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歐洲人權文化之背景及相關規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歐洲人權文化之背景及相關規範

第一節 歐洲人權文化之起源

在歐洲歷史上,除了工業革命及其後科技革命帶來對現代文明的重大發展,

使其成為資本主義的發源地外,歐洲亦因其豐沛的人文思想及啟蒙運動而被認為 是近代人權理念的重要發源地。

對此,法國學者瓦薩克(Karel Wasak)曾將近代人權的發展經歷進行劃分,

並提出「三代人權」的理論。第一代人權為「公民與和政治權利」,第二代人權 為「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第三代人權則為「集體權利」。第一代人權,即個 人基本自由及參政權,其中強調的是個人權利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並認為此為 人類天生擁有之權利,因此國家權力不得輕易干涉,而應明確界定其界線。第二 代人權則強調「人賦人權」,因當時人權發展的背景因社會主義的出現而轉為較 批判之觀點,故轉從社會角度來闡釋人權。除了第一代人權原有的權利外,更強 調階級間平等的權利(如:工作權、勞動權和受教權等)。第三代人權則始於二 戰結束後,特別強調和平與安全權利、公平與公正的國際秩序權和因應反殖民及 民族自決主張的國家自主發展權3

此三代人權之發展背景皆與歐洲人權發展之歷史背景息息相關,因此,若欲 探討歐洲人權制度,便需從人權文化之起源開始。從宏觀之人權文化歷史以觀,

其發展脈絡可略區分為以下階段:

3 學者廖福特曾於其著作〈尚未發展完備之發展權〉一文中指出:「發展權之理念與傳統國際人

權概念有所區別,可說是比較新之發展,因而發展權之內涵依然尚待釐清,因此發展權之發展遇 到許多困難,或許發展權不會是無法發展之權利概念,然而至少到目前為止發展權是一項尚未發 展完備之權利。」(廖福特,〈尚未發展完備之發展權〉,《「人權與民主」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2003 年 11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壹、 中世紀人權思想之濫觴

早在十二世紀,英國人民便因皇室屢違反法律和風俗,而要求當時的英國國 王簽署如今被視為人權發展史中具有意義和影響力的一個里程碑-《大憲章》4

(Magna Carta)。在《大憲章》的條文中,除了關於當時封建關係的權利義務規 範外,最重要的即是其中關於人權保障的條款。條款中確立了如現今作為現代法 律基石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和司法的平等性等概念,亦明確地 規範了關於人身自由權力濫用禁止之重要人權條款5。在關於人身自由的規定中,

其中即特別要求政府不得在未經實質審判程序的情形下任意拘捕、監禁自由人或 任意剝奪自由人的財產和法律保障6。此為大憲章中最具有代表性及意義的人權 保障條款。

此後,在十三、十四世紀,商業的發展使社會上開始出現了新興的資產階級,

歐洲興起所謂資本主義經濟現象。在這波商業發展中,即誕生了「人文主義」的 思想。針對當時宗教以神為中心,貶低人的價值等觀點,新的資產階級提出了以 人為中心的「人道主義」(又稱:人文主義)概念。

人道主義提倡以人為本的概念,強調關懷、愛護及尊重人,是一種相較於歐 洲早期宗教至上思維的相反世界觀。歐洲的人權思想即透過文藝復興時期的文化 運動,帶起了這波思想的變革。

貳、 啟蒙運動時期人權學說之興起

文藝復興時期興起的人文主義思想在其後十五世紀的大航海時代、十六世紀

4 Magna Carta, (1297), http://www.legislation.gov.uk/aep/Edw1cc1929/25/9/introduction (last visited June 2, 2016).

5 胡慶山、周宗憲、廖欽福與蔡達智,《憲法與人權》,頁 32-33,2009 年 9 月。

6 Magna Carta (39) “No free man shall be seized or imprisoned, or stripped of his rights or possessions,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deprived of his standing in any way, nor will we proceed with force against him, or send others to do so,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equal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 British Library, English translation of Magna Carta, http://www.bl.uk/magna-carta/articles/magna-carta-english-translation#sthash.m4bHwePk.dp uf (last visited April 5, 201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宗教改革以及十七世紀的啟蒙運動中持續發酵,除了著重於表現人的尊嚴及價 值,並倡導人性自由發展外,人道主義亦對於自由和平等的概念給予了新的定義。

在十七世紀啟蒙運動時,這樣以人文主義為中心的思想即啟迪了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格老修斯(Hugo Grotius,1583-1645)、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和伏爾泰(Voltaire,1694-1778)等近代人權理論 的貢獻者。而在此時代,更陸續提出《權利請願書》7(Petition of Right,1628)、

《人身保護條例》(Habeas Corpus Act,1679)及《權利法案》8 (The Bill of Rights,9 1689)等法律層面的建構,進一步的充實了近代人權保障的內容。因此啟蒙運 動的學說思想可謂在人權發展史上樹立了重要的里程碑,其所發展出的理論,如

「天賦人權」之主張,至今仍是許多重要人權學說的主要依據。

然而此世代的人權思想主要源於資產階級對於封建體制的反對,因此其中所 提倡的自由、平等雖聲稱為每一個人生而俱有的權利,然實際上僅是為資本主義 的私有財產制度開闢道路,也因此雖然在當時被大眾所支持接受,但在日後因為 經濟優、弱勢而產生階級對立時,這樣的主張便出現其潛在的局限性10

