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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外政策之貿易與人權條款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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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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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歐盟對外政策之貿易與人權條款研究. 政 治 大 A Study on the Trade and Human Rights Clauses 立 in European Union’s Foreign Policies.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許思涵 ngchi. i n U. v. Hsu, Sue Hun. 指導教授:許耀明 博士 Advisor: Hsu, Yao Ming, Ph.D..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 July, 2016.

(2) 謝辭 這篇論文的完成要感謝許多人的幫忙。 首先,要感謝我的指導老師,許耀明老師。感謝老師在指導過程中給予的指 引和啟發,尤其感謝老師在繁忙之餘,總是迅速給予回覆並不厭其煩的逐字檢視 我的論文。謝謝老師的指導,讓我更了解法學領域的研究方法和國際貿易法與歐 盟法的相關知識。因為有您的指導和鼓勵,這本論文才能順利完成,再次感謝您。 也要感謝兩位口試委員,王震宇老師及廖元豪老師,在口試過程中給予的各 項寶貴建議和指教。兩位老師在法學領域的淵博知識,更讓我了解論文可以改進 的方向並使論文更加完整。. 治 政 大 一年堅持下去。謝謝爸爸常常給予一些學術和研究上的建議,讓我不致於在研究 立 過程中徬徨無措。謝謝媽媽一直以來的樂觀態度和在我成功時總是最大聲的喝采, 感謝我的家人,爸媽一直以來無條件的支持,讓我有動力在和論文奮鬥的這. ‧ 國. 學. 讓我在面對任何難關時,都知道有你們做我最堅強的後盾。也要感謝哥哥和魏閤 萱的加油打氣,在求學的路上,你們永遠都是我最好的表率。僅將這本論文獻給. ‧. 我親愛的家人,你們永遠是我最重要的精神支柱。. 謝謝 Cowalker 夥伴們,黃齡萱、連真和周家緯,謝謝你們的支持和陪伴,. Nat. sit. y. 你們永遠是人生中最可靠的一群夥伴。若沒有定期的 281 歡樂時光解悶,我的研. er. io. 究所生涯勢必會少了很多趣味。另外,也要謝謝你們雖然其實沒有很想了解我的 論文內容,但都還是會固定問候一下表現出很有興趣的樣子,其實有覺得窩心感. n. al. 人,謝謝你們的義氣相挺。. Ch. engchi. i n U. v. 謝謝法科所讀書會的好戰友,許琬琳、陳羽涵、黃郁喬、王鈺婷和吳東益, 在法科所的日子,若沒有你們一起在國考和論文上奮鬥,真的會無法堅持下去。 在這條艱難的路上有你們的加油打氣和陪伴,才能讓我有辦法繼續走下去,謝謝 你們。 最後,謝謝徐瑋志,在完成論文的過程中,感謝你一直以來的幫忙和支持, 在我遇到瓶頸的時候,陪伴並鼓勵我讓我能重拾動力,相信自己能完成目標。並 在我遇到低潮時,包容我的各種負面情緒和給予我啟發。若沒有你的幫忙,我實 在無法相信自己能完成這麼多事。相信自己是一件很難做到的事,但感謝你讓我 能更堅定自己的夢想和信念。 在論文完成的同時,期許自己在經過研究所的洗煉後,能莫忘初衷,在夢想 及目標上繼續堅持努力,未來能以所學對國家及社會有所貢獻與回饋。. II.

(3) 論文摘要 國際貿易主要涉及商品的跨國流動,往往與各國政府的政策及法規運作相關, 因此在國際法上對於貿易所進行規範的對象是政府。而人權則是人與生俱來的基 本權利,因此人權保障的對象是個人,而關於人權保障之規範則是屬於各國基於 自身主權所決定之內部事項。此兩者雖然在規範保護對象上不同,然而,貿易關 乎國與國之經濟活動,其中更可能牽涉一國之文化、勞動、環境、公共政策等, 而這些面向中事實上不乏與人權相關之因素。. 治 政 大 易優惠性條款及關稅優惠等方式,促成他國改善或避免國內人權侵害的發生,以 立 達到人權保障之目的。在人權保障之歷史上,歐洲作為近代人權的發源地,在此 本文欲探討之主題為歐盟在其對外貿易協定中,如何制定人權條款,並以貿. ‧ 國. 學. 領域尤具代表性。本文首先整理歐盟在貿易與人權方面進行的相關措施及規範, 分析歐盟內部雙軌制的人權保障機制,分別為以歐洲人權公約為中心之保障機制. ‧. 以及歐洲聯盟的人權保障機制。兩者在實行上都已有相當的歷史,但在現今開始. sit. y. Nat. 出現整合的聲音之下,其中仍有許多待解決的問題。例如人權法院以及歐洲法院 的管轄分配、歐盟法之法位階、和法律條約的適用等。因此,此兩種機制應如何. io. er. 進行整合,仍有待商榷。. al. n. v i n C h ,一直以來在對外政策上即以具有普世價值的 歐盟為維持在國際上的影響力 engchi U. 人權保障做為對他國內國政策進行干涉的正當理由,以避免違反國際法之不干涉 一國內政原則。因此,歐盟透過在對外貿易政策中置入人權條款之方式,對各國, 尤其第三世界國家,進行人權保障之推動。從最初在與 ACP 國家簽訂的第四號 洛梅公約中首次放入尊重人權之原則,到基礎條款及補充條款之出現,最後到執 委會公布之人權條款標準範本,歐盟人權條款歷經多次變化才呈現出如今的樣 貌。 而在實踐上,在面對締約對象不同時,人權條款也常會搭配不同政策措施實 行。此外,也並非所有國家都能全盤接受歐盟在協定中置入人權條款。在面對人 權發展亦已成熟的已開發國家時,大多認為歐盟沒有權力以監督者之角色干涉他 國的人權規範。而開發中國家則有認為人權條款仍帶有部分殖民主義之色彩,而. III.

(4) 不願意接受歐盟監督。並且,在自由貿易之簽訂下,亦有開發中國家之國民因為 自由貿易造成的經濟剝削而受人權侵害之苦。歐盟在面對貿易利益時,卻對此未 有所置喙亦是人權條款在實踐上所遇的挑戰。 本文認為,歐盟應首先思考人權條款在推動上應如何更切合的置入國際貿易 體系中。此外,在面對部分國內人權侵害情狀嚴重的國家,其政體或與以民主政 體為主之西方各國有所不同,則在此情形下,歐盟對其之貿易政策勢必會因人權 條款之納入而有所影響,要如何在建立貿易關係的同時,推動該國的人權保障亦 值得深思。 歐盟並應針對人權條款為不少國家所詬病之雙重標準問題,進行解決。或可. 政 治 大 或借鏡學者之意見將人權條款納入 立 WTO 體系中,藉由 WTO 之爭端解決機制,. 借鏡 WTO 在印度對歐盟之案例中所提出之客觀標準,作為評斷人權成效之參考,. ‧ 國. 學. 由第三方機構就人權條款之爭端進行調解及裁判,更能使當事國及第三國對於人 權條款審查機制之公平性有所信服,而願意遵循人權條款之規範,方有助於人權. ‧. 理念之普及化。.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5)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 1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 3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 4 第 四 節 文 獻 回 顧 ..................................................................................................................... 4 壹、 外文論著 ...................................................................................................................................... 4 貳、 中文論著 ...................................................................................................................................... 5 第 五 節 論 文 章 節 架 構 ............................................................................................................ 6. 政 治 大 歐 洲 人 權 文 化 之 起 源 .............................................................................................. 8 立 中世紀人權思想之濫觴 ......................................................................................................... 9. 第二章 歐洲人權文化之背景及相關規範 .............................................................. 8 第一節. 學. ‧ 國. 壹、. 貳、 啟蒙運動時期人權學說之興起 .......................................................................................... 9 參、 十八、十九世紀對於資產階級人權理論之批判 ...................................................... 10. ‧. 第 二 節 以 歐 洲 人 權 公 約 為 中 心 之 歐 洲 人 權 保 護 機 制 ............................................ 13 壹、 歐洲理事會 ............................................................................................................................... 13. Nat. sit. y. 貳、 歐洲人權公約 ........................................................................................................................... 15. er. io. 參、 歐洲社會憲章 ........................................................................................................................... 19 第 三 節 歐 洲 聯 盟 人 權 保 護 機 制 ...................................................................................... 21. n. al. Ch. i n U. v. 壹、 歐洲聯盟人權機制早期之發展 ........................................................................................ 21. engchi. 貳、 歐盟憲法條約草案 ................................................................................................................. 24 參、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 ................................................................................................................. 25 第 四 節 歐 盟 人 權 保 護 機 制 與 歐 洲 人 權 法 院 之 定 位 ................................................. 25 壹、 歐盟加入《歐洲人權公約》後在法規範位階可能之影響 ................................... 26 貳、 歐洲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之互動 .................................................................................... 27 第 五 節 小 結 ............................................................................................................................ 29. 第三章 歐盟對外貿易政策與人權條款之規範原則 ........................................ 31 第 一 節 歐 盟 對 外 貿 易 協 定 與 人 權 條 款 之 背 景 .......................................................... 32 壹、 歐盟對外政策之人權外交 .................................................................................................. 32 貳、 歐盟之對外貿易政策 ............................................................................................................ 33 參、 歐盟對外貿易協定之法律基礎 ........................................................................................ 39 肆、 歐盟對外貿易協定之監督機制 ........................................................................................ 42. V.

