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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國際貿易之目的在於藉由不同國家間商品的交換獲取最大利益,主要涉及的 議題為商品的跨國流動,在規範運作上往往與各國政府的政策及法規相關,因此 在國際法上對於貿易所進行規範的對象是政府;人權則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

因此人權保障的對象是個人,而關於人權保障之規範則是屬於各國基於自身主權 所決定之內部事項。兩者看似是未有關連之兩個議題,並在規範保護之對象上亦 不相同,然而,貿易關乎國與國之經濟活動,其中更可能牽涉一國之文化、勞動、

環境、公共政策等,而這些面向中不乏與人權相關之因素。此外,國際貿易與人 權保障追求的皆為人類的發展與福祉,因此在目標上實為一致。並且,人的基本 權利實現能提高生產之效率及積極性,進而有效促進經濟及貿易發展;而國際貿 易的發展亦可作為人權發展的經濟支柱,在解決貧困和經濟增長上為人權保障之 助力。兩者係有相輔相成的特性。因此,若將貿易視為促進發展的手段而言,則 貿易過程中商業利益的追求即不應凌駕於基本人權之上。

然而,在人們追求貿易利益的過程中,卻往往忽視了此項重要的前提,因而 造成國際貿易與人權事實上由來已久的問題。自古羅馬時期的奴隸貿易,即凸顯 了貿易發展與人權保護之間的衝突。在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逐漸體現到人 權保障的重要性,隨著個人地位的提升,並逐漸形成國際法主體,人權已不再僅 是內國之規範事務,而晉升為國際層面的重要議題。因此,開始出現各項人權保 障之條約,透過各國的簽署和訂定,內容並從最初的抽象規範,到現今各項實質 的人權標準被制定,並透過不同條約間的引用形成更完善的人權保障體制。而一 向將觀點放在貿易自由化、開放市場,及消除關稅障礙為主之國際貿易,也在二 戰結束後,因為各國對人權的重視,而開始重新探討過往常常被邊緣化的人權與 貿易議題,並在後續聯合國及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之推動下,逐步建立起人權與貿易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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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作為人權思想之發源地,自文藝復興時期以降,人權思想即開始在歐洲 蓬勃發展。在封建制度崩解,資本主義興起的同時,個人主義的人文精神也隨之 湧現。於是,人權的思想逐漸形成,各式的學說興起,隨著時間的演進,發展出 了第一代人權的公民及政治權利、第二代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以及現今強 調的第三代人權-集體權利。歐洲對於人權保護的不遺餘力,最早表現在區域性 人權保護機制-《歐洲人權公約》1(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1950)的建構上,此亦為國際間第一個具 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人權文件。此後便以公約為中心逐步建立起歐洲區域的人權 保護機制。而在此之後成立的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簡稱:歐盟)亦受到 此種人權保障思想之影響,因此在成立時即聲明將「平等、自由、民主、尊重人 權、基本權利及法治原則」做為其核心價值。

歐盟最初係以「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作為合作目標,而先後成立 了以經濟合作為中心之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1967 年,當時的 6 個成員國決定合併上述三共同體,而成立了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munity,簡稱 EC 或歐體)。在此期間,由於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簡稱 ECJ)的努力,人權保障透過各項判決逐漸形成歐體之法 律原則,並在後續的《歐洲聯盟條約》2(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簡稱 TEU)

中納入人權保障之精神與原則納入條約中,從而形成建構歐盟核心之基礎原則。

而歐盟在對外之貿易與發展關係上,亦納入此等人權保障之精神。在協助開 發中國家發展經濟的同時,歐盟體認到以往以經濟援助開發中國家之方式,並無 法有效使促進其國內之經濟發展,唯有先解決其內國基本人權侵害及內政腐化之 問題,方能真正促進開發中國家之經濟發展。因此,歐盟透過在對外貿易協定中 附加人權條款之方式,要求相對國除了貿易協定之條款外,尚需履行一定的人權 保障規範,才能得到歐盟之協助或貿易優惠。

本文欲探討之主題在於,歐盟如何透過貿易上之優惠性條款及關稅優惠等方 式,在國際貿易中達到人權保障之目的。以歐盟作為觀察對象,除因歐盟作為近

1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ETS No.005, Nov.

4, (1950).

