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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身為文化工作者的勞動行為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勞動的繁星閃爍

一、 歌手身為文化工作者的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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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83.73

資料來源: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2019)16

從上表數字可知目前我國流行音樂產業,早已放棄傳統唱片銷售的模式,在 聆聽科技選擇與數位音樂平臺合作,商業獲利模式也更多元化,透過展演活動與 演藝經紀,將歌手本人打造成重要的品牌進行生產,從演唱會、自有品牌及產品 代言等進行獲利。而此模式中的核心人物,便是流行音樂當中最輕易被看見、也 最容易被忽略的勞動者──歌手。

從廣播到流行音樂,科技總替產業帶來了危機,卻也同時迎來希望。在這當 中抓住契機的關鍵元素是「人」。無論是從業人員「內容為王」的製作堅持,或 是閱聽人找尋情感的歸屬與互動,都是產業得以持續生命的共同元素。然而在「內 容為本、情感增溫」的要求下,科技趨勢既成為產業希望,卻也同樣使從業人員 勞動行為及場域無限展延。

第二節 勞動的繁星閃爍

一、 歌手身為文化工作者的勞動行為

所有投入生產「審美」或「象徵」財貨或服務的產業,界定為文化產業;

亦即,商品的核心價值來自通過影像、象徵、符號與聲音等形式,而擔任意 義承載者的功能……所有商品都可能被認為擁有某種「意義」或「文本」。

(Banks, 2007/王志弘、徐苔玲、沈台訓譯,2015,頁 11)

根據上述Banks 的定義,產製符號與聲音的流行音樂產業,確屬文化產業的 一分子;林富美(2006)定義文化工作者泛指「置身文化產業的勞動者,提供創 意、技術能力與勞務,販賣給資本家之勞動形式」。Hesmondhalgh & Baker(2011)

16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擷取日期 2019 年 10 月 28 日)。〈106 年流行音樂產業調查報 告〉。取自:https://www.bamid.gov.tw/downloadfilelist_245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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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將文化產業中電視、音樂與新聞領域從業人員從事之勞動行為稱為「創意勞 動」(Creative Labour),並認為這些文化工作者創作出的是娛樂與啟發閱聽人的 文本,且許多人必須從業餘的愛好者開始,經過多年磨練方能踏入專業場域。

以勞動現象來看,文化工作者同樣需要被視為勞工階級,且因為文化工作者 提供的是獨特創作,作品與個人之間難以分割,他們比一般的勞工更依賴稀有的 聲望資產,藉此在勞動議價的過程中,能與資本家抗衡(劉昌德,2004)。而在 創意勞動的過程中,文化工作者會誕生對於工作的迷戀,認為工作內容富有魅力 與挑戰性,因而相較其他工作,有更大的成就感與自我實現,卻也產生自我剝削 現象:由於這樣的工作性質有著大量不確定性、臨時工作與漫長工時,所以文化 工作者會將自己的身體和情感勞動推向承受力的極限,承受巨大的自我懷疑與過 度勞累風險(Hesmondhalgh & Baker, 2011)。

Banks 認為,音樂人是創意文化工作者,是文化產業勞動過程的核心分子,

勞動過程中,主要職責是生產符號化的商品。他援引了三種經典取徑來剖析文化 工作產業,包含法蘭克福學派「批判理論」、新傅柯派「治理術」,以及自由民主 學派「制度性個體化」:「批判理論」認為文化產業存在著由上而下管理的模式,

加之當今全球化與文化工業現象,加深了對文化工作者的箝制與框架,使其服膺 於商業商品產出的規則。「治理術」則認為,文化工作者之所以臣服,其實是因 為存在著「共謀關係」,將價值內化進行個人發展,並通過工作獲得自由。「制度 性個體化」相對居中,強調彈性結合後,得以因個案情況,創造新生產模式(Banks, 2007/王志弘、徐苔玲、沈台訓譯,2015)。

