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耗盡判斷之解析
4.1 解析之標的
如前所述,在法條沒有規定之下,對於有關權利耗盡的各種判例而言,
是否有一定的標準可言,似乎是值得我們來探討的。因此,本文的重點在 於期望藉由例如前面所述各案例之調查,推演出一套權利耗盡判斷邏輯與 判斷流程,並藉由案例之套用該耗盡判斷邏輯,來證明該耗盡判斷的可行 性。
本文所要試著推導的耗盡判斷,主要係根據廣達案的判例所引申的問 題而來。亦即,在廣達案中,有三個重要的議題,其分別為:
第一項:方法專利是否有權利耗盡情事?
第二項:部分元件是否構成專利物品之權利耗盡?
第三項:英特爾販賣給廣達晶片之行為是否已造成專利權耗盡?
其中,就第一項議題而言,雖然先前有一些其他案例主張方法專利無 法適用專利權耗盡原則,進而以默示授權原則來討論。但由於此次最高法 院已定調明顯支持方法亦有耗盡之情形,且可被物品所耗盡,而非還有模 糊或複雜地帶,故不再就其邏輯作一番推導。
就第二項議題而言,對於部分構件是否即完成整體專利(或稱「組合 專利」)之體現,最高法院亦提出了一套相當明確的判決原則,因此,亦 不再就其判斷邏輯作一番驗證。但,雖不就該邏輯作一番驗證,但本文將 於下文中提出一種另類觀點來呼應最高法院之判斷原則,然因時間因素且 屬本文次要重點,故僅在本文提出該觀點,而不再就該觀點而對各種案例 進行實證。
就第三項議題而言,社會各界都認為,最高法院並沒有就授權是否可 以有限制條件一事作出結論,而僅是論定英特爾與 LGE 之間的授權契約,
並沒有限制條件。因此,限制條件是否可以有?以及什麼限制條件不會有 權利耗盡問題?各方對此仍然有疑問,且沒有人曾就各種可能情形就大原 則進行分類。又,從歷年之案例可以得知,授權合約中有限制條件是可以 的,但如何限制才不會落入權利耗盡範圍,則由於個案案情不同,而有莫 衷一是的情形。
曾有學者48就各種案例整理出一個有關條件授權如何影響專利耗盡原
48 Supra note 21.
則的判斷流程圖。但,其僅是將有授權範圍者,分成是否在範圍內外;再 將在範圍內者,依是否有附加條件,而分成有耗盡原則之適用,及具爭議 者;而具爭議者,則指出聯邦上訴法院與最高法院之不同見解。亦即,其 認為聯邦上訴法院是允許附加條件來限制耗盡原則之適用的,但最高法院 則不允許。然而,本文認為該流程圖仍沒有表現出全貌,且事實上,事情 亦並非那般明確。
因此,本文就廣達案的第三項議題,對各種案例加以綜合分析,而於 下文中提出一種化繁為簡、根據法理而行、可供判斷合理耗盡範圍的判斷 表,並利用此判斷表,搭配廣達案中對上述前兩項議題的確定判決,整理 出一套判斷權利耗盡與否的綜合判斷流程圖,供各學者先進參考。
4.2 部分構件是否體現組合專利之另類判斷邏輯
首先,先談論「部分構件是否體現組合專利」的另類判斷邏輯,以對 應於本文的第一目的。
就所謂「輔助侵權構成要件」之判斷要件而言,一般來講是大家比較 熟悉的,但是就所謂「部分構件是否體現組合專利的判斷要件」而言,則 不是大眾較為熟悉的。因此設若可以用一個大家比較熟悉的判斷方法,來 解釋一個大家較不熟悉的判斷方法,將可以讓大家易於記得,而便於進行 該較不被熟知之判斷方法的判斷。因此,以下即依此原則而就「部分構件 是否體現組合專利之判斷方法」這一點提出一種既符合法院見解,又加以 簡化的另類判斷邏輯。
4.2.1 廣達案中有關部分構件是否體現組合專利的見解:
依據廣達案之見解,其認為部分元件之買賣亦會導致專利物品有權利 耗盡情事的理由為:
1)唯一的合理及意圖用途為實行該專利(only reasonable and intended use is to practice the patent);
2)因下列兩點而體現了該專利的實質特徵(embody essential features of the patent because);
2-1) 構成該專利的一重要部位,且僅是為了完整地實行該專利(they constitute a material part of the patent and all but completely practice the patent);
2-2) 實行該專利所還需要的步驟都僅是一般程序或是標準元件的應
