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耗盡判斷之解析
4.3 權利耗盡判斷之綜合推演
以下將進行本文第二目的的推演。根據法定的專利權能,以及案例所 建立的權利耗盡原則,當售出物品的一方是專利權人時,顯然可以將專利 權與權利耗盡間之關係,列表如下表三所示:
表三:專利權人下的權利耗盡關係表 專利權人之
排他權種類 製造 銷售 使用 進口 耗盡方式 專利產品經專利權人首次銷售後
權利耗盡否? 不耗盡 耗盡 耗盡 耗盡(國際耗盡&國外賣)
/不耗盡(國內耗盡&國外賣)
其中,因首次販賣原則是指「專利物品一經銷售即失去對該物品的任 何權利,而非對該專利的任何權利」,故依本文之判斷邏輯,首次合法販 售將使專利權人喪失其對已製成專利物品的銷售、使用、以及依耗盡區域 而有不同結果之進口等排他權,但不喪失專利物品之製造排他權,故有上 表之判斷邏輯歸納。
另外,從眾多案例中可知,授權合約是允許設定限制條件的,在不落 入專利濫用,或是不違反反競爭法、不公平交易法、衡平法等規範之下,
允許就製造、銷售、使用、進口等授權行為進行限制。惟,狀況繁雜,似 乎難以一概而論。因此,當售出專利物品的一方是專利被授權人時(不是
A專利之元件 A專利之所有發明特徵 B專利之元件
專利權人本身),相對於上述表三關係的結果,應可變成如下表四所示:
表四:專利被授權人下的權利耗盡關係表
根據上述表三與表四的不同,以及研讀各種判例的結果,可以將專利 權人、被授權人、以及相對人(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以外之他人或買受人)
間,在有經銷售行為下,相對於權利耗盡問題的關係,進一步表示成如下 圖圖二所示:(非被授權人當然未耗盡,未付權利金以及未經銷售亦當然未 耗盡49,故不列在此特為討論)
圖二: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和第三人間之權利耗盡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文製作)
進一步,融合表三、表四、圖二之邏輯,以及案例所揭的各種類型,
經由分析與歸類,本研究得到一達成本文第二目的之如下表表五所示的權 利耗盡判斷之判斷邏輯表,可供以表五作為一種用以判斷專利權是否有權
49 Grip Master Co. Pty. Ltd. v. Gripmaster USA, Inc., 4:2009cv02072 (Texas DC, 2009/7/1)
專利權人之
排他權種類 製造 銷售 使用 進口
耗盡方式 專利產品經被授權人首次銷售後
權利耗盡否? 未耗盡 依各狀況論 依各狀況論 依各狀況論(國際耗盡)
/不耗盡(國內耗盡原則)
專 利 權 人 他 人
/ 買 受 人銷售=權利耗盡
合乎被授權 範圍之合法 銷售=耗盡
耗盡
被 授 權 人
不合被授權範 圍之非法銷售
=末耗盡
授權範圍
利耗盡的思考邏輯架構。
制」、「使用限制」、「進口限制」、以及「限制條件超出專利範圍」等 六種。而「被授權人行為」則包含:符合限制範圍(同範圍)下的「製造」、
「銷售」、「使用」、「進口」,以及「超出限制範圍」等五種。
簡言之,例如在專利物品係由被授權人所販賣之下,若被授權人的被 授權範圍,並沒有被訂定任何限制條件,則其相當於擁有專利權人所能被 豁免的各種權利,亦即擁有製造權、使用權、銷售權、進口權等;換言之,
其各種與專利權相關的行為都因被豁免於受排他之主張,而為「合法」的 行為。此時,判斷邏輯回到表五的上半段,當要論究買受人的行為是否因 為專利權耗盡而免責時,即看左欄之「合法」以及上欄之「各種行為」下 的相對交叉答案。例如,若買受人買了專利物品之後又去賣給別人,對應 於「銷售」欄位,則因被授權人未受到銷售限制,本身即有銷售權,其銷 售為合法,因而專利權「己耗盡」,買受人不用受苛責。以此即可類推其 他縱橫欄位交叉位置的答案。
其中還要特別一提的是該「未經授權/未經銷售」欄位。基本上,專利 物品未經第一次合法銷售,自當權利未耗盡。然而,如同前文之圖二所示,
所謂「首次銷售」之符合,是指賣出人與買受人之間,且係就賣出人所製 專利物品而言。因此,若有一專利物品並非出自合法之賣出人,有可能是 買受人自行產生的,則這種情形是應該屬未經銷售的。又,既然買賣是雙 方關係,則權利之耗盡亦當發生於雙方之間,因此若有另有一第三者享受 了買受人的利益,但並沒有付出買賣對價,如同著作物之家用版與公播版 之差別般,則對於該第三者而言,專利物品應該是被視為未經銷售的,因 而權利未耗盡。另一種情形是系爭他人在未經授權下,進行製造/銷售/使 用/進口等行為,則此等行為自然為權利未耗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