(6) 伍、 經貿發展與人權保障之連結 ............................................................................................. 45 第 二 節 歐 盟 對 外 貿 易 協 定 中 之 人 權 條 款 發 展 .......................................................... 49 壹、 第四號洛梅公約之人權條款 ............................................................................................. 49 貳、 阿根廷合作協定之基礎條款 ............................................................................................. 50 參、 中東歐國家貿易合作協定之補充條款 .......................................................................... 51 肆、 執委會訂定之標準範本 ....................................................................................................... 52 伍、 柯都努協定之人權條款 ....................................................................................................... 53 第 三 節 歐 盟 人 權 條 款 之 內 涵 及 原 則 ............................................................................. 55 壹、 基本權利與自由(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 ..................................... 57 貳、 民主條款(Democracy) ................................................................................................... 58 參、 法治原則(Rule of Law) .................................................................................................. 59 肆、 善治原則(Good Governance) ...................................................................................... 59. 政 治 大. 伍、 市場經濟原則(Market Economy) ............................................................................. 60. 立. 第 四 節 歐 盟 人 權 條 款 之 形 式 及 法 律 基 礎 ................................................................... 61. ‧ 國. 學. 壹、 人權條款之形式 ...................................................................................................................... 61 貳、 人權條款之法律基礎及效力 ............................................................................................. 65 第 五 節 小 結 ............................................................................................................................ 74. ‧. 第四章 歐盟對外貿易人權條款之實踐 .................................................................. 77. sit. y. Nat. 第 一 節 政 策 措 施 之 搭 配 - 人 權 條 款 之 附 條 件 .......................................................... 77 壹、 實施期間之條件 ...................................................................................................................... 77. io. n. al. er. 貳、 一般性政策措施 ...................................................................................................................... 79. i n U. v. 參、 普遍性優惠關稅措施 ............................................................................................................ 81. Ch. engchi. 肆、 人權條款與政策措施搭配之個案實例-緬甸、巴基斯坦 ................................... 83 第 二 節 人 權 條 款 在 對 外 貿 易 協 定 上 之 挑 戰 ............................................................... 84 壹、 人權條款對已開發國家貿易協定之挑戰 ..................................................................... 85 貳、 人權條款對開發中國家貿易協定之挑戰 ..................................................................... 89 第 三 節 人 權 條 款 與 W TO 規 範 之 互 動 .......................................................................... 91 壹、 WTO 體系下貿易與人權之互動 ...................................................................................... 92 貳、 人權條款與 WTO 規則之挑戰及發展 ........................................................................... 93 第 四 節 小 結 ............................................................................................................................ 96. 第五章 結論 ..................................................................................................................... 98 參考文獻 .......................................................................................................................... 101. VI.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國際貿易之目的在於藉由不同國家間商品的交換獲取最大利益,主要涉及的 議題為商品的跨國流動,在規範運作上往往與各國政府的政策及法規相關,因此 在國際法上對於貿易所進行規範的對象是政府;人權則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 治 政 大 所決定之內部事項。兩者看似是未有關連之兩個議題,並在規範保護之對象上亦 立 不相同,然而,貿易關乎國與國之經濟活動,其中更可能牽涉一國之文化、勞動、 因此人權保障的對象是個人,而關於人權保障之規範則是屬於各國基於自身主權. ‧ 國. 學. 環境、公共政策等,而這些面向中不乏與人權相關之因素。此外,國際貿易與人 權保障追求的皆為人類的發展與福祉,因此在目標上實為一致。並且,人的基本. ‧. 權利實現能提高生產之效率及積極性,進而有效促進經濟及貿易發展;而國際貿. sit. y. Nat. 易的發展亦可作為人權發展的經濟支柱,在解決貧困和經濟增長上為人權保障之. io. er. 助力。兩者係有相輔相成的特性。因此,若將貿易視為促進發展的手段而言,則 貿易過程中商業利益的追求即不應凌駕於基本人權之上。. al. n. v i n Ch 然而,在人們追求貿易利益的過程中,卻往往忽視了此項重要的前提,因而 engchi U. 造成國際貿易與人權事實上由來已久的問題。自古羅馬時期的奴隸貿易,即凸顯 了貿易發展與人權保護之間的衝突。在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逐漸體現到人 權保障的重要性,隨著個人地位的提升,並逐漸形成國際法主體,人權已不再僅 是內國之規範事務,而晉升為國際層面的重要議題。因此,開始出現各項人權保 障之條約,透過各國的簽署和訂定,內容並從最初的抽象規範,到現今各項實質 的人權標準被制定,並透過不同條約間的引用形成更完善的人權保障體制。而一 向將觀點放在貿易自由化、開放市場,及消除關稅障礙為主之國際貿易,也在二 戰結束後,因為各國對人權的重視,而開始重新探討過往常常被邊緣化的人權與 貿易議題,並在後續聯合國及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之推動下,逐步建立起人權與貿易之聯繫。. 1.

(8) 歐洲作為人權思想之發源地,自文藝復興時期以降,人權思想即開始在歐洲 蓬勃發展。在封建制度崩解,資本主義興起的同時,個人主義的人文精神也隨之 湧現。於是,人權的思想逐漸形成,各式的學說興起,隨著時間的演進,發展出 了第一代人權的公民及政治權利、第二代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以及現今強 調的第三代人權-集體權利。歐洲對於人權保護的不遺餘力,最早表現在區域性 人權保護機制-《歐洲人權公約》1(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1950)的建構上,此亦為國際間第一個具 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人權文件。此後便以公約為中心逐步建立起歐洲區域的人權 保護機制。而在此之後成立的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簡稱:歐盟)亦受到 此種人權保障思想之影響,因此在成立時即聲明將「平等、自由、民主、尊重人. 政 治 大. 權、基本權利及法治原則」做為其核心價值。. 立. 歐盟最初係以「共同市場」 (Common Market)作為合作目標,而先後成立. ‧ 國. 學. 了以經濟合作為中心之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1967 年,當時的 6 個成員國決定合併上述三共同體,而成立了歐洲共同體. ‧. (European Community,簡稱 EC 或歐體) 。在此期間,由於歐洲法院(European. y. Nat. Court of Justice,簡稱 ECJ)的努力,人權保障透過各項判決逐漸形成歐體之法. io. sit. 律原則,並在後續的《歐洲聯盟條約》2(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簡稱 TEU). er. 中納入人權保障之精神與原則納入條約中,從而形成建構歐盟核心之基礎原則。. al. n. v i n Ch 而歐盟在對外之貿易與發展關係上,亦納入此等人權保障之精神。在協助開 engchi U 發中國家發展經濟的同時,歐盟體認到以往以經濟援助開發中國家之方式,並無. 法有效使促進其國內之經濟發展,唯有先解決其內國基本人權侵害及內政腐化之 問題,方能真正促進開發中國家之經濟發展。因此,歐盟透過在對外貿易協定中 附加人權條款之方式,要求相對國除了貿易協定之條款外,尚需履行一定的人權 保障規範,才能得到歐盟之協助或貿易優惠。 本文欲探討之主題在於,歐盟如何透過貿易上之優惠性條款及關稅優惠等方 式,在國際貿易中達到人權保障之目的。以歐盟作為觀察對象,除因歐盟作為近 1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ETS No.005, Nov. 4, (1950). 2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OJ C 202 of 7.6.2016. . 2.