用,而這些實行該專利的最終步驟是普通且無發明性的...因為當 與標準組件結合後,實行了所有發明所在之步驟(step necessary to practice the patent is the application of common process or addition of standard parts, final step to practice the patent is common and non-inventive … because they carry out all the inventive processes when combined with standard components.)。
4.2.2 輔助侵權之要件:
依據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271(c)條(§35 U.S.C. 271(c)),其規定 一元件是否構成間接侵權中之輔助侵權的判定要件有三:
1)構成發明之一重要部位(constituting a material part of the invention);
2)知道此組件專供或尤適用於使用在該專利之侵權(knowing the same to be especially made or especially adapted for use in an infringement of such patent);
3)並非一適用於實質非侵權用途的通用構件或商品(not a staple article or commodity of commerce suitable for 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
4.2.3 廣達案見解與輔助侵權要件之比對:
將「構成輔助侵權之要件」,與廣達案中有關「部分元件是否體現組 合專利的見解」以英文作一比對,將可以獲得一如下表二所示的對應關係:
表二:輔助侵權要件與部分元件體現組合專利之見解間的比較表
-Constituting a material
part of the invention -Constitute a material
part of the patent 理由 2-1 2.明知(意圖)
-Knowing the same to … for use in an infringement of such patent
-Intended use is to
practice the patent, 理由 1 3.用來供侵權
用
be especially made or especially adapted for use in an infringement of such patent
-Only reasonable and intended use is to
practice the patent. 理由 1 4.非可供非侵
權用途之商品
-Not a staple article or commodity of commerce suitable for 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
-All but completely practice the patent (DC:
no reasonable
non-infringement use)
理由 2-1 -carry out all the
inventive processes when combined with standard components..
理由 2-2
圖一:部分構件是否體現組合專利之判斷圖
(資料來源:本文製作)
4.3 權利耗盡判斷之綜合推演
以下將進行本文第二目的的推演。根據法定的專利權能,以及案例所 建立的權利耗盡原則,當售出物品的一方是專利權人時,顯然可以將專利 權與權利耗盡間之關係,列表如下表三所示:
表三:專利權人下的權利耗盡關係表 專利權人之
排他權種類 製造 銷售 使用 進口 耗盡方式 專利產品經專利權人首次銷售後
權利耗盡否? 不耗盡 耗盡 耗盡 耗盡(國際耗盡&國外賣)
/不耗盡(國內耗盡&國外賣)
其中,因首次販賣原則是指「專利物品一經銷售即失去對該物品的任 何權利,而非對該專利的任何權利」,故依本文之判斷邏輯,首次合法販 售將使專利權人喪失其對已製成專利物品的銷售、使用、以及依耗盡區域 而有不同結果之進口等排他權,但不喪失專利物品之製造排他權,故有上 表之判斷邏輯歸納。
