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相關判例之參考
3.5 Fuji Photo Film v. Jazz Photo 案
said by Mr. Justice Clifford in Goodyear v. Beverly Rubber Co., 1 Cliff. 348, 354”)
45 Id. at 156, (“we think it follows that one who buys patented articles of manufacture from one authorized to sell them becomes possessed of an absolute property in such articles, unrestricted in time or place. Whether a patentee may protect himself and his assignees by special contracts brought home to the purchasers is not a question before us, and upon which we express no opinion. It is, however, obvious that such a question would arise as a question of contract, and not as one under the inherent meaning and effect of the patent laws.”)
46 Cyrix Corp. v. Intel Corp. 846 F. supp. 522, (E.D. Tex. 1994)
3.5.1 事實
此為 2005 年聯邦上訴法院之案例。案中,Fuji 擁有一有關單次使用型 照相機,簡稱 LFFP(lens-fitted film packages)。但於 1991 年開始回收 計劃。Jazz 也收集用過產品,並在大陸加以整理(refurbish),換裝底片後,
輸入美國。Fuji 於 1998 年在 ITC 告 JAZZ,1999 被 ITC 認為是「不可允許 的重製(impermissible reconstruction)」。JAZZ 上訴 CAFC,CAFC 2001 年改判為「可允許的修理(permissible repair)」,但只有美國出售的 才耗盡。Fuji 亦於 N.J. DC 告 JAZZ,2003 年判侵權,並要求賠償。在此案 中,JAZZ 上訴主張不該採 2001 年之耗盡原則,以及證據足以顯示都只是修 理(repair)。但在 2005 年,CAFC 維持 DC 之判決,亦即判定其行為係重 製,而屬侵權。
3.5.2 爭點
1)美國是採國內或國際耗盡原則?
2)JAZZ 公司之「重整(refurbish)」行為是「可允許的修理」還是
「不可允許的重製」?
3.5.3 判決
對於第一項爭點是維持 2001 年判定之國內耗盡原則;至於第二項爭點 則認為只有 10%是可允許的修理。其所持的理由是因為認為國外的銷售並 不耗盡美國專利。並認為系爭的八個步驟是「修理」行為,而不是「重製」,
但由於僅有 10%是在美國合法販售出去的,因而只有這 10%,在該等行為 是屬於允許之修理的前提下,才有權利耗盡之適用。因此,由此案例來看,
法院似乎是採取國內耗盡原則。
法院並對怎樣是「修理」怎樣是「重製」作了一些指示,其認為必須 保留給物品擁有者一些能維持該物品正常運作或壽命的權利,因而例如工 具機的刀片鈍了,若加以研磨,則只能算是「修理」,而不是「重製」。
又例如卡車的變速箱,若加以拆解並清洗,甚至更換其中一個零件且此零 件購自專利權人,這樣都只屬於「修理」行為,而不是「重製」。
至於如何才是落入「重製」範疇?其認為必需是一種二次創造(second creation)。但也認為專利權人的單向意圖,例如設定成不可重複使用或 不可替換等,不能用以控制此問題之答案。而且,也不必然是受到控制的 任何因素的替換,才叫作重製。
47 Fuji Photo Film Co., Ltd. v. Jazz Photo Corp.394 F.3d 1368 (C.A.Fed. (N.J.),2005).
3.6 小結
由這幾個案例,可以讓我們了解到在有關權利耗盡這方面,法院會討 論到的項目大致上包括有:
1) 買賣之限制條件與耗盡的關係;
2) 授權時所作限制條件與耗盡的關係;
3) 限制條件是否在專利可實施範圍內時與耗盡的關係;
4) 部分元件是否會構成某一專利時與耗盡的關係;
5) 耗盡是否有區域限制、重製與修理之分別;
6) 耗盡與合法買賣後使用者之自由運用和遷移的關係等。
然而,這些關係並沒有受到一個完整的統合論述。而且,法院並沒有 去注意到耗盡與否是否應該就限制條件是「專利權人對被授權人所為」,
還是「專利權人直接對買受人所為」而有所區別。
因此,在下章之分析中,將融合前面第二章所提之分別授權觀念,以 及本章所列幾個案例所揭露的這幾點進行歸納分析,而推演出法律對這幾 個問題的大致趨勢,並進而推演出本文所欲達成的耗盡判斷邏輯與判斷流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