(9) 代人權的發源地外,其在對外貿易領域中所發展出之人權條款,尤具代表性。鑒 此,本文將整理並介紹歐盟在貿易與人權方面進行的人權條款與其搭配之規範措 施,從形式及國際法上之法律依據及效力方面,討論歐盟如何在不違反「干涉一 國內政」之國際法原則下,與貿易上之合作國家,尤其第三世界國家,進行人權 保障之推動。此外亦分析歐盟近年來在人權條款之實踐上所遇到之挑戰及障礙, 並探討可能之解決方案。.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治 政 大 及其透過貿易協定所推動之人權條款及政策措施。本文之「對外政策」特指歐盟 立 整體之對外關係,「貿易」則指在歐盟對外關係中之雙邊及多邊貿易協定。在人 本文之研究領域為國際人權法及貿易法,範圍包含歐盟之對外貿易政策,以. ‧ 國. 學. 權法之部分,因歐盟之對外人權政策係由歐盟內部向外延伸,故除將介紹歐盟條 約中關於人權保障之規範演進外,亦將囊括歐洲法院過去關於歐盟人權發展及適. ‧. 用上之相關判決。在了解歐盟之內在人權保障體系後,再針對歐盟之對外貿易政. sit. y. Nat. 策進行介紹,以了解歐盟依條約所授予之權限,在對外貿易政策上進行之方向, 及對開發中國家之發展援助政策如何搭配人權條款推動實質的人權保障。由於歐. io. n. al. er. 盟在對外政策方面並未具有單一文本之人權政策,而是散見於各項對外政策中,. Ch. i n U. v. 因此本文將整理歐盟近年在貿易方面進行之各項相關人權措施及相關政策規範,. engchi. 並藉由過去適用人權條款之個案以分析並歸納歐盟在貿易與人權領域發展,主要 針對開發中國家之發展及合作協定,探討人權條款對第三世界國家之影響及在人 權推廣方面之成效。 而在貿易法之部分,則透過歐盟過去在推動人權條款時所遇之挑戰作為個案, 分別就開發中國家及已開發國家提出之質疑,探討人權條款可能產生之問題。此 外,在 WTO 體系下,自杜哈回合談判開始,即針對開發中國家之發展與貿易問 題進行了相關談判。為避免貧富差距的擴大,已開發國家開始協助提昇開發中國 家之經濟,以期能在國際經濟秩序中一同穩定發展。而「發展」之問題即涉及一 國內部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之範疇,為促使開發中國家之經濟發展,勢必需 先避免貧窮、暴政、剝削等情形之發生,而純粹的自由貿易卻有可能造成開發中. 3.

(10) 國家的人民因不具有對等之談判能力,致使在市場機制之運作下,在原應促進其 發展之貿易過程中反遭剝削。因此,在 WTO 之規範下,亦有關於貿易領域之人 權保障規範,因此本文亦將討論 GATT 第 20 條下,一般例外原則之適用,與歐 盟人權條款可能之相異處。此外,也將討論歐盟在推動人權條款同時,因作為 WTO 會員國之一員,而在運用關稅優惠的措施推廣人權保障的過程中,面臨 WTO 規範與歐盟自身人權條款相互衝突的問題。.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採取之研究方法為:透過文獻比較分析及法條釋義之方式,首先蒐集歐. 政 治 大. 盟在貿易與人權方面之事實性資料,如:官方文件、意見書、歐洲法院之判決、. 立. 英文學術期刊及專書,以及國際協定等相關文獻資料,並輔以中文相關文獻。藉. ‧ 國. 學. 由文獻之比較,進行歸納分析,先從事實中了解歐盟在貿易與人權之具體目標, 再針對其過去之協定形式、條約規範,提出歐盟在其貿易政策中發展人權條款之. ‧. 過程。. 此外,並嘗試藉由案例分析之方式,透過歐洲法院在貿易與人權方面的各項. y. Nat. sit. 個案判決,了解人權條款之法源依據及對外協定之權限範圍。其後並藉由歐盟與. n. al. er. io. 各國締結協定之文件及貿易爭議引起之個案,分析人權條款在推動過程中可能之 挑戰與可能解決方法。. Ch. engchi. i n U. v. 第四節 文獻回顧. 壹、 外文論著. 國外學者不乏關於人權與貿易之文獻,然關於歐盟人權政策之外文著作,本 文主要參考以下三本論著: 第一本為 Anthony E. Cassimaltis 所著之《Human Rights Related Trade Measur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作者在本書中分析歐盟條約下關於人權條 款在貿易政策上之運作,以及歐盟普遍性優惠關稅制度之機制。書中並整理歐盟. 4.

(11) 過去在貿易與人權方面之相關協定,包括與東歐、地中海及亞洲等國之人權條款。 並提到其中將世界人權宣言、赫爾辛基最終議定書及新歐洲巴黎憲章之內容作為 人權條款的標準範本。相關條款亦出現在後續的科都努協定及第四號洛梅公約等 協定中。此外,亦比較了美國與歐盟在人權條款方面與異同並分析可能面臨的挑 戰,例如歐盟在第四號洛梅公約之勞動標準方面缺乏清楚的定義,後續的科都努 協定則因為參照了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ILO) 的規範而因此較為明確。本書亦認為歐盟在與第三世界國家簽訂的人權條款上, 仍缺乏監督及回報,執行上亦缺乏透明度,而可能造成人權條款的執行程度難以 確實掌握並維持。因此,若要肯定人權條款在貿易上的成效,本書提出其看法認 為,歐盟應首先將重點放在關注既有條約的後續進行,以釐清既有條款可能產生 的問題及影響。. 立. 政 治 大. 第二本論著為 Lorand Bartels 所著之《Human Rights Conditionality in the. ‧ 國. 學. EU’s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本書詳盡地介紹了歐盟人權條款從歷史上的發 展和演進以及操作方法,分析歐盟為在條約中置入人權條款而因此衍生之國際法. ‧. 上責任。以上述檢驗做為論述基礎,本書提出歐盟人權條款可能之法定範圍,並. sit. y. Nat. 從國際法之觀點對歐盟之憲政及對外關係政策進行檢驗,對歐盟人權條款之機制. io. er. 提出建議之改善方案。. al. 第三本論著為 Elena Fierro 所著之《The EU’s Approach to Human Rights. n. v i n Ch Conditionality in Practice》。本書詳盡地將歐盟在對外協定中之人權條件作學理 engchi U 上的分類、探討各條款之法律依據,並提出其意見。首先,概括地介紹歐盟對外 協定之架構,接著耙梳歐盟對外人權政策之發展過程,並詳盡介紹相關搭配之政 策措施之目的及差異。此外,並以事前及事後條件之方式分類歐盟在對外協定上. 使用人權條款之案例。除詳盡分析案例之爭點及事實外,本書亦提出作者之看法, 針對歐盟對外協定置入人權條款所遇到之障礙,指出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反 對人權條款之主張及合理之解釋。 貳、 中文論著. 中文論著之部分,則有兩本主要參考著作:. 5.

(12) 關於歐洲人權保障機制之部分,主要參考著作為朱曉青所著之《歐洲人權法 律保護機制研究》一書。本書透過法律之觀點,將歐洲人權保護機制分為以《歐 洲人權公約》為中心之法律保護機制,以及歐盟之人權保護機制。本書認為歐盟 人權保護機制之背景為歐洲整合之過程,並分析人權法律在此進程中地位之演變、 歐盟保護機制中歐洲法院扮演之角色,以及歐盟制度下,成員國對於人權保障之 義務。本書雖未討論歐盟對外政策之人權條款部分,但對於本文在建構歐洲之人 權保護機制概念上,有相當大的幫助。 關於人權條款之部分,則以洪德欽主編之《歐洲聯盟人權保障》為主要參考 書籍。在《歐洲聯盟人權保障》一書中,部分論文針對歐盟之內部人權規範進行. 治 政 大 出評析。而關於歐盟之對外人權政策,則見於本書之〈歐盟對外貿易與發展協定 立 之人權條款─規定與實踐〉一文。本文從國際貿易與人權之相互性出發,討論貿 了詳盡的討論,其中並針對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之實踐及人權歐盟化等現象分別提. ‧ 國. 學. 易與人權之影響,且因人權本身具有普遍性及共通性,而形成其國際化的內在因 素。歐盟鑑於 1990 年代以前對開發中國家經貿及發展援助的無效率,有感於人. ‧. 權與發展、貿易、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之密切關連,而改為系統性地引介人權條. sit. y. Nat. 款於歐盟對外貿易或發展協定中,並形成協定之必要條件,以促進開發中國家從 事結構改革,並堅持各種保障人權之措施不得視為對一國內政之干預。在本文中,. io. n. al. er. 作者先從人權條款之背景出發,進而剖析其法律基礎及後續之實踐,有助於對人 權條款之發展及概念有全盤的理解。. Ch. engchi. i n U. v. 第五節 論文章節架構. 本文在章節架構上之安排,首先將先討論歐洲之人權文化起源,以了解歐洲 推動人權保障之精神及緣由。並整理歐洲之兩大人權體系:以《歐洲人權公約》 為中心之歐洲人權保障機制以及歐盟自身所發展之人權保障機制。並於該章最末 討論兩者之互動及在適用及實行上可能之挑戰。 接著,在第三章之部分將先介紹歐盟之對外貿易體系,探討其對外貿易政策 之架構及歐盟對外簽署貿易協定之授權基礎來源,並介紹其貿易協定之審查機制。 隨後再討論人權與貿易此兩議題之連結,並探討歐盟在人權條款出現前,如何於. 6.

