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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歐洲作為人權歷史發展悠久之地區,其人權文化歷經各階段的萌芽、發展、

批判及整合,方形成歐洲現今以人權為重之發展原則,並促使歐洲理事會建構出 國際間第一個人權保護制度。由歐洲理事會建立,以《歐洲人權公約》為中心的 歐洲人權保護機制,除了依據國際間肯認的《世界人權宣言》標準訂定權利保護 內容外,亦建立起完善的監督和執行體制,以確保規約中概括、原則性的條款得 以確實施行。而除了以《歐洲人權公約》為中心之人權保護機制外,歐盟自身亦 有相關之基本權利憲章及歐洲法院之體制。歐盟在發展初期雖未觸及人權方面之 討論,但隨著國際間對人權保障的逐漸重視,亦開始透過各項條約規範及歐洲法 院之各項判決,形成另一套人權保護機制。而關於兩套機制之互動,近年來雖然 有不少認為歐盟應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以整合歐洲人權保障體制的看法,然而,

兩套人權保障機制的整合意味的是大量的組織及機關上的調整,且歐洲人權法院 及歐洲法院在適用及解釋上可能有之歧異,以及《歐洲人權公約》在歐盟法體系 下之定位都還是待解決之難題。因此,相關的整合問題仍須視雙方在後續的討論 中將如何進行解決。

貿易與人權看似毫無交集,實際上卻是息息相關之議題。發展貿易之最終目 的係為達到永續發展,而永續發展之前提便是穩定、自由之經濟社會。在發展貿 易之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連帶影響他國人民的勞動、健康、環境和發展等人權。

因此,人權與貿易絕對是不可任意切割的兩大議題。歐盟在其對外政策中,向來 係以自由貿易為其發展策略,但近年來亦開始思考永續發展之重要性及環境保護 之必要。因此,在里斯本條約後便將對外關係進行統整,將關於對外貿易之權限 納入了歐盟「專屬權限」之中。而對外貿易政策目標上,則不再僅限於經貿目標,

尚包含了援助發展、民主人權、環保勞工和文化社會等政策目標,此與歐盟一直 以來對第三世界國家之援助發展政策走向更趨一致。

基於推廣人權保障之理念,歐盟有感於開發中國家唯有在保障人權和尊重民 主原則之前提下,進行內政改革才有可能幫助其國內之經濟發展,因此首先以人 權保障體制較缺乏之開發中國家為對象,藉由貿易與人權之相依關聯性,透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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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協定附加以人權條款之方式,以正面措施鼓勵開發中國家進行人權保障之發 展;以中止條款等制裁性之負面措施督促開發中國家確實履行人權保障的標準。

此外,針對欲加入歐盟之成員國,亦透過事前條件之人權條款,要求其須達成相 關之人權目標才得進入申請審查,以此確保歐盟擴大化之政策下,人權保障的精 神仍得維持並擴張。

然而,在現今追求自由貿易之國際環境下,欲透過人權條款推動人權,勢必 會有其阻礙及困難。在實踐上,歐盟仍須面對其人權條款遭遇之挑戰,包括對於 人權保障已有相當發展之已開發國家,對於歐盟在貿易協定中納入人權條款亦曾 表示反對,認為其已有優良之人權保障記錄,而無需另受人權條款之規範。而在 面對開發中國家時,則須面對內政干涉之問題,開發中國家認為歐盟在人權條款 規範下進行的干涉,仍屬某種程度對該國國家主權之侵犯。此外,已開發國家所 認為之人權標準亦未必適用於開發中國家,各國之文化及國情均不同,在人權之 解讀上自然不盡相同。若歐盟擅以自身之人權意識強加於第三世界國家,似乎又 可能變相成為另一種帝國主義之侵略,而與其不斷主張之人權精神有所違背。除 此之外,作為 WTO 之成員國,歐盟在 WTO 體系下,更面臨了人權條款在普遍 性優惠關稅措施上可能違反不歧視原則之批判。

儘管如此,人權保障已在目前國際社會中受到普遍之認同,人之基本權利不 應因文化歧異而有所不同,而人權保障對於社會發展之功效亦是國際社會有目共 睹的,歐盟之人權條款亦在人權保障精神之推廣上有顯著之貢獻。在緬甸之案例 中,可見歐盟透過終止緬甸的普遍性優惠關稅措施之方式,促使了其國內的體制 改革,並能藉此使其他與歐盟有簽署人權條款貿易協定之國家,重新檢視其國內 之人權保障機制。而在巴基斯坦之個案中,則可見歐盟在人權條款實際操作上具 備之彈性。歐盟並非對於所有國內發生人權問題之國家逕予懲罰性之措施,而係 透過第一階段的審查,考量各國的國情、政府是否進行改善及侵害程度之輕重等,

才評估後續的裁決。透過上述兩個個案,可見人權條款在實務操作上有一定程度 之靈活度及成效。此外,在歐盟2010 年與韓國簽訂之 FTA314中,雖然協定內未 有納入人權條款,但位在歐韓框架協定下之自由貿易協定,仍有可能受到框架協 定下之人權條款規範。而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本身亦有關於永續發展及勞動權標準

314 EU-Korea, OJ L 127/6 of 14.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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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範,並於第13 條315中設有關於永續發展及勞動權規範之監督與爭端解決機 制。在協定簽署後,亦成功促成韓國公民社會在督促韓國政府生效在歐盟自由貿 易協定中承諾之國際勞動權益標準。

當前歐盟應思考者,應為人權條款在推動上應如何更切合的置入國際貿易體 系中。例如在面對以經濟市場吸引各國之中國,其國內曾有引起國際社會關注之 人權侵害議題,且政體上亦與以民主政體為主之西方各國有所不同。在此情形下,

歐盟在其與中國之貿易政策勢必會因人權條款之納入而有所影響。此外,針對人 權條款為不少國家所詬病之雙重標準問題,亦是歐盟在推動人權條款時,應注意 並解決之重點。關於此問題,或可參考WTO 在印度對歐盟之案例中所提出之客 觀標準,作為評斷人權成效之參考,或參考學者之意見將人權條款納入WTO 體 系中,藉由WTO 之爭端解決機制,由第三方機構就人權條款之爭端進行調解及 裁判,更能使當事國及第三國對於人權條款審查機制之公平性有所信服,而願意 遵循人權條款之規範,方有助於人權理念之普及化。

315 EU-Korea, Art.13.5,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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