2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OJ C 202 of 7.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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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權的發源地外,其在對外貿易領域中所發展出之人權條款,尤具代表性。鑒 此,本文將整理並介紹歐盟在貿易與人權方面進行的人權條款與其搭配之規範措 施,從形式及國際法上之法律依據及效力方面,討論歐盟如何在不違反「干涉一 國內政」之國際法原則下,與貿易上之合作國家,尤其第三世界國家,進行人權 保障之推動。此外亦分析歐盟近年來在人權條款之實踐上所遇到之挑戰及障礙,

並探討可能之解決方案。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之研究領域為國際人權法及貿易法,範圍包含歐盟之對外貿易政策,以 及其透過貿易協定所推動之人權條款及政策措施。本文之「對外政策」特指歐盟 整體之對外關係,「貿易」則指在歐盟對外關係中之雙邊及多邊貿易協定。在人 權法之部分,因歐盟之對外人權政策係由歐盟內部向外延伸,故除將介紹歐盟條 約中關於人權保障之規範演進外,亦將囊括歐洲法院過去關於歐盟人權發展及適 用上之相關判決。在了解歐盟之內在人權保障體系後,再針對歐盟之對外貿易政 策進行介紹,以了解歐盟依條約所授予之權限,在對外貿易政策上進行之方向,

及對開發中國家之發展援助政策如何搭配人權條款推動實質的人權保障。由於歐 盟在對外政策方面並未具有單一文本之人權政策,而是散見於各項對外政策中,

因此本文將整理歐盟近年在貿易方面進行之各項相關人權措施及相關政策規範,

並藉由過去適用人權條款之個案以分析並歸納歐盟在貿易與人權領域發展,主要 針對開發中國家之發展及合作協定,探討人權條款對第三世界國家之影響及在人 權推廣方面之成效。

而在貿易法之部分,則透過歐盟過去在推動人權條款時所遇之挑戰作為個案,

分別就開發中國家及已開發國家提出之質疑,探討人權條款可能產生之問題。此 外,在WTO 體系下,自杜哈回合談判開始,即針對開發中國家之發展與貿易問 題進行了相關談判。為避免貧富差距的擴大,已開發國家開始協助提昇開發中國 家之經濟,以期能在國際經濟秩序中一同穩定發展。而「發展」之問題即涉及一 國內部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之範疇,為促使開發中國家之經濟發展,勢必需 先避免貧窮、暴政、剝削等情形之發生,而純粹的自由貿易卻有可能造成開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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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人民因不具有對等之談判能力,致使在市場機制之運作下,在原應促進其 發展之貿易過程中反遭剝削。因此,在WTO 之規範下,亦有關於貿易領域之人 權保障規範,因此本文亦將討論GATT 第 20 條下,一般例外原則之適用,與歐 盟人權條款可能之相異處。此外,也將討論歐盟在推動人權條款同時,因作為 WTO 會員國之一員,而在運用關稅優惠的措施推廣人權保障的過程中,面臨 WTO 規範與歐盟自身人權條款相互衝突的問題。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採取之研究方法為:透過文獻比較分析及法條釋義之方式,首先蒐集歐 盟在貿易與人權方面之事實性資料,如:官方文件、意見書、歐洲法院之判決、

英文學術期刊及專書,以及國際協定等相關文獻資料,並輔以中文相關文獻。藉 由文獻之比較,進行歸納分析,先從事實中了解歐盟在貿易與人權之具體目標,

再針對其過去之協定形式、條約規範,提出歐盟在其貿易政策中發展人權條款之 過程。

此外,並嘗試藉由案例分析之方式,透過歐洲法院在貿易與人權方面的各項 個案判決,了解人權條款之法源依據及對外協定之權限範圍。其後並藉由歐盟與 各國締結協定之文件及貿易爭議引起之個案,分析人權條款在推動過程中可能之 挑戰與可能解決方法。

第四節 文獻回顧

壹、 外文論著

國外學者不乏關於人權與貿易之文獻,然關於歐盟人權政策之外文著作,本 文主要參考以下三本論著:

第一本為 Anthony E. Cassimaltis 所著之《Human Rights Related Trade Measur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作者在本書中分析歐盟條約下關於人權條 款在貿易政策上之運作,以及歐盟普遍性優惠關稅制度之機制。書中並整理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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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在貿易與人權方面之相關協定,包括與東歐、地中海及亞洲等國之人權條款。

並提到其中將世界人權宣言、赫爾辛基最終議定書及新歐洲巴黎憲章之內容作為 人權條款的標準範本。相關條款亦出現在後續的科都努協定及第四號洛梅公約等 協定中。此外,亦比較了美國與歐盟在人權條款方面與異同並分析可能面臨的挑 戰,例如歐盟在第四號洛梅公約之勞動標準方面缺乏清楚的定義,後續的科都努

並提到其中將世界人權宣言、赫爾辛基最終議定書及新歐洲巴黎憲章之內容作為 人權條款的標準範本。相關條款亦出現在後續的科都努協定及第四號洛梅公約等 協定中。此外,亦比較了美國與歐盟在人權條款方面與異同並分析可能面臨的挑 戰,例如歐盟在第四號洛梅公約之勞動標準方面缺乏清楚的定義,後續的科都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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