(13) 對外貿易協定中納入與人權相關之規範及條款,即人權條款之發展歷程,並從過 去歐盟在對外政策中置入之人權條款,分析其內涵及原則。在了解人權條款之內 容後,再以其形式進行分類並介紹,並分析條款在國際法及歐盟法層面之法律依 據。 在第四章之部分,則首先介紹歐盟在對外協定中搭配人權條款進行之配套措 施,歐盟根據實施期間及性質區分相關配套措施,在面對不同國家及不同目的時 得以靈活適用不同措施,以確實達到人權保障之目的。後續章節中,透過人權條 款適用之個案,分析歐盟在對外貿易協定中置入人權條款所遇到之挑戰及障礙, 及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就協定內容各有之不同爭點。最後並透過歐盟人權條款在. 政 治 大. WTO 下引發之個案,探討人權條款融入 WTO 體系的可能方案。.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7. i n U. v.

(14) 第二章 歐洲人權文化之背景及相關規範. 第一節 歐洲人權文化之起源. 在歐洲歷史上,除了工業革命及其後科技革命帶來對現代文明的重大發展, 使其成為資本主義的發源地外,歐洲亦因其豐沛的人文思想及啟蒙運動而被認為 是近代人權理念的重要發源地。. 治 政 大 並提出「三代人權」的理論。第一代人權為「公民與和政治權利」 ,第二代人權 立,第三代人權則為「集體權利」。第一代人權,即個 為「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對此,法國學者瓦薩克(Karel Wasak)曾將近代人權的發展經歷進行劃分,. ‧ 國. 學. 人基本自由及參政權,其中強調的是個人權利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並認為此為 人類天生擁有之權利,因此國家權力不得輕易干涉,而應明確界定其界線。第二. ‧. 代人權則強調「人賦人權」,因當時人權發展的背景因社會主義的出現而轉為較. sit. y. Nat. 批判之觀點,故轉從社會角度來闡釋人權。除了第一代人權原有的權利外,更強 調階級間平等的權利(如:工作權、勞動權和受教權等)。第三代人權則始於二. io. n. al. er. 戰結束後,特別強調和平與安全權利、公平與公正的國際秩序權和因應反殖民及 民族自決主張的國家自主發展權3。. Ch. engchi. i n U. v. 此三代人權之發展背景皆與歐洲人權發展之歷史背景息息相關,因此,若欲 探討歐洲人權制度,便需從人權文化之起源開始。從宏觀之人權文化歷史以觀, 其發展脈絡可略區分為以下階段:. . 3. 學者廖福特曾於其著作〈尚未發展完備之發展權〉一文中指出:「發展權之理念與傳統國際人 權概念有所區別,可說是比較新之發展,因而發展權之內涵依然尚待釐清,因此發展權之發展遇 到許多困難,或許發展權不會是無法發展之權利概念,然而至少到目前為止發展權是一項尚未發 展完備之權利。」(廖福特,〈尚未發展完備之發展權〉,《「人權與民主」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2003 年 11 月。. 8.

(15) 壹、 中世紀人權思想之濫觴. 早在十二世紀,英國人民便因皇室屢違反法律和風俗,而要求當時的英國國 王簽署如今被視為人權發展史中具有意義和影響力的一個里程碑-《大憲章》4 (Magna Carta) 。在《大憲章》的條文中,除了關於當時封建關係的權利義務規 範外,最重要的即是其中關於人權保障的條款。條款中確立了如現今作為現代法 律基石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和司法的平等性等概念,亦明確地 規範了關於人身自由權力濫用禁止之重要人權條款5。在關於人身自由的規定中, 其中即特別要求政府不得在未經實質審判程序的情形下任意拘捕、監禁自由人或. 政 治 大. 任意剝奪自由人的財產和法律保障6。此為大憲章中最具有代表性及意義的人權. 立. 保障條款。. ‧ 國. 學. 此後,在十三、十四世紀,商業的發展使社會上開始出現了新興的資產階級, 歐洲興起所謂資本主義經濟現象。在這波商業發展中,即誕生了「人文主義」的. ‧. 思想。針對當時宗教以神為中心,貶低人的價值等觀點,新的資產階級提出了以. sit. y. Nat. 人為中心的「人道主義」(又稱:人文主義)概念。. al. er. io. 人道主義提倡以人為本的概念,強調關懷、愛護及尊重人,是一種相較於歐. v. n. 洲早期宗教至上思維的相反世界觀。歐洲的人權思想即透過文藝復興時期的文化. Ch. 運動,帶起了這波思想的變革。. engchi. i n U. 貳、 啟蒙運動時期人權學說之興起. 文藝復興時期興起的人文主義思想在其後十五世紀的大航海時代、十六世紀 . Magna Carta, (1297), http://www.legislation.gov.uk/aep/Edw1cc1929/25/9/introduction (last visited June 2, 2016). 5 胡慶山、周宗憲、廖欽福與蔡達智, 《憲法與人權》,頁 32-33,2009 年 9 月。 6 Magna Carta (39) “No free man shall be seized or imprisoned, or stripped of his rights or possessions,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deprived of his standing in any way, nor will we proceed with force against him, or send others to do so,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equal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 British Library, English translation of Magna Carta, http://www.bl.uk/magna-carta/articles/magna-carta-english-translation#sthash.m4bHwePk.dp uf (last visited April 5, 2016) 4. 9.

(16) 的宗教改革以及十七世紀的啟蒙運動中持續發酵,除了著重於表現人的尊嚴及價 值,並倡導人性自由發展外,人道主義亦對於自由和平等的概念給予了新的定義。 在十七世紀啟蒙運動時,這樣以人文主義為中心的思想即啟迪了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格老修斯(Hugo Grotius,1583-1645)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和伏爾泰(Voltaire,1694-1778)等近代人權理論 的貢獻者。而在此時代,更陸續提出《權利請願書》7(Petition of Right,1628)、 8 9 《人身保護條例》 (Habeas Corpus Act ,1679) 及 《權利法案》 (The Bill of Rights,. 1689)等法律層面的建構,進一步的充實了近代人權保障的內容。因此啟蒙運 動的學說思想可謂在人權發展史上樹立了重要的里程碑,其所發展出的理論,如 「天賦人權」之主張,至今仍是許多重要人權學說的主要依據。. 治 政 大 然而此世代的人權思想主要源於資產階級對於封建體制的反對 ,因此其中所 立 提倡的自由、平等雖聲稱為每一個人生而俱有的權利,然實際上僅是為資本主義 ‧ 國. 學. 的私有財產制度開闢道路,也因此雖然在當時被大眾所支持接受,但在日後因為 經濟優、弱勢而產生階級對立時,這樣的主張便出現其潛在的局限性10。. er. io. sit. y. ‧. Nat. 參、 十八、十九世紀對於資產階級人權理論之批判. al. v i n Ch 命後至十九世紀,開始出現對於先前人權學說的反撲。資產階級透過工業革命中 engchi U n. 相較於十七世紀輝煌的人權思想時代,歐洲人權發展在經歷十八世紀工業革. 「機器取代人力」的產業變革,而逐漸取得相對優勢的經濟地位,對於在生產結 構中相形下較弱勢的勞工階級開始出現剝削和壓迫的現象。在這樣雙方趨於對立 的情形下,社會主義開始興起,並對於十七世紀資產主義提倡的階級式人權理論 陸續提出批判。然而,除了少數極端的民族主義及馬克思主義者外,大部分的學 者仍然保留人應享有基本權利的原則理念。 有學者從制度建立的角度以觀,認為十八世紀後半期是世界人權法制歷史的 . 7. The Petition of Right, June 7, (1627). Habeas Corpus Act, May 27, (1679). 9 The Bill of Rights, Dec. 16, (1689), Amended by Accession Declaration Act 1910(c. 29), s.1. 10 莊景升, 〈當代人權價值與儒家思想關聯性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頁 16,2006 年。 8. 10.