參、 十八、十九世紀對於資產階級人權理論之批判

相較於十七世紀輝煌的人權思想時代,歐洲人權發展在經歷十八世紀工業革 命後至十九世紀,開始出現對於先前人權學說的反撲。資產階級透過工業革命中

「機器取代人力」的產業變革,而逐漸取得相對優勢的經濟地位,對於在生產結 構中相形下較弱勢的勞工階級開始出現剝削和壓迫的現象。在這樣雙方趨於對立 的情形下,社會主義開始興起,並對於十七世紀資產主義提倡的階級式人權理論 陸續提出批判。然而,除了少數極端的民族主義及馬克思主義者外,大部分的學 者仍然保留人應享有基本權利的原則理念。

有學者從制度建立的角度以觀,認為十八世紀後半期是世界人權法制歷史的

7 The Petition of Right, June 7, (1627).

8 Habeas Corpus Act, May 27, (1679).

9 The Bill of Rights, Dec. 16, (1689), Amended by Accession Declaration Act 1910(c. 29), s.1.

10 莊景升,〈當代人權價值與儒家思想關聯性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頁16,2006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開端,此時期有美國《獨立宣言》11(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1776)和 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12(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1789)等標誌性人權約法的出現,屬人權歷史的初創階段,因此將此時期稱為

「第一階段之人權法」13

肆、 二次大戰結束至國際人權法典建立對於歐洲人權之發展

在一次大戰後,歐洲各國開始出現各項針對人權保障的法律文件,例如:德 國《威瑪憲法》14(Weimarer Verfassung,1919)及列寧提出的《被剝削勞動 人民權利宣言》15(Declaration Of Rights Of The Working And Exploited People,

1918)。其中威瑪憲法在人權保障上提出許多創見,其提出的「社會照顧之理念」, 便係將人民的基本權利(如:義務教育、勞工權利及健康之生活空間保障等社會 權利條款)明確列舉於憲法位階的法律規範中,以期藉由憲法來促進國家完成保 障人民權利的義務。雖然後續實施情形未必理想,但仍屬人權法學的重要參考依 據16。學者17亦把此階段視為人權發展歷史的第二階段,即人權的發展期,開始 於一戰結束,並在二戰後達到高峰。

在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後,戰爭引起的災難促使歐洲乃至全世界人民開始進 行反思,人權的發展在此時期發展至高峰。由於二戰對於法西斯主義暴行的反彈 和世界和平的理念追求,各派人權思想再次蓬勃發展。歐洲各國陸續於憲法中規 範了較詳盡的公民權利及人權保障。

相較於前期強調自由、平等的人權保障理念,在經歷戰爭的摧殘後,此時期 人權發展的特徵在於生存權之保護,即要求應維持個人得以享有「健康且文化性 的最低生活限度」的保障。此外,歐洲國家並在其面對社會主義及第三世界國家 的人權思想衝突上,開始展開廣泛的討論。

11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July 4, (1776).

12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Aug. 26, (1789).

13 徐祥民,〈環境權論—人權發展歷史分期的視角〉,《中國社會科學》,第 4 期,頁 126,2004

年。

14 Weimarer Verfassung, Aug. 14, (1919).

15 Declaration Of Rights Of The Working And Exploited People, Art.1, R.S.F.S.R., July 10, (1918).

16 汪子錫,《憲政體制與人權保障》,頁 76-77,2012 年 10 月。

17 同註 13,頁 127。

-1948 年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19(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1976 年生效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1(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後兩者通常簡稱為:兩公約), 此三份重要人權文件最大的貢獻在於建構了普世的人權範疇,其中《世界人權宣 言》宣示了關於人權保障的理念,另外兩公約則分別規範自由權及社會權之重要 性及保障範圍22。此三項公約為國際上的人權價值建立了基礎及基準,並對於後 續《歐洲人權公約》的內容影響深遠。

此外,相同的理念亦體現在1945 年的《聯合國憲章》23(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各國的人民認識到人權不能僅仰賴各國的內國法治,而應將其置於國

19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G.A. Res. 217A (III), U.N. Doc. A/810 at 71 (1948).

20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G.A. Res. 2200A(XXI), 999 U.N.T.S. 171, (1976).

21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G.A. Res. 2200A(XXI), 993 U.N.T.S. 3, (1976).

22 廖福特,〈國際人權法:第一講-國際人權法典─建構普世人權範疇〉,《月旦法學教室》,第

54 期,頁 89,2007 年 3 月。

23 United Nations,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1 UNTS XVI, (1945).

24 同註 18,頁 2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宣言》填補了此一空白25。其對於歐洲人權文化最重要的影響,即在於此具體之 規範。在後續的《歐洲人權公約》中,除了在序言即表明受到《世界人權宣言》

的影響外,《歐洲人權公約》亦延續了《世界人權宣言》中關於公民和政治權利 之規範內容。從上述部分中莫不透露出《歐洲人權公約》係承襲自《世界人權宣 言》的理念及原則。

第二節 以歐洲人權公約為中心之歐洲人權保護機制

在《世界人權宣言》公布後,有鑑於關於人權擔保的公約僅少數具有拘束力,

在《世界人權宣言》公布後,有鑑於關於人權擔保的公約僅少數具有拘束力,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