另外,從眾多案例中可知,授權合約是允許設定限制條件的,在不落 入專利濫用,或是不違反反競爭法、不公平交易法、衡平法等規範之下,
允許就製造、銷售、使用、進口等授權行為進行限制。惟,狀況繁雜,似 乎難以一概而論。因此,當售出專利物品的一方是專利被授權人時(不是
A專利之元件 A專利之所有發明特徵 B專利之元件
專利權人本身),相對於上述表三關係的結果,應可變成如下表四所示:
表四:專利被授權人下的權利耗盡關係表
根據上述表三與表四的不同,以及研讀各種判例的結果,可以將專利 權人、被授權人、以及相對人(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以外之他人或買受人)
間,在有經銷售行為下,相對於權利耗盡問題的關係,進一步表示成如下 圖圖二所示:(非被授權人當然未耗盡,未付權利金以及未經銷售亦當然未 耗盡49,故不列在此特為討論)
圖二: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和第三人間之權利耗盡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文製作)
進一步,融合表三、表四、圖二之邏輯,以及案例所揭的各種類型,
經由分析與歸類,本研究得到一達成本文第二目的之如下表表五所示的權 利耗盡判斷之判斷邏輯表,可供以表五作為一種用以判斷專利權是否有權
49 Grip Master Co. Pty. Ltd. v. Gripmaster USA, Inc., 4:2009cv02072 (Texas DC, 2009/7/1)
專利權人之
排他權種類 製造 銷售 使用 進口
耗盡方式 專利產品經被授權人首次銷售後
權利耗盡否? 未耗盡 依各狀況論 依各狀況論 依各狀況論(國際耗盡)
/不耗盡(國內耗盡原則)
專 利 權 人 他 人
/ 買 受 人銷售=權利耗盡
合乎被授權 範圍之合法 銷售=耗盡
耗盡
被 授 權 人
不合被授權範 圍之非法銷售
=末耗盡
授權範圍
利耗盡的思考邏輯架構。
制」、「使用限制」、「進口限制」、以及「限制條件超出專利範圍」等 六種。而「被授權人行為」則包含:符合限制範圍(同範圍)下的「製造」、
「銷售」、「使用」、「進口」,以及「超出限制範圍」等五種。
簡言之,例如在專利物品係由被授權人所販賣之下,若被授權人的被 授權範圍,並沒有被訂定任何限制條件,則其相當於擁有專利權人所能被 豁免的各種權利,亦即擁有製造權、使用權、銷售權、進口權等;換言之,
其各種與專利權相關的行為都因被豁免於受排他之主張,而為「合法」的 行為。此時,判斷邏輯回到表五的上半段,當要論究買受人的行為是否因 為專利權耗盡而免責時,即看左欄之「合法」以及上欄之「各種行為」下 的相對交叉答案。例如,若買受人買了專利物品之後又去賣給別人,對應 於「銷售」欄位,則因被授權人未受到銷售限制,本身即有銷售權,其銷 售為合法,因而專利權「己耗盡」,買受人不用受苛責。以此即可類推其 他縱橫欄位交叉位置的答案。
其中還要特別一提的是該「未經授權/未經銷售」欄位。基本上,專利 物品未經第一次合法銷售,自當權利未耗盡。然而,如同前文之圖二所示,
所謂「首次銷售」之符合,是指賣出人與買受人之間,且係就賣出人所製 專利物品而言。因此,若有一專利物品並非出自合法之賣出人,有可能是 買受人自行產生的,則這種情形是應該屬未經銷售的。又,既然買賣是雙 方關係,則權利之耗盡亦當發生於雙方之間,因此若有另有一第三者享受 了買受人的利益,但並沒有付出買賣對價,如同著作物之家用版與公播版 之差別般,則對於該第三者而言,專利物品應該是被視為未經銷售的,因 而權利未耗盡。另一種情形是系爭他人在未經授權下,進行製造/銷售/使
所謂「首次銷售」之符合,是指賣出人與買受人之間,且係就賣出人所製 專利物品而言。因此,若有一專利物品並非出自合法之賣出人,有可能是 買受人自行產生的,則這種情形是應該屬未經銷售的。又,既然買賣是雙 方關係,則權利之耗盡亦當發生於雙方之間,因此若有另有一第三者享受 了買受人的利益,但並沒有付出買賣對價,如同著作物之家用版與公播版 之差別般,則對於該第三者而言,專利物品應該是被視為未經銷售的,因 而權利未耗盡。另一種情形是系爭他人在未經授權下,進行製造/銷售/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