(17) 開端,此時期有美國《獨立宣言》11(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1776)和 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12(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1789)等標誌性人權約法的出現,屬人權歷史的初創階段,因此將此時期稱為 「第一階段之人權法」13。. 肆、 二次大戰結束至國際人權法典建立對於歐洲人權之發展. 在一次大戰後,歐洲各國開始出現各項針對人權保障的法律文件,例如:德 國《威瑪憲法》14(Weimarer Verfassung,1919)及列寧提出的《被剝削勞動. 治 政 大 「社會照顧之理念」, 1918) 。其中威瑪憲法在人權保障上提出許多創見,其提出的 立 便係將人民的基本權利(如:義務教育、勞工權利及健康之生活空間保障等社會 人民權利宣言》15(Declaration Of Rights Of The Working And Exploited People,. ‧ 國. 學. 權利條款)明確列舉於憲法位階的法律規範中,以期藉由憲法來促進國家完成保 障人民權利的義務。雖然後續實施情形未必理想,但仍屬人權法學的重要參考依. ‧. 據16。學者17亦把此階段視為人權發展歷史的第二階段,即人權的發展期,開始. sit. y. Nat. 於一戰結束,並在二戰後達到高峰。. er. io. 在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後,戰爭引起的災難促使歐洲乃至全世界人民開始進. al. v i n Ch 和世界和平的理念追求,各派人權思想再次蓬勃發展。歐洲各國陸續於憲法中規 engchi U n. 行反思,人權的發展在此時期發展至高峰。由於二戰對於法西斯主義暴行的反彈. 範了較詳盡的公民權利及人權保障。. 相較於前期強調自由、平等的人權保障理念,在經歷戰爭的摧殘後,此時期 人權發展的特徵在於生存權之保護,即要求應維持個人得以享有「健康且文化性 的最低生活限度」的保障。此外,歐洲國家並在其面對社會主義及第三世界國家 的人權思想衝突上,開始展開廣泛的討論。 11.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July 4, (1776).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Aug. 26, (1789). 13 徐祥民, 〈環境權論—人權發展歷史分期的視角〉,《中國社會科學》,第 4 期,頁 126,2004 年。 14 Weimarer Verfassung, Aug. 14, (1919). 15 Declaration Of Rights Of The Working And Exploited People, Art.1, R.S.F.S.R., July 10, (1918). 16 汪子錫, 《憲政體制與人權保障》,頁 76-77,2012 年 10 月。 17 同註 13,頁 127。 12. 11.

(18) 人權最初為內國法之規範內容,但在二戰後隨著國際情勢的轉變,歐洲各國 在戰爭中得到啟示,體認到民主、人權及法治是邁向和平的共同原則。並且唯有 屏棄狹隘的民族主義、消除國家間的敵對情緒,和追求歐洲的共同利益,方為建 立並維持和平的長久之計。如此從分裂趨向統合的新觀念,使各國間的關係開始 產生變化。從以往的對立走向合作的情勢,對人權法的影響便是,原先為內國法 所規範的人權理念,逐漸發展為國際法上之觀念,即所謂的「人權國際化」18。 而在此思潮下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構成現今國際人權法典的重要人權公約 -1948 年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19(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 、1976 年生效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International Covenant. 治 政 大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後兩者通常簡稱為:兩公約) , 立 此三份重要人權文件最大的貢獻在於建構了普世的人權範疇,其中《世界人權宣.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1(International. ‧ 國. 學. 言》宣示了關於人權保障的理念,另外兩公約則分別規範自由權及社會權之重要 性及保障範圍22。此三項公約為國際上的人權價值建立了基礎及基準,並對於後. ‧. 續《歐洲人權公約》的內容影響深遠。. Nat. sit. y. 此外,相同的理念亦體現在 1945 年的《聯合國憲章》23(Charter of the United. er. io. Nations) 。各國的人民認識到人權不能僅仰賴各國的內國法治,而應將其置於國. al. 際法之框架下,並透過執行及監督措施才能有效的保護和促進24。而後歐洲理事. n. v i n Ch 會所建立的歐洲人權法律保護機制,亦是對於《聯合國憲章》人權條款的實踐。 engchi U 在後續章節中,將再特別針對歐洲人權法律之保護機制進行論述。 而在《世界人權宣言》之部分,嚴格上來說,雖然因為其形式並非條約,而 因此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其作為人權之共同標準係被世界所公認,因此亦難端. 以拘束力作為其單一評價。且針對聯合國憲章未能具體規範之部分,《世界人權 . 18. 朱曉青,歐洲人權法律保護機制研究,頁 19,2003 年 4 月。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G.A. Res. 217A (III), U.N. Doc. A/810 at 71 (1948). 20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G.A. Res. 2200A(XXI), 999 U.N.T.S. 171, (1976). 21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G.A. Res. 2200A(XXI), 993 U.N.T.S. 3, (1976). 22 廖福特, 〈國際人權法:第一講-國際人權法典─建構普世人權範疇〉,《月旦法學教室》,第 54 期,頁 89,2007 年 3 月。 23 United Nations,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1 UNTS XVI, (1945). 24 同註 18,頁 27。 19. 12.

(19) 宣言》填補了此一空白25。其對於歐洲人權文化最重要的影響,即在於此具體之 規範。在後續的《歐洲人權公約》中,除了在序言即表明受到《世界人權宣言》 的影響外,《歐洲人權公約》亦延續了《世界人權宣言》中關於公民和政治權利 之規範內容。從上述部分中莫不透露出《歐洲人權公約》係承襲自《世界人權宣 言》的理念及原則。. 第二節 以歐洲人權公約為中心之歐洲人權保護機制. 在《世界人權宣言》公布後,有鑑於關於人權擔保的公約僅少數具有拘束力,. 治 政 大 。 後陸續推出的人權公約開始有逐漸趨向制度化的現象 立. 且又限於該公約之締約國,這樣的機制恐不足以完善保障人權,因此在 1945 年 26. ‧ 國. 學. 在歷經二戰後的慘痛歷史,歐洲從以往的對立走向合作,且為避免二戰期間 納粹對人權蹂躪的情形再度重演,歐洲各國有共識的開始著手建立一套人權保護. ‧. 機制。於是,一個以《世界人權宣言》作為保障準則依據,並以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作為創設組織的區域性人權保護機制自此應運而生。以下將簡述以. y. Nat. al. n. 歐洲理事會. er. io. 壹、. sit. 歐洲人權公約為核心之歐洲人權法律保護機制:. Ch. engchi. i n U. v. 以人權保護作為其核心目標的歐洲理事會,在 1949 年由當時的 10 個國家 (比利時、丹麥、法國、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瑞典和英國) 簽署《歐洲理事會規約》27(Statue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後成立。作為《世 界人權宣言》頒佈後,第一個專職人權保護的區域性組織,歐洲理事會逐步建立 了歐洲人權保護的框架。 在《歐洲理事會規約》第 1 條28,即明定了理事會的法定目標為:「在其成 25. 同註 24,頁 32。 Eckart Klein,王士帆譯, 〈「歐洲人權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人權保障 的基柱〉,《月旦法學雜誌》,第 238 期,頁 276,2015 年 3 月。 27 Statue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CETS No.1, May 5, (1949). 28 Statue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Art.1, “The aim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is to achieve a greater 26. 13.

(20) 員國間達成緊密團結,以保護和實現作為它們共同遺產的理想和原則。…。」而 其中所提及之共同遺產,即歐洲之共同理念和基本原則-民主、人權和法治。此 外,由規約第 3 條之內容,即可見歐洲理事會將人權保障視為其重要的目標: 「歐 洲理事會的每一位成員都應接受法治原則,及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人皆享有人 權和基本自由的原則」。亦即,若欲成為歐洲理事會之成員,便需接受其設定之 嚴格的人權標準。且違反第 3 條規約之效果,同規約之第 8 條即有規定,成員 國可被中止其代表權利,並被委員會要求退出歐洲理事會,足見人權保護目標在 理事會規約中的重要性。 有學者整理歐洲理事會在人權保護制度的建置,認為其係以分階段之方式進. 治 政 大 利保護之手段和範圍上相對較為柔軟,多以政治手段和司法手段相結合的混合性 立 運行機制進行;在機構的設置上則設立「人權委員會」及「人權法院」兩大機關, 行29。在初階段由於各成員國對於人權保護機制觀念仍較淡薄,因此理事會在權. ‧ 國. 學. 作為實質的權力機關,並將職權擴及至內國裁判機關,但仍然給予各國一定的裁 量範圍。而隨著成員國的增加,制度逐漸邁向過渡性階段。在此一階段,歐洲理. ‧. 事會透過簽署「議定書」的形式逐步擴大權利的保護範圍,並完善各機關的程序,. sit. y. Nat. 逐步縮小成員國的自由裁量權,以促進成員國間法律的統一性及確立規範之標準。 在經歷上述兩階段的調整後,現今歐洲理事會的人權保護制度邁向第三階段,在. io. n. al. er. 人權委員會處理申訴之職權被撤銷後,成員國內的個人、非政府組織和團體皆享. i n U. v. 有與成員國同等的訴訟權,最終審判並交由人權法院統一審理。關於人權保護的. Ch. engchi. 申訴制度及其演變,在歐洲人權法院之段落將再詳細說明。 歐洲理事會無疑設立了繼《世界人權宣言》後,國際間在規範和組織上最為 完善的人權保障制度。然而,如同聯合國憲章一般,其規約雖然作為此一機制的 憲章和組織章程,規約內容仍未對人權之範圍和內涵進行更詳盡的說明,因此仍 需要更為詳盡的公約來彌補此一部分。. . unity between its members for the purpose of safeguarding and realising the ideals and principles which are their common heritage and facilitating their economic and social progress.” 29 楊成銘, 〈論歐洲理事會的人權保護制度對建立和完善國際人權保護制度的影響〉, 《時代法學》, 第 1 期,頁 88,2005 年。. 14.

