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和設計
第四節 標竿指數建構方式介紹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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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標竿指數建構方式介紹和說明
本研究以台灣市場為基礎,為了相對應於本研究欲探討台灣前 50 大個股的 改善指數之加權方式以增進指數型基金績效的研究,因此採取的標竿指數為台灣 50。以下即說明台灣 50 概況、成分股篩選標準和審核方式:
一、概況:
臺灣 50 指數為臺灣證券交易所於 2002 年 10 月 29 日與富時國際有限 公司(FTSE International Limited)合編,涵蓋臺灣證券市場中市值前五 十大之上市公司,此類型指數為臺灣證券市場首支交易型指數。
二、成分股篩選標準
台灣 50 的成分股主要透過以下指標做篩選為篩選機制─市值、公眾流通量、
流動性檢驗。
1、市值:
台灣 50 指數選取臺灣上市公司中,市值(公眾流通量調整前)最大的前 50 家公司作為成分股,成分股數目固定為 50 支,並以次 5 支市值最大的非成 分股作為候補名單。
2、公眾流通量:
臺灣指數採用實際公眾流通量計算方法,進位至下一整數百分比。公眾流 通量低於或等於 5%者,不具指數成分股資格。公眾流通量方法為將各成分股之 公開發行股數扣除長期性、策略性持股比例,以反映該股票於市場上實際可流通 之股數,確保其指數之可追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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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動性檢驗:
非現有成分股在過去 12 個月中,必須至少有 10 個月,其每月股票週轉率(依 據公眾流通量調整後之發行股數計算)高於 1%,才具有指數成分股資格;現有 成分股在過去 12 個月中,必須至少有 8 個月,其每月股票週轉率(依據公眾流 通量調整後之發行股數計算)高於 1%,否則該成分股將被刪除。
三、審核方式
1、定期審核:
由市場專家所組成之「臺灣指數系列諮詢委員會」,依據指數基本規則,負責 成分股之定期審核。臺灣 50 指數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第二個星期五定期 進行季度審核,並分別以二、五、八月、十一月最後一個交易日之收盤資料為審 核依據;其中,三月份之季度審核亦同時進行流動性標準檢驗。成分股定期審核 之變動,於審核會議當月第三個星期五後的下一個交易日執行。審核時,若有非 現有成分股公司市值排名上升第 40 名以上時,即可納入作為成分股;而若有現 有成分股之市值排名下降至第 61 名以下,或七月份季度度審核前 12 個月期間 中,超過 4 個月之每月週轉率低於 1%者,將予以刪除。
2、非定期審核:
在定期審核以外期間,若有特殊重大事件發生,則指數成分股亦可能有所 變動。
A. 成分股快速納入 ─ 若有新上市股票之規模較大,市值(公眾流通量調整前)
排名為第 20 名以上,將於上市交易五個營業日結束後,納入臺灣 50 指數 成分股,同時將刪除指數成分股中,市值排名最低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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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成分股刪除─成分股公司若發生被收購、變更為全額交割股票、停止買賣、
終止上市、其他不符合指數基本規則所規定之成分股資格條件者,臺灣 50 指數若在定期審核以外期間刪除成分股,會依候補名單的市值排序遞補成分 股,以維持成分股數目固定為 50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