「批判理論」如同前面提及之文化工業,置身其中的工作者僅能服從命令與 框架,產製模組內的文化產品,失去個體靈魂;「治理術」則認為文化產業的特 殊魔力與魅力,將使文化工作者陷入榨取自我的境地,這樣的熱愛會導致工作者 忽略照顧自我的重要,並將所有責任由集體轉個人,有些成為自我突破的勞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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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與創作來源,有些則陷入自我責備的循環中,甚至黯然退場。至於「制度性個 體化」則認為,雖然獲取貨幣、權力和名聲是文化工作者主要工作動力的「外在 益品」,然而也不應忘記「內在益品」的工作誘因。內在益品提及的核心是「實 作的本質」,亦即來自工作者對於實作的尊重及愛戀。內在益品不如外在益品具 備排他性,而是一種倫理中樞,提供工作者實作上的根本動力。且內在益品獲取 過程能夠外溢得到外在益品(Banks, 2007/王志弘、徐苔玲、沈台訓譯,2015)。

綜上說法,當歌手作為一名流行音樂產業的文化工作者,入行有著獲取內在 益品的渴望,因此除了必須服膺於文化工業或全球化脈絡,用大量精力投入好的 創作、演唱、表演,配合流行音樂趨勢與產製邏輯生產作品,更得耗費大量情感 來經營個人品牌,善用科技,與媒體、粉絲甚至生產、製作、行銷各端點的團隊 成員互動,如此才能使公司及個人有機會得到外在益品,進而讓話語權茁壯,擁 有更多協商資本,追求個人內在益品,甚至有機會外溢獲取外在益品,透過本質 與情感勞動,總總累計成聲望資產,換取未來可能報酬。因為如同林富美(2006)

所提,歌手生產符號化的商品,特殊之處在於歌手是品牌的核心、也是音樂文本 環繞的對象,屬於一種「具名勞動」,對歌手而言,唯有名聲越高,越能擁有市 場交換價值,並爭取更多產製機會。

以蔡依林為例,1999 年,站上歌唱比賽舞臺的蔡依林僅是名愛唱歌、想表演 的高中生,在簽下合約後,配合當時的少男殺手熱潮,發行了一張張符合市場需 求,與唱片工業A&R 部門形象塑造後的作品。於是〈我知道你很難過〉被認為 是一首蔡依林的代表作,但很少被直接聯想是1999 年的華語音樂歌曲,這正是 具名勞動的結果,並替蔡依林累積外在益品。然而,當2001 年面對合約問題17

172001 年,蔡依林面臨前東家大聲音樂的合約糾紛,當時蔡依林不僅因此被冷凍而找不到唱片公 司,更必須付出900 萬元「贖身」。此外,大聲音樂更為此於2003 年依循蔡依林模式打造歌手王 心凌成為新一代少男殺手,全面挑起與蔡依林的音樂戰役。朱健弘(2009 年 7 月 24 日)。〈蔡依 林 曾 受 困 合 約 900 萬 贖 身 〉 , 《 蘋 果 日 報 》 。 取 自 :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90724/318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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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民眾對於其歌唱實力、容貌與穿著等等質疑,焦點幾乎全壓在蔡依林個人身 上,雖然使得歌手承受極大壓力,甚至陷入榨取自我的境地,卻也使蔡依林找到 自身突破口,在與自我的對話中18,成長並獲得內在益品。逐漸取回話語權與專 輯主導權的蔡依林,開始依自身想法,朝舞曲與國際化品牌邁進,2014 年發行的

《呸》與2018 年發行的《Ugly Beauty》專輯,兩度拿走金曲獎最大獎項19創下紀 錄,並將蔡依林帶到華語樂壇的天后地位。

綜上,從個人及團隊合作的「詞曲創作」、「編曲設計」、「錄音混音製作」等 音樂產製,到現場演出的整體呈現,歌手作為一名文化工作者,在當中透過音樂 創作、歌曲演唱、視覺演出等本質勞動,產生版權、商品獲利與表演報酬,並獲 取內在益品與外在益品(Banks, 2007/王志弘、徐苔玲、沈台訓譯),滿足個人 對工作的愛戀與尊重,以及個人的成就感與自我實現。然而若單以此類商品生產,

並無法完全含括歌手創意勞動所誕生的成果。外在益品包含了獲取貨幣、名聲與 權力,當中貨幣或許可以就專輯銷售、表演演出費及代言價碼等獲益進行衡量,

名聲與權力一則難以進行計算,二則無法單看音樂作品或演出表現,因此歌手必 須將自己當成品牌經營,爭取曝光觸及,以獲得更多外在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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