(21) 貳、. 歐洲人權公約. 一、 目的及憲法性 有鑑於《世界人權宣言》在法律規範面的缺乏,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在 1949 年開始起草《歐洲人權公約》草案,並在 1950 年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的主 要目的並非設計個人人權與基本自由的類型與保障之理論基礎,而是期望透過國 際法之地位,藉由各成員國的承諾與共同行動,達到建立「歐洲公共秩序」30 (European public order)的目的。. 治 政 大 另一超然於國家之外的監督機關,將難以確保能達到真正的人權保障。故為了打 立 破傳統國際法受限於國家主權至上的困難,歐洲理事會即從法制上建立歐洲共同 傳統上人權保障屬內國法之規範,然而若僅透過內國法進行人權保障,而無. ‧ 國. 學. 適用之人權標準,而與各國憲法上之人權保障形成輔助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之適用。申言之,歐洲人權公約之制定,非為取代各國內國法中. ‧. 既有的人權保障規範,而是原則上由各國內國法之人權制度進行規範保障,而《歐. sit. n. al. er. io. 二、 監督機構. y. Nat. 洲人權公約》之角色係用以增強、補充內國人權法之效果31。. (一) 1998 年 11 月以前. Ch. engchi. i n U. v. 在《歐洲人權公約》第 11 號議定書生效前,公約之監督機關係由準司法機 構、司法機構和監督判決執行機構所組成,三者分別為歐洲人權委員會、歐洲人 權法院及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三個機關在公約下形成各司其職、權限相互平 衡的監督體制。 而依公約第 24 條及第 25 條之規定,歐洲人權公約體制下之請求案包含國 家間的請求案(國家請求案)及人民對國家之請求案(個人申訴)32。對於國家 30. 此概念出自於 ECHR 之判決:Loizidou v. Turkey, no. 15318/89, 23 March 1995, para. 75, “… the Convention as a constitutional instrument of European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31 鄧衍森, 〈歐洲人權公約的法制化發展〉 , 《月旦法學雜誌》 ,第 44 期,頁 23,1998 年 12 月。 32 廖福特, 〈歐洲人權公約之監督機構─國際人權最強而有力之監督者〉,《司法改革雜誌》,第 39 期,頁 41,2002 年 6 月。. 15.

(22) 請求案,人權委員會對此類指控具有強制管轄權。而個人申訴則須以有關成員國 聲明承認委員會有受理個人申訴的權限為前提,即委員會對於個人申訴事件僅有 任意性的管轄權33。 案件經向歐洲理事會之秘書長提出後,秘書長將案件交由歐洲人權委員會主 席,再轉交至人權委員會祕書處。國家請求案通常直接送交人權委員會進行審理, 個人請求案則需經秘書處審理初步要件後,再轉送人權委員會,因此形成個人請 求案的第一道關卡。案件經人權委員會審理並調查事實後,委員會將報告轉送部 長委員會。在報告送達後三個月,當事國(包含請求國、被指控國或被害人所屬 國)或請求人即得將案件提交歐洲人權法院審理,法院則以判決表達是否有違反. 政 治 大. 《歐洲人權公約》34。而對於判決之履行則交由部長委員會進行監督。. 立. (二) 1998 年 11 月以後. ‧ 國. 學. 在第 11 號議定書生效後,最重要的改變即為歐洲人權委員會之廢止。在議 定書生效前,個人若欲在國際上追究每一國家或自己所屬國,則僅有訴請歐洲人. ‧. 權委員會此一救濟管道。議定書實施後,由於廢除了人權委員會,故申訴案件改. y. Nat. 由改制為常設永久性之歐洲人權法院專責審理。依公約第 34 條之規定,任何主. sit. 張成員國侵害公約權利之個人,均得直接向人權法院提出申訴案,不再以被控訴. n. al. er. io. 之成員國對人權法院提出特別服從聲明為申訴要件35。舊制的人權委員會則繼續. i n U. 執行直至原先已在進行的案件完成後,方完全廢止。. Ch. engchi. v. 此外,第 11 號議定書並增加了第三人參加訴訟之制度,除了案件申請人所 屬國家得依公約第 36 條參加程序外,法院主席為了司法行政之利益,亦得邀請 非當事國之成員國參加程序。 然而,第 11 號議定書另一最大的改變在於,廢除了過去需由成員國聲明接 受歐洲人權法院管轄權後始可將案件移送歐洲人權法院之管轄規定。亦即在議定 書生效後,各成員國皆有義務接受歐洲人權法院之管轄。此舉大大擴張了歐洲人 33. 趙海峰;竇玉前,〈保護人權與提高效率的平衡-歐洲人權法院 2004 年改革評析〉,《法律適 用》,第 1 期,頁 180,2006 年 1 月。 34 同註 32,頁 42。 35 Jens Meyer-Ladewig/Herbert Petzold 合著,王士帆譯, 〈歐洲人權法院五十年〉 ,載: 《人權之 跨國性司法實踐-歐洲人權裁判研究(四)》,頁 8-9,2012 年。. 16.

(23) 權法院之判決效力範圍。故有學者認為,在議定書的生效後,由於人權法院管轄 權遍及歐洲各成員國,而認為歐洲人權法院有逐步邁向「歐洲憲法法院」之現象 36。. (三) 2004 年 5 月改革 在 1998 年的改制後,簡化申訴程序和改善法院透明度的方式,使法院辦理 的案件增加,甚而提昇了歐洲人權公約的實質有效性。然而,隨著成員國的數量 增加,以及個人申訴制度改為直接申訴,人權法院的個人申訴案數量日漸增多, 而開始出現積案未決、裁決效率下降的問題。而法院端未能解決的案件增多,亦 造成後續的監督機構無法有效執行任務37。. 政 治 大. 由於以上問題的出現,部長委員會遂於 2004 年 5 月通過第 14 號議定書,. 立. 提出相關措施,對歐洲人權保護機制再次進行改革。. ‧ 國. 學. 改革目的主要在期望增加機制的有效性及效率,因此主要針對法院的審理機 制、加強部長委員會的監督執行力,和有關歐盟加入公約之相關規定。其中在法. ‧. 庭組織的改革上,將法庭區分為由一位法官組成之獨任庭、由三位法官組成之合. sit. y. Nat. 議庭(又稱小組,committee) 、由七位法官組成之審判庭(又稱小法庭,chamber). er. io. 以及由十七位法官組成的大審判庭(又稱大法庭,grand chamber)38,以增進. al. 審理效率,並增加第三方介入案件之機制,亦即利用歐洲理事會之人權專員協助. n. v i n 法院解決特定問題。而在後端的執行效率上,則加強了部長委員會的權力,對於 Ch engchi U 不願執行判決的成員國,部長委員會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部長委員會亦 有權要求法院對其做出的判決加以解釋,以協助其行使監督判決之權能。另外, 針對歐盟加入後所進行之改革,將在第四節關於歐盟與歐洲人權公約之互動章節 再加以詳細說明。 三、 歐洲人權法院與內國法之關係 在公約之解釋方面,由於《歐洲人權公約》所載之權利內容多為概括和原則 36. 同註 32,頁 43。 同註 33,頁 181。 38 張文貞, 〈跨國憲政主義的合縱與連橫-歐洲人權法院及內國憲法法院關係初探〉 , 《月旦法學 雜誌》,第 151 期,頁 60,2007 年 12 月。 37. 17.

