要 假 定 之 一 。 S c h u m a c k e r a n d L o m a x ( 1 9 9 6 ) 發 現 大 部 份 的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研 究 , 樣 本 數 在 2 0 0 ~ 5 0 0 之 間 , 而 B o o m s m a ( 1 9 8 3 ) 則 認 為 4 0 0 是 最 恰 當 的 數 目 , 並 有 多 位 學 者 附 議 其 看 法 。

三 、 量 表 發 展 相 關 研 究

量 表 的 編 製 過 程 雖 有 一 致 的 脈 絡 可 循 , 但 量 表 的 種 類 繁 複 , 且 可 配 合 多 種 研 究 方 法 , 因 此 , 即 使 是 同 類 型 的 研 究 , 亦 可 能 產 生 迥 異 的 結 果 。 以 下 即 列 舉 近 年 來 國 內 有 關 量 表 編 製 之 相 關 研 究 , 作 為 本 研 究 之 參 考 依 據 , 如 表 2 - 8 所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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