(24) 性的規定,因此為使公約之保障得適用於具體情形,公約賦予歐洲人權法院相當 程度的解釋權,以確保人權保障之確實。然而,在公約之實踐方面,若要研究《歐 洲人權公約》是否對締約國有效產生內滲作用,則除了觀察締約國國內之規範位 階及法院裁判之拘束力以外,尚須進一步觀察公約的解釋受各締約國採納及接受 的程度39。公約雖賦予人權法院在具體裁判中對於公約之規定及保障範圍進行解 釋及認定之權力,但是否為締約國或締約國內國之憲法法院所採納並尊重,仍為 影響其實踐效力之重要因素。 歐洲人權法院就個案是否違反人權公約之宣示,係屬個案之裁判,其在裁判 中針對公約之基本權利與自由之相關解釋,非如歐盟法院對歐盟條約之解釋具有. 治 政 大 締約國之拘束力或制度化的影響力相對薄弱 。儘管如此,在實踐上,歐洲人權 立 法院之判決對於各國之立法仍有一定之影響,其解釋亦逐漸受到各國法院之尊重。 優越性(supremacy),而僅在判例法則的基礎上,拘束自身或其他法院,對於 40. ‧ 國. 學. 因此在人權保障的實踐上,人權法院之解釋和判決仍有其重要的實益。. ‧. 然而,各國法院對人權法院之解釋及判決尊重,而促使《歐洲人權公約》之 下滲作用,是否絕對為正面之影響?回應前段章節關於歐洲人權法院邁向歐洲憲. Nat. sit. y. 法法院之學說,有學者對此提出質疑,認為此舉將使各國在解釋其憲法相關之基. er. io. 本權利與自由時,受到一定的限制,並以 Broniowski41一案舉例:歐洲人權法院. al. v i n C h ,對於土地所有人財產權受侵害及補償是 二戰後因協議讓與給前蘇聯國家之土地 engchi U 否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之保障。由於財政上的負擔,波蘭政府一直未正視此問題, n. 在該案判決中,即直接地對當事國之作法做出指示。該案之事實主要涉及波蘭於. 相關立法也屢受波蘭憲法法院宣告違憲,於 2003 年始通過相關法案,但法案卻 要求過往有接受補償之所有人不論補償額度多少,即不得再受補償。對此, Broniowski 因過去其母曾受有百分之二之補償而未能再受任何補償,認為其財 產權受侵害,而向人權法院提出申訴。歐洲人權法院之判決則認定波蘭此項法律 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並認定波蘭存有類似於該案財產權不當侵害之「系統性 情狀」 (systematic situation)而認為本案須仰賴一般性措施,同時須將所有的土. 39. 同註 38,頁 66。 同註 38,頁 66-67。 41 Broniowski v. Poland[GC], no. 31443/96, (2005). 40. 18.

(25) 地所有人之情形一併納入考量42。一改以往尊重當事國執行上裁量的作法,法院 在判決中直接要求波蘭必須修改法律或制定新法。在解釋上,人權法院與波蘭內 國憲法對於財產權之概念應無歧異,不同者在於人權法院對於波蘭政府負擔補償 之財政能力有不同之考量因此與內國法院產生不同之判定。也因此許多學者43將 此案視為歐洲人權法院權力擴張之分水嶺,法院在裁判是否違反公約或議定書外, 更進一步地做出了具體指示或特定裁判執行方法,從此即可看出歐洲人權法院之 角色幾與內國之憲法法院無異。 對於歐洲人權公約效力下滲之質疑,學者認為應避免單方面之下滲,而應展 開與內國憲法法院對於基本權利與自由之探討與論述的相互開放,拉長並開放對. 政 治 大. 相關基本權利內涵的辯論以在長時間內逐步形成共識,如此在適用上才能形成真. 學. 參、. 立. ‧ 國. 正的跨國憲政發展44。. 歐洲社會憲章. ‧. 除了歐洲人權公約外,另一由歐洲理事會創造的重要人權公約,即 1965 年. Nat. sit. y. 2 月生效之《歐洲社會憲章》45(European Social Charter) 。其制定目的在建立一. al. n. 之《歐洲人權公約》。. er. io. 個保護基本經濟和社會權利的區域性機制,期望能補充主要保護公民與政治權利. Ch. engchi. i n U. v. 在《歐洲社會憲章》之序言即說明其宗旨在促進成員國間的統一,因而須捍 衛共同之價值和理想,並促進經濟與社會進步。其與《歐洲人權公約》最大的不 同之處在於,《歐洲社會憲章》係由作為目標的政治宣言,和作為法律義務的條 約條款組成46。此係起草時,為使憲章得順利通過的折衷方法。對於憲章第一部 分關於經濟與社會權利方面之規定,僅將其做為政策性之目標,而不具有法律拘 42 Broniowski v. Poland[GC], no. 31443/96, (2005), para. 193, “…in view of the systemic situation which it has identified, the Court would observe that general measures at national level are undoubtedly called for in execution of the present judgment, measures which must take into account the many people affected”. 43 Joshua L. Jackson, Broniowski v Poland: A Recipe for Increased Legitimacy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as a Supranational Constitutional Court, 39 CONN. L. REV. 759(2006) 44 同註 38,頁 69-70。 45 European Social Charter, ETS No.035, (1965). 46 同註 18,頁 128。. 19.

(26) 束力,締約國承諾將採取一切適當手段,包括國內和國際性手段以達到第一部分 所規定之 19 項政策目標。於第二部分,憲章方規定成員國在經濟與社會權利上 為達到第一部分之目標,所應履行的具體義務,此部份方具法律拘束力。此種特 別的結構組成除了為促使憲章通過外,亦在給予締約國對憲章遵守上不同的選擇, 以使憲章得到更多國家的批准,此即為憲章之第一個特色。 《歐洲社會憲章》的另一特色為,就業勞動條款規定在條款中佔有很大比重。 在 19 項權利條款中,即有 11 項係關於就業勞動權之保障,內容包含工作權、工 作條件、工會權利、集體協商權、禁用童工和婦女勞動權之保護等。因憲章主要 之保障目標為經濟和社會權利,而就業與勞動之狀況最能直接體現一國之經濟和. 政 治 大 除了就業勞動條款外,其他權利條款又稱為社會凝聚力(social cohesion) 立. 社會的發展,並很大程度地反映了經濟和社會權利的實踐情形。. ‧ 國. 學. 條款,內容包含:健康權、社會保障權、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 與《歐洲人權公約》相同的是,《歐洲社會憲章》建立的人權法律保護機制. ‧. 亦由監督機關和執行措施構成。其監督機關為:歐洲社會權利委員會(European. y. Nat. Committee of Social Rights),負責審議國家報告及審議集體申訴;政府委員會. io. sit. (Governmental Committee) ,其職務在於針對社會權利委員會提出之國家報告進. n. al. er. 行建議及相關說明;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負責通過國家報告之決議,並發佈 要求成員國修正其立法或慣例之建議。. Ch. engchi. i n U. v. 而關於集體申訴之部分,則照 1995 年提出之議定書規定,主體可為工會組 織、非政府組織或成員國等。相較於聯合國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歐洲社會憲章》之集體申訴程序似乎在法律保護上更進一步,然而其效力仍為 有限。以集體申訴程序之最後決議為例,其係由非司法機關所做出之無法律拘束 力之文件,在後續的監督和執行上難能期待成員國受其拘束。在體制不健全的情 形下,至今批准《歐洲社會憲章》之國家數量在成員國中仍為少數,故在經濟和 社會權利保護的實行上仍相當有限。. 20.

(27) 第三節 歐洲聯盟人權保護機制. 二次大戰後,歐洲各國開始在各個領域尋求合作,追求經濟、政治和軍事整 合。而在此整合之過程中,各國以經濟層面的合作作為起始,期望透過經濟層面 之發展達到建立和平國際關係的目標。而人權之保障即在此整合之過程中進入歐 盟之規範架構下,並成為歐盟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壹、. 歐洲聯盟人權機制早期之發展. 政 治 大. 一、 歐洲整合初期對人權之遺漏. 立. 1951 年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率先在巴黎簽署了《歐. ‧ 國. 學. 洲 煤 鋼 共 同 體 條 約 》 47 (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又稱巴黎條約) ,此即作為後續的歐洲共同體及歐洲聯盟前身的. ‧. 第一個法律文件。其宗旨在透過各國的聯合行動,促進經濟之發展,並期望以「經. sit. y. Nat. 濟整合」的合作模式作為起始,最終達成「歐洲整合」的目標48。. er. io. 在 1953 年,各國為了制定共同外交政策,而於《歐洲共同體規章條約》之. al. v i n Ch 認為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應作為共同體的主要目標之一,並建議將 《歐洲人權公 engchi U n. 草案49(Draft Treaty embodying the Statu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中提出,. 約》中有關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條款納入條約中。然而,該草案最終因條約中 關於防務計畫的發展涉及國家主權問題,而未被法國之國民大會批准,導致此一 將《歐洲人權公約》之人權保障規範併入共同體條約的願望最後無疾而終。 在簽訂煤鋼共同體之協約後,成員國有感於協約僅涉及了兩項有限的經濟領 域的合作,為追求更為流通的共同市場,促進經濟的復甦,1957 年 3 月《歐洲 47.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Apr. 18, (1951), 條約全文可見:http://eur-lex.europa.eu 48 同註 18,頁 157-158。 49 Draft Treaty embodying the Statu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Mar. 10, (1953), Art.2, “The Community has the following mission and general aims: to contribute toward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in Member States;…”. 21.

(28) 煤鋼共同體》之 6 個成員國再度簽署了新的協約,即《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50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和《歐洲原子能共同 體條約》51(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此 二條約一般又稱羅馬條約)。通過建立共同市場和協調成員國間的經濟政策,促 進整體經濟活動的發展。此二協約與煤鋼共同體協約,即是後續歐洲共同體及現 今歐洲聯盟之基礎條約。在此時期,雖然歐洲整合正一步步實現,然而,人權保 障之目標卻未能留存於三大共同體之條約中。 由於人權問題牽涉國家主權,且共同體最終的出發點在於經濟發展,同時在 戰後環境中各國首要關注的目標為經濟聯合,為避免觸及敏感議題,因此在歐體. 政 治 大 人權保護在歐盟權利擴張時期之提昇 立. 成立初期,相關的人權防護機制並非條約推動之主軸52。 二、. 學. ‧ 國. 人權之議題雖然在歐洲整合的初期缺席,但相關的理念仍然不斷的在進行發 展。在 1977 年,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理事會(Council)及執委. ‧. 會(Commission)共同發表了《保護基本自由聯合宣言》53。宣言中宣示全體成. y. Nat. 員國均為《歐洲人權公約》的締約國,且宣示將保護基本權利置於最優先重要的. io. sit. 事項,並承認共同體基本人權之內容源自成員國之憲法及《歐洲人權公約》。此. al. n. 之保障。. er. 宣言雖非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文件,但仍彰顯當時的共同體亦開始尊重並支持人權. Ch. engchi. i n U. v. 直到 1986 年,為了更進一步消除國與國之間的貿易障礙,整合歐洲內部市 ,期 場,彼時的歐體成員國又簽訂了《單一歐洲法令》54(Single European Act) 望在 1992 年以前達到「單一市場」的目標:確保商品、人員、勞務與資金自由 流通而無內部邊界的區域、建立關稅同盟、統一外貿政策和農業政策,並創立歐 洲貨幣體系。而在《單一歐洲法令》中,人權才首次作為歐洲政治合作或政治整. . 50.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Mar. 25, (1957), 條約全文可見:http://eur-lex.europa.eu/ 51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Mar. 25, (1957), 條約全文可見:http://eur-lex.europa.eu/ 52 同註 48,頁 180-182。 53 OJ C 103 of 27.4.1977, P.1 54 Single European Act, OJ L 169 of 29.6.1987.. 22.

(29) 合的一種體現,而被具體納入條約中55。 至 1992 年 2 月,當時歐洲共同體的 12 個會員國於荷蘭馬斯垂克簽署了《歐 洲聯盟條約》56,即一般通稱之馬斯垂克條約(Treaty of Maastricht) 。歐洲聯盟 條約之目標在創設經濟暨貨幣同盟,依條約的第 1 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歐洲聯盟 的基礎為三個共同體,即原先之歐洲經濟、原子能和煤鋼共同體。而歐洲聯盟之 簽訂重點即在於深化此基礎之運作,由會員國對外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對 內則在司法與內政上相互合作,此所謂馬斯垂克條約下的三大支柱57。自條約生 效後,名稱亦由歐洲經濟共同體改為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y)。 在人權保障的規範方面,繼《單一歐洲法令》後,《歐洲聯盟條約》亦明確. 政 治 大 之尊重與保障外,更明確提出社會權利保護之概念。此外,在《歐洲聯盟條約》 立 的將尊重人權列為歐洲共同體建立所遵循之原則。除了在條約文本多處提及人權. ‧ 國. 學. 中亦確立了歐盟公民權(citizenship of Union) ,將增強保護各成員國國民權利和 利益作為聯盟宗旨之一58。. ‧. 而後續在 1997 年簽署的《阿姆斯特丹條約》59(Treaty of Amsterdam)中,. y. Nat. 亦繼續地擴展了歐洲共同體對於人權發展的內容及原則。條約除進一步聲明人權. io. sit. 作為歐洲聯盟建立之基礎,亦於第 6(2)條(原第 F(2)條)中強調,聯盟應尊. n. al. er. 重受《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源於成員國憲法之基本權利。此外,並規範了關. i n U. v. 於成員國違反相關基本權利保障原則之懲罰。由歐盟理事會確認成員國的違反狀. Ch. engchi. 況後,即得中止該成員國的部分權利。在強化人權保護機制方面,《阿姆斯特丹 條約》作出了明確的規範和保護措施,亦使人權作為歐洲聯盟之原則性條款獲得 法律上之依據。. . 55. Elena Fierro, The EU’s Approach to Human Rights Conditionality in Practice, 63-64, (2003)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Maastricht Treaty), OJ C 191 of 29.07.1992. 57 陳麗娟, 《歐洲共同體法導論》,2008 年,二版。 58 陳顯武、連雋偉,從『歐盟憲法』至『里斯本條約』的歐盟人權保障初探-以『歐盟基本權 利憲章』為重點,台灣國際研究季刊,第 4 卷第 1 期,頁 31,2008 年 3 月。 59 Treaty of Amsterdam, OJ C 340 of 10.11.1997. 56. 23.

(30) 貳、. 歐盟憲法條約草案. 《歐盟憲法條約草案》60(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之發展背景源自 1990 年,就歐盟之建立成員國認為應有一部憲法而由歐洲議會 作出之決議,內容並應包括:前言、基本權利與自由、公民權、會員國權利與義 務、歐盟機構與組織等。因此,在 2004 年由當時的歐盟成員國簽署了將歐盟所 有政策和職能範圍統一置於其中之《歐盟憲法條約草案》。其中對於歐盟的憲政 主義、組織結構、基本權利、對外關係和歐盟治理等皆帶來巨大而深遠之影響61。 在歐盟憲法架構下,由於歐盟憲政主體包括歐洲聯盟、成員國及歐盟公民,此三. 政 治 大. 大主體即取代《歐洲聯盟條約》下的三大支柱,成為新三大支柱62。關於人權保. 立. 障之條款則規範於草案之第二部分,包含:前言、人性尊嚴、自由、平等、團結、. ‧ 國. 學. 公民權利、司法權,以及一般條款,若草案最終通過,則將確立人權成為歐盟各 成員國的憲法原則。相較於《歐洲人權公約》 , 《歐盟憲法條約草案》之權利範圍. ‧. 更為廣泛,故有學者認為,對於原先即全數接受歐洲人權法院監督之歐盟成員國 而言,《歐盟憲法條約草案》的通過及施行將使歐盟人權保護機制與《歐洲人權. y. Nat. sit. 公約》產生連結,且《歐盟憲法條約草案》關於人權之規定更為廣泛並有要求成. er. io. 員國應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之規定,對於一直以來爭論不休的歐盟是否加入《歐. al. n. v i n Ch 此,學者認為從人權保護體系之角度觀察, e n g c《歐盟憲法條約草案》之規範可能比 hi U. 洲人權公約》體系之討論,給予了肯定的答覆,避免了兩者相互衝突的問題。因. 《歐洲人權公約》體系更為完備63。. 然而, 《歐盟憲法條約草案》在法國及荷蘭的公投中遭到反對。法國於 2005 年舉行關於《歐盟憲法條約草案》之公投,最後有 54.70%的公民投下反對票。 反對派主要認為歐盟憲法將削弱國家主權與認同,並損害社會福利系統,且就業 機會亦會受到中、東歐新成員國移民之威脅。荷蘭之部分更有高達 61.60%的反 對票,其反對理由則認為歐盟統合進展的速度過快,將可能導致過多的權力移轉 60.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OJ C 310 of 16.4.2004. 洪德欽,〈緒論:歐盟憲法與歐盟未來〉,載:《歐盟憲法》,頁 1,2007 年。 62 洪德欽, 〈歐盟憲法之法理分析〉,《歐美研究》,第 37 卷第二期,頁 291,2007 年。 63 楊成銘, 〈歐盟憲法條約對歐盟人權保護的影響〉,《法學雜誌》,第 1 期,頁 111,2006 年 1 